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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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衢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集聚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6〕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1、我市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办企业的,适用本细则。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等工作的科研人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1年)的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2、申请离岗创业创新的担任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市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辞去市管领导职务。

二、离岗创业申办程序3、个人申请。

有离岗创业创新需求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创人员”),应向所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衢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附件1)。

申请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的离创人员,需书面说明企业名称,拟任职务以及能给就职企业提高效益、增加税收或就业人数的情况,并提交企业合作意向书、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申请创办企业的离创人员,需提供创业计划,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安置就业人数、预估测正常经营后的年营业收入和上缴税收等情况,并提交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技成果证明(或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为了促进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支持措施。

本文将针对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进行探讨。

一、政策环境在创新创业方面,政府在政策层面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例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减免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创新创业的经费支持以及提供土地和场所等资源的保障。

此外,政府还鼓励事业单位与企业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打造创新创业的生态圈。

二、经费支持科技创新离不开经费的支持,为了保障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创业项目能够顺利进行,政府提供了多种形式的经费支持。

首先,政府设立了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科技事业单位的研发项目,对于一些有潜力的创新项目还可以提供更多的额外资金。

其次,政府还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低息贷款和担保服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成果需要通过转化为真正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商业价值。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机制。

例如,政府鼓励科技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并对其提供专利费用的补贴。

同时,政府还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场地和设施的保障,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创新创业的平台。

四、人才引进人才是创新创业的关键,为了吸引更多的创新人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政策。

首先,政府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高薪酬、福利和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加入。

其次,政府还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了人才培训的机会,通过组织各类培训班、论坛和交流活动来提高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

五、产学研结合为了加强科技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合作,政府鼓励产学研结合,建立创新创业的合作机制。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科技事业单位与高校合作共建创新研究中心,共同开展科技创新项目。

同时,政府还提供了技术转移和技术咨询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沪人社规〔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推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及所在创办企业应当及时订立离岗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岗位管理、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

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与创新创业法规科技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其创新政策和创新创业法规的制定与推行对于科技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政策和创新创业法规,并探讨其对于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一、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创新的支持、激励和保障,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1. 创新资金支持:科技事业单位创新政策的核心是提供充足的创新资金支持。

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研项目资助等方式,向科技事业单位提供经费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研究项目的开展、创新人才的培养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有效激发科技事业单位的创新热情。

2. 优惠税收政策:为了减轻科技事业单位的负担,促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

对于科技事业单位进行的科研活动、技术转让等创新活动,可以享受减免税或者税收优惠,减少了创新成本,提高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3. 政策指导和扶持:政府还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为科技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指导和扶持。

这些文件涵盖了科技人才的引进、科技成果的评价与奖励、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科技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二、创新创业法规创新创业法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科技创新创业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在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同时,也保护了科技创新创业者的利益和权益。

1.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创业的核心资产,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对于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的流程和方式,有效保障了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2. 技术转移与转化: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转移与转化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途径和程序,推动科技成果从科研阶段向实际应用阶段的转变,促进了科技创新的产业化。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等文件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二)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领取薪酬。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挂职企业或项目合作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浏览次数:99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政策解读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2018年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七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在总结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加大政策供给,出台《通知》是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对于更好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通知》和《实施细则》是什么关系《实施细则》继续有效,《通知》是对《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明确和完善。

根据国家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形势要求,《通知》对《实施细则》原有的政策不再重复,结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92号)确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以及我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创新创业形式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政策。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印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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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研究
作者:段夏川白鹏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09期
【摘要】论文首先介绍了事业单位的员工特点,其次对我国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激励政策的现状及不足之处进行了探究,最后提出了T-P-C循环激励框架设计方式,以期能够改善我国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激励水平,同时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institution employees,then probes in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incentive policies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of our country. Finally, the T-P-C cycle incentive frame design method is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ncentive level of technical staff in institu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provide some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the relevant staff.
【关键词】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Keywords】 institution; technical personnel; innovates and entrepreneurship; incentive policy
【中图分类号】C969;G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9-0015-02
1 引言
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依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其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员工的激励效果低下、工作效率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事业单位要全面分析新时代各类人才的需求特点,建立一套适应社会发展的激励制度。

2 事业单位员工特点分析
事业单位的员工主要有三类,分别为研究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职能辅助人员。

其中研究人员的知识属性最强,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其对待工作的积极性能够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战略规划的主要设计者与指挥者,对能否全面有效的履行职责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性作用;职能辅助人员没有直接在单位内创造价值,而是创造价值服务,在单位的经营管理中,职能辅助人员也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3 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激励现状及问题
3.1 重物质激励轻精神激励
传统的事业单位的激励政策一般以物质激励为主,而员工培训、职业发展规划等激励手段有待加强[1]。

工资加奖金单一的激励形式难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此外,由于物质奖励制度只重视个人能力的提升,导致科技人员忽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个人思潮泛滥,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发展。

3.2 晋升不重视个人实力
“论资排辈”现象依旧广泛存在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升值调薪不看重个人的实力,而是看资历,绩效管理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国家政府统一调控,形成了高度统一的、具有刚性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等,灵活性差,难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2]。

事业单位的平均主义思想严重,内部难以出现良性竞争,企业更新速度慢。

3.3 重负向激励轻正向激励
目前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使用负向激励的措施较多。

负向激励主要是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的结果为评判标准,对于考核成绩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惩罚,绩效考核所显示出来的负向激励作用已经大于正向激励的作用,致使部分科研人员逐渐丧失了积极的工作态度[3]。

4 事业单位研究人员T-P-C循环激励框架设计
通过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T-P-C循环激励的研究,笔者发现,可以从培训、绩效管理和职业发展这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激励科研人员[4]。

图1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T-P-C循环激励框架。

4.1 人员培训环节
在人员培训环节首先要向科研人员传授最先进的科技知识,以丰富科技人员的知识储备,培养创新能力;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交流,互相学习先进的工作方式,丰富科研人员的知识面;加强科研人员的团队文化建设,提升科研人员的团队精神,从而整体提高事业单位的科技部门研发实力,为后期的科研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5]。

4.2 绩效考核环节
在绩效考核环节,重点考核的项目有两个:个人的任务绩效和管理绩效。

根据考核的成果对其工作表现、工作业绩进行判定,如果考核结果不达标,需要加强对该研究人员的培训。

其中,研究人员的个人任务绩效可重点根据其参与的科研项目的科研进度、研究成果、客户汇款等几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方法,不断鞭策科研人员,提高其工作业绩。

4.3 职业发展环节
研究人员在不断的自我提升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单位可对其进行嘉奖。

例如岗位晋级、职务晋升等,从而激励研发人员更加努力的工作[6]。

这样一方面能够体现出上级对其工作能力的认可,另一方面可以使科研人员将来能够承担更具挑战性的工作。

事业单位应为科研人员设计合理的职业发展转换通道,为研究人员提供自由发展的环境,从而实现员工自身实力的提升。

5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通过多方位立体的管理模式,打造出一套完善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激励体系,能够有效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事业单位具有丰富的创新源泉,为事业单位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杨树.国有企业开展科技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相关政策、实践和建议[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20):22-29.
【2】吴新叶,江荣荣. 科技创新中的“负面清单”模式——以政策激励为视角[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6(6):143-150.
【3】郭英远,张胜. 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15(7):146-154.
【4】张莉.气象科技人员工作状态及激励因素实证分析[D].南京: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6.
【5】曹雪峰.DG研究院核心科技人员激励机制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 2013.
【6】曹修涛.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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