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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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原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任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部门职责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制定单位财务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四)负责单位财务报告的编制和财务信息的披露;(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安全、有效。

第六条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二)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如需调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三)事业单位应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收入管理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组织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收入管理规定;(二)按照事业发展和财务预算的要求,合理确定收入项目和标准;(三)加强收入核算和监督,确保收入的真实、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事业单位简单财务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简单财务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简单财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维护财务稳定,保障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保证财务合规、合理、合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监督,依法保护财务信息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和公开。

第二章财务制度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实际情况汇总、核算、监督和审计等环节。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确保财务收支平衡,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财务收支情况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信息核算,做好财务账簿记录和汇总,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支出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妥善保存财务资料和文件,保证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章财务责任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保守财务秘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正确核算财务数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自律,不得违规投机倒卖、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和训练,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单位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包括专职会计、兼职会计和临时会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和离职等各个环节,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会计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选拔。

第五条新招聘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三)熟悉会计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四)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六条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会计基础理论、会计实务操作、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会计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应接受培训和辅导,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对表现突出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晋升、加薪、发放奖金等。

第十条对违反会计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会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参与制定预算,审核各项财务收支。

第十三条负责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确保会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负责财务管理,参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负责与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离职与交接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离职人员应将所负责的会计工作交接给接替人员,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电子数据等。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规定文件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最新规定文件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最新规定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细化的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财务管理的制度,确保其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决策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各级事业单位应保证按照财务制度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风险和财务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发展的透明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质量和水平,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八条本规定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事业单位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财务决策和财务监督。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委员会或者财务监督委员会,保障财务管理决策的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设立会计岗位,负责会计凭证的登记、核对和报告工作,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设立出纳岗位,负责资金收支、存储和保管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设立财务审核岗位,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的审核工作,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设立财务监督岗位,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财务风险的监督工作,保障财务管理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设立计划和预算岗位,负责编制和执行事业单位的计划和预算工作,保障财务管理的计划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岗位,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和内部风险的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设立外部审计岗位,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和财务业绩的外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的透明和独立。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普通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章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章制度范文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引言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使用和执行,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透亮度,保证财务信息的合法性、精准性和牢靠性,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执行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准则执行管理第三条会计准则的执行1.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

2.会计准则的执行应当符合会计基础、会计核算方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四条会计政策的订立和执行1.事业单位应当订立与会计准则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并进行适时修订。

2.会计政策的执行应当严格依照规定进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精准、安全。

2.会计档案应当依照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任意销毁或篡改。

第六条会计核算的管理1.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核算应当精准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不得虚假记账或隐瞒事实。

第七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1.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2.财务报告的披露应当真实、精准、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内部掌控的建立和执行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掌控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内部掌控的执行应当严格遵守,适时发觉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会计人员管理第九条会计人员的岗位要求1.会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会计专业资格,并具备坚固结实的财务会计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本领。

2.会计人员应当谙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会计人员应当依照职责进行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2.会计人员的权限应当明确,严禁超越职权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事业单位应当为会计人员供给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定期的业务培训。

2.会计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当定期进行,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和绩效指标进行评定。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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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1月1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讲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讲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讲明第一部分总讲明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纳入企业财务治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差不多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差不多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纳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纳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讲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阻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治理。

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依照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治理、内部操纵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治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操纵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

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讲明一、资产类1001 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治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缘故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顾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开展业务等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或商品等其他事项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觉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如发觉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缘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发觉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缘故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事业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五、事业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不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下同)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相关支出。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劳务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取款项或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有关科目。

(三)期末,依照各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缘故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依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打算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依照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二)按规定支用额度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属于往常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存货”等有关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存货”等有关科目。

(五)年度终了,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依照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初,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101 短期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刻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要紧是国债投资。

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短期投资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事实上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国债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一)财政直接支付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照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事业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度终了,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事业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依照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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