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外国法律的植入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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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

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

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LegalSystemAndSociety{}}J缸金2009.6(中)试论清末法律移植及其现代启示欧佳佳摘要清末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其中,法律移植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它对我国今后法制的发展影响深远.如今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温习这段历史以吸取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本文试图从清末法律移植在法理,司法,立法方面移植外来法的成果进行分析来回顾这一运动,以期对今后法律移植进行借鉴.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律移植历史借鉴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7.01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从两千多年的封闭状态开始走向世界的标志.其主要方法是法律移植.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同一个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可以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引进国外法,吸收先进法律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同步发展.清末法律移植渗透于清末各部门法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后来社会的法律,政治,文化的发展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它对今天法律制度的构建亦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一,清末法律移植的内容自鸦片战争后,国门被迫打开,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传播,大量商品的涌入及本国官办民办工业的兴起,使得晚清政治经济文化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清末旧法体系无法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且清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和维护其专制统治,清末法律移植正是在这些背景和原因的驱动下产生的.(一)有关法理方面的移植首先,清政府仿照日本明治宪法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两部宪法性质的法律.尽管没有改变专制政体,仿行预备立宪是个骗局,但在《附臣民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臣民的九项权利义务,这在中国法制史上破天荒地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权利义务的概念,这给处于停滞状态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化转换的标志.第二,尽管大清新刑律和民事草案总则中均没有选用各国采用的平等原则,但却规定”凡在帝国内的犯罪,不问何人适用之”,”定罪量刑无男女,主仆,官民之区别”,旗人汉人”一体同科”,取消了满族人的特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平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三,清末的刑法对西方人权思想的移植表现突出.如刑律废除酷刑,”刑罚之当改重为轻,今日仁政之要务,即应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和废除缘坐,刺字”(二)有关司法移植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有所体现.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仿日本裁判所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其基本精神遵照”嗣后各审判衙门朝廷给予独立执法大权,行政各官厅即不准违法干涉”.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清末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当属首次,尽管法院组织和审判制度很多流于形式,但其引导功能不容忽视,确为后来的司法建设提供了基础.(三)有关立法方面的移植首先,在刑事立法方面.《大清新刑律》废弃了传统刑法体制,模仿近代西方刑法典的结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同时模仿欧美及日本各国刑法之例,援用了许多体现近代刑法体制的规定,同时还确立了新的刑法体系,体现了近代法律的人文取向和向近代国家的法律过渡.其次,在民事立法方面,清廷仿照《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于光绪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虽然其中夹杂许多封建民法的因素,但是基本上采纳了近代民法的有关原则,其标志着中国移植西方近代民法的开端.第三,有关经济立法方面.清末经济立法一反传统的”贱商”,”抑商”作风,以”振商”,”护商”相号召,积极鼓励兴办资本主义工商业,这一精神直接体现在它所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法规之中.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以确定商人权利为中心,给予商办公司,官办公司和官商合办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综上可看出,清末法律移植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通过立法程序确认引进的外国法为本国法律.相对于立法移植,清末在法理移植和司法移植方面相对不足;清末法律移植在内容上具有先进性,超前性及民族性,政治因素对清末法律移植的影响也颇深,它直接影响了清末法律移植的成效.二,清末法律移植的现代启示?通过对清末法律移植的经验与教训的借鉴将对我国当今和今后的法律移植活动有重大意义.首先,法律移植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清政府在移植外国法律时没有深入考察中国当时的基本国情和研究中西文化融合的程度,而在短期内仓促被动地进行法律改革,充满了急功近利的色彩.而且移植先进国家法律的关键是移植的法律要符合被移植国家经济的发展规律.因为法律改革归根到底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如果经济状况还没有达到必须建立一种更高形式的法律制度及其价值体系的话,法律移植就很难成功.第二,重视法的本土化.清末在移植外来法时只是单纯的摘抄与生搬硬套与本国法律得不到真正的融合,在民众心里法律意识虽然有了一些萌芽,但人们很难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移植作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甚至是带有创造性的,我们应在本国给外来法律努力寻找适合它生长的土壤,让它生根发芽.第三,积极推进法学教育发挥法学家的作用促进法律的发展.清末修律是由精通中西的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在伍廷芳,俞廉三等修律大臣及西国律师,日本博士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且在此过程中培养了一批法律专用人才,他们对当时法律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些对当今的法制改革都是值得借鉴的.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中国法学.2002(3).【3】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比较法研究.1989(1).【4】高尚.清末修律变法与法律移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简介:欧佳佳,新疆大学研究生院2008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新疆地方法制史7。

《晚清法律移植之殇》范文

《晚清法律移植之殇》范文

《晚清法律移植之殇》篇一一、引言晚清时期,我国处于空前的政治变革与社会动荡之中。

在应对外来挑战的同时,中国统治阶层也在寻找与现代化国家建设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晚清时期实施的法律移植可谓是极富深意的政治改革之举。

然而,这一时期的法律移植却遭遇了诸多困境与挑战,最终未能完全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本文旨在探讨晚清法律移植的背景、过程及其所面临的困境,并分析其带来的影响和教训。

二、晚清法律移植的背景晚清时期,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开始逐渐接触并学习西方的先进科技与文化。

在这一过程中,西方的法律制度逐渐引起了统治阶层的关注。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晚清政府开始尝试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期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三、晚清法律移植的过程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翻译与引进西方法律书籍和理论,为后续的法律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阶段则是将西方的法律制度引入中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进行实践。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

四、晚清法律移植面临的困境1. 文化差异: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在移植过程中难以完全适应中国的社会环境。

2. 统治阶层的保守思想:部分统治阶层对西方的法律制度持怀疑态度,阻碍了法律移植的进程。

3. 法律实施难度大:西方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需要配套的司法体系、律师制度等支持,而晚清时期的中国缺乏这些条件,导致法律实施难度大。

4. 外来势力的干扰:在西方列强的干预下,晚清政府的法律移植往往需要考虑到外交因素,使得改革进程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五、晚清法律移植的影响及教训晚清时期的法律移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为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统治阶层的保守思想、法律实施难度大以及外来势力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律移植的效果有限。

首先,文化差异导致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环境。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

浅议清末修律对我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影响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

尤其是在清末修律期间,新式法学教育得到迅猛发展,打到一个鼎盛时期。

标签:清末修律;近代法学教育就文化交流方面,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其对外国先进文化的引进,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请进来,走出去。

中国对外国文化的引进用的是截然不同的方式:打进来,走出去。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比较悠久,上可以追溯到魏明帝的时候。

据《三国志.卫觊传》记载:明帝继位,觊奏曰:“请设置律博士,相传教授”。

魏明帝采纳其建议设置律博士,从那时开始,中国便有了正规的法学教育,但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我国近现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一直到清末民初才最终基本完成近现代转型。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清末修律对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影響。

推动法学教育观念及教育教学方法的转变。

伴随着清末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社会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清朝末年,废除了科举制度,并设立了学部,开启了教育管理机构的现代化。

在清朝很多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由官方垄断,但在清末修律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法学教育官方垄断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办学模式呈多样化趋势。

法学教育多层次办学,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满足了社会对不同法律人才的需求。

注重对西方法律和法学著作的翻译、研究和介绍。

期间全方位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丰富了新式法学教育的教材,弥补了法学教材的不足。

同时这些译作在移入新思想新观念的同时,又有一刀劈的词汇和术语几乎原封不动的传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西方法学在中国新式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得以传播,推动了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

翻译过来的法学著作为中国近代法学学科的诞生和成长奠定了基础,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和成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3篇)

第1篇一、引言清末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之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落,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立法、司法和刑罚等方面,探讨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1. 吸收西方法律思想清末时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渐传入中国。

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关注西方的法律制度,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可以借鉴。

如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改革中国的法律体系。

2. 法治观念的兴起在清末,随着民主思想的传播,法治观念逐渐在中国兴起。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主张依法治国。

这种法治观念的兴起,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立法的变化1. 法律体系的建立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主要立法成果有:(1)制定《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制定《钦定大清商律》:为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清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3)制定《钦定刑律》: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清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钦定刑律》。

2. 立法机构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

1906年,清朝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法律。

此后,各省也相继设立立法机构,如省咨议局等。

这些立法机构的设立,为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司法的变化1. 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末时期,中国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

主要改革措施有:(1)设立大理院:1906年,清朝设立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设立地方审判厅:为加强地方司法,清朝设立地方审判厅,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3)设立警察机构:为维护社会治安,清朝设立警察机构,负责侦查、逮捕、审判等工作。

2. 司法观念的转变清末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司法观念也发生了转变。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

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

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

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范文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范文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范文自1840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之后,清政府面对列强屡战屡败。

当时许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变法,建立新的制度,以富国强兵,抵御外侵。

本文就当时清政府变法过程中以德国法为范本来改变传统中国封建法律的原因,中国引进德国法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的积极影响作了客观分析和研究,指出中国近代法制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并间接参考了日本明治维新后仿效德国法基础上制定的日本法。

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由落后残酷的封建法变为相对先进文明的资本主义法具有积极影响。

作者王立民,1950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

1840年以后,清政府与列强频频交战,又屡屡败退。

许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变法,以富国强兵、抵御外侵。

鉴于“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①,清政府不得不接受变法要求。

那么,中国变法应以哪种法律为范例并作为重点引进对象呢?首推“欧法”,其中主要是德国法。

以后的历史也证明,德国法对中国清末时期的影响最大,与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可称第一。

一为什么中国重视从德国引进其法律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当时的德国法是欧洲最优秀的大陆法。

德国法继承和发扬了罗马法的优良传统,是罗马法的直接继承者。

“播乎欧洲为罗马法系,是为私法之始,更进为日耳曼法系。

”②罗马法被认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③。

德国法又优于罗马法的其他继承者。

就以民法典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虽同宗于罗马法,但前者更胜后者一筹。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同属大陆法系,但前者编纂于后者施行一个世纪以后,因而,更能取得法学实践和理论上的成就。

各国法学家都认为前者比后者更系统化、现代化、条理化,用词更简练,内容更确切。

”④这同样为其它欧洲国家的民法典所不及。

正因为它的这种优越性,所以德国法实是当时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最优秀者。

德国法的这一优越性由其独特的社会条件为背景,其中它的古典哲学尤为注目。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演讲尊敬的评委,各位嘉宾,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要谈论的是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看当时的历史背景。

清朝的晚期,中国社会遭受了许多的动荡,需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法制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德国则是欧洲法制领域的重要国家之一,其强大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提供了很多借鉴的机会。

清朝末年,崇尚洋务的思潮盛行,德国成为了中国学者所关注的国家。

德国法学的思潮开始进入中国的法律界,随着教育的普及和交流的加强,德国的法制理论和实践逐渐地渗透到了中国。

那么,德国法具体对中国近代法制的形成有哪些影响呢?第一,德国法为中国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启示。

德国的法制体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而且它的法律制度严谨、完善、科学。

这些都为中国在近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启示。

中国法学家也通过学习德国法,学习了的德国的阐述和方法。

例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分析了法律值、法律原则、法律标准等问题,这对于中国学者提高法律的科学性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第二,德国法对中国的法律reform 带来了重要的推动。

中国在当时面临了严峻的社会风险和人权问题,政府亟需建立一个流程严密、保障公正和崇尚法治的法律体系。

而德国法在当时就已经采用了现代化的法治思想,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

德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将法律分类,而且规定了实现法律的程序,这些规定对于中国的法制reform 及其对整个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第三,德国法推动了中国的教育改革。

德国法的流行和传播促进了中国的法律教育改革和现代化进程。

从清朝晚期开始,留学德国的学者和海外归国人员为中国带回了很多先进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些都有助于推动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最后,总结一下关于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

德国法在当时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它既为中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又为中国的法制reform 带来了深入的影响。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清末时期,中国面临外敌入侵和国内政局动荡的局面,社会秩序混乱,司法制度落后,迫切需要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开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以期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本文将介绍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的背景、影响和意义。

清末时期西方司法制度引进的背景如下。

19世纪下半叶,西方列强的侵略迫使中国政府意识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西方的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先进于中国传统的官僚体系,包括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律师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律权威的确立等。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学习并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试图借鉴西方的经验来弥补自身的不足,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促进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

通过引进西方的审判程序和法律制度,中国开始建立起一套更加科学、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效率。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开始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填补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漏洞,提升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司法领域的现代化对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提升了国家的治理水平,为中国的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对中国的意义在于,它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填补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提升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它也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司法保障。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改革,它填补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推动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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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外国法律的植入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作者:金振朝文章来源:中华文史网点击数:217 更新时间:2007-12-7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比较法学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其一般含义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

与“移植”相近的词语,学者们经常提到的还有借鉴、吸收、模仿、输入、影响、继受、本土化等,有的学者专门对这几个词语作为分析,并把它们都归入法律移植语境中的概念体系[2]。

关于法律能否被移植的讨论,多集中于对法律移植内涵的见解上的分歧,如曾被广为引用的孟德斯鸠的一个论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如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3]常被认为是反对法律移植的经典论述。

实际上,从上术引文中,我们只能看出孟德斯鸠反对的是照抄和直接套用外国的法律而已,并非是对一国借鉴、吸收、改造和利用他国法律的可行性问题做出评价。

按照何勤华教授对法律移植所作的宽泛理解,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史中的一个必然规律,中国从清末至现当代的法律进化运动正是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也不难理解了。

如果说法律“移植”强调一种现象和过程的话,“植入”则是法律移植的客观结果,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吸收和采纳,即植体(被移植的外国法)与受体(内国法)经过融合或改造而趋为一体,也即植体在受体中得以存活。

因为法律移植不一定都是成功的,所以植入不一定就是移植的必然结果。

外国法律要成功移入内国,除了外国法律本身更为进步和先进之外,其与内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整合与协调甚为关键,这与植物的“稼接”以及人体器官的“移植”中的道理大体上是相通的。

从1840年鸦片战争至今,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前苏联的法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都被试用植入中国,但存活的状况都各不相同,有的只存于史料记载,有的存在于文化观念,有的存于现存的制度和司法实践,有的则如一纸空文束之高阁,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不能不考量外国法律的植入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关联。

一、外国法律对中国法律观念的改造给法律文化下一个定义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因为观念层次的东西如同前述“法律移植”的概念一样大多存在争议。

这里借用张中秋教授的定义,即“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和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

”[4]中国的社会是不断发展和变迁着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

法律的滞后性、稳定性和继承性使得它具有保守的一面,因而虽然政治的、经济的巨大动荡必然会使法律文化至少发生一些变化,但不必然是同步的,也不可能是完全断裂的。

外国法律的移植,则是这种变化起到加巨作用。

自鸦片战争以来,外国法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无疑是相当深远的。

而以清末法律改革至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体系的建立,西方法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冲击最为剧烈。

以下选取几方面试论述之。

(一)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催生了人们的法律观念鸦片战争前后,林则徐、魏源等人“开始打开天窗看世界”,翻译和编写了一些介绍西方地理、政治、文化等的书籍,目的是“师夷长技以制夷”。

虽然当时的统治阶级对此并未予以重视,但介绍和引进了西方的一些制度和观念,在当时奉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清王朝统治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洋务运动到1898年“戊戌变法”运动期间,在洋务派的极力主张之下,清政府选送留学生出国,设立同文馆、江南制造总局、大量翻译外国法学者作的法典,促进了中国早期的思想启蒙运动和政治变革。

1901年开始的清末法律改革,正式开始大量仿效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在各个大的法律部门制定了法典,并全面引入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虽大多还来不及施行,清王朝即告崩溃,但西方法治传统也开始浸入中国法学界。

政党制、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审判公开等各种法律观念开始在中国知识界传播[5]。

中国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仿行外国法律,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

特别是在宪政体制上,移植美国制度,纵使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然而民主共和观念已深入人心,使得一切复辟阴谋皆以失败而告终。

诚然,“中国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革命进程,乃是内部因素与外来影响相互作用的历史产物”[6],但很难想象,在清末的法律观念培育和生长时期,如果没有西方法律制度及文化的引入和传播,仅靠国内因素何以能如此迅速地诞生一系列法律和社会变革。

(二)西方法律文化的引进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在清末法律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物首推沈家本。

沈家本作为法理派的首要代表,在主持修律中力贯“融会中西”的修法宗旨,使得清末法律改革虽然是各种力量、因素条件平衡妥协的结果,但客观上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

其一,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其二,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中国古代法律里不曾有的法律概念、术语,如公司、保险、破产、陪审员、律师、检察官、自由心证、审判公开等;其三,引进了一些现代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公开审判、司法独立、区别物权与债权等。

这些为中国的近现代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基本的奠基作用,并且大多数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法学界学者们沿用。

(三)西方法律的植入对人们行为模式的影响清末修订的法律大多并未真正得到实行,但对后来中华民国“六法合体”法律体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铺垫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西方的法律概念和原则继续得到传承;②继续仿效西方,确立了三民主义和王权宪法,并依此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③彻底废除了旧律中的一些不合理制度,如凌迟、枭首等酷刑;④确立了由法典、单行法规、判例和解释构成的法律体系[7]。

⑤从西方广泛引进了一些先进法律制度和原则,如自由心证、无罪推定、公开审制、律师制度等。

虽然在国民党统治下建立的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法西斯主义色彩,但其不再只是停留在人们的观念和书面文字,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了实施。

这使得外国法律真正对中国司法实践及人们根据对实在法的预期而采取的行为模式施加影响。

二、植入的西方法律融入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在法的形成上,中国古代“刑起于兵”,而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从产生之初即是社会妥协的结果;在法的本位上,由于中国古代法律是经由氏族(部落)发展至宗教习惯,最后形成于国家(社会)中,日益集团化,而西方法律从一开始即与个人相联系;在法的文化属性上,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分别体现为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在法的精神上,分别是人治与法治;以及在法律文化价值取向上,分别追求无诉与正义等[8]。

总体上,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比较强调法律的强制、制裁功能,偏重于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并长期实行人治而非法治,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更接近于现代法治社会相比,有些方面的确比较滞后。

然而“法治”并非是仅存于西方国度,而是必须深植于“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传统中国从来就没有“法治”的观念及事实,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中国从来没有作为法治前提的“公民社会”[9]。

从清末法律改革至今的一百多年里,虽然文化深层的冲突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历经艰难曲折,但随着外国法的植入和中国社会内在进步因素的不断积淀,法治的土壤已日渐深厚,甚至西方法律的制度和观念已经被内化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有机元素。

以下择几个要点分析。

(一)西方的市民法伦理与中国的家族法传统在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下,家族法在中国封建时代地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宋朝以后,随着阶级矛盾的不断深化,统治者更加重视通过稳定国家内部的秩序,来巩固国家统治。

宋以后,元、明、清三朝都出现了适用于的家族内的家族法,家长所拥有的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恰是封建小生产经济存在和发展的要求[10]。

而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并将法律作为维护个人权利的手段。

与此相对应的是广为流行的“契约观念”,即市民伦理,强调个人自由、平等和个性解放,甚至认为国家、家庭也是“契约”的产物。

其植入中国之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很快予以致命地摧毁。

一方面是由于西方的民主、自由观念日益深入中国人心,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社会向着市民社会迈进的结果。

正如西方“契约”观念并不一定全部是精华一样,中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也并非都是糟粕。

中国的传统亲属伦理重视亲情、家庭、和谐,强调亲属之间无私的爱和温情,向来为人们所珍视,绝不会断然予以抛弃。

因而,植入中国的市民法伦理,绝不是与中国亲属法观念的彻底决裂,而是吸收其中的平等、自由、民主等进步观念,代替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宗法等级观念。

所以中国的亲属法文化传统已具有不同的内容,建立在既注重人情,又讲究平等的法律文化观念上的其他法律制度也更符合中国的实际。

(二)、西方法律与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清代沿袭历代以来的“诸法合体”的法典偏篆体例,因而主要的法律也只是《大清律例》。

到了清末,内忧外患加上社会发展,旧律的删改和新律的制定已是迫在眉捷。

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二人为修律大臣,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运作,开始修律。

1905年,删除旧律,废除重刑完成。

至1909年,旧律改造过程基本结束。

在修订旧律的过程中,沈家本也开始着手制订新刑法。

1907年编成《修正刑律草案》,引来守旧势力的反驳,并随后出现了著名的“礼法之争”。

沈家本等欲大量吸收西方国家最新刑法理论,这一思想主要体现于《大清新刑律》中。

因为它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体现修律者采用西方近代刑法原则与制度的极大努力。

形式上分总则与分则两编,采用编、章、条的编撰体制,其篇章排列不再以原六部职掌为顺序,完全是现代刑法典的结构;内容上,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主要新刑罚体系,实行罚刑法定主义,酌减死刑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需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虽然从这部法典颁布到清朝灭亡前后不过9个月,已足显沈家本等人移植外国法律的努力。

但由于守旧势力的反对,在当时还难以真正植入中国的法律体系,却对以后中国刑法的发展却有至为深远的影响。

随后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即为例证。

除了近代刑法典的制定外,近代民法与商法、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近代行政法等也在清末修律中相继产生。

虽大多未及正式颁行,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已深深地植入人们的观念,近代中国法律体系也由此开始形成。

三、如何继承和改造传统——关于法律本土化的几点反思法律的生成方式无外乎两种:一是完全依靠本地区、本民族的自发培育,即完全建立在“本土资源”上的法律;二是法律移植。

无论是哪种,都不可能忽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自发生长的法律如果不关注别国法律的进展,不借鉴一切有用的制度文明,必将走向保守和落后;移植的法律如果不注重结合本国国情加以重塑和改造,则必将与现实脱节,至多停留于纸上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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