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供应商规范提供产品证明材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黑财规审〔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采购人第四章供应商第五章采购代理机构第六章评审专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责任主体是本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川财采〔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精编范文】关于规范各供应商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发货报告格式的通知-精选word文档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规范各供应商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发货报告格式的通知篇一:关于规范供应商规范提供送检产品证明材料的通知关于规范供应商规范提供送检产品证明材料的通知为强化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的规范运行,提高供应商对零部件品质控制的主动意识,提高进厂检验合格率,根据《201X--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中要求,再次提请各供应商规范提供送检产品证明材料,特此通知,相关规定摘录如下:2.1乙方所供产品应按相关技术要求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合格标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否则甲方对其按3000元/批次进行处罚。
2.2乙方所提交的检测报告、试棒等应真实有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将对相应产品批按不合格处理,并加倍处罚,最低处罚金不少于3000元。
2.3乙方所提供的首件(新产品、整改件、变更件)须附书面合格证明材料(关键件按PPAP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按不合格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次罚款;首件同类产品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的,甲方对其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
2.4乙方所供产品应按甲方要求做相应的产品标识(安全件条形码、“3C”、型号、供应商代码等),甲方把产品标识作为检验项目之一,产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字迹清晰,粘贴牢固,便于查看,否则视为不合格,按5000元/批次进行处罚。
2.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把切换或整改前产品作为备件提供给甲方,甲方对其按10000元/批次进行处罚。
2.7乙方应根据甲方试验要求按时、按量、无偿提供试验产品,否则甲方对其按3000元/类/次进行处罚,并依次加倍处罚。
以上条款请各供应商严格执行,通过共同努力持续提升品质管理水平和实物质量。
XXXX公司质量管理一部201X-03-13篇二:供应商考察报告格式(共7篇)篇一:供应商考察报告模板pet project——设备商(krones)考察报告客户名称:青岛啤酒地址:青岛市登州路56号时间:201X.03.26 14:30同行人:冯澄krones销售经理生产线概况:1、一条kosme生产的灌装线,201X年下半年安装,当天在做整线验收工作。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绥化管理局卫生局嘉荫卫生监督所文件绥垦嘉卫监[2012]5号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全场各餐饮服务单位: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餐饮服务采购索证索票通知抄送:绥化管理局卫生局绥化管理局卫生局嘉荫卫生监督所 2012年2月24日印发共印50份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的索证索票方式。
支持和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关于供应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管理,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和供应链稳定,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供应商的管理,包括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设立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的评审、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供应商选择与评审第五条供应商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能力;3. 产品质量符合公司要求;4.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5. 价格合理,具有竞争力。
第六条供应商评审流程:1. 供应商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 供应商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3. 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4. 评审小组根据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5. 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七条评审内容包括:1.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规模、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2. 供应商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3. 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誉度;4. 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5. 供应商的价格竞争力。
第三章供应商合同管理第八条供应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九条供应商合同签订流程:1. 供应商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合同条款;2. 供应商管理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核;3. 公司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4. 供应商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修改,最终确定合同;5. 双方签署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工作。
第四章供应商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供应商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产品质量;2. 交货及时性;3. 售后服务;4. 价格竞争力;5. 企业信誉。
第十二条供应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供应商管理规定(含供应商考核-附供应商品质评分规则)

1.目的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规范化、有市场竞争力的采购体系和供应商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公司供应链的整体层次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提供物料或服务的供应商的管理,并作为供应商批量供货的前提,在签订供货协议前传达到供应商。
即供应商一旦批量供货,便视同认可本管理规定。
3.定义3.1新供应商:按照采购物料(或服务)的性质,将新供应商分为新物料(或服务)供应商和转点供应商。
3.1.1新物料(或服务)供应商,即公司之前从未批量采购过的新物料(或服务)的供应商,既可以是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之前的合格供应商。
注:本定义中的新物料原则上是指在功能、性能、结构或制造工艺方面与之前公司已批量采购的物料不一致的部分物料。
但在以下情况可以不作新物料处理:1)、结构与功能一致的标准件系列;2)、同一家制造商制造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的非电子/电气类系列产品;3)、同一家供应商供应且同一家制造商制造的功能和结构一致的电子/电气类系列产品;4)、其他经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和品质保证部共同确认可不作新物料处理的: 以上物料虽不需要选点申请,请必需送样确认,以获得规格书,或发出《器件使用通知单》。
3.1.2转点供应商,即公司已在批量采购的物料(或服务),因某种原因,需增加或另外寻求该物料(或服务)原有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
既可以是从未合作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其它物料(或服务)的合格供应商。
3.2零星采购:从未评审通过的新供应商处临时性、单批、少量采购,以应急交付客户而采取的采购行为即称之为“零星采购”3. 3供应商分类管理: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服务)对我司产品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分为I、II、III类供应商:n、样品评审(B):即送样或取样型式试验确认。
所提供或抽取样品应是稳定量产后的产品;也可以是小批量试产通过后的产品。
III、现场评审(C):采购部门组成评审小组,依据《供应商评审标准》,结合供应商的基础资料,到达供应商现场,公开公正地评审其质量保证能力、工艺技术力量、制造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提交评审报告,作出评审判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机采〔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机采〔2017〕1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强化履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7年12月25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 50 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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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供应商规范提供产品证明材料的通知
为强化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的规范运行,提高供应商对零部件品质控制的主动意识,提高进厂检验合格率,再次提请各供应商关于规范提供产品证明材料,特此通知,相关规定摘录如下:
1.供方所供产品应按相关技术要求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合格标识),并按需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并要求对每批产品对应贴ROHS标志,如所供产品无法达到ROHS标准,所属批次产品做退货处理。
2.供方所提交的检测报告等应真实有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需方将对相应产品批按不合格处理,并加倍处罚。
3.供方所提供的首件(新产品、整改件、变更件)须附书面合格证明材料,否则需方按不合格作退货处理。
4.供方所供产品应按需方要求做相应的产品标识(“ROHS”、型号、产品代码等),需方把产品标识作为检验项目之一,产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字迹清晰,粘贴牢固,便于查看,否则视为不合格。
5.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把切换或整改前产品作为备件提供给需方,需方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以上条款请各供应商严格执行,通过共同努力持续提升品质管理水平和实物质量。
炜业电器采购部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