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北京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规定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翻盖房屋建设规定:。
一、宅基地翻盖房屋建筑面积:翻盖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筑的3倍(含3倍);主体建筑局部改建不超过2倍。
二、宅基地翻盖房屋设计标准:
1、建筑物垂直立面和横断面尺寸、比例、入口出口等基本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确定;
2、房屋高度不得大于所属小区内最高建筑物所允许的最大层数;
3、翻盖房屋的抗震设计和防护要求应符合《地震建筑设计规范》;
4、防火、可燃物品储存、室内照明、通风及空气净化等。
三、宅基地翻盖房屋材料:装修材料和施工质量和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宅基地翻盖房屋绿化:应保证占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建设面积的25%,实现“建一绿一”的景观标准,绿化植物应保证生物多样性,符合本地环境的景观标准。
五、宅基地翻盖房屋设施:需依据居住人口数量设置洗手间、厨房和卫生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
六、宅基地翻盖房屋安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准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火灾发生。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12-03【生效日期】198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
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农村建房必须节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四条第四条郊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村民的各种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证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使用证。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依法征用和村镇建设规划需要外,长期不变。
农村建房用地不得买卖、出租,也不得变相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建房用地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的占地一律无效。
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六条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应按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确定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乡镇企业事业、公用设施、绿化、场院、道路等用地,各项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密云区宅基地翻盖房屋审批流程和条件

密云区宅基地翻盖房屋审批流程和条件《密云区宅基地翻盖房屋审批流程和条件》在密云区有个老王家,他家的房子那可是有些年头了。
屋顶时不时漏雨,墙上的泥坯也掉了好几块。
老王就寻思着把这老房子翻盖一下,可他一打听,这事儿没他想的那么简单,可不是拿着锄头就直接能开工的。
这就引出了我们密云区宅基地翻盖房屋审批流程和条件这件事儿。
首先呢,咱们说说审批流程。
老王第一步就得向村里提出书面申请。
这个书面申请可得写仔细喽,得写明翻盖房子的原因,是像他家这样年久失修,还是想改善居住条件啥的。
村里收到申请后,就会开始初步审核。
这时候村里的干部们就会忙乎起来啦。
小张是村里负责这事儿的小年轻,他就拿着老王的申请,一边去老王家实地查看情况,一边还打趣说:“王叔啊,您这房子确实该修修了,不过咱得按流程来。
”初步查看完后,如果符合基本情况,那就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这会议上大家就开始讨论老王翻盖房子的事儿。
什么位置啊,会不会影响到其他邻居之类的。
要是大家都觉着没啥问题,村里就会把这申请往乡镇里报。
这时候乡镇里有关部门就要正式开始审查啦,什么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都会涉及到。
他们会查看翻盖房屋的设计图(对啦,老王还得事先找专业人士画个设计图呢),看是不是符合乡镇的整体规划要求。
如果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就会打回让老王修改。
这中间老王可没少跑,一会儿到镇上去解释为啥要这么改房屋结构,一会儿又得回去调整设计。
等乡镇审核通过了,那也还没结束呢。
还得报到密云区的相关部门做最后的批准。
整个流程就是这么一环扣一环,可马虎不得。
说完流程,再说说审批条件。
这宅基地可是有讲究的,老王的宅基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就好比老李,他家里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盖了新房,就不能又找块地再盖。
还有,如果这宅基地之前存在什么纠纷啊,得先把纠纷解决了才能申请翻盖。
比如说老赵家,和邻居因为宅基地的边界有矛盾,那得先协调清楚边界,有正式的协议之后,才有可能进行房屋翻盖的审批。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密政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管控第三章分类落实户有所居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五章宅基地申请、审批第六章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第七章加强宅基地及建房规范管理第八章加强监管,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第九章稳慎处理历史问题第十章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第十一章加强组织保障第十二章附则密云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5号令)有关要求,结合密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密云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房屋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宅基地外的建设审批及违法处置不在本办法范畴。
第三条凡在本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及建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引领管控第四条村庄规划是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有哪些?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什么时候出台?下文就等小编为你一一解答吧!北京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年底出台昨天,市国土局局长魏成林透露,在完成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面启动本市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支持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
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力争年底前出台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一系列政策及程序办法。
对于“宅基地换房”一事,魏成林表示这种提法并不准确,真正的含义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
目前,试点地点还没确定。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新规:超占宅基地登记分类处理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南方农村报讯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为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
宅基地统一配”身份证”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
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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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
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
各相关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应当是无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3.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4.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二、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四)明确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一是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二是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四是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依法规范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乡镇政府下达宅基地批复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钉桩放线。
三、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
(七)加强建房设计管控。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