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的政策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X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创业范围学院全体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密等不便离岗的除外)。
离岗创业项目主要指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等,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二、离岗创业申报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提交《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担任中层干部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前需按组织程序报批。
2.部门审核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集体议定。
3.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部门议定拟同意的由所在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学院集体审议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议,评价其项目是否符合离岗创业项目要求。
经审议同意的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5.签订协议经批准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须与学院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学院在3年内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其工资,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本人交至财务及资产管理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岗位晋升等权利,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6.备案离岗创业人员填写《X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由人事处报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备案。
三、离岗创业期间管理1.管理主体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学院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2.管理内容所在创业单位负责做好离岗创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其创业情况,特别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如实通报。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2018)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创业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部署要求,更好地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国家、省和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创新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下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2.从事涉密、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创新创业的人员;4.国家、省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
二、创新创业方式(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四)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型岗位”)。
三、人事管理(一)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1.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发生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r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r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r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r通知的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期刊名称】《人事天地》【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2页(P41-42)【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现将内容全文转载如下: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对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吸引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兼职等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要求各地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
为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人事人才政策和制度环境,使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落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
《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支持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活动的,具体人事管理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通知》主要规范了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以及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等几种创新创业方式,重点明确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手续问题。
(一)离岗创业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人社部发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兼职或离岗创业

人社部发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兼职或离
岗创业
佚名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黑龙江)》
【年(卷),期】2017(0)5
【摘要】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总页数】1页(P63-63)
【关键词】人社;独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 [J], ;
2.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J],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人社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
留人事关系,保留基本待遇 [J],
5.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挂职兼职离岗创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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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鲁财教[2016]5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6〕50号)
山东省科学院:
现将《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2日
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山东省科学院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资金,重点支持信息技术、海洋技术、生物技术与医药、智能制造与新材料、新能源与环境技术创新和科技战略咨询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经费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安排、择优支持、鼓励竞争、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经费支出主要由科研平台建设支出、人才引进培养支出、创新工程研究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构成。
具体包括:
(一)科研平台建设支出。
主要是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发生的科研平台建设费、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4、提供学习深造机会。企业将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组织、选送部分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一定培养前途的优秀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继续深造,使他们真正成为企业的支柱人才。
5、强化“双创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育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不断更新和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创新性实训内容,确保学生在实训教学环节中得到充分的基本技能和创新能力训练。
6、改革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应以针对学生的能力、素质与创新因素进行检测,要尽量具有挑战性、竞争性,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欲望、创新激情,能激励学生不遗余力地去探讨、钻研;在考核标准上,把创新因素作为最主要的评判指标。采用开放式、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建立以开卷考核、分散考核、过程考核等为主要形式的考核方式。
第五条:各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党支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负责对本单位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企业本部人才的管理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
1、审定列入企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名单;
2、负责人才培养目标和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3、做好人才培养基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4、研究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双创型”人才培养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确立。一是各种政策、制度和措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而只是在传统培养模式基础上的局部修正和补充;二是形式重于实质,在“双创型”人才培养中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3.创新创业教育缺乏强有力的目标导向。长期以来创新创业教育还没有真正纳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范围。对学生传统单一评判模式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方法依然在教学领域保持,成为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双创型”人才的“瓶颈”,阻碍着人才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我校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双创”活动,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
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科研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管理人员(含专技人员兼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指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或注资)。
(二)离岗创新创业:指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三)学校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指科研人员受学校选派到企业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创业活动必须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第五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要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学校和所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第六条审批程序(一)知识产权确权。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学校科技部进行是否为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等事项审核确权。
(二)学校审批。
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三)签订协议。
1.经批准兼职创新的,学校与科研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收益分配、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学校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依法依规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保密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科技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其创新政策和创新创业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对于科技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和创新创业法规,并探讨其对于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创新的支持、激励和保障,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1. 创新资金支持: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的核心是提供充足的创新资金支持。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研项目资助等方式,向科技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研究项目的开展、创新人才的培养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有效激发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热情。
2. 优惠税收政策:为了减轻科技事业单位的负担,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
对于科技事业单位进行的科研活动、技术转让等创新活动,可以享受减免税或者税收优惠,减少了创新成本,提高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3. 政策指导和扶持:政府还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扶持。
这些文件涵盖了科技人才的引进、科技成果的评价与奖励、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科技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二、创新创业法规创新创业法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在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同时,也保护了科技创新创业者的利益和权益。
1.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创业的核心资产,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对于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的流程和方式,有效保障了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2. 技术转移与转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转移与转化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途径和程序,推动科技成果从科研阶段向实际应用阶段的转变,促进了科技创新的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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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寿光市委组织部 文件
寿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
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寿光市科学技术局 寿光市财政局 寿光市教育局
寿人社字﹝2017﹞46号
关于印发《寿光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人才强市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国家、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以及实施创新驱动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申请创新创业,不再保留领导职务。
二、创新创业的方式
(三)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
(四)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
(六)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三、创新创业政策
(七)离岗创业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基数按在职标准核定,单位缴费部分按原渠道拨付,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达到
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3.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4.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5.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具体可行创业计划和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授权有效发明专利等的,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不含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没有具体可行创业计划和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授权有效发明专利等的,单位从变更聘用合同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6.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之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可再延长3年。
(八)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政策
1.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3.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4.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九)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政策
1.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3.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
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不超过3个。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领导班子成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5.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员人员可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兼职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创新工作,按规定获得报酬。
四、办理程序
(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具体可行的创业计划或县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证明、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等材料。
(十一)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十二)单位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在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企业挂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的范围内。
五、返岗安排
(十三)创新创业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创新创业期未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企业终止合同和协议的证明材料;对创新创业期未满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安排工作。
(十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新创业证明等手续。
六、监督管理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三方协议约定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借机“吃空饷”;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逾期不回原单位工作的,视为旷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六)创新创业期间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重新签订的聘用合同、三方协议和每年12月底
前形成人员创业工作情况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人社部门。
七、其他事项
(十八)单位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申请创新创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创新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
中共寿光市委组织部寿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寿光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寿光市科学技术局
寿光市财政局寿光市教育局
2017年7月7日附件
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单位、本人档案各一份,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