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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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一、引言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民法案例,探讨民法学的基本道路和方法。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货物,乙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拒绝支付货款。

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分析该案例时,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如意思表示的真实、完整和一致等。

如果合同存在瑕疵,如存在虚假、欺诈或违法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要分析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在该案例中,乙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侵权纠纷甲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受伤。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在分析该案例时,需要确定甲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行为需要满足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素。

如果甲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如违反交通规则或不当驾驶,甲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要确定赔偿范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实际损失,并可以要求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在该案例中,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四、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甲与乙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申请。

乙不同意离婚,要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分析该案例时,需要确定是否存在离婚的事实和事由。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以离婚。

如果甲能够证明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可能判决离婚。

其次,要确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在该案例中,甲可以要求乙进行财产分割。

五、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的基本道路和方法。

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定,了解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小明与小红购买家具引发的矛盾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他们决定买一套新家具作为他们新家的装饰。

他们选择了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和一台电视柜,并支付了全款。

然而,当家具送到他们的家时,他们发现沙发的颜色与他们在店里挑选的颜色不符,而电视柜也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瑕疵。

小明和小红很生气,他们立即联系了家具店的售后服务部门,并要求退货。

然而,售后服务部门表示,根据他们的政策,只有在购买家具后的7天内才可以退货。

小明和小红对这个回答非常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这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可以随时退货。

于是,他们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根据我对民法学的学习,我认为小明和小红有可能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一定的权益,其中包括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随时退货的权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其预期用途,即商品应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完整的功能。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随时退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购买方的小明和小红与家具店之间形成了购买合同。

合同法规定,如果交易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即购买行为发生了瑕疵,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小明和小红有理由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首先,他们可以向家具店提出书面退货要求,并要求退还全款。

他们可以强调沙发颜色与他们挑选的不符合,以及电视柜存在明显的瑕疵。

如果家具店不同意退货,小明和小红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援助,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请律师代理他们的权益。

最后,小明和小红可以考虑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法院起诉家具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买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特定的权益,法律也给予了他们保护的支持。

他们有权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选择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6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一.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15)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占有分类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

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

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

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

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

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500元。

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

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2)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答:(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

刘丕明知该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恶意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一、案情介绍原告:某县酒厂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二、相关法理知识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3,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违反行为.(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三、处理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分析民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而在民法学的研究中,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而又有效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各种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中的相关理论和法规。

本文将以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的重点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套房产出租给乙方。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违反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甲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并违反了合同条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赔偿。

案例二:遗赠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去世前立遗嘱,将其财产作为遗赠给乙方。

然而,甲方的其他亲属不接受这一遗嘱,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并重新分配遗产。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遗赠是遗嘱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本案中,甲方在正当的情况下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乙方,符合民法规定。

即使甲方的其他亲属不同意,也不能单方面撤销遗嘱或重新分配遗产。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维持遗嘱的有效性。

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行驶过程中遭遇了乙方驾驶的汽车追尾事故,甲方因此受到了人身伤害,并支付了较高的医疗费用。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分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驾驶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经济赔偿。

总结:以上仅为江苏省考研法学专业民法学重点案例的一小部分。

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学科,案例分析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在民法学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掌握法律逻辑和精神。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案例一,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某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乙方负责及时维修房屋设施。

然而,租赁期内,房屋屋顶发生漏水,乙方未及时维修,导致甲方的财产受到损失。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本案中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

某日,甲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导致与乙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行为,导致了乙的人身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案例三,继承纠纷。

甲、乙是兄弟,父母双亡后,遗产问题引发了纠纷。

根据父母的遗嘱,甲、乙应当平分父母的遗产。

然而,在分割遗产过程中,甲占用了部分遗产并拒绝给予乙其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依法履行父母的遗愿,平分遗产,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案中甲应当承担违法行为责任,并赔偿乙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学中的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能够多多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

1986年3月,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建造。

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山墙无东山墙。

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因此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烟囱等。

烟囱建成后一直由张三使用。

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

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

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

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

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

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西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据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1)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2)设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3)张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1)烟囱应归王五所有,由张三使用。

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移转是要式行为,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移转。

因此本题中,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王五,而烟囱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道一、引言民法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和原则,培养其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选取一则民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民法的适用和解释。

二、案例背景在某市A小区,居民李某和王某是邻居关系,两人之间存在一起纠纷。

李某的一只狗在王某家的花园中打翻了一盆玫瑰花,导致王某的损失。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李某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王某的花园,打翻了玫瑰花,造成了王某的损失。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 王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打翻了王某的玫瑰花,导致了王某的损失,包括花卉的损坏和修复费用。

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3. 赔偿责任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侵权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打翻了王某的玫瑰花,导致了王某的损失。

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在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包括花卉的损坏和修复费用。

王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如购买花卉的发票、修复费用的收据等。

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四、法律适用和解释1. 《民法典》的适用本案中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包含了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 案例类似案例的参考在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可以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推测本案的可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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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知识点: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
例分析(10)
建筑物共有案例分析
尚某与陶某系同一单位职工,共同居住于单位家属楼同一层相邻。

两户住宅中间,有一条共同使用的通道,并有一个临街窗子。

尚某先入住,就将这条楼道打上隔断,自己装杂物用。

陶某入住时发现此事,曾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的意见,尚某没有接受。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双方都交房款购买了住房的所有权,住房成为私房,陶某又向尚某提出拆除隔断、该处楼道应共同使用的要求,尚某仍不同意。

经过单位领导调解不成,陶某遂向法院起诉。

试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答:本案中当事人各自购买了住房的产权,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本案中的争议主要在于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合同以及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等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共有权与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大都是法定的,也就是说,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

其中专有所有权是核心,取得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有共有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共有权。

区分所有人可以占有、使用共用部分。

本案中尚某拒不拆除的行为,侵犯了陶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是错误的。

代理案例分析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

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

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

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

问:(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
(1)可以。

李某委托王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王某滥用代理权,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张某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李某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李某没有委托王某出售显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李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赵某在知道王某为无权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认,或者自行撤销该行为。

(3)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李某的显示器,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赵某虽然不知情,并
且合理价格有偿购买,但是赵某没有实际受让该显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所以本题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赵某不能取得显示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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