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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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收支业务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保险公司的收支业务管理制度,以确保保险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收款管理2.1 客户保费收款- 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保费收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 客户保费应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或现金等方式收取,并及时记录。

2.2 代理人佣金收款- 保险公司应与代理人签订明确的佣金协议。

- 代理人佣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支付,并及时记录。

3. 支付管理3.1 赔款支付- 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符合条件的赔款。

- 赔款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

3.2 经营支出支付- 保险公司应合理支配经营支出,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

- 经营支出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并及时记录。

4. 财务记录与报告4.1 财务记录-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系统,记录与收支业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 财务记录应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

4.2 财务报告- 保险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 财务报告应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 内部控制与审计5.1 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收支业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 内部控制应包括审批流程、风险管理、业务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5.2 审计- 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评估和改进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 审计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反馈,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法律合规6.1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应遵守涉及收支业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保险法》等。

- 所有的收支业务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2 内外部监管- 保险公司应配合内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 若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7. 附则7.1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所有相关规定。

中国人保——收付费管理模块培训

中国人保——收付费管理模块培训
网点付费结账
1、进入收付费管理—网点付费结账 2、其他步骤同财务收费的网点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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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录入暂收收据号码,领用人会自动带出;
4、选择付款方式和收费银行—收费账号,并 录入缴费金额;
5、点击确认按钮会显示缴费确认成功。
▪ 注意:付款方式为支票的,需选择收费银 行账号并同时录入支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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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Consulting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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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结账--- 步骤
3、点击Excel下载,下载收费信息查询表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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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根据投保单号码、保单号码、结算单号码 或批单号码进行检索,会带出付款单位、 保费合计和业务员名称;
③ 录入待打印收据金额及收据号码,点击保 存收据会弹出收据保存成功页面,点击打 印此收据会弹出正本收据打印页面,按打 印收据;
④ 打印完毕后即可柜台收费;
2、柜台收费 做完收据录入后按个险收费流程操作。即做 柜台收费
Business Consulting Services
网点结账--- 步骤
4、按照下载的收费信息查询表中的内容对实际单证及金额进行盘查,如无问题在结账数据 上报中选择收费方式,并填写暂收合计,点击收费上报后会提示结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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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费用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销售费用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销售费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销售费用的管理,提高保险销售费用的使用效率,保证保险销售费用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保险销售费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险销售费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促进销售、推动业务发展的作用,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提高销售业绩。

第四条保险销售费用应当合理结合公司的销售目标和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支出计划,提高销售费用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保险销售费用是指公司为实现销售目标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费、推广费、渠道费用、培训费等。

第六条公司对保险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廉洁、有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保险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的财务预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防止费用的浪费和滥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费用使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销售目标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全年、季度、月度的保险销售费用预算。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通过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环节,对保险销售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编制保险销售费用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产品特点、销售人员能力等因素,提高费用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保险销售费用预算编制应当统筹考虑,多部门联动,避免重复支出和浪费。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费用预算的执行和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支出,不得私自调整或挪用。

第十四条公司对保险销售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不符合预算执行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保险销售费用支付审批流程和机构,严格控制保险销售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和规范,实行费用支出的“三重审批制”。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日益拓宽。

保险公司的收银管理作为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的资金安全、客户满意度以及公司形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收银管理工作,提高收银效率,降低风险,本文特制定保险公司收银管理制度(场景版)。

二、收银管理制度的目标1.确保保险公司收银工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流失。

2.提高收银效率,缩短客户等待时间,提升客户满意度。

3.规范收银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险。

4.强化内控管理,防范内外部欺诈行为。

三、收银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收银人员管理(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收银部门,负责收银工作。

(2)收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3)收银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收银设备。

(4)保险公司应定期对收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收银设备管理(1)保险公司应选用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收银设备。

(2)收银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收银设备应具备防篡改、防病毒等功能,保障交易数据安全。

3.收银操作流程(1)客户办理业务时,收银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身份和业务信息。

(2)收银人员应按照规定收取保费,确保金额准确无误。

(3)收银人员应向客户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并在系统中做好记录。

(4)收银人员应将收取的现金、支票等及时存入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4.资金安全管理(1)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核对和保管工作。

(2)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账实相符。

(4)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收银人员的监督,防止内部欺诈行为。

5.客户服务管理(1)收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耐心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2)收银人员应熟悉公司各类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咨询。

保险公司关于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工作要求

保险公司关于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工作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及费用资金收付的通知
各省级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和费用资金收付行为,降低监管、税务、内部合规经营风险,特将相关资金收付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业务资金管理
严禁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严禁在资金到账前进行收费确认,虚增保费、虚增账户余额。

(一)收入类资金
1.按业务类型分类
(1)个人首期业务(除个人卡式保单外)和续期业务以授权银行转账扣款和银行代收为主;客户直接到公司柜面缴纳保费,可采取现金交款单或POS机收款方式进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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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人民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人民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人民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保险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保险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使用规定。

第四条人民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政策,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五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坚持客户至上、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监控,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健康发展。

第七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培育和保护员工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建设一支忠诚、有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人民保险公司要注重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提升,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实行公司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三权分立机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是人民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等。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是人民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审查公司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第十二条公司经理层是人民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推动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公司治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公司政策,做好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要遵守公司治理机构的规定,服从公司领导,密切配合工作,积极落实公司决策和部署。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人民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保监发[2009]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收付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4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规范收付费管理工作自3月1日启动以来,各公司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予以推动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

根据保监会《关于下发〈收付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寿险部函[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强化跟踪督导。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收付费管理工作的数据信息统计制度,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每月收付费重点指标数据进行跟踪(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公司应于本通知下发后每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附件中列示的数据信息,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将作为评价各公司推进收付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也将上报保监会并抄送各总公司,以促进全市收付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启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交流。

我局已于2008年12月初向上海各人身保险公司转发了中国保监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公司充分认识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公司须在5月15日前,上报截止到目前的收付费管理工作推动情况,内容应包括贯彻落实保监会97号文件的情况、公司的工作安排部署、收付费运行现状、存续业务情况、转账渠道的开通情况、信息化配套建设、对消费者的宣传和对客户的服务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和考核措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此外,各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每季度初10日内上报前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和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

三、开展摸底调研,稳步推进实施。

5月16日至6月21日为摸底调研阶段,我局将派出调研组赴各公司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摸底调研,同时选取市内部分区县实地查看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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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

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

第十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

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

第十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

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十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必须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十六条转账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所有,并且必须是立授权书人本人账户。

一份投保单对应一份转账授权书。

第十七条转账授权书中的转账银行必须填写为与公司签定代收代付协议的银行。

第一节首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十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核保通过待转账的投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十九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十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问题件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如需对转账不成功问题件更换转账账号,必须再次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问题件必须回销后方可进行下次转账。

除余额不足外,其余类型问题件必须投保人签字回销。

第二十四条首期保费转账收费限定同一投保单最多转账三次,如果三次转账不成功将停止转账,只能通过现金、POS缴费。

第二节续期保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二十五条报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制盘,对满足条件的续期保单生成报盘文件,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二十六条回盘人员每周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二十七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二十八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转账不成功的,系统不自动生成问题件。

第三十条投保人如需更换保单转账账号,必须办理保全变更手续,同时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三节保全补费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三十一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保全业务操作的待转账保单进行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扣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三十二条回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三十三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三十四条业务会计岗将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确认。

转账不成功的,系统自动生成问题件,问题件中注明转账不成功的原因,由柜面人员打印,交业务人员跟踪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如果需要更换转账账号,必须重新填写转账授权书。

第四章其他方式收费第一节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第三十六条首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方式。

第三十七条柜面出纳根据“暂收收据”进行个险和团险的收费录入。

银行代理代收收费时必须在得到财务部门保费已实际到账的确认后方可进行收费录入。

第三十八条柜面出纳对暂收收据进行审核:(一)暂收收据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营销员联),财务联上是否已加盖业务审核章或经办人员签章。

(二)暂收收据上的投保单号、保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填写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四)暂收收据是否在有效期内;(五)收款方式为现金的收款业务,柜员必须将客户所交款项以手点、机点方式各清点一遍。

(六)收取支票时应审核支票开具日,判断办理银行进账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开具后十日内有效);审核票面是否整洁无折痕,印鉴是否清晰可辨,支票背后有无污损,是否为背书转让支票;按照公司要求填写进账单。

第三十九条进行上述操作的同时,需将“暂收收据”营销员联加盖“收讫章”后返还业务员,财务联柜面出纳留存,结账后作为财务单据与财务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十条收款方式为现金和POS的,在暂收收据加盖现金收讫章;收款方式为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的,在暂收收据上加盖转账收讫章。

第四十一条柜面出纳将所有暂收收据逐一录入系统。

(一)当天交单,必须当天完成全部暂收录入;(二)对于金额录入错误的暂收收据,可通过“缴费信息修改”界面修改;(三)修改必须在网点结账操作之前。

第四十二条当天所有暂收录入完毕,柜面出纳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根据结账清单和已处理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所收现金及时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四十四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开始对暂收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暂收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系统收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等。

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四十五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进行结账确认。

第二节续期保费其他方式收费第四十六条柜面出纳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录入保单号、缴费金额。

第四十七条录入完毕后,打印续期收据,续期收据客户联由客户留存。

第四十八条柜面出纳每日下班前,进行网点结账,打印“结账清单”,将结账清单与已处理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进行核对,核对要素为金额、笔数,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四十九条柜面出纳核对一致后,在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直接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十条业务会计岗在收到单据后,对收费记录作复核确认:将“结账清单”、实物单据(包括续期收据、银行进账单、支票、现金缴款单等)与系统收费数据核对,核对要素为单证号码、单证真伪、笔数、金额。

银行进账单与支票必须在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可在系统中作到账确认。

第五十一条业务会计岗核对完成后,在系统“财务中心结账”模块中复核确认。

第三节保全补费其他方式收费第五十二条柜面出纳先对结算单进行审核:(一)结算单联次是否齐全(应有财务联、客户联),柜面人员应在结算单上加盖业务章;(二)结算单上的(投)保单号、收费金额、业务员代码和姓名是否打印完整、项目是否有涂改、涂改处有无加盖柜面人员更正章;(三)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与业务系统中的金额一致;(四)保全收费不允许短缴及溢缴,如客户执意多缴,柜面出纳需将多余款项在系统中另做保单余额处理。

第五十三条柜面出纳审核无误后收款。

第五十四条柜面出纳将所受理结算单信息录入系统,当天所收结算单必须当天录入。

第五十五条当天所有结算单录入完毕后,将结算单财务联和已处理单据(包括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账务资料交接表。

现金当天缴存银行,支票送财务部办理进账。

第五十六条柜面出纳在账务资料交接表上签名,将单据与交接表一起与财务部门业务会计交接。

第五十七条业务会计岗对结算单与相关单据进行复核。

第五章批量转账方式付费第五十八条报盘人员每天在固定时间对业务受理待转账的(投)保单制盘,通过网络传输或其他报盘方式传递给银行,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并按约定的格式生成回盘文件。

第五十九条回盘人员在每天在固定时间进行回盘操作,对回盘文件检查无误后,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操作确认。

第六十条回盘人员根据回盘信息填写划账记录表,与业务会计岗交接。

第六十一条业务会计岗对划账记录表与银行回单进行复核。

第六章其他方式付费第六十二条领款凭证是柜面出纳办理非转账支付的有效凭证。

领款凭证在客服柜面人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在系统中生成。

领款凭证需加盖业务章和客服柜面人员名章。

除领款凭证之外的其他凭证不能成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公司业务支付应优先考虑批量转账方式。

凡以支票形式缴费的业务,在办理承保前撤件及保全退费时,必须以支票或其他转帐形式退还原交费单位。

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各类业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原则上应以批量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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