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2023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款解读

1.《建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解读:“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作为定语也修饰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1、“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并列的主语。
2、其中的“任一楼层”不是指所有楼层,是只要其中有一层满足条件就符合要求。
3、需要在24m及以上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完整楼层。
4、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2.《建规》: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文中的“戊类仓库”应为单、多层,即单、多层同时修饰“戊类厂房”和“戊类仓库”。
3.《建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解读:本条文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同时修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适用本条!消防工程4.《自喷》:特殊应用喷头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1 ,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解读:本条文中的民用建筑也是指高大空间场所。
5.《建规》: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解读:条文主语各就位之后是这样: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使用或生产液体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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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初稿)
耐火极限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闪点 爆炸下限 沸溢性油品 半地下室 地下室 多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 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 安全出口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防烟分区 充实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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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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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划分(共12章)
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区)与可 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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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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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范
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6、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9、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条文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是指对各类建筑物进行防火设计和施工时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说明:1.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阻止火势蔓延或坍塌。
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并由专业机构进行测试和评估。
2. 防火隔离与分区:建筑物内部应合理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控制火势蔓延。
不同分区之间应设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如耐火隔墙、耐火门等,以防止火灾跨越分区。
3. 防火门窗的要求:建筑物中的防火门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火时间,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隔绝火源和烟雾。
防火门窗的安装位置、密封性能等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和施工。
4. 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建筑物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要符合相应的标准,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5. 防火设施的布置和使用:建筑物中应合理布置和使用各类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防火设施的数量、摆放位置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并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6. 人员疏散的要求:建筑物应具备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疏散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的设置和标识的清晰度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
7. 防火阻燃材料的使用:建筑物的装饰材料、家具、电线电缆等应选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和减少可能的烟雾和有毒气体释放。
8. 建筑物消防管理:对于建筑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来说,他们需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确保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以上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说明。
这些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至关重要,也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防火规范(建规高规)重点疑点条文分析-国家标准管理组

防⽕规范(建规⾼规)重点疑点条⽂分析-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规修订后重点条⽂分析对⽐(民⽤建筑部分)王渭云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规范技术研究室⾼规?国家标准管理组⾼规?于2005.10.1实施;建规?于2006.12.1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盾,统⼀了⼀些条⽂,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
⾼规?、?建规?有关条⽂的⽐较1.适⽤范围:2.建筑⾼度标准: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4.商业服务⽹点定义:(1).使⽤性质:仅限于⼩型营业性⽤房,例如:百货店、副⾷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臵位臵: 居住建筑的⾸层或⾸层及⼆层。
(3).允许⾯积:⽤房⾯积不超过300m2。
(4).耐⽕极限:楼板:不低于1.50h;隔墙:不低于2.00h。
(5).⽹点隔墙:采⽤⽆门窗洞⼝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房完全分隔,(6).疏散通道:安全出⼝、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疏散楼梯分别独⽴设臵。
问 : 商业服务⽹点内是否需要设臵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有燃烧性能及耐⽕极限的要求?答:(1).根据?建规? 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点内不需要设臵封闭楼梯间。
(2).如果⼆层不做营业⽤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房,楼梯不做防⽕要求(如照⽚所⽰);如果⼆层也作为营业⽤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疏散楼梯的要求。
并且⽹点内任⼀点到⾸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建规?5.3.13条第4点的要求。
(共同学习本条具体内容)5. 建筑分类与耐⽕等级:6.建筑构件耐⽕极限(h):7.⾃动扶梯:8.⽊结构建规:5.5 ⽊结构民⽤建筑5.5.1当⽊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极限满⾜表 5.1.1 的规定时,⽊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建筑防⽕设计。
引⼊《⽊结构设计规范》中第10章?⽊结构的防⽕?内容。
注:1 屋顶表层应采⽤不可燃材料;2 当同⼀座⽊结构建筑由不同⾼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燃烧体,耐⽕极限不应低于1.00h。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60页 图文并茂)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以及保证建
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
难的各种技术措施。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 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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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基本要求
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 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 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 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 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 的理念。
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
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 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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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多种使用功能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 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建筑,当在同一 建筑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 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 互蔓延。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 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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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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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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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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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耐火等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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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问题 3:平台上由建筑高度超过 24米(超过10层的住宅)和未 超过24米的多个建筑相连组成 的建筑群体,是否应全部理解 为高层建筑,还是可以按具体 情况分别独立区分为高层建筑 和多层建筑?
<24
建筑分类、定性、名词
>24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 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 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 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确定。
注释
此条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 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也 是较为灵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1:夹层的处理 坡屋顶内有夹层宜计算到最高夹层的 楼面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问题 2、 山地、台地建筑中一面或两三面外墙全 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墙面覆土的空间 算首层还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计算?
建筑高度的计算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二章 术语
五 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 第一章 总则
新规范主要条文及问题分析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 3 民用建筑;4 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 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
改动 新规范将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多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 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带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条文解读

中有 各种 不同的设 计思路 和采用不 同的技 术措施 , 造成 设计 上的不统一和不尽合理 。在实 际工 程 中, 需要 根据建筑 的不 同功能空 间场所 的性 质 、 特 点和工程 实际情况等 , 经技术 、 经 济、 整体消 防安 全需 要等多方面 比较后确定 , 以避免造成设计
置 室 内消 火 栓 的 建 筑 物 , 其 各层 均应 设置 消火 栓 ” 的规定要
( 2 ) 根 据《 建规》 第5 . 4 . 6条 : “ 住宅 与其 他功能空 间处于 同一建筑 内时 ,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 1…… ; 2其他 功 能场 所和
居住 部 分 的 安 全 疏 散 、 消 防设 施 等 防 火设 计 , 应分别按照本规 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其 中 居 住 部 分 的 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 的层数 。 ” 这里说 的“ 应 分别按 照” 和“ 层数确定”, 其 含 义 之 一 就 是 住 宅 部 分 是 否 设 计 室 内
由 于建 筑 功能 及 其 内 部 空 间 用 途 型 式பைடு நூலகம்多 样 , 规 范 很 难 针
对所有建 筑类 型及 其内部的各类场所的消防配置给出具体的 规定 , 而是从实际 中总结 出具有代表性 的建筑类 型和场所 , 综 合作 了一 些原 则性 的基本规定 。由于其规定仅是概括性的要
求, 因 此 往 往 会 产 生 各 种 不 同 的解 读 , 这 就 导 致 了 在 实 际 工 程
( 1 ) 根据《 建规》 第8 . 4 . 3条条文说 明第 2点 : “ 建筑物 内
不允许有些楼层设置消火 栓而有 些楼层 不设置 消火栓 , 如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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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
《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
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
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一: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也包括原《高规》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
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总建筑高度为:×9=;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9层,每层层高,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9+=。
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
条文示例三: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1、火灾次数。
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
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s,250m 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
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
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
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
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
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
建筑高度为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商业服务网点。
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五: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
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
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8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条文示例八: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
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
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
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
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
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
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
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
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
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
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
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
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
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
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
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条文示例十二: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一般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