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构造法治社会,需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本文从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阐述了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提出了一些在现代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
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还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对它的态度应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一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与冲突“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
”③它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特色。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文化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要想系统地阐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篇文章所能涵盖,更不是本文作者所能胜任的。
因此,本文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择其重点,加以论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一)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法律是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
每当遇到纠纷与冲突时,古代百姓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而且,“无讼即德”。
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
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
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
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
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
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
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
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三、影响
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影响深远。这一制度不仅规范了司法官的职务行为, 保障了司法公正和维护了社会秩序,还对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例如,现代中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就是在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 而来的。此外,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中的一些思想和理念,如“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等也被现代中国司法制度所采纳。
汉朝时期,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实行“察举制度”,通 过选拔有才能的人才担任地方官员和司法官,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汉朝还实行了“录囚制度”,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定期对下级官员进行 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此外,汉朝还设立了“廷尉”机构,负责审理 刑事案件和监督司法官的职务行为。
总之,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历史现象。虽然其存在一些问题 和缺陷,但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 训,不断完善现代司法制度,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权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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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缺陷
虽然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但其缺陷也 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口供,很可能会导致犯罪嫌 疑人被错判或者冤枉。其次,刑讯逼供往往会伤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心理, 甚至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最后,刑讯逼供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公正性和 权威性,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
二、发展
秦朝时期,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秦 始皇实行“以法为工具管理国家”的政策,将法律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手段。 同时,秦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御史台,负责监督和考核司法官的职务行为。 如果发现司法官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遏 制了秦朝时期的贪污腐败现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析【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
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和谐人情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
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
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
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
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
“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
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完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从秦代至清代,中国朝代更替,但是古代的法律文化却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精华与糟粕也十分明显。
在汉武帝的儒家文化改革后,儒家不仅成为正统思想,而且儒家更是融合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外儒内法的现象。
因此对于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儒家思想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封建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维护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也显而易见.有以下的主要几点一、只强调下级对上级的义务,而不强调下级拥有的权利。
这不可不归功于儒家思想在宋明时期的绝对化。
理学家们强调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纲五常只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这成为统治阶级在立法时的思想指导.二、妇女的权利极少,地位低下。
三、重农抑商,商人地位低下。
这个思想从商鞅变法开始就有.在当时重农抑商是有好处的,有利于提高生产力,强大国家.然而在之后,儒家成为正统思想后,强调“义"大于“利",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把商人的地位贬低也可以理解了。
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在明清的资本主义萌芽时期阻碍了中国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而落后世界。
四、禁锢思想,言论不自由。
这个对中国的打击也十分巨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却导致了,中国文化发展缓慢,读书人迂腐,教条,阻碍了社会发展。
然而,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并不是一无是处,其也有其精华之处.一、儒家思想强调“民本”,因此在各个王朝的立法,总会有这样的思想引导,认为民众安居乐业,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国家才能长久稳定,而关心百姓、注重民生成为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打上了“民本”的烙印,具有了人文主义的特色。
二、虽然强调“义”的儒家思想在中国近代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但是,却有其积极的一面。
义是礼的重要内涵。
义作为社会的道德规范,使整个社会秩序井然,从而避免了因为事断于法的追名逐利而引起的社会道德沦丧,秩序的破坏。
法律史与法律文化传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承
法律史与法律文化传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承法律史与法律文化传统: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是经历了漫长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的产物。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承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律史与法律文化传统,并分析其对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的重要性。
一、法律史的概述法律史是研究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的学科。
通过研究法律史,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起源、演化和变革,并从中寻找到法律的规律和普遍性。
古代法律源于各种社会形态和文化传统,并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演进。
例如,古代的宗教和贵族法律以及现代社会的民法、刑法等都是法律发展的一部分。
此外,法律史还包括了各个时期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传承,例如古罗马法、英国普通法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发展。
通过对法律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二、法律文化传统的意义法律文化传统是指在特定社会和文化环境中,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形成与发展的过程。
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反映了特定社会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运用。
法律文化传统是法律的内在基础和精神支撑,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文化传统在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决定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
例如,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强调了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念,并体现在中国的礼法律法中。
同时,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注重案例和先例,体现了其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注。
法律文化传统不仅为法律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石,也影响了法律实践和解释。
其次,法律文化传统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而法律文化传统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框架和方法。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公权力和私权利
然 ,同级权 力机 关之 间也 有相 应 的分 _ 、也 有监 察 制 度 , [ 但是这 都是 为控 制官僚 管 理权 而设 置 的 ,只是 针对 官僚 的
监察 。权力 不断 向上 级服从 ,权 力 的监督 是单 向 的 ,权 力 机构之 间缺 乏相 应 的监督 与制衡 。使 得权 力关 系无 法形 成
这奠 定 了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基 础 。 礼 法 融 合 后 的 “ ” 法 ,其基 本特 征 就 是 暴 力 ,法 就 是惩 罚 。传 统 法 律 文 化过 分强 调法 的刑 罚功 能 ,忽 视其 防患 功 能 ,道 德在 防患
功能 中充 当 了中流砥 柱 。 “ 德 具 有较 强 的规 范作 用 ,成 道 为调 整社会 的主要 手段 ,而法 律 只是次 要手 段 ,是道 德 的
律文化。
2 公 法 文化 的具 体表 现
21 重 视 刑罚 ,法律 的工 具性 . “ ” 本 质 上 以 家 族 本 位 为 价 值 取 向 ,漠 视 个 人 权 礼
利 。唐律 的 出 现 ,标 志 着 “ ” 与 “ ” 融 合 的 完 成 , 礼 法
掌控 ,成 为维护 其统 治秩 序 的工具 。法律 详尽 地规 定 了人
3 公法 文化 中的公权 力
中 国古 代政 权采 取 中央集 权 的君主 专制 政体 ,君 主具 有绝对 的权 力 。君 主之 下每一 个统 治机 构 的长官在 自己 的 职权 范 围内也拥 有绝 对 的权力 ,这 种模式 被不 断地 向下 复
制 ,直至 到权力 的最 底层 。法 律 由皇帝 为代 表 的统 治集 团
域. 。因此 以维 护公权 力 ( 权 ) 为 目的 的 法 律 只可 能 是 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及评价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
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
一般称之为“周礼”。
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5 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
”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
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
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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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 中国文明是在一种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又长期按着自己的文化逻辑和历史规律独立地发展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明模式。 自先秦以迄晚清,其间虽有异民族入侵,或异文化进入“中国”的情形,但中国始终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所构成悠久而持续不断的文明。 所有中国历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 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谓的革命。 在法律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征:1.家族主义传统父系制家族之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 古代的家族为一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 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的文化和社会意义。 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 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 同时,家族的伦理也被转化为政治的伦理。 人们从家族伦理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 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 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皇帝及其家族是这样,一般人及其家族也是一样。 家族的兴衰必然影响其成员,而家庭成员地位的升降反过来又影响家族。 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 2.伦理本位传统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文化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 随意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 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 是关系,皆 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 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 无怪乎梁漱溟说:“中国法律早发达到极其精详地步。 ……但各国法典所致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 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 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 明乎此,则对于物权债权之轻忽从略,自是当然。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政治为“伦理的政治”,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 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 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 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 中国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 “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 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 ”——梁漱溟。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 这种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 3.礼治和德治主义传统在古人看来,从为人、行事到治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礼。 古代的礼与古代的身份等级秩序是相适应的,其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就是定尊卑贵贱之序,维护纲纪伦常之道。 礼不但确认、维护社会差异与等级,而且本身也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 礼与德,一个为外在规范,一个为内在的义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德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二是统治者要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三是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施行“仁政”。 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得以民为本,制民之产,爱惜民力。 4.大一统的传统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经常这样表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从其实际作用来看,大一统观念往往成为尊王攘夷的旗帜,成为皇权至上与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观念基础。 中国古代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分权。 各种职位之间虽然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但这种制约和监督的目的是便于君主驾驭文武百官。 5.规范合一传统这种传统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礼法合一”。 这不仅表现在礼与法在基本内容、价值取向和精神上的一致,而且也表现在礼与法在外在形式上无明显的界限。 这种规范混沌不分的格局在国家制定法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格局。 由于公私生活不分,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于是便形成了立法上诸法合体的局面。 古代人所向往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伦理为主导、各种社会规范综合为治而形成的天下“太平”或“大同”的社会局面。 这便最终导致一个以道德仁义为首,而至定名分、职守的礼,在至定是非、赏罚的法度,最后归于等级分明、各得其所的大治局面的出现。 (二)法典的刑事化分析完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开篇所提的问题就不难找到答案了。 先看看刑法吧。 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刑即法,法即律。 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刑法是有所不同的。 现代法学认为,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功能主要在教育(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罚(制裁犯罪);而中国传统思维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这是因为,法即刑,刑即杀。 杀戮的目的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报复。 中国传统法律的性质被刑罚化了。 中国传统法律成为独具特设的刑事性法律,表现为发达的公法文化,这一点并不难理解。 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国的法律最初主要形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主要表现为刑,也主要是用来对付和制裁野蛮的异族人的。 这种独特的历史起源对后人的思维定势有着既定的深刻影响,人们总是习惯地视法为刑,也总是习惯的将刑与野蛮以及和野蛮有关的下等人、未受教育者、不顺礼教者、心术不正者等凡均可统称为品性不良(性恶)的小人联系在一起。 但思想家们由于受到时代、身份和知识的限制,对此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和认识,只是依据事物的现象和主观印象得出相应的法律观和犯罪观。 而这种非科学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二千余年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 (三)民法的刑法性再看看民法吧。 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权利主体(公民和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一定的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有几个要素:(1)只有公民或法人才能成为权利主体;(2)权利主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3)调整的内容是财产关系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4)处罚的方法和手段不同于刑法,一般采取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不使用徒、流、仗、杀之类的刑事手段。 以此来对照检讨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专门调整财产以及和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如果它们不是民法又是什么呢?从内容上看,他们都是民事性的,但从性质上说,它们又都不是民法。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了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契约主要是借贷和买卖。 违反契约规定,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刑罚的制裁,即所谓:“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此外,因买卖或租赁而发生的契约纠纷,最终也是以刑罚手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