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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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独立的政府间机构。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

1956年10月26日,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

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正式成立。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谋求加速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机构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任何国家只要经过机构理事会推荐和大会批准,并交存对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即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

截至2010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共有151个成员国。

纳,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是决策机构,由35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

总干事由理事会提名,大会批准,任期4年。

现任总干事天野之弥,2009年12月1日任职。

国际原子能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保障监督领域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单项保障协定,并与拥有核武器国家分别缔结了自愿保障协定。

1984年,中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该机构正式成员国。

几十年来,中国参与了该机构一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工作,并与该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和协定。

2009年4月,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陈求发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在北京签署共同声明。

宣称双方机构决心做出进一步努力,加强双方在和平、安全和可靠地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010年8月16日,我国原子能机构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核安保合作协议,以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核安保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合作。

【核燃料供应计划】2011年3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多边核燃料供应方案,旨在满足那些没有能力生产核燃料的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需要,同时降低核武器扩散的危险。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6年由国际组织于纽约签定的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是由国际组织在1956年10月26日,于纽约签定的条约。

+第一条机构的设立本规约当事国依下列规定及条件,设立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第二条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第三条职能A.机构有权:1.鼓励和援助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遇有请求时,充任居间人,使机构一成员国为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或供给材料、设备和设施;并从事有助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实际应用的任何工作和服务;2.依本规约,并适当考虑到世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以满足包括电力生产在内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及实际应用的需要;3.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科学及技术情报的交换;4.鼓励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科学家、专家的交换和培训;5.制定并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和管制下提供的特种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经一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安全保障措施;6.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在适当领域与之合作,以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劳动条件的标准),并使此项标准适用于机构本身的工作及利用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管制和监督下供应的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所进行的工作;并使此项标准,于当事国请求时,适用于依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进行的工作,或于一国请求时,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7.每当在有关地区,本来可向机构提供的设施、工厂及设备不充分时,或只能在机构认为不满意的条件下始能获得时,取得或建立有助于履行其受权执行的职能的设施、工厂及设备。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非洲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 2019. 09. 20
2020. 04. 04
促进非洲的研究、发展和培训项目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进核科学和技 2019. 11. 08
2020. 09. 05
促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研究、发展和培训
亚洲阿拉伯国家核科学技术研究、发 2017. 09. 19
2020. 07. 28
身缔结的国际协定;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的
受到核事故波及的国家未能尽早采取防范措施而
条约,包括尚未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
蒙受了严重的核辐射影响。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
收稿日期:2020-12-11
作者简介:张宇航(1994—) 男,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放射性废物治理工作。 E-mail:zyhcirp@ 163. com
发布了最新版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表明国
际原子能机构的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
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
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
保存人。 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厅代表总干事行
书,并通知各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条约内
容主要包括核安全、核安保、核责任、合作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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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张宇航
类型
核安全
核安保
表 1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
缩写
制订时间
生效时间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6. 10. 23
1957. 07. 29
第 41 卷第 1 期( 总第 241 期)
2021 年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主要内容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__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主要内容_概述说明以及解释__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主要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 引言1.1 概述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简称IAEA)规约是一项旨在监督和促进核能利用的全球性协议。

它于1957年创立,迄今已有180个国家加入。

该规约通过确立国家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推动核能的和平利用,并提供了一个全球共享核技术和知识的平台。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以下方式进行介绍:首先,在第2部分中概述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主要内容。

然后,第3部分将对规约的细节进行解释,包括基本原则和义务、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机制以及资金与资源管理及其监督机制。

接下来,在第4部分中将讨论规约的执行与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与监测体系、违规行为处理与惩罚措施以及成果评估与目标达成情况分析。

最后,在第5部分中总结主要内容及意义,并针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全面阐述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主要内容,并解释其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对规约的概述和解释,读者将能够了解规约的起源和背景,明确规约的范围和目标,并了解其中涉及的基本原则和义务。

此外,本文还将展示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在促进核能发展、推动全球核技术合作以及维护核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执行与评估的认识,并对未来发展方向与挑战应对策略提出建议。

以上就是“1. 引言”部分内容的详细清晰描述。

2.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主要内容概述说明:2.1 规约的起源和背景: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IAEA)是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成立的独立机构。

其宗旨是促进和鼓励利用核能以和平方式发展科学、技术和应用领域,同时加强核安全与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

IAEA于1957年建立,总部位于维也纳。

2.2 规约的范围和目标: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主要涉及了核能及其应用领域的各个方面。

其中,涵盖了核能技术、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核安全、核非扩散等内容。

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适用

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适用
Sales and Promotion Unit, Publishing Section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Wagramer Strasse 5 P.O. Box 100 A-1400 Vienna Austria 传真:+43 1 2600 29302 电话:+43 1 2600 22417 网址:/books
监管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是一项国家责任。目前,许多成员国已经决定 采用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以便在其国家条例中使用。对于各种国际安 全公约缔约国而言,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提供了确保有效履行这些公约 所规定之义务的一致和可靠的手段。世界各地的设计者、制造者和营运者 也适用这些标准,以加强电力生产、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领域 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
为了不断更新安全标准,在标准出版 5 年后将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 是否有必要进行修订。
由秘书处编写提纲并制订 工作计划,然后由各安全 标准分委员会和安全标准
委员会进行审查
由秘书处和顾问起草 新的安全标准或修订
现有安全标准
草案
由各安全标准 分委员会审查
终稿
草案 提出意见
成员国
由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可
新安全标准的制定或现有安全标准的修订程序。
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适用
安全导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维也纳·2006 年
版权说明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科学和技术出版物均受 1952 年(伯尔尼)通过 并于 1972 年(巴黎)修订的《万国版权公约》之条款的保护。自那时以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已经扩大了这一版权,以包括电子形式和虚 拟形式的知识产权。必须获得许可而且通常需要签订版税协议方能使用原 子能机构印刷形式和电子形式出版物中所载全部或部分内容。欢迎有关非 商业性翻印和翻译的建议并将在个案基础上予以考虑。询问事宜应通过电 子邮件地址 sales.publications@ 发至原子能机构出版科或按以下地 址邮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
国际电信联盟(ITU)
国际电信联盟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主管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由无线电通信、标准化和发展三大核心部门组成,其成员包括191个成员国和700多个部门成员及部门准成员,1934年1月1日新公约生效,该联盟正式成立。1947年,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从瑞士的伯尔尼迁到日内瓦。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是联合国系统专门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粮食和农业发展贷款的金融机构,英文缩写IFAD。根据1975年世界粮食会议于1976年筹建,1978年正式开始业务活动,有成员国142个。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它的宗旨是以筹集的资金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粮食生产以及加强有关的政策项目和计划提供优惠贷款,提高这些国家贫穷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条件。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成立于1966年,系联合国系统中的专门机构,工发组织宗旨是同170多个成员国合作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及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工发组织总部在奥地利维也纳,在36个国家和区域设有办事处、13个国家设有投资与技术促进办事处。工发组织的使命是针对当今各国面临的工业问题,特别是在有竞争力的经济、良好的环境和有效地就业(3Es)三个方面面向政府、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

国际原子能机构2020-2021年技术合作计划规划和设计准则-PCMF

国际原子能机构2020-2021年技术合作计划规划和设计准则目 录A.目标B.导言C.项目规划和设计的指导原则D.作用和责任E.项目规划和制订过程F.服务G.编制2020-2021年技合计划的时间表A.目标1.本准则为编制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2020-2021年技术合作(技合)计划提供框架,并确定2020-2021年技合计划规划、设计和编制的作用和责任、过程和时间表以及可获得的服务。

B.导言2.原子能机构是一个与联合国系统有着特殊关系的独立国际组织。

原子能机构技合计划根据其法定任务1和理事机构的相关决定建设成员国促进安全、可靠和和平利用核科学技术的人员能力和制度能力。

通过这样做,技合计划有助于解决各国的主要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目的是不断促进产生切实的社会经济影响。

原子能机构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并支持成员国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3.技合计划基于成员国和秘书处共担责任的原则,并由成员国发挥主导作用。

各国计划中的项目通过有所有相关利益相关方参加的磋商过程利用“逻辑框架方案”和技合核心准则2 制订,以便确定需要解决的优先事项、问题和空白点,以及预期实现的结果,同时考虑到可得资源情况。

4.技合计划周期与原子能机构经常计划保持一致,以便能够对秘书处的全部可得资源(计划管理、资金和技术专门知识)进行战略分配和利用。

1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条规定:“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2见原子能机构GOV/INF/2002/8/Mod.1号文件。

C.项目规划和设计的指导原则5.原子能机构《规约》和INFCIRC/267号文件所载《经修订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技术援助的指导原则和一般实施规则》载有关于技合计划编制的原子能机构既定指导原则。

计划编制还以理事机构的相关决定为指导。

6.技合计划基于需求并由需求驱动。

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

必须对 2011 年 3 月 11 日的灾难性地震和海啸引发的日本福岛第一核 电站事故和这一紧急情况对人类与环境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调查。日本、 原子能机构和其他国家已经对它们进行了研究。应在核安全和辐射防护以 及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吸取的经验教训将被反映在今后修订和印发的原子 能机构安全标准中。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敬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所有用户将使用这些安全标准的经 验(例如作为国家监管、安全评审和培训班课程的依据)通知国际原子能 机构,以确保这些安全标准继续满足用户需求。资料可以通过国际原子能 机构因特网网站提供或按上述地址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Official.Mail@。
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
全球核安全制度已经建立,并且正在不断地加以改进。对实施有约束 力的国际文书和国家安全基础结构提供支撑的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是这一 全球性制度的一座基石。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是缔约国根据这些国际公约 评价各缔约国遵约情况的一个有用工具。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地位源于原子能机构《规约》,其中授权原子能 机构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并在适当领域与之合作,以制 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之危险的安全标准,并对 其适用作出规定。
ooff SSaaffeettyySSttaannddaarrddss__GGeenneerraallSSaaffeettyyRReeqquuiirreemmeennttss__CC
国际原子能机构 安国际全原标子准能机构 安全标准
保护人类与环境
保护人类与环境
安全要求
国安放国全射际际要性原求废原物子处子置能能机机构构 第 XS-G-0.0 号 ooff SSaaffeettyySSttaannddaarrddss__RReeqquuiirreemmeennttss__CC 第 XS-G-0.0 号 安具安体全安全全标要标求准准 第 SSR-5 号

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自上次印发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名单(INFCIRC/2/Rev.60)以来新加入的成员国是乍得,它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交存了《规约》接受书。本文件附文列有这 139 个成员国成为原子能机构成员国的日期。
1957-08-07 1958-09-16 1959-03-04 1970-01-06 1957-07-12
加拿大 中非共和国 乍得 智利 中国
1957-07-29 2001-01-05 2005-11-02 1960-09-19 1984-01-01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1957-09-30 1965-12-29 1957-07-16 1966-04-18 1994-02-14
1963-06-06 2001-09-10 1957-10-15 1994-02-25 1957-10-14
土耳其 乌干达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57-07-19 1967-08-30 1957-07-31 1976-01-15 1957-07-29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1960-09-30 1965-03-25 1963-11-19 1993-02-12 1957-10-01
肯尼亚 大韩民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
1965-07-12 1957-08-08 1964-12-01 2003-09-10 1997-04-10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保障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保障制度古祖雪丁祥高2013-01-29 21:14:03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4期作者简介:古祖雪,丁祥高,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 361005)内容提要:核保障制度作为国际核能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核保障条款为依据,以核保障协定范本为基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其成员国或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保障协定为主要内容,用以控制核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律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国家之间在核能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有效形式,既是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产物,又为核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实施提供了可资依附的常设机构。

中国作为有核国家,虽然曾对核保障制度采取抵制的态度,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自身实力的增强,已经并正在为核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核保障制度核查核保障制度作为国际核能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核能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律制度。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为“IAEA”)作为国家之间在核能领域开展多边合作的有效形式,既是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产物,又为核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实施提供了可资依附的常设机构。

从某种意义上说,IAEA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核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旨在通过考察IAEA核保障制度的源流及其实施机制,认识和把握国际核能秩序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提供中国参与国际核能秩序建议的一些启示。

一、IAEA的诞生与核保障制度的源流(一)核保障的制度探索与IAEA的诞生核保障制度是伴随着IAEA的诞生而形成的。

但国际社会对核保障的制度探索,早在IAEA诞生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从最初的酝酿到诞生,其中特别值得纪念的事件主要有:1.1945年第一颗原子弹爆炸三个月后,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和加拿大总理一道发布了“原子能共同宣言”,建议联合国设立原子能委员会(Atomic Energy Commission,NAEC),研究如何限制核能只用于和平目的,如何从各国武器库中消灭核武器,如何建立保障措施以确保所有国家遵守它们基于这些目的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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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56-10-26【实施日期】1984-01-01【有效性】有效【全文】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6年10月26日订于联合国总部,1973年6月1日修订本规约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

该规约经两次修订。

本文系修订后的文本。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接受书,同日对我生效。

)目录第一条机构的设立第二条目标第三条职能第四条成员第五条大会第六条理事会第七条工作人员第八条情报的交换第九条材料的供给第十条服务、设备及设施第十一条机构的项目第十二条机构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对成员国的偿付第十四条财务第十五条特权与豁免第十六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第十七条争端的解决第十八条修订与退出第十九条特权的中止第二十条定义第二十一条签署、接受与生效第二十二条向联合国登记第二十三条作准正本及经核证的副本附件一:筹备委员会第一条机构的设立本规约当事国依下列规定及条件,设立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第二条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第三条职能A.机构有权:1.鼓励和援助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遇有请求时,充任居间人,使机构一成员国为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或供给材料、设备和设施;并从事有助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实际应用的任何工作和服务;2.依本规约,并适当考虑到世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及设施,以满足包括电力生产在内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及实际应用的需要;3.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科学及技术情报的交换;4.鼓励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科学家、专家的交换和培训;5.制定并执行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和管制下提供的特种裂变材料及其他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并经当事国的请求,对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经一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安全保障措施;6.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在适当领域与之合作,以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包括劳动条件的标准),并使此项标准适用于机构本身的工作及利用由机构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管制和监督下供应的材料、服务、设备、设施和情报所进行的工作;并使此项标准,于当事国请求时,适用于依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进行的工作,或于一国请求时,适用于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7.每当在有关地区,本来可向机构提供的设施、工厂及设备不充分时,或只能在机构认为不满意的条件下始能获得时,取得或建立有助于履行其受权执行的职能的设施、工厂及设备。

B.机构执行职能时,应:1.依照联合国促进和平与国际合作的宗旨与原则,并遵循联合国促成有安全保障的世界裁军的政策及根据此项政策所订立的任何国际协定进行工作;2.对所收到的特种裂变材料的使用建立管制,以确保此项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3.以确保有效利用及使世界各地区有可能普遍获得最大利益的方式,并顾及世界不发达地区的特别需要,支配其资源;4.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机构的活动情况报告,并于适当时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倘若在机构活动方面发生属于安全理事会职权范围的问题时,机构应通知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理事会,并应采取根据本规约,包括第十二条C款的规定,可采取的措施。

5.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主管事项,向各该机关提出报告。

C.机构执行职能时,不得对提供给成员国的援助附加与本规约条款相抵触的任何政治、经济、军事和其他条件。

D.在遵守本规约的规定及一国或数国与机构所订符合本规约规定的协定之条款的情况下,机构进行活动时,应适当尊重各国的自主权。

第四条成员A.联合国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于本规约开放供各国签署之日起九十日内签署本规约并交存批准书者,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创始成员国。

B.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成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成员国,凡由理事会推荐并经大会核准为成员之后交存对本规约的接受书者,为机构的其他成员国。

理事会与大会在推荐及核准一国加入时,应查明该国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机构成员国的义务,并妥为考虑该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能力与愿望。

C.机构以各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各成员国应真诚履行其依本规约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全体成员国享有由于加入机构而获得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大会A.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应举行常会,并由总干事应理事会或过半数成员国的请求,举行特别会议。

除大会另有决定外,各届大会应在机构总部举行。

B.每一成员国应派代表一人出席各届大会,代表可随带副代表及顾问。

代表团出席会议的费用应由各成员国自行负担。

C.大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选举主席一人及其他必要的官员若干人。

主席及官员任职至该届大会结束时为止。

大会应在遵照本规约的规定的条件下,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依第十四条H款、第十八条C款、第十九条B款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关于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确定另有哪些和有哪几类须由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的问题,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通过。

法定人数应由成员国过半数构成。

D.大会可讨论在本规约范围内或与本规约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可向机构全体成员或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有关此类问题或事项的建议。

E.大会应:1.依第六条,选举理事会理事国;2.依第四条,核准国家加入机构;3.依第十九条,停止一成员国的成员特权与权利;4.审议理事会的年度报告;5.依第十四条,核准理事会建议的机构预算,或将预算连同对预算的全部或部分提出的建议,退回理事会,以备向大会重新提出;6.核准依据机构与联合国关系的协定须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但第十二条C款所称的报告除外,或将报告连同大会建议退回理事会;7.核准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机构与联合国及其他组织间的协定,或将此种协定连同大会的建议,退回理事会,以备向大会重新提出;8.核准理事会依据第十四条G款规定行使借款权的规则与限制;核准机构接受自愿捐助的规则;并依第十四条F款,核准该款所称总基金的动用方式;9.依第十八条C款核准本规约的修订案;10.依第七条A款核准总干事的任命。

F.大会有权:1.就理事会特别提交大会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2.提出事项交理事会审议,并请理事会就有关机构职能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

第六条理事会A.理事会应依下列方式组成:1.卸任理事会应指定在原子能技术方面,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在内,最先进的九个成员国为理事国,并从下列地区中未含有上述九国的每一地区,各指定一个在原子能技术方面,包括原材料的生产在内,最先进的成员国为理事国:(1)北美(2)拉丁美洲(3)西欧(4)东欧(5)非洲(6)中东及南亚(7)东南亚及太平洋(8)远东2.大会理事国的选举(a)大会应选举二十个成员国为理事国。

选举时应适当顾及本条A款第1项所列各地区的成员国在整个理事会内的公允分配,务使在理事会本类理事国中始终有拉丁美洲地区的五名代表,西欧地区的四名代表,东欧地区的三名代表,非洲地区的四名代表,中东及南亚地区的两名代表,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的一名代表,远东地区的一名代表。

任何一届的本类理事国均不得连选连任;(b)在下列地区成员国中增选一个成员国为理事国:中东及南亚,东南亚及太平洋,远东;(c)在下列地区成员国中增选一个成员国为理事国:非洲,中东及南亚,东南亚及太平洋。

B.本条A款第1项所规定的指定,应不迟于大会每年常会前六十天作出。

本条A款第2项所规定的选举,应于大会每年常会时进行。

C.依本条A款第1项产生的理事国应自其被指定后的一届大会年度常会结束之日起任职,至次届大会的年度常会结束之日为止。

D.依本条A款第2项产生的理事国应自其当选时的大会年度常会结束之日起任职,至次届大会的年度常会结束之日为止。

E.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关于机构预算数额的决定,应依第十四条H款的规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理事国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

关于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确定另有哪些和有哪几类须由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的问题,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理事国过半数作出。

法定人数应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国三分之二构成。

F.在不违背本规约所规定的理事会对大会所负的责任的条件下,理事会有权依照本规约行使机构的职能。

G.理事会应自行决定开会日期。

除理事会另有决定外,会议应在机构总部举行。

H.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主席一人及其他官员。

应在遵守本规约的规定的条件下,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I.理事会可酌情设立委员会。

理事会可委派人员在其对其他组织的关系上代表理事会。

J.理事会应就机构的事务及机构核准的任何项目,拟定向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

理事会并应拟定机构须向或可能须向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在工作上与机构有关的组织提交的报告,以备向大会提出。

此类报告连同年度报告至迟应于大会年度常会前一个月送交机构各成员国。

第七条工作人员A.机构工作人员应由总干事领导。

总干事由理事会经大会核准后任命,任期四年。

总干事为机构的行政首长。

B.总干事应对工作人员的任用、组织及行使职责负责,并应接受理事会领导,受理事会管辖。

总干事应依理事会制定的条例履行职责。

C.工作人员应包括实现机构目标、履行机构职能所需的合格科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

机构应以常任人员保持最低限度的原则为准绳。

D.工作人员的征聘与雇用及其服务条件的确定,应以求得在效率、技术能力及忠实方面达到最高标准的人员为首要考虑对象。

在不违背此项考虑的条件下,征聘工作人员应适当注意成员国对机构的贡献,以及地域上尽可能广泛的重要性。

E.工作人员任命、报酬及免职的规定和条件应依理事会所订的条例,但不得违背本规约规定及大会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所核准的一般规则。

F.总干事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应征求或接受机构以外任何方面的指示。

他们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有损于机构官员地位的行动;在对机构负责的条件下,不得透露因其所任机构公务而得悉的任何工业秘密或其他机密情报。

各成员国承诺尊重总干事及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得设法影响履行其职责。

G.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警卫在内。

第八条情报的交换A.各成员国应提供该成员国认为有助于机构的情报。

B.各成员国应向机构提供机构依第十一条规定所给予的援助而获得的一切科学情报。

C.机构应汇集依本条A款和B款规定向其提供的情报,并以便于取用的形式提供给成员国。

机构应采取积极步骤鼓励各成员国彼此交换有关原子能的性质及和平利用的情报,并为此目的充任各成员国的居间人。

第九条材料的供给A.成员国应向机构提供该国认为数量适宜的特种裂变材料,其供应条件应与机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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