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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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⒈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管理技术,提高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企业。
⒉术语和定义⑴成品油: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等。
⑵成品油零售企业:指经营成品油零售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车队等。
⑶安全管理:指成品油零售企业采取的各项措施,确保成品油零售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危险情况。
⑷管理信息系统:指成品油零售企业采用的信息系统,用于管理业务数据、流程和各项业务指标。
⒊组织管理⑴企业架构⒊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⒊⑵各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指导成品油零售业务。
⑵人员管理⒊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⒊⑵所有员工都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成品油零售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⑶设备管理⒊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定期对加油站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影响正常运营。
⒊⑵所有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操作和维护。
⒋销售管理⑴产品质量监控⒋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保证销售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⒋⑵需要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控记录。
⑵价格管理⒋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⒋⑵价格变动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在加油站明显位置公示。
⑶销售记录管理⒋⑴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管理制度,记录销售数量、金额等相关信息。
⒋⑵销售记录应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便于统计和分析。
⒌安全管理⑴设备安全⒌⑴加油站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⒌⑵加油枪、加油机等设备应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消防安全⒌⑴加油站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⒌⑵加油站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达到标准,以下是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
1. 法律遵守和政策执行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燃油质量管理、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必须执行政府相关政策,确保安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
2. 安全责任落实成品油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并将其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主要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组织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必要时,可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组织会议,讨论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4.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和行为规范。
岗位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技能,熟悉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5. 安全教育和培训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帮助员工熟悉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
6. 安全设施和装备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消防设备、泄漏监测设备等。
设施和装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7. 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措施和责任人。
应开展定期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同时,要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8. 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9. 安全监督和检查成品油经营单位要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全省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成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的管理技术,确保企业的运营安全、环保合规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二、企业宗旨和核心价值观2.1 企业宗旨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宗旨是向客户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石油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秉承诚信、责任、共赢的经营理念。
2.2 核心价值观2.2.1 诚信: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2.2 安全:确保油品质量安全,加强站点安全管理,保障客户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2.3 环保: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资源。
三、组织结构和责任3.1 组织结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责关系,并定期进行优化调整。
3.2 责任3.2.1 企业领导应确保并推动整个企业的管理技术规范的落实,并对其质量和效果负责。
3.2.2 各部门负责人应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
四、人员管理4.1 招聘与培训4.1.1 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人员招聘,确保人员的资质合格。
4.1.2 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为员工提供相关岗位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
4.2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2.1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要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4.2.2 员工应保守企业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五、设备管理5.1 设备保养与维修5.1.1 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
5.1.2 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并向企业管理层报告故障情况。
5.2 设备更新与升级5.2.1 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性能,提出设备更新和升级方案。
5.2.2 设备更新和升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六、环境管理6.1 废弃物管理6.1.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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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编号:SB/T10390—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的术语定义、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加油站建设、经营和市场信用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2002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成品油refined oil product本标准所包含的成品油是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调和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油品,包括汽油、柴油及各种润滑油。
3.2 成品油零售企业retail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3 加油站service station指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
3.4 水上加油站marine fuelling station指具有收发、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加油站或加油船。
3.5 农村加油网点rural fuelling station指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零售网点。
3.6 石油制品oil product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调和所得到的成品油和其他石油产品。
3.7 QHSE管理体系QHSE management system指在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
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 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4.1 具备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2 具备符合所在地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4.3 经营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4 经营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4.5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6 符合国家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安全、消防、环保的有关规定。
4.7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4.8 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 加油站建设管理5.1 加油站设置5.1.1 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5.1.1.1 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
5.1.1.2 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5.1.1.3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km。
5.1.2 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
5.1.3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的规定。
5.1.4 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应按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5.2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5.2.1 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2.2 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5.2.3 加油站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当地建设、劳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2.4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
5.2.5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3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5.3.1 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5.3.2 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应当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经过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定合格。
5.3.3 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m -50m 。
5.3.4 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5.3.5 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
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5.3.6 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5.3.7 加油站可设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
站内建筑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5.4 环境保护5.4.1 加油站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5.4.2 油罐车卸油应当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5.4.3 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5.4.4 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5.4.5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5.4.6 加油站内绿化不得种植油性植物,绿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 经营管理6.1 营销管理6.1.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6.1.2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6.1.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油品。
6.1.4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6.1.5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6.1.6 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6.1.7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2 价格管理6.2.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
6.2.2 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6.3 计量管理6.3.1 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6.3.2 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金属罐和标准容器等。
6.3.4 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遵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投产前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
6.3.6 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质量管理6.4.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它石油制品。
6.4.2 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符合《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要求,按油品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
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6.4.3 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6.4.4 加油站应对卧式金属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
6.4.5 加油站应承担成品油站内储存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责任。
6.5 财务管理6.5.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6.5.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加油站应当在其管理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6.5.3 加油站宜安置投币式保险箱,并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5.4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6.5.5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5.6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 安全管理6.6.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6.2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6.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对加油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6.6.4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6.5 加油站应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6.6.6 加油站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6.6.7 加油站应建立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QHSE管理。
6.7 环境保护管理6.7.1 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
6.7.2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