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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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考核主体。 (二)考核标准。
(三)考核结果。
二、医师的表彰或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 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救死扶伤、急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 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 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二、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 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 织考核不合格的; 6.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其他情形的。
2、非法行医罪 3、非法节育手术罪
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医师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时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
(二)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 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前培训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前培训管理制度

医师执业前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前培训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标准,订立本《医师执业前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执业医师的执业前培训工作管理。

第二章培训计划第三条医师执业前培训计划应依据医师的专业领域确定培训科目和内容,确保医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医师执业前培训计划由本院医务部、人力资源部门和各科室共同订立,定期修订,并报批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师执业前培训计划应包含培训内容、培训时长、培训形式、培训地方、培训方式等要素。

第六条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 2. 临床实践技能; 3. 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 4. 医学知识更新与连续教育。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和本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并供应培训师资力气,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培训组织与实施第八条医务部门负责医师执业前培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医务部门应向新晋医师发布培训通知,并明确培训时间、地方和要求。

第十条医务部门应邀请相关专家、资深医师等进行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培训形式,以教授经验,提升医师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每位新晋医师应参加全部培训项目,并完成培训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医务部门应进行培训总结与评估,并及时反馈给培训组织机构,以改进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医务部门应建立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将医师执业前培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并及时供应给有关部门查询。

第四章考核与认证第十四条医务部门应订立医师执业前培训的考核方式和标准,确保培训效果的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医师执业前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部分,医务部门应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并确保考核过程公正、公平、严谨。

医师执业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医务部门应颁发相应合格证书,该证书是医师执业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XXX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

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亭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本领和工作业绩作为紧张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该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

执业医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医生的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生,包括临床医生、医技人员、公共卫生医师等。

第三条执业医生应当恪守医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遵守执业准则,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医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执业医生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执业医生的资格管理第五条执业医生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执业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保证执业医生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七条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内部处理,并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

第八条执业医生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培训活动,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第三章执业医生的绩效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执业医生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根据绩效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医疗安全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和激励,包括工资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对于表现不佳的执业医生,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四章执业医生的职业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执业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不能违反执业准则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执业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禁私自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五条执业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侮辱。

第十六条对于执业医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给相关行政部门。

第五章执业医生的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执业医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

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规范医护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医技等工作的医护人员。

三、依法执业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范和标准。

2. 职业道德:医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关爱生命,维护患者权益。

3. 业务素质:医护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确保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 责任意识:医护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对医疗行为负责。

四、依法执业要求1. 医师依法执业要求:(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资格;(2)遵守医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3)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4)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诊疗活动;(5)对患者病情保密,尊重患者隐私;(6)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咨询。

2. 护士依法执业要求:(1)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护士资格;(2)遵守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3)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护理技能;(4)严格按照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护理工作;(5)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关注患者需求;(6)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五、监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依法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

2. 医疗机构对违反依法执业规定的医护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3.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师执业资格1. 医师必须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 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注册。

3.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将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注册1.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需向我院医务科提出注册申请。

2. 医务科对医师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3. 医师注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等。

四、医师执业范围1. 医师应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2. 医师不得超范围执业,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3. 医师应遵守医师执业规范,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活动。

五、医师执业监督与管理1.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医师依法执业。

2.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3. 医师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4. 医师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不得索贿、受贿。

六、医师考核与奖惩1. 医院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

2. 对考核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3. 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

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执业医师法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执业医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执业医师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和培养,促进医务人员的不断成长和提高。

第二章执业医师资格第四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二)通过国家统一举办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三)具有住院医师规定的实习岗位实习并取得规定的实习时数;(四)无执业限制或者暂停执业处罚。

第五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医学基础理论知识;(二)临床实践能力;(三)执业医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领取:(一)具备申请条件的考生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渠道申请;(二)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分.挣明、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三)领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执业医师在执业行为中应遵守以下规范:(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对患者实行高度负责的服务态度;(二)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医学职业无关的经营活动;(三)认真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四)遵循医学伦理规范,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患者、隐瞒治疗风险等行为;(五)积极参预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赋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并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章执业医师的继续教育第九条执业医师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提高专业素质和保持医疗行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医生培养管理制度范本

医生培养管理制度范本

医生培养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生培养管理制度,提高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对医生的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医生培养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二)分类培养,分层管理;(三)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四)严格考核,公平竞争;(五)持续改进,提高质量。

二、医生培养第四条医生培养应当根据其职业发展阶段和岗位要求,分层次、分类别进行。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新入职的住院医师进行为期2-4年的规范化培训,培养其临床诊疗、医学人文、科研与教学能力;(二)主治医师专业培训:对已晋升为主治医师的人员,进行为期2-3年的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团队管理能力;(三)高级医师学术交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鼓励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其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配备完善的培训设施和师资队伍,为医生提供持续、系统的培训。

第六条医生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鼓励医生参与临床病例讨论、教学查房、术前讨论等活动,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医生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提升其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医生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生考核与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医生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和职业道德。

(一)业务水平考核:定期进行临床技能、理论知识、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医生的医疗安全、患者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表现;(三)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医生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生职业档案,记录医生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医生职业发展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四、激励与约束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医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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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在职医师擅自在无证场所行医案
• 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 所根据举报者提供线索,对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 场执业人员有李某、胡某、刘某,正在给患者陈 某针灸治疗。经调查核实:李某为北京某公立医院 的在职执业医师,因在医院找其就诊的病人较多,遂 于下班后利用业余时间租赁某地址继续诊治病人, 李某所租赁的该场所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胡某、刘某为实习学生,仅观摩并未参与 诊疗活动。监督员收集到包括现场照片、收费登 记本、针灸针等多项证据。
(二)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要是指违反《执业医
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从事诊疗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的行为既包括自然人主 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如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 假医非法行医行为,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原 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 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也包括单位的非法行医行 为,如有些组织和单位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聘用 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非法出租 承包科室的行为。
• 2000年9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国务院2003年8月5日发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节 执业医师准入制度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
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重要意义:
– 把住关口,提高素质 – 促进医学办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 提供和国外医学技术交流的平台
• 注销注册的情形:
–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受刑事处罚的 – 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
不合格的 – 中止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个体行医的规定:应注册后在医疗单位执 业满五年,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非法行医问题解析
• 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 活动的行为。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 法》(1999年7月23日施行);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05年7月1日施行);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07年2月1日施行);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09年3月1日施行)。
2、1979年: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 条例(试行)
3、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4、1988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合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配套文件:
• 1999年7月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 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一)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 根据该规定,凡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通常认为, 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 统一)的人均不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何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 月2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五种情 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 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 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 执业医师的必备条件:
• 1、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
• 2、必须“经注册”。
• 3、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
• 实行执业医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提高素质、 加强管理、规范活动
• 执业医师的职责和社会地位
• 立法概况
1、1951年: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 师暂行条例
•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 医学本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一年 –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后+医学专科学历
+工作满两年 –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后+中等专业学校
学历+工作满五年
•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 医学专科学历+试用期满一年 – 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试用期满一年
•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的
• 不予注册的情形: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两年的 – 被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两年 – 其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情形
• 变更注册:地点、类别(临床、中医、口 腔、公共卫生)、范围(内科、外科等) 的变更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重新注册:中止执业或注销注册后
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和培训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执业医师法: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 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适用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 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 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 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 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 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服机构)中执业的专 业医务人员。
•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法 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 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从解 释所规定的第②种情形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罪的 主体既可以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也可以是取 得医师资格的人,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如果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同样 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和《执业医师法》第39条较好的进行了衔接,同 时明确界定了非法行医罪的适用情形,便于司法 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 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 申请人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 – 受理部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医师资格证明;健康证 明;身份证明;单位的执业许可证明;有关部门的 技能和道德状况考核证明
– 审查决定期限:30日 – 可以集体办理
• 注册医师执业要求:地点;类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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