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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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的系列战略部署及XX改办发4号文件(以下简称4号文件)精神,我院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现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推进情况4号文件将我院列为全省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是省委、省政府对我院及农业科技人员高度重视和关心的最好体现。

经院党政联席会多次研究和广泛征求科技人员意见,制定院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于20XX年12月XX 日正式印发实施,并上报省委深改办和省级相关部11o 方案围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包括所、处级以上领导)积极性,提出五项措施:一是允许科技人员在XX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和创办、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二是鼓励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三是建立重创新、重转化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四是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限、程序和方式;五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至少70%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20XX年12月25日,我院召开改革试点启动大会。

会议强调,科技人员要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第一线奋斗、要在创新转化上做出重大贡献,才能获得更多报酬;改革试点必须平稳有序推进,切实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坚决防止借机挪用、乱用科研经费和违规发放津补贴。

会后,全院组织实施了突破性新品种培育、公益性研究深化、高新技术领域拓展、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院地(企)合作共建等五大创新转化工程。

各所强化科技创新的同时,加强了成果转化工作:一是面向种业企业实施品种权转让;二是面向农业和涉农企业转化新产品和新技术;三是面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合组织等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服务;四是面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检测。

二、主要进展(一)科技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明显高涨截止今年5月,全院申报国、省科研课题数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0%,到位经费增长30%。

按照“创新转化一条线,专家农民面对面,成果转化现过现”思路,科技人员为地方政府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服务400余人(次),努力实现“把实验室搬到农村,把论文写在田间,把成果留给农民,把安全食品送上餐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建立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服务一体化的创业培训工作新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创业培训对象(一)扩展对象范围。

坚持以促进创业、服务就业和发展经济为导向,以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为宗旨,将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都纳入培训对象范围,使他们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服务。

(二)突出培训重点。

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安徽青年创业计划等为抓手,将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作为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推动创业培训深入开展。

二、创新创业培训模式(三)改进组织方式。

各地要根据劳动者创业培训需求、扶持创业工作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创业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任务。

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培训,逐步建立起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模式多样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全过程的创业培训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皖政办秘〔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安徽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为大力实施人才兴皖工程,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技工强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党对技工教育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产业发展和高质量充分就业需求,深化技工院校办学模式、育人方式和保障机制等改革,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大国工匠和皖工徽匠,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建设“七个强省”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到2027年,形成定位精准、规模合理、特色鲜明、产教融合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办学质量保持在全国第一方阵。

——全省技工院校达到100所,在校生规模稳定在25万人以上,其中建设1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15所优质技工学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在校生达到10万人,年均开展职业培训25万人次以上,培养规模跃上新台阶;——建成40个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相匹配的高水平专业群,重点专业设置与我省产业匹配度达90%以上,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全覆盖,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培养1000名师德高尚、专业技能精湛、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带头人和优秀教师,建设30个以上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5—10个高质量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专业教学水平显著提高;——新建15个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2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3个大型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实习实训条件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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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

在创业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条鼓励高等学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第五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所得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
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第八条鼓励各市、县针对科技人员探索开展企业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试点。

第九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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