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
好意搭乘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又称搭顺风车,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为感谢、帮助、友情等非商业目的,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好意搭乘现象日益普遍,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和事故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5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搭载同事李某、王某和赵某前往某地。
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张某操作失误,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王某和赵某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王某和赵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好意搭乘,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由此可见,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属于紧急避险,其核心在于“非商业目的”。
2. 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为感谢、帮助、友情等非商业目的,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搭载李某、王某和赵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但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3. 好意搭乘责任的认定标准在好意搭乘中,判断驾驶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如果驾驶人的过错程度较大,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事故是由于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搭乘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搭乘人的过错程度较大,如强行要求驾驶人改变行驶路线等,则可能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四、案例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搭载李某、王某和赵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搭乘,但其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案情摘要
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到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同意,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与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受伤。
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及时救助,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98000元,乙承担30%,即42000元。
二审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91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
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以驾驶人致同乘人损害为中心

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以驾驶人致同乘人损害为中心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很多涉及到了好意同乘致损的情况。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为了照顾同行的乘客,无论是自主上车还是搭便车,均可视为好意同乘。
然而,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乘客受伤,将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以驾驶人致同乘人损害为中心,探讨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
首先,驾驶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乘客搭乘的安全负责,不得因为过于照顾乘客而造成交通事故。
因此,一旦发生好意同乘致损情况,驾驶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其次,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驾驶人应根据乘客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对于轻伤或者严重程度不明显的损伤,可以根据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等进行计算;对于严重伤害或者残疾,最终的赔偿金额会更高。
此外,如果乘客因此失去生命,驾驶人还需要向其家属进行抚慰金的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几个案例。
近日,江苏连云港市区一辆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冲出马路,撞向了路边的大树,车上的两名乘客不幸身亡。
经调查发现,该出租车司机虽然照顾乘客,但由于驾驶技术不够熟练,导致时速过快,最终造成了悲剧。
另外,2018年,河北玉田县一名小轿车司机在高速上开车时与同行的好友争吵,情绪失控后车辆翻车,造成其中的一名同行乘客死亡,最终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
还有一位郑州的出租车司机,由于疏忽大意,将车辆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造成车内的一名乘客重伤,最终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元。
综上所述,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于驾驶人而言,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提高驾驶技术,确保乘客的安全。
如果发生好意同乘致损的情况,驾驶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引以为戒,加强对驾驶行为的自我监督和约束。
此外,对于乘客而言,也需要加强对个人安全的意识和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人们的出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其中搭车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
有些人在搭车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他人的帮助,这时候如果有人以好意同乘的方式帮助了他人,但在搭车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的问题。
对于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好意同乘中的搭乘人受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看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在好意搭乘中遭受伤害,要看其自身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
如果搭车人在过程中明知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却还是选择搭乘,或者在搭车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这时候受害人的过错可能会成为影响其获得赔偿的一项因素。
好意同乘中的搭乘人受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看搭车时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好意搭乘应当是一种互助和分享的行为,但如果搭车人在搭乘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过分行为,导致造成他人的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搭车人在搭乘过程中故意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那么搭车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中的搭乘人受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看搭车人是否具备搭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好意同乘中,如果搭车人属于上述情况,那么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有可能需要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对于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需要看帮助者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如果好意同乘的帮助者在搭乘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导致搭乘人受到损失,那么帮助者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帮助者在同乘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勤勉的义务,避免因自身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害。
在实际的生活中,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可能会涉及到很多细节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好意同乘法律分析及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对好意同乘的法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分析1. 好意同乘的定义好意同乘,是指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不具有运输服务的性质。
2.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1)好意同乘属于无偿合同关系。
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无偿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2)好意同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同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3.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在好意同乘中,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若因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干扰车辆驾驶,不得要求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交通规则。
若搭乘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搭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好意同乘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车辆所有人因过失导致搭乘人受伤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搭载乙、丙二人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乙、丙受伤。
经鉴定,乙、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赔偿乙、丙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案例二:搭乘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搭载乙回家,途中乙在车内吸烟,干扰了甲的驾驶。
甲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乙受伤。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乙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好意同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同乘,是指车主基于友情、亲情、同事关系等非商业目的,允许他人免费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好意同乘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在好意同乘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好意同乘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情简介:某日,王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其朋友张某、李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王某将车驶入路边,导致车辆侧翻,张某、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1.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因此,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主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是车辆的使用人,因此,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某应承担张某、李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三、案例二:好意同乘中的车辆损失赔偿案情简介:某日,赵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其同事陈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赵某将车驶入路边,导致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要求赵某承担车辆损失赔偿。
分析:1. 好意同乘中的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在好意同乘中,车主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车主对搭乘人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属于第三人过错。
因此,赵某应自行承担车辆损失赔偿。
四、案例三: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案情简介:某日,钱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其朋友孙某回家。
好意搭乘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好意搭乘,即非营业性的免费搭乘,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善意施惠,允许他方免费搭乘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出行频率的增加,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多,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探讨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张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同事李某前往市里办事。
途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张某紧急将李某送往医院。
然而,由于救治不及时,李某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好意搭乘的定义及法律性质好意搭乘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善意施惠,允许他方免费搭乘的行为。
在好意搭乘中,搭乘人无需支付报酬,而提供搭乘的一方也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好意搭乘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为无偿、无因管理。
2. 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1)提供搭乘的一方在好意搭乘中,提供搭乘的一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提供搭乘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搭乘人搭乘人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搭乘人违反注意义务,导致自身遭受损害,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张某已尽到救助义务,因此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3)其他相关方在好意搭乘中,如果存在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则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突发心脏病,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因此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三、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提供搭乘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搭乘人,虽然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张某的救助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好意搭乘中,各方当事人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
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
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
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对从事高危作业的人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
机动车理应为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此条款,驾驶机动车的车主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此外,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上的人、物安全负有相当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好意同乘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
这种赔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应在受害人受损数额的二分之一。
而且受害人的损失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好意同乘就是⽆偿搭便车,搭顺风车的⾏为,这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之间是⾮常常见的。
但有时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对同乘⼈造成损害也应当进⾏处理。
那么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故意或者有重⼤过失就不能减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 ⾮营运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偿搭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1、⽬的⽅⾯。
就⽬的⽽⾔,保有⼈有⾃⼰的⽬的,搭乘⼈也有⾃⼰的⽬的,⼀般情况下,两者的⽬的是不同的。
但是,在⽇常⽣活中,⼴泛存在为了相同⽬的⽽同乘的情况,如双⽅结伴旅游、履⾏共同事务等。
⽬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
2、费⽤⽅⾯。
善意同乘是⽆偿的,但不是所有的⽆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如⽆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的车辆。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责任基础上减轻。
当然如果司机是故意或者有重⼤过失造成事故的就不能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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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是指非营业性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免费搭乘的行为。
在我国,好意搭乘作为一种互助行为,长期以来被社会所提倡。
然而,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好意搭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张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在市区内行驶。
途中,李某拦车要求搭乘。
张某考虑到李某着急赶路,便同意了李某的好意搭乘。
行驶过程中,由于张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一棵大树,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以好意搭乘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作为好意搭乘的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无偿的帮工,受帮工人因帮工行为受到损害的,帮工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由此可见,好意搭乘属于无偿帮工的范畴。
虽然好意搭乘不具有合同关系,但受助人(搭乘人)对好意搭乘的行为人(车主)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
2. 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好意搭乘的免责条件虽然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若能证明事故发生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案件处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张某是善意搭乘行为,且事故发生时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法院酌情减轻了张某的责任。
最终,张某被判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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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作者:黄凯凯海梅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摘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是助人为乐的道德体现,但在同乘过程之中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却引发了众多争论。
通过分析好意同乘的性质和特征,可以发现其归责原则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当前的机动车保险制度做出反思和完善。
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保险制度作者简介:黄凯凯、海梅琴,兰州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4-02由于当前私家车辆的使用越来越广,造成了较大程度的交通拥挤、能源短缺、汽车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之下,好意同乘现象显然具有其存在的相当空间和积极意义。
部分地区为缓解交通压力而倡导私家车主单双号分日行驶,也使得好意同乘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为大众所接受。
与此同时,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也愈加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好意同乘中出现交通事故责任时,其责任如何分配成为一大争论话题。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与特征好意同乘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又称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车辆的相关权利人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管理人都属于相关权利人。
一般来讲好意同乘大致有以下特征:1.搭乘人仅因顺路才出现了“同乘”的现象,机动车本身非为同乘人之目的而行驶。
但出于善意而将搭乘人送于计划之外的目的地却未偏离原本路线的仍属好意同乘。
2.搭乘人应当经车辆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而搭乘,否则为强行乘坐行为而非好意同乘。
3.好意同乘应是无偿的,但是车辆本身如为专门迎运特定人(群)的,虽为无偿,亦非好意同乘。
另外,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免费搭车或者支付部分费用的搭车。
即虽付以少量成本费用,仍属好意同乘。
此处少量成本费用,是指明显低于客运合同中乘坐同类车辆应付费用,亦应低于汽车运行成本。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欲合理划分好意同乘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须首先确定好意同乘的性质。
在我国,针对这一问题实际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合同关系说认为,好意同乘实际为一种客运合同关系。
合同修正说虽不认为好意同乘为客运合同关系,却主张类推适用其相关规定。
好意施惠说则认为其为好意施惠关系,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享有请求权。
衡量之下,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
因为好意同乘之中,同乘人虽因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而无偿搭车,但双方之间未形成意思表示,只是基于增进双方情谊的目的而做出的道德范围内的行为。
既然好意同乘的双方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搭乘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也无提起违约之诉的权利,只能通过侵权之诉解决纠纷。
也即说,好意同乘的双方本不具有法律关系,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这种好意行为转化为了侵权行为,此时它具有了法律行为的性质,但因好意同乘本身的特殊性,该侵权的处理也应该进行特殊的分析来确定责任。
三、好意同乘中的侵权关系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损的侵权关系大致有以下三种:1.好意同乘中,因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损。
此时车辆的相关权利人无论根据何种归责原则,均应承担对受损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搭乘人的侵权责任,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是本文的焦点所在。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车辆相关权利人过错应缩小解释为单指过失,如果持有的是故意之心态,那么则脱离了本文中讨论好意同乘之范围,甚至向着刑事责任的方向转化了。
2.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搭乘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该种情况下其实无需考虑好意同乘与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由于搭乘人自身的过错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搭乘人虽然有损,但是车辆相关权利人应无责任。
非止如此,如果因搭乘人之原因造成车辆相关权利人或第三人受损,搭乘人应当负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上为好意同乘中的三种基本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如搭乘人与车辆相关权利人共同过错、车辆相关权利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等情形,但本质上是这三种基本情形的混合。
好意同乘中的交通事故实际上最具有争议和研究价值的情况为第一种情况,它也称为好意同乘的“内部侵权行为”,也是本文的研究点所在。
四、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有关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在理论界尚未有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对此,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学说:1.风险自负说。
风险自负是指在明知或应知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甘冒风险,对于因此而引发的损害当责任自负,不能要求赔偿。
即,搭乘人因好意同乘而受到伤损时,基于其本身自愿选择甘冒风险,不能要求车辆相关权利人赔偿损失。
2.适当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好意同乘中车辆相关权利人基于情谊而给搭车人施以帮助,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再苛求车辆相关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未免失之公允,只能给搭乘人以适当补偿,且是出于道德义务之角度。
对于具体的赔偿标准,学界尚未达成统一。
3.全部赔偿说。
该学说主张,好意同乘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搭乘人损伤,应当给以全部的赔偿。
这是因为,车辆相关权利人虽是基于情谊行为而好意施之以援手,但是其本身仍然有着尽力保证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可置之不顾,且搭乘人虽然进行了好意同乘行为,但是却未放弃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
故,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车辆相关权利人一力承担之。
总览以上三中学说,均不无合理之处,不过风险自负说忽略了对搭乘人的权利保护,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致使车辆相关权利人因为不必承担责任义务而疏忽大意。
全部赔偿说加重了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负担,会导致社会道德关系的损害,致使乐于助人的善良风尚难以提倡。
适当补偿说则相较这两种学说更加公平,不过其中的补偿标准也难以明确确定,其最终还是更多地依靠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五、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针对好意同乘这一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存在的几种学说间的争论,基于公平正义之追求,应当在保护大成人利益的同时对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加以限制,笔者在此做了如下方面的设想。
(一)确立我国好意同乘致害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一般准则,并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之中。
好意同乘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它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也有极为普遍地存在着,并且各个国家都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各国关于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着各自的立法体例。
美国主张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并提出了“汽车客人规则”,该规则将车辆上的搭客分为了乘客与搭乘人两部分,最终以过错的程度来决定车辆相关权利人要负怎样的责任。
德、日两国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不区分有偿与否以及营业与否,只要是在好意同乘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搭乘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实际上并未明确好意同乘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大多数人实际上倾向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鉴于好意同乘的特殊性,即使它并不能成为车辆相关权利人的免责事由,但是却应当依据具体的情况假情或者免除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
不过,此处的责任承担的形式并不是赔偿责任,而是一种补偿责任。
笔者认为,好意同乘中的致害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
一则是因为在国际上过错责任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具有更为人所接受的普遍的正义性。
另则是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既加重了施惠之人的责任,对其过于苛责,同时又不利于助人为乐风尚的形成。
在这里,公平责任其实只是作为补充,作为例外,是在过错责任不能实现社会中和法律中所设想的公平的情况下的一种类似于救济的规定和措施,是从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角度上对同乘人的一种适当的补偿。
(二)引入过失相抵原则诚然,好意同乘中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其大致原因已经在上文之中加以论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相关权利人只要是存在过错就一定要承担所有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加以注意的是搭乘人本身是不是也有着相应的过错,否则就很难达到真正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也有违民法之中的平等公平的原则。
所以,我们应该在肯定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的的同时引入过失相抵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的造成,与搭乘人存在着因果关系,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按照其中的相关度大小与车辆相关权利人之过失相抵充。
以下为例:如果搭乘人已经明知或者应知驾驶人无照驾驶、酒后驾驶或者是疲劳驾驶的情况之下仍旧执意搭乘;又或者搭乘人唆使驾驶人超速、超载驾驶的,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致害,这些都为过失相抵之事由,应根据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车辆相关权利人的责任,而搭乘者因为本身存在的过失行为,应当自担不少于50%的责任。
另外,应当加以注意的是,在搭乘人参与驾驶或与车辆相关权利人轮流驾驶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搭乘人损害,搭乘人与相关权利人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其实是不应当适用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过失相抵原则的,因为这本身并不构成好意同乘,而搭乘人于此的身份应该是车辆使用人为宜。
(三)完善机动车保险制度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将搭乘人这一类的第三人排除在被保险人之外,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车辆相关权利人与之骗保的情况,但却明显加重了相关权利人的负担,不利于好意同乘这种善良之举的发扬,为此,笔者建议:1.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之范围,将搭乘人涵盖,列于其中。
这将既有利于张希那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内涵,又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之风尚。
2.搭乘人得以直接请求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相关权利。
这一方面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填补搭乘人的损失,又不致损害车辆相关权利人与搭乘人的情谊。
3.推广车上人员座位险。
它可以赔偿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之伤损。
实际上,它是交强险的一个商业附加险,在购买交强险之后才能购买此保险。
参考文献:[1]戴大喜.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http:///article/detail/2005/11/id/184603.shtml.2005-11-2.[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张梅,李锋.关于我国“好意同乘”现象的法律分析.当代经济.2008(6).[4]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吴国平.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海峡法学.20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