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沈家本:清末法制改革的中流砥柱

76人与事·法史春秋举乡试。
此次回乡,沈家本身体状况很差,撑着病体参加考试。
虽然状态不佳,沈家本仍然考中了举人。
抱病赴试并一举高中,本是一件可喜可贺之事。
可命运似乎和沈家本开了一个大玩笑,他的考场好运似乎在此一举用光。
在此后的会试,也就是俗称的考进士环节中,沈家本屡试不第,一考就是将近20年。
直到光绪九年(1883),沈家本终于圆了进士梦,此时的他早已步入中年。
在这近20年的备考光阴中,沈家本一直在刑部工作,处于“半工半读”的状态。
虽然被大量的刑部案牍缠身,但是沈家本心中始终把考取进士作为第一目标。
用沈家本自己的话来说,“数十年中,为八比所苦,不遑他学”。
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官场之中,没有进士出身意味着终身只能做一名下级小官而已,无法实现自己的宏图抱负。
虽然如此,沉重的科举压力并没有埋没沈家本的法学智慧。
这位天生的法学英才利用有限的精力,仍然让自己纵览世界法律史,古老中国的法制数千年独树一帜,留下了“中华法系”的华丽乐章。
然而到了清朝末年,中国饱受西方列强欺侮,国人意识到落后的法律制度是导致落后挨打的原因之一。
于是,清政府作出了修订法律的决策,开始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制度。
革故鼎新之际,沈家本发挥了关键作用,堪称中流砥柱。
沈家本学贯中西,法律理论与实践都堪称一流,被后世尊称为“中国近代法制奠基人”。
他的坎坷人生和思想光芒值得后人品味和敬仰。
青年坎坷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沈家本出生之时,恰逢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历史车轮开始走向近代,这冥冥之中注定了沈家本的一生与“近代化”有着不解之缘。
沈家本出生在一个书香官宦之家,其父沈丙莹是进士出身,长期在刑部任职。
沈丙莹精通律例,为官谨慎勤勉,深得上司器重。
沈家本与法律结缘,与从小耳濡目染父亲的言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不过在当时,只有熟读四书五经考取科举才是正道,法学并不为世人所重,因此沈家本的青年时代仍以熟读经史为主业,并未精研法律。
浙江籍法学家

浙江籍法学家沈家本:1840年生,浙江湖州人,字子淳,别号寄簃。
清同治元年(1862)举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
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
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
1902年受当时三位朝廷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的联合举荐,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他们的举荐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
”在此后的十年间,沈家本亲历亲为,拉开了大规模修订法律活动的序幕。
其间,沈家本不仅改刑部律例馆为修订法律馆,建立了近代法律改革的组织机构,而且大量招聘留学海外的法政人才,翻译西方各国的法律,尽可能地了解掌握更多的西方法律状况,完成了修订法律的前期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沈家本参照近代西方法律基本理念,着手删改旧律,包括禁止刑讯、废除重法、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体制、删除奴婢条例、禁止人口买卖、统一满汉法律、完善秋审制度等,努力实现着清政府提出的“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法律改革目标。
沈家本以自己卓越的立法贡献,奠定了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动摇的历史地位,并博得“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美誉。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杨鸿烈称其为“媒介中西方法制的一个冰人”。
1913年7月12日沈家本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
沈钧儒:1875年生,浙江嘉兴人。
字秉甫,号衡山。
清末进士。
早年留学日本。
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
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
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
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
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
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
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
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以下是十条“沈家本最经典十句话”:
1. “法者,治之端也。
”就好比盖房子得先打牢地基一样,法律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呀!
2. “律例有定,而情伪无穷。
”这就像菜谱是固定的,但食客的口味千变万化呀!
3. “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慎。
”不就像走路一样,每一步都得仔细考虑、谨慎迈出吗?
4.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这不就跟穿衣服似的,得适合当下的场合和自己的舒适感嘛!
5.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
”这跟有了地图却不照着走,那跟没有地图有啥区别呢?
6. “法贵得人,用法在人。
”就像再好的工具也得有会用的人呀,不是吗?
7.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
”那不就跟有了目标却不行动,等于没有目标一个样嘛!
8. “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
”这就如同身体的健康和心情的好坏紧密相关一样呀!
9. “变而通之,推而行之,存乎其人。
”这不就是说怎么去改变和
推行,全看那个人嘛!
10. “法者,天下之公器。
”难道不是像阳光一样,是为大家服务的吗?
我的观点结论:沈家本的这些话真是深刻又有道理,对我们理解法律和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
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被遗忘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o今天知道沈家本的已经不多了,即便是一些法律专业人士。
其实今天所有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他,记住这位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记住这位依法治国理念的首倡者。
我们重读沈家本,去梳理他的成长之路,去重温他的法律理想,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对于这位在中国法律史上开风气之先的划时代人物,他的历史地位不容也不应受到冷落和忽视。
30年刑曹生涯沈家本字子惇,1840年出生于浙江湖州一个传统士大夫之家。
父亲沈丙莹考中进士后担任刑部主事,一干就是十几年,后来外放贵州任地方官,辗转贵阳、铜仁等地,终因不善逢迎而去官归里。
沈家本儿时便随父在京读书,幼年在北京度过,对刑部事务及司法条文耳濡目染,入门较早,这也是他后来成为一代法学大家的主要原因之一。
沈家本的老家湖州濒临太湖,土地肥沃,交通便利,既是富庶的鱼米之乡,也是人杰地灵的才子之地,明清之际,这里人才辈出。
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沈家本十几岁就中了秀才,随后又得中举人,可谓是春风得意。
1864年,沈丙莹因官场失意,携全家离开贵州。
到上海时,在父亲建议下,沈家本北上京城,进刑部担任候补郎中,开始了刑曹生涯。
晚清时期的刑部是个机构庞大的中央衙门。
作为朝廷的主要审判和司法管理机构,它对应各省设“司”。
作为该省上报案件的处理机关,各司的首长是郎中;此外还有主管修订条例的律例馆、主持秋审的秋审处等具体办事机构。
沈家本初入刑部时,在直隶司任职,负责文稿起草工作。
由于沈家本家学渊源,文字功底扎实,上司对他撰写的文稿非常满意,其文名也很快在同僚中间传开。
当时有个故事流传甚广,沈家本替同僚起草了一份文件,上报给刑部尚书潘祖荫。
这位潘祖荫可不是一般人物,探花出身,曾任南书房行走多年,见多识广,文笔老辣。
他一眼就看出该呈文不是这位官员所写,经追问知道是沈家本手笔,潘祖荫对沈的文笔、才华大加赞赏,感叹说:“我就知道非沈家本办不了此事。
”从此沈家本在刑部以识高、知律而知名。
沈家本

百年法治清廷的变法和立宪工作,始则诚意不足,继则过于张皇,终于不成其事。
当年沈家本遭遇的种种问题:中西之争、礼法之1911年2月,京师大学堂总监刘廷琛向清廷上了一份奏折,严词厉色地写道:“法律馆所修新律,不但刑律不合吾国礼俗,即将上奏之民律稿本,亦显违父子之名分,溃男女之大防。
新律既导人不孝,又导人败节,如若颁布施行,将使天理民彝澌灭寝尽,乱臣贼子接踵而起。
“法律大臣离经叛道,置本国之风俗于不问,专取欧美平等之法。
恳请朝廷再定国是。
不问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
断不容法律馆阳奉朝廷尊崇礼教之旨,而阴破纲常自行其是;天命未改,岂容抗命之臣。
该大臣倘再行拒改,即重治以违旨之罪。
”这份奏折弹劾的对象,正是奉旨担任修律大臣的沈家本。
当年1月,清廷颁行了争讼数年的《大清新刑律》,引起了刘廷琛的不满。
这部法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其中,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总体而言,《大清新刑律》初步完成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从1902年开始,沈家本以刑部“当家堂官”之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出《大清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民律草案》等新法,以其特有的“会通中西”理念,革新了中国千年以来的法律传统,不可避免地与保守势力发生冲突,先后有“礼法之争”“部院之争”,终于不可调和。
就在刘廷琛上奏的次月,清廷免去了沈家本资政院副总裁与修律大臣的职务,命其回任法部左侍郎,实则是削去权柄、保留待遇。
此时的沈家本已年满71岁。
自62岁开始,他主持清廷修律工作已近十年,步步为营而成绩斐然。
百年后回望,刘廷琛奏折中的“天命未改”一语,既昧于时局,不见“千年未遇之大变局”,对洋务运动、戊戌变法、预备立宪等清廷一系列历史事件视而不见,又拒绝向前看,不知西风东渐之门已开,形势已无可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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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9-
生平
沈家本调任保定 知府。当时保定 的法国教会势力 强大,民族纠纷 复杂。 沈家本参与的修订 法律馆终于开馆。 开馆后主要翻译和 研究东西各国法律, 并整理中国法律旧 籍。
1899年 1897年夏 1906年 1904年 1910年
沈家本兼任资政院副 总裁。次年,任法部 右侍郎。专治法学, 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 料整理和考订。
中华民国成立后,国 内由沈家本担任司法 总长的呼声甚高。但 他引疾不出,专心著 述,完成了他最后一 部著作《汉律摭遗》。
1913年7月12日他在 京溘然逝世,享年73 岁。
1911年
1912年
1913年
-11-
叁
沈本的改革及其法律思想
改革
• 改革的指导思想 • 改革的具体措施
结合中西 结合古今
爱国主义 根据中国的 国情进行
直接目的:收回 “领事裁判权”。 变法最终目的: 通过培养法律人 才、变革完善法 律体制,从而变 法图强,实现清 政府的强大
-14-
改革的具体措施
1
2
3
修律
促进法律学科、 培养法律人才
改良监狱
-15-
修律
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日臻 美善”,“国势日盛” ——“以改律为基础”
2.法律须统一
• “立法宗旨一定不得两歧。” • 断罪之律必须统一。 • 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 罪对象的身份而有所区别
• 认为执法比立法更重要“有 国家者非立法之难,而用法 之难也。文淫刑而身被轼, 惕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 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 “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 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 之中。” • 以唐为例 “武氏肆虐” 李林甫用事以后制造的 大量冤案
-7-
出 生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 清末官吏、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吴 兴县(今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竹墩村)人。
官 职
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 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 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 资政院副总裁等。
著有《诸史琐言》。主持制定了《大 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 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 等一系列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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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背景 沈家本生平 沈家本法律思想与改革 如何评价
目 录
法学泰斗 沈家本
壹
时代背景
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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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危机日益加深 • 清末法律近代化转型 • 时危竞上平戎策,战苦难擎饮至杯; 九省兵戈方未艾,筹边慎莫付庸材。 添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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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4
兴学盛会
-17-
改革监狱
1
改建新式监狱
2
养成监狱官吏
3
颁布监狱规制
4
编辑监狱统什
-18-
法律思想的内容
01
沈家本 02 法律思 想内容 03 04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19-
法治思想
1.重视法律在治国中的作用
•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 事之仪表也。” • “立法典民则祥,离 法而治则不祥。”— —管子
《刑案汇览三编》 成书。此书收集了 1838年以后有关 清朝司法的大量资 料。
-10-
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 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 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 务大臣。他以“会通中外”为指导 方针,聘请外国法学家为学员授课。
生平
退出官场后,沈 家本致力于《刑 统赋解》、《粗 解刑统赋》、《 刑统赋疏》的整 理。
著 作
-8-
生平
开手之作《周官书名考古 偶纂》就旨在纠正明代万 历朝进士郎兆玉所撰《周 官古文奇字》中的错误。
1864年 1859年 1883年
沈家本考取 进士,仍留 刑部供职
1886年
沈家本被外 放天津知府
1892年
到刑部任 郎中,开 始学法律。
《刺字集》成书出版刊 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 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 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 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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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政治:外国侵略者主要通过不平等条约所攫 取的领事裁判权,在租界内建立了会审公瘫, 允操纵中国的司法审判。为了收回领事裁判 权,慈禧集团终于承认变法图强才是国家民 族存亡之所在。遂于 1902 年 4 月颁发修律 上谕。
贰
沈家本个人生平
沈家本
“少读书,好深湛之思, 于《周官》多创获” ——《清史稿》
3、删除奴婢律例, 禁革买卖人口
认为“以奴牌与财物同论,不以 人类视之,生杀悉凭主命” 已经 不合时宜。 《大清现行刑律》中规定凡律 例内为奴各条,一律酌改。
-21-
平等思想
在法律上限制旗人特权 在司法管辖上,对旗人案件由专 门机构审理的体制进行改革,将 其人案件统归各级审判厅处理 “凡罪之至死者无论矣,其殴伤 及殴死者,即照伤害人身体条, 夫从轻比,妻从重比,与凡人稍 示区别,似不至大乖乎礼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