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为有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母婴传播的发生。
2. 综合干预:针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各个环节,采取药物治疗、孕期监测、新生儿预防等措施,实现综合干预。
3.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管理体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人文关怀:关注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提供人文关怀和支持。
三、工作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母婴传播的认识。
2. 孕期监测: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确保早发现、早干预。
3. 药物治疗: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提供相应的药物治疗,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4. 新生儿预防: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提供预防措施,如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等。
5. 综合干预: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综合干预服务,包括心理支持、生活援助等。
6.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母婴传播预防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7. 培训与指导: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水平。
四、组织管理1. 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科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3. 建立母婴传播预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4. 定期对母婴传播预防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五、保障措施1. 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确保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的落实。
2.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母婴传播预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相关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3.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制度1.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在相关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按照《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并逐级上报,于每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婚检妇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24小时内电话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5日内填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
纸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第一篇: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 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 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 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根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技术专家组。
负责本院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工作。
二、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预服务。
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 建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预、随访等服务流程。
三、在婚前保健门诊、产科门诊、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四、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
五、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六、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措施。
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 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 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八、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 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 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九、加强信息管理。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 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监督指导与评估。
定期开展自查与监督检查, 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工作质量。
第二篇: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总结XX妇幼保健所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总结为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减少艾滋病、梅毒、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现将XX年1月至8月此项工作总结如下:一、具体数据:全区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727 人, 检测率为 100%, 发现阳性孕产妇 0 例, 孕产妇进行梅毒检测727 人, 检测率为 100%, 发现梅毒孕妇 2 人, 梅毒感人产妇人, 所生婴儿人,感染人, 梅毒孕产妇规范诊疗人, 所生婴儿规范诊疗率人, 孕产妇进行乙肝检测 727 人, 检测率为, 表面抗原阳性人, 城西医院产科领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疫苗支, 注射2支。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保护妇女和婴幼儿的健康,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目标1. 降低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率,提高母婴安全水平。
2. 提高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婴幼儿的诊疗服务质量。
3. 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二、工作措施1. 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 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实施规范化诊疗,提供全程管理服务。
3. 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及时发现和处理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
4. 提供安全的分娩服务,降低新生儿感染的风险。
5. 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婴幼儿实施规范化的治疗和管理,提高治愈率。
6.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婴幼儿的知晓率。
7. 建立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和控制网络,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流程1. 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发现和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在开展孕产妇常规检查时,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进行筛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 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的诊疗和管理: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实施规范化诊疗,提供全程管理服务,包括产前、产时、产后及婴幼儿的诊疗和管理。
3. 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和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和控制,提高干预和控制效果。
4. 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四、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 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 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保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
传播项目保密工作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人、携带者及其家属。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
三、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四、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需录入的信息资料由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并做好计算机信息资料的管理与上报工作,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咨询者在咨询时应在保密环境下进行,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六、受检者享有知道检测结果的权利,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七、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致。
八、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卫生院关于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卫生院关于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是严重影响我国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
母婴传播是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卫生院医务人员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认识,增强服务意识。
2. 提高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发现、报告、干预、随访等工作的质量。
3. 提高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抗病毒治疗率和随访率。
4. 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率。
三、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利用宣传栏、健康讲座、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普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
(2)加强对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认识和业务水平。
2. 加强孕期保健(1)加强对孕产妇的孕期保健,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
(2)加强对孕产妇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工作,提高筛查率。
(3)对筛查阳性的孕产妇,及时进行干预和随访,提供抗病毒治疗等服务。
3. 加强分娩期管理(1)加强对分娩期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分娩期服务质量。
(2)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及时进行预防性用药和随访。
4. 加强儿童保健(1)加强对儿童的保健管理,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
(2)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及时进行随访和干预,提供抗病毒治疗等服务。
5. 加强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2)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工作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卫生院成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卫生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各种传媒、讲座及咨询等形式进行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宣教。
二、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河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传播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抗体检测服务。
三、为感染孕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营养支持、心理支持、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家庭防护指导服务,并严格保密私人信息。
四、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性损伤,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五、按照要求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抗体检测,人员及设备按照要求配备,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操作和检测流程。
六、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七、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及管理,提高信息的分析、利用和反馈。
八、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各级人员进行技能的培训。
定期抽查和指导,不断提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工作,保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务人员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工作中的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评估本制度实施工作。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内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培训和指导。
3. 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防治工作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三、职业暴露防护措施1. 医务人员在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个人防护措施到位。
2.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操作、处理体液、血液等危险物质时,应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
3. 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分泌物、排泄物、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和处理。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防护意识和能力。
5.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暴露报告制度,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跟踪。
四、职业暴露处理与支持1. 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报告,并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2. 医疗机构应建立职业暴露评估和处置机制,对职业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3. 医疗机构应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和关怀,帮助其度过心理压力期。
4.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随访,了解其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和医疗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2.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3. 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4. 省妇幼保健中心每年汇总上报我省本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分析报告,并上报国家妇幼保健中心。
5.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留存备案。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数据
的收集和上报制度
1. 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2. 所有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治疗的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在相关门诊、住院部、检验科建立检测、咨询登记本和阳性孕产妇专用登记本。
2. 按照《关于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通知》的要求,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
并于每月定期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3.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和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并逐级上报,于每月定期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
4. 对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确诊孕产妇/ 婚检妇女和梅毒感染、乙肝阳性确诊孕产妇后,须于24 小时内电话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中心,并于5 日内填写并上报个案登记卡。
5. 工作月报表和个案登记卡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6. 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信息要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
纸质报表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字迹清楚,填报人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7.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项目各种信息数据、表卡的留存、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
艾滋病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制度
一、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
机构一、艾滋病阳性
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应加强孕产期保健及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CD4+T 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及其他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2.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3.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
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断,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4. 如确定儿童为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
如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 ,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5.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 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二、梅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
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梅毒阳性孕妇治疗期间,应每月进行随访,包括梅毒血清学检测、孕产妇保健等服务。
2. 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3.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 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 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
4.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
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 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 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5. 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
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6.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 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 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三、乙肝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
1. 抽查
2. 定期人群抗体调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干预制度一、本制度依据。
制定,适用于全省所有。
机构一、艾滋病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2. 在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 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 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3.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H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
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
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皿期或W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W
350/mn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4.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免费咨询指导及相关检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
5.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6. 婴儿抗病毒治疗应在出生后尽早(6-12 小时内)开始服用。
二、梅
毒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
1.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免费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2. 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 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 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3. 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
4.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 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5.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 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