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2024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等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二)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活动;(四)处理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五)负责合同档案的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六)组织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五条合同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合同管理培训。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一)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同签订申请,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二)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签订申请进行法律审核和风险评估,提出审核意见;(三)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四)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合同管理机构审批;(五)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批,同意签订的,报请单位负责人签署;(六)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正式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第八条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相关利益的实现,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和规定。
下面将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详细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签订1.合同需经过严格审查和层层批准,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定,且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目标相一致。
2.在合同签订前,必须详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及经营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签订能够保障单位利益。
3.合同书面形式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并对合同的保密、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二、合同履行1.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登记,确保每份合同都得到有效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对方能够按时收到货物或服务。
3.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验收,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4.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如遇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办法。
三、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需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和备案,确保合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定。
2.变更内容应清晰、具体,并遵循合同约定的变更原则和程序。
3.合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以确保合同变更信息的完整性。
四、合同解除1.合同解除需提前通知对方,并经过相应部门的批准和备案,确保合同解除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定。
2.在解除合同前,应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达成双方共识,并明确解除合同后的权责和赔偿责任。
3.合同解除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对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旨在规范合同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有效履行和相关利益的实现。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多条款解读版】

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定义与范围1.1本制度规定所指的“合同”,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公共利益,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本制度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类合同的活动。
第二条合同管理机构2.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管理工作。
2.2合同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合同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3.1签订合同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
3.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加盖行政事业单位公章。
第四条合同的审核4.1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和财务审核。
4.2法律审核应当由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财务审核应当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4.3审核人员应当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5.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5.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者对方当事人违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6.1行政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6.2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加盖行政事业单位公章。
第七条合同档案管理7.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7.2合同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八条法律责任8.1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接收和履行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程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结束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活动。
具体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的签订:明确合同的签订程序、权限和责任分工,规定合同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2. 合同的履行: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要求,包括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3. 合同的变更: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规定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合同的结束:规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包括合同的正常履行完成、合同期满、违约等情况下的终止程序和责任。
5. 合同管理的责任和监督:明确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监督和评估。
6. 合同纠纷的解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障其合同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加准确、高效地完成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有效避免合同纠纷和风险,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和效能。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确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二)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等工作;(三)监督合同的履行,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四)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五)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六)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核、签订等工作;(二)负责合同的登记、归档、保管等工作;(三)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五)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和可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效率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明确、程序规范、履行到位。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职责、程序等。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过程、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合同的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责任主体等。
第六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一、概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直接控制的事业性单位,其对合同的管理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利益,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合同的签订1. 合同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方式、标的物等内容。
3. 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备案登记,确保合同有效性。
三、合同履行1. 履行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2. 合同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事项。
3. 合同解除:当发生合同违约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解除。
四、合同管理1. 合同档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合同文件。
2. 合同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 合同风险防范:单位应当识别合同风险,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五、合同评估1. 合同评估标准:对单位重要合同,必须实行评估机制,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单位利益最大化。
2. 合同效益评估:单位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合同条款,提高合同效益。
六、合同争议处理1. 协商解决:对于合同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维护合同关系。
2. 仲裁或诉讼: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七、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是单位合同管理的基础,仅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单位利益,防范合同风险。
因此,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公正、有效履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行为,保障双方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同签订程序1.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用人需求,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员工明确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要求。
2. 符合条件的员工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提前进行续签或解除的协商。
三、合同内容1.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内容。
2. 对于特殊岗位或特殊要求的合同,应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具体工作要求和特殊条款。
3.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规范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如有合同内容需要变更,应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在必要情况下,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3. 员工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合同管理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存档。
2. 定期对合同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3. 行政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应对合同内容进行讲解,并注重员工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遵守。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相关政策变动或经单位领导确定需要调整的地方,将另行通知。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执行,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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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
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
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
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
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