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_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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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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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 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 学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的;4. 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三、申诉程序1. 学生在接到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学院或部门收到学生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 学生对学院或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

5.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告知学生。

四、申诉委员会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3. 学生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

4.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申诉工作。

五、申诉要求1.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诉材料;(2)相关证据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

2. 学生申诉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如实陈述事实;(2)尊重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捏造、歪曲事实;(4)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六、申诉结果1. 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诉事项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原处理决定;(2)变更原处理决定;(3)撤销原处理决定;(4)驳回申诉。

2.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为加快学校民主法治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级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三、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四、申诉的其它问题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强化教育法制化进程,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系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若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存有异议,或认为学校及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学生申诉之范畴涵盖以下情形:1. 学生对于学校所给予的各类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及其他相关处分,表示不服的。

2.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品行进行不公正评价等。

3.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以及强迫学生购买非必要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 学校或教师之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活动所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个人所有等。

第四条:学生申诉之受理机构为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及教师的申诉。

第五条:关于学生申诉的程序与管理,规定如下:1. 申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诉人既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学生亦可通过“投诉箱”等方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方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决。

处理结果将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 对于学生的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决定或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学校规章制度家长、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家长、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家长、学生申诉制度1.目的:保障学生在校内学习、生活与教育教学有关事项之合法权益。

2.申诉人:(1)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学校在籍在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

3.申请范围:凡本校学生及家长认为学校有以下事项,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而无法处理者,可以通过本申诉渠道提出申诉。

(1)学校正学生操行及惩戒方面的评定。

(2)教师对学生学业方面的决定。

(3)学校行政措施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权益。

(4)其他有关损及学生个人权益事项。

4.申诉处理组织机构:(1)由校长室、党支部、共青团、教育处、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家长、学生提出的申诉。

(2)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5.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1)对申诉人的资历和申诉条件进展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①关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展登记。

②关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2)对学生申诉的征询题进展复查,并按照实际作出处理结论。

6.申诉处理工作程序:(1)申诉人应该详细告之学生姓名及班级、联络,如以匿名申诉者,不予受理。

(2)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展。

(3)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截了当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4)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展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展全面的调查核实,按照不同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7.调查、听证方法:(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治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或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展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按照申诉人或代理人恳求,需举行听证的,按需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情况。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 - 学生申诉制度在学校管理中,学生申诉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是对学生权益的保障,也是学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增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互动,改善学校的管理方式,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学生申诉的定义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在学习或生活中对学校行政、教学、管理等各方面以及职工和同学个人的不当行为的抱怨、意见和建议,供学校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学生申诉的对象包括学校的行政与管理人员、教师、职员等,以及其他学生。

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保障学生权益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学生的声音被更多的人听到,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被认真接受和处理。

通过申诉渠道,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关怀,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好的保障和权益。

改进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可以反映学生对学校管理的诉求和期望。

对于学校来说,及时解决学生的申诉,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学校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流程,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学生申诉制度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表达诉求和建议,也可以促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

通过申诉制度,学校可以倾听学生的声音,了解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从而建立更加良好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

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申诉渠道的设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第一个环节是申诉渠道的设立。

学校可以设置多种申诉渠道,如书面、口头、邮件、网络等。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可以根据申诉的性质和紧急程度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

申诉反馈的建立学校在设置申诉渠道的同时,建立申诉反馈的机制,及时给予学生相应的回应。

学校可以通过邮件、微信、电话和面谈等多种方式及时给予学生回复,同时还可以向学生解释申诉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申诉处理的要求学校在申诉处理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的申诉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审核和处理。

•保密原则:学校要对学生的申诉及解决方案进行保密,尤其是涉及到学生隐私的问题,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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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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