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十二.doc
法律硕士历年主观题整理

非法学法学2015 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简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涵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2.简述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3.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形式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1.试论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试论物权的保护1.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2014 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4.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1.简述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2.简述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3.简述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2.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简述离婚与撤销婚姻的区别1.试论刑罚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试论民法的性质1.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3.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主要内容2013 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2简述诽谤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2.简述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4.简述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区别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1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2简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及其表现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2.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1.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简述我国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2012 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1.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2.简述我国宪法中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2.简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试论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2.试论合同的相对性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2.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2011 1.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2.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诚实守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4.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1.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3.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4.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2.试论情势变更原则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2.简述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征3.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010 1.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2.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4.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及其意义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3.简述婚姻的效力4.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2.简述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3.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009 1.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2.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4.简述保证的含义和特征5.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8 1.简述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简述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3.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4.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5.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6.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7.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7 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中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2.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3.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4.简述遗赠与遗赠继承的区别5.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7.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6 1.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2.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3.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4.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5.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6.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7.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法律硕士综合课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单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2013年真题)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职权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 )。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自治条例D.单行条例正确答案:C解析:自治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可见,选C项。
在我国,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知识模块:国家基本制度2.(2015年真题)根据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的立法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B.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长官只对特别行政区负责C.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D.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正确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也有相应规定。
可见,A项表述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43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第45条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doc

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下)-fashuo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6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A、父母之命,婚妁之言B、六礼C、七出、三不去D、同姓不婚【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
答案是ABCD。
西周的婚姻制度发展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
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
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2、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律B、编例C、封诊式D、格【答案】A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
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
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一套精选试题及解析第2页-fashuo.doc

第1页:一、填空题第2页:二、判断题第3页:三、单项选择题第4页:多项选择题第5页:名词解释第6页:简答题第7页:分析题二、判断题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
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
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二套精选试题及解析第2页.doc

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ﻪﻭﻭ简答题ﻭﻪﻪ《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ﻭﻭﻪ【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
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
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
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
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ﻪﻭﻪ【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
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ﻭﻪﻪﻭ【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ﻭﻭﻭ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简答题第3页:判断题第4页:判断分析题第5页:简答题ﻭﻭ判断题ﻪﻪﻭ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是没落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挽救其统治的重大措施。
ﻪﻭﻪﻭ【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案是错。
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不向外公布,以便能随意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威。
到春秋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壮大,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财产,并进一步扩大其政治上的权利。
20XX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精选试题及答案解析(一)第2页.doc

第1页:单项选择题第2页:多项选择题;简答;分析题第3页:精选试题参考答案及
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变化包
括
A.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B.登闻鼓直诉制度建立
C.死刑复奏制度确立
D.法律上禁止刑讯逼供
2.关于宋朝的行政立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注重官员的考核工作
B.成立枢密院,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一部分
C.设立提点刑狱司
D.州一级行政机构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3.明朝的会审制度有
A.九卿圆审
B.会官审录
C.朝审
D.大审
4.下列关于清末改革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
正确的有
A.诉讼程序上实行三级三审制
B.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C.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D.吸收了西方国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
三、简答题:
简述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四、分析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
答问题。
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法律硕士综合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2014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列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官不得对该规则进行解释B.抢夺、窃取个人所有的档案的,可以参照本条定罪量刑C.从本条的文义上看,只抢夺而不窃取档案的,同样适用本条D.该规则虽然只针对抢夺、窃取档案的行为,但仍然提供规范指引正确答案:C,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该规则中“抢夺、窃取”等具体含义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A选项错误。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得类推适用,抢夺、窃取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不能参照本条定罪量刑,B选项错误。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犯抢夺和窃取之一的就构成本罪,C选项正确。
该规则虽然只针对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但仍然提供规范指引,D选项正确。
知识模块:法理学2.(2012年多选49)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的有( )。
A.《法律援助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我国加人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正确答案:A,B,C,D解析:《法律援助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利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i《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可见,备选项都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应全选。
知识模块:法理学3.(2012年多选5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表现有( )。
A.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B.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C.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D.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正确答案:A,B,C,D解析: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体现在对法的最高效力和对人的最高效力两个方面。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一、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礼正面积极,禁于将然之前;刑为惩罚,禁于将然之后;失礼入刑相互为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不能享受礼,刑罚主要是针对庶人,贵族可以宽宥二、简述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内容:盗:侵犯财产权;贼: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囚:囚禁和审判;捕:追捕;杂:其他;具:从轻从重特点:内容:惩治盗贼,反对旧贵族等级特权,体现了重刑主义;体例上:出现了类型刑法总则的《具》历史地位:第一步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有重要历史地位,被秦汉继承三、简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文帝废肉刑: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改为笞三百;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又趾改为弃市景帝改革刑制:将笞三百改为笞一百;将笞五百改为笞二百;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和行刑过程不得换人历史意义:拉开了从肉刑奴隶制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演变的序幕,为封建制五刑奠定基础四、简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和“礼法并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在刑罚适用上:恤刑、上请、亲亲相隐司法制度上:录囚:复核、平反冤狱,体现仁政;春秋决狱: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依据;秋冬行刑:合乎天意、不违农时,儒家思想在刑罚执行上的体现五、简述战国至唐代基本法典总则的完善1.法经中的《具法》类似总则;2.商鞅改法为律称《具律》;汉代《九章律》后增户兴厩,使之不在首尾3.《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置于篇首完善了法典总则;《晋律》在《刑名律》后设《法例律》,将《刑名》和《法例》共同作为法典总则4.《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5.唐代确立了《名例律》为统帅,11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系六、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的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三纲五常;科条简要刑罚适中:12篇502条;用刑持平:刑罚比较轻,死流行少;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的历史地位:是最早、最完整的传统法典,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为东亚如日本朝鲜越南产生重大影响七、简述《宋刑统》的特点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宋刑统:在编纂上采取“刑统”的方法,即律下按性质分门,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敇令格式宋刑统是第一部刊印颁布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基本法,终宋之世八、简述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对象突出加重: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强盗、窃盗、抢夺等侵害财产以及管理贪赃受贿减轻:不孝、子孙违反教令等触犯礼教、典礼的犯罪九、简述清朝的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审核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五种情况:情实:执行;缓决:减刑;可矜:死可减为徒流;可疑:再审;留养存祀:改判重杖,皇帝裁决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趋于完备的标志,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宣扬了统治阶级的仁政德治十、简述《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特点体例变化: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厉户礼兵刑工分的六律条目,分30门民刑分离:对继承、婚姻、田宅、钱债等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删除残酷刑罚:删除枭首、戮尸、凌迟等酷刑和缘坐制度,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主刑改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增加新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私铸银元、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十一、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内容特点体例变化:体例上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适用范围;分则以罪名为章名,规定了犯罪的构成和法定量刑幅度确定近代刑罚体系:采用近代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五种,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了十恶、八议、官当等,采用既遂、未遂、假释、正当防卫等法律用语调整了部分罪名,谋反罪改为内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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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朝特有的审判原则“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断狱必先根据犯罪事实,判断犯罪者的心里状态或目的动机。
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的,即使犯罪未遂也应当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以重刑;如果目的、动机纯正,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发落。
以此断案,不时有超出律外来定罪的。
(3)该段文字说明,以《春秋》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使得判决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此断案的目的就是正名分、尊王室、
诛乱臣贼子、提倡宗法等级,其基本精神就在于“论心定罪”不过这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也起到了补充作用。
2
试题:《唐律疏议·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
以刃及故杀人者,斩。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和“过失杀”的规定。
“过失杀”属于“七杀”之一,所谓“七杀”,是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斗殴杀人的,处绞刑。
凡是用兵刃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
各类过失杀人、商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具体情况为根据,允许以铜赎罪(即耳目所不能顾及的,思虑考虑不到造成伤害的;共同举重物而力量不够造成伤害的,以及失足跌到或者击打禽兽导致的死伤等,都属于过失杀)。
(3)
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这体现了唐朝对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
(4)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而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所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等),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
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
(5)唐律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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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
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
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
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
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的,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
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
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罪,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不仅区分了情形,这对于官吏因公执法和调动官吏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此外,官当制度使得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从而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利及于己手。
(4)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
同时,按照唐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也表明,官当的实施不能影响到封建统治秩
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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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骂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
其他犯罪均不论处。
年龄在90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处刑。
(3)唐朝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用刑宽缓持平的特点,也体现了唐朝法制的开明。
因此,该原则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
(4)唐朝关于该
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朝法律的完善和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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