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审视税收法定原则

Business Management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经济上的国家存在”。
我国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对税收法治的建构和推进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除了扎实、完善的理论基础作支撑,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还必须有正确的方向做指引,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既不可浮于表面,也不可操之过急。
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等视角来探讨税收法定原则的几个基本问题,以期进一步对该原则进行把握。
1 税收法定原则的顶层设计现在,落实税收的法定原则已深入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国的每个纳税人都对其有一定的认识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责任意识。
我国的国民愿意为了国家的健康发展进行纳税。
2013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提法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
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于2014 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任务。
其后,税收法定原则被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初步确立。
“十三五”期间,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先后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优化政府财政税收职能。
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在这些顶层设计的指引下于“十三五”期间加快了节奏和步伐,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肯定了“十三五”期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成就,并提出“十四五”时期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战略安排。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2 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论形态形态是指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样式和状况。
理论形态则是指理论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样式和状况。
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理论尚未达成高度共识,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状态。
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

宪法视野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分析作者:黄诗卉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5期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税收行为,凭借至高的法律效力,约束行政机关的收入和支出政策的制定,这必然是一种非常有效且智慧的措施。
从1948 年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数部《宪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我国税收政策规定了“总体方针”,例如我国《宪法》第56 条中,确认的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
在宪法视野下,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规范公权力和维护私权利,更有助于宪法的利用与实践,有助于宪法精神的发扬。
一、“财税宪定”理念及其发展“税收法定”的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由“财税宪定”理念不断发展而得来的。
“财税宪定”在西方的宪法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对国家进行纳税活动,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是国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变相的“剥夺”,“剥夺”的目的是为了财政收入的取得。
国家利用公民缴纳的税款,进行的是公益的事业,征收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这就促使其从一个“非法行为”质变成了合法的“财政”问题。
在保证财政“用之于民”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的“取之于民”,“取”的过程需要法制,由此能更好的反映和表达民意,并且对不符合公共利益处及时修缮。
西方许多国家的立宪史就是一部财政入宪史。
“财税宪定”就成为了对财政和税收行为进行法律保留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保留方式。
法国1792 年宪法,作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已经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基本的宪法上的规定。
”第三章立法权的行使中有规定:“宪法专授予立法会议以下资格:……( 二) 决定公共的支出( 三) 创立赋税,决定赋税的性质、税额及征收的时期和方式……”由此可见,无论是政府对于公共的收入还是支出,都是由宪法加以保护和规范的。
此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1793 年颁布的《雅各宾宪法》中也体现出了“税收宪定”,在法国宪法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十几部宪法都对“财税”问题,进行了大大小小的规范,由此激活了“财税宪定”的生命力。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
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
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
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
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
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
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立法法】《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

【立法法】《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基本问题一、《立法法》与税收法定主义(一)税收法定主义与《立法法》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立法的最高原则。
该原则要求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税法的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税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只能以法律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无权决定征税或减免税收。
这里的“法律”仅指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税收法定主义是伴随着市民阶级反对封建君主恣意征税的运动而确立的。
在“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潮下,形成了征税须经国民同意,如不以国民代表议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则不能征税的宪法原则。
如英国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
1776年,美国在其《独立宣言》中指责英国“未经我们同意,任意向我们征税”,并随后在1787年的宪法中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第7款第1项)。
国会有权赋课并1/ 5征收税收,进口关税,国产税和包括关税与国产税在内的其他税收……(第8款第12项)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虽然只强调了公民应依照法律纳税而未明确国家应依照法律征税,但“因为它限定了承担纳税义务的条件-依照法律,纳税义务仅仅由法律的规定产生,其范围也仅仅限于法律的规定之内。
”“这实际上是从公民负有依法纳税义务方面,间接地规范和限制了国家赋税征收权的行使方式- 依照法律”。
而根据宪法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宪法隐含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这是我国税收立法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宪法根据。
《立法法》是规定立法制度的宪法性法律。
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立法法》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税收立法自然也不能例外。
但《立法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原则和宪法中规定的立法制度的具体化,其效力在宪法之下,对税法来说,由于宪法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立法法》中有关税收立法制度的规定,也应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
税收法定主义

基本含义
基本含义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其基本含义是 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 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试将“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名词分解开来加以解释,以对其含义作进一步理解:
所谓税收要素,是指所有税种之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全面展开所需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共同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称。
法定主义
法定主义
从资料来看,税收法定主义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进入 9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来研究、确立中国税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国家税法的 四大基本原则已呈现出取代中国传统税法理论中的税法基本原则,而被直接确立为中国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的趋 势。
税收法定主义
财政领域术语
01 历史发展
03 具体内容
目录
02 基本含义 04 法定主义
基本信息
税收法定主义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内核,与罪刑法定主义一起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分别担负着维护人民 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它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渊源上说,还是现代法治主义 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同时,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必须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而得以体现,故又与建立现代民主宪政 的历史密切相关。
1.税种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相对应于一部税种法律;非经税种 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收权利(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 主义的首要内容。
2.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要素须由法律明确定之。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要素是税收(法 律)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各个税收要素相对应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环节,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 据,故税收要素确定原则构成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
论税收法定主义

论税收法定主义作者:陈平来源:《卷宗》2014年第01期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基本原则,本文简单论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含义、历史由来、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未来的改革及发展方向。
关键字: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程序法;中央与地方税法关系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即“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1)。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在制定税法时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则。
其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确定及程序法定三大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
其萌芽初现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税。
”此后,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在早期的不成文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
直至“光荣革命”胜利的1689年,英国国会制定“权利法案”,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
之后各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确立这一重要原则。
历史发展表明,税收法定主义是随着市民争取主权的斗争逐步确立的,体现了对权力制衡的思想,是“法治主义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
税法作为侵权性法律规范,公民让渡个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构成国家的征税权力,公民为了满足单个个体所没有能力提供的公共服务需要对国家“公共人格”并进行授权。
国家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的授权,特别是对于直接影响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税收法律就应该通过公民代议机构通过,这样才能避免公权力的无限度扩大进而对公民权利带来损害。
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为什么要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是刑法,与之相应的是罪刑法定主义以及无罪推定原则;而保障财产权的法律部门则是财税法和传统的民法。
传统民法从横向的角度调整财产关系,财税法从纵向的维度在国家和其国民之间分配财富。
在我国,与纳税人人身权密切相关的罪刑法定主义和无罪推定原则已深入人心,而与纳税人财产权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定主义才刚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肇始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诚实推定原则更是鲜为人知。
笔者认为,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今天,应当旗帜鲜明地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符合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被公认为其源头。
后来,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的税收法定主义。
它的产生有深刻的政治目的和动机,是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的结果,但其本质上有利于促进纳税人权利保障这一内核。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看,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的确立是和各国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历史进程联系在一起的,并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中。
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首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
《法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种性质的赋税和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
可以看到,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
在现代社会,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仍然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
因为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国家征税权的过度侵犯。
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其本旨在于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同时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是实现私人财产课税法治化的必经途径,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扶持纳税人生存、发展的精神。
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现引言税收法定主义是一种税收管理原则,强调税收政策应遵循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并着重分析其在中国的实现情况。
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税收法定主义是一种法治原则,通过明确规定税收应征范围、税种、税率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税收法定主义的逻辑如下:1.法律的约束:税收应当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包括税收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条件、税收计算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2.公众参与:税收决策应当通过立法机构进行,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和公众的参与。
3.税收稳定性:税收政策应当稳定,并避免频繁调整,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4.透明公正性:税收政策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特权和歧视。
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实现情况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税收法定主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以下是中国实现税收法定主义的主要措施:1.税收立法: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对税法进行修订和制定,明确了税收的征收范围、税种、税率等方面的内容。
2.税收政策公开透明:政府通过公开的方式发布税收政策,向公众提供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确保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3.税收征管规范: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纳税人登记、申报、核实和征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
4.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中国建立了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式,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在实现税收法定主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税收征收的公平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避免特权和歧视方面仍有待改进。
总结税收法定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管理原则,通过法律的约束、公众参与、税收稳定性和透明公正性等方面的逻辑,确保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国在实现税收法定主义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需努力推进完善。
在未来,政府应继续加强立法、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完善征管机制,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定主义的实施,为全面建设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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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需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
税收法定主义本身包含了形式与实质上的两层含义,形式上为法律规定实质上要求征税获得民意机关的同意。
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项宪法位阶上的法律原则,其内涵是课税需经纳税人同意,该原则最初萌芽于英国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想。
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与现代宪法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与保护紧密相关,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私人财产进行强制、非罚、无偿转移的过程。
征税法定,其目的和手段具备正当性,意味着政府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支持和认同。
通过约束征税权实现对公权力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在深化保障政府的权力。
二、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历程
20XX 年 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立法法》,将原本实行法律保留的第八条税收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立法修改前,税收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等制度共同并列在基本经济制度之下,新《立法法》将税收法定原则单独列款。
修订《立法法》草案二审稿过程中,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但是三审稿对此进行了删改,仅保留了税种的开征、停征的法定性,排除了税率、计税依据等内容。
税种只是征税名称的法定,而税率、征税对象才是关乎税收的实质内容,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规定。
新《立法法》第八条历经波折,得以确立。
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其他法律渊源在税收事项上的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税种法之后,国务院仍然可以进行执行性立法,出台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税收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制定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
相关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挥填补漏洞的作用,不能创制新规定,更不允许违反上位法。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相关思考
《立法法》第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分别从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层面进行规定,代表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基本确立税收法定原则。
以法律来
确立税收法定,关键要做到税收要素法定,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详细地规定征税对象、纳税人等具体要素,而非笼统模糊。
在立法层面上,税收法定原则是将征税、立法权回归人大,明确规定制定和修改税收法律这项权力为人大专属独有,扩大人民在税收立法中的有序参与,严格限制授权行政机关,真正实现将征税权纳入法治的框架体系中。
新《立法法》税收法定原则背景下,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面临新的思考和回答。
此前有学者提出,税收法定中的法意味着人大立法,则中央和地方可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承担税收立法权任务,二者并不矛盾。
这意味着赋予了地方很大的税收立法裁量权,甚至出现地方规定地方税的情形,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违背,地方可能会出于敛财目的而滥施税赋。
如何在税收法定主义立法背景下兼顾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二者择一的排他性选择还是共谋共存,实际上,只要抓住税收法定原则中人民群众同意征税的关键与实质。
四、总结
课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该项权力应当在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加以行使,这符合正义之基本要求,也合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精神内涵。
我国当前正行进在税制改革的道路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顺应改革时势,积极正确地行使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的逐步清理,直至将其上升为法律。
在这一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应当审慎对待税收立法权回收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理清轻重缓急,着重解决当前社会最为关注、迫切的税种立法,有效兼顾其他税收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