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速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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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速裁程序的制约问题及对策

浅析速裁程序的制约问题及对策

浅析速裁程序的制约问题及对策作者:朱良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速裁程序因“快审快结、简易灵活”的特点,已经成为我国法院推行的新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其在“提效率、减诉累”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但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速裁程序”逐渐显现出各种制约问题,抑制了其活力进一步的释放,如送达难、加速流水线带来突增审判压力、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诉累失衡以及矛盾激化等。

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促进“速裁”程序的进一步推广和发展。

关键词速裁送达诉累平衡矛盾激化作者简介:朱良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方向:诉讼程序中的实务问题、法学方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95近年来,“速裁”程序作为我国法院推行的新型简易民事案件审判方式推广开来。

速裁,即快速审理和裁判,主要对一些简易、小额的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

程序上体现在“快速审理”,即速裁法官开一个庭一般45分钟,庭审时间较短;“快速裁判”,即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庭宣判并且出具裁判文书;“快速结案”,大多数案件立案后在25至30天审结,最短的甚至几小时内就可结案。

这样的审判程序称为“民事速裁程序”。

速裁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其产生是适应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保证当事人诉权、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发挥极大作用,但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显现出了某些问题。

一、“速裁”减速——诉讼文书送达困境分析(一)法院专递“送达难”的普遍现状分析法院每天都要寄出大量的邮件。

据重庆市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5年邮寄送达占案件送达总数比重分别为81.26%、84.35%、89.14%、92.21%、94.62%,可看出邮寄送达已经成为把诉讼文书寄给当事人的主要途径。

与此同时,在河南一基层法院做的测试统计中,法院专递送达的356份法律文书,约20%被退回来,其中原因多样。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近几年来我国法院推行的简易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易案件实行快审快结。

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那么究竟那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呢?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资料,希望通过对本文的阅读,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速裁程序的流程方案(一):速裁合议庭采取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分至承办法官系统,能够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结案。

方案(二):速裁合议庭采取登记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分至立案庭庭长系统,承办法官先接受纸质卷宗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能够调解的案件由庭长将电子卷宗分至承办法官审判系统按照法定程序案。

方案(三):速裁合议庭采取预分案制度庭长按照专业化和结案快慢将立案窗口缴费后的纸质卷宗暂分由承办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工作。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长,由庭长将纸质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挂案号录入系统,录入系统后立案窗口将纸质卷宗连同电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议庭承办法官审判系统,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依据,不知道您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是否解决了您关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这个问题,有了答案,如果您有还有任何的疑问或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去的官方网站学习,我们网站内有专业的,你可以通过学习,快速有效的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民事速裁程序基础理论研究

民事速裁程序基础理论研究

近年来 , 为解决 司法实践 中人少案多的矛盾 , 国各地 我 法 院开始试点 旨在快速解决民事纠纷 的速裁程 序。尽管 我
践 中相关速裁规则来 看 , 各地 法院普遍 强调案件 的快速 审
Hale Waihona Puke 理 。例如 , 重庆市高 级人 民法 院《 于推 行 民事案件 速裁 关
制度 的暂行规定》 1 第 条规定 , 本意见 所称速裁 是指在 当 “ 事人 自愿 的前提下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实 行快 审快结 的一种 审判方 式” ②。安 徽省 黄山市 屯溪 区人
2 1 第 2期 02年 ( 总第 9 5期 )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部 学 院 学 报 T-
No. 2 2 2 01
Junl f i n j n d ns a v ar ol eo o t s n a o ra o l gi gA miirt eC deC l g f li dL w He o a t i e P ic A
中并没有关 于该程序 的确切定 义 , 是就整个诉 讼过程 的 但
周期而 言, 发 出指示 到 听审 所需 时 间不超 过 3 从 O周 。可 见, 英国的“ 快速程序” 尤其强调案件的快速审理。
确, 双方争议不 大 , 当事人要求 尽快解 决纠纷 的案件 , 或者
法律关系不复杂的案件且双方当事人 同意尽快解决 纠纷 的 案件 由法院 内部的专 门机 构或者专 门人员 , 通过简 化诉讼 程序 , 速作 出裁判 的审理方式”2。 需 _ J 实务部门对速裁程序的认识并无 明显分歧 。就我 国实
国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呈现“ 如火如荼” 的景象 , 但速
裁 程 序 的 内涵 、 史 源 流 以及 理 论 基 础 学 界 鲜 有 论 及 。鉴 历

民商事速裁:“热运”背后的“冷思考”

民商事速裁:“热运”背后的“冷思考”
民商 事 速 裁 : 热 运 行 " 后 的 “ 思考 ” “ 背 冷
贾玉环
(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 摘 要】 进入 二十 一世 纪 来, 国各 地 法 院掀 起 了一 股 “ 全 速裁 热 潮 ” 。
速裁 制度 对于 解决 当前 日 增长 的司 法需求 与法 院司法 能力相 对不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益 的 矛盾 , 高 审判 效 率 , 提 节约 司法 资 源 , 降低诉 讼 成 本 , 效果 极 为显 著 。 面对速裁 的“ 热运 行” 在 欣 喜 的 同时 , 们 更应 当冷 静 思考 制 约其 进 , 我 步发展 的瓶 颈 , 并加 以 突破 , 以期 使这 一制度 得到 更 高层 次的发展 。




利了当事人诉讼 , 缓解了审判压力, 提高了诉讼效率, 降低了司法
成本 , 其卓越成效毋庸置疑。 二 、 颈: 瓶 速裁 机 制 的误 区与 缺 陷 作 为民事程 序改革 与创新 的一 种试 点制度 , 在全 国“ 热运 行” 并 取得辉煌成果 的背后 , 速裁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的各 种缺陷也 日 渐 凸显 , 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 ) 一 速裁机制 尚无明确 的法律依据 速裁机制作为基层法院结合 实际进行 的一种大 胆改 良 , 良 其 好效果不可否认 。但 细细推敲 可以发现 , 速裁机 制的真正 依据仅 是最高院( 五改革纲要 》 - 中寥寥 数语 的规 定 : 继 续探索 民事诉 “
讼程序 的简化形式 , 民事简易程序 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 , 在 规范 审理小额债务案件 的组织机构 、 运行 程序 、 审判方式 、 判文 裁 书样式等 ” 以及各地法院根据《 , 纲要》 制定 的各种速裁规则 。 由于缺乏 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当前法 院对 速裁程序 的适用 未免 有“ 审判造法” 之嫌。而在法院的相对面 , 由于缺乏 明确 的法律依 据, 当事人可以轻易提出各种 异议 , 松达到故 意拖延诉 讼 、 轻 架空 速裁 程序之 目的。相关法律 依据 的缺 失 , 已经严重压缩 了速 裁机 制的适 用空间和发 展空 间。在速裁机制已经在全国遍 地开花并 已 经被证 明是一 种成功 的制度后 , 给速裁 制度这一好 苗定一个统一 的土壤就显得 非常有必要 。[ ] 5 ( 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压缩速裁适 用空间 二) 速裁 程序 的核 心依据是 “ 双方 当事 人均 同意放弃或缩 短法律 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 和证据交换期 限等诉讼期 间” 换言 之 , 裁 , 速 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 的合 意。在速裁 的司法实践 中 , 多地 方 很 法院系统内部已规定 速裁 程序 的适用 必须 以当事人 的合 意为 条 件 。如江苏省高院在《 于简化 民事诉 讼程序 推行案件 速裁机 制 关 的意见》 中规定 : 对适合 以速裁 程序审理 的案件 , 当在 原告起诉 应 时询 问原告是否接受适用 速裁程序 。向被告送达 应诉手续 时 , 应 询 问被告是否接受适用速裁程序。这些规定契合 了尊重 当事 人程 序选择权的理念 , 无疑具有先进性 。但实践中 , 当事人之 间的对抗 性使其很难合意选择适用 速裁程序 。只要一方不 同意 , 法院将 无 法启动诉讼速裁程序 。这种状 况如果 长期存在 , 速裁程 序 的法律 生命力也不会长久 。[ ] 6 ( 速裁程序有侵害 当事人诉讼权利之虞 三) 程序 的简化必然会在某种 程度上损 害当事人 的诉讼 权利 , 速 裁程序更是如此 。这也正是对速裁机 制最 大争议之所在 。速裁程 序 的特点和发挥其 规模效应 的要求 , 使法 院适 用速裁程 序体现 出 浓厚 的职权 主义 色彩 , 而这 就在无形 中压 缩了 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 利 的空 间。 法律程序 的价值可 以分 为两种 : 一是作 为达求 良好 结果 的手 段, 二是程序 自身的德行 。因此 , 评价某 种法律程 序有两 条标 准 : 是“ 结果有效性” g o slea c ) 二是 “ ( o dr ut tc y , e fa 过程价值有效 性” ( rcs a eeiay 。[ ] poesvl fcc ) 7 在司法实践 中 , u 不少法院为追求缩短 审理期 限和提 高结案率 , 未认真征求 当事人是否 同意缩短或放 并 弃答辩期 间、 举证期限等诉讼 权利 。很多情 况下 当事人是在 不知 道或不理解 答辩期 限和举 证期限 的情况下 就同意 了案件 的审理 。 在案件得 到快速 了结 的同时 , 由于缺 乏体现 当事人 程序主体性 的 程序环节 , 当事人对纠纷 常常得 不到心 理上 的解决 。以当事人部 分诉讼权利 的放弃或不充 分行 使为换取诉讼效 率的代价 , 这无 疑 有悖于现代程序价值的理 念。[ ] 8 速裁程序作为一种追求效率 的 民事程 序 , 诉讼 效率 诚然是 该 程序 的主要价值之一。但在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 如果我们 对速 裁 程序 的适用无法抵挡司法 效率 的诱惑 , 视当事人 的权 利为无物 , 那 么极有可能使得我们 刚起步的程序改革 的探索毁于一旦 。如何 平 衡速裁 的适用空 间和当事人诉讼权利 的保 护 , 为影响速裁 机制 成 进一步 的发展关键所在。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准则,包括诉讼主体的平等原则、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合法证据的采用原则、听证原则、速裁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是保证民事诉讼公正、公平、有效的保障措施。

首先,诉讼主体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等方面应该是平等的,无论身份、地位、财富和社会背景等都应该受到同等待遇,这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正义的重要前提。

其次,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不能侵犯当事人的任何合法权益,例如不能违背合同、破坏婚姻、损害个人权益等。

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这样可以实现诉讼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也可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案件需要进行保密审理。

合法证据的采用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裁判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采纳中、外、书证、口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各种证据,不能擅自排除或采信证据。

听证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裁判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特别是出庭当事人的口述、辩论、举证和质证等环节。

听证过程应当保证公正、公开、透明。

速裁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时间紧迫、利益需要保护等原因,对于案件应当尽快进行审理和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如法定程序原则、判决公正原则、对等原则等,这些原则共同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保证了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法[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正确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目的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

法国民事速裁程序及其基本理论思想


必要 时 . 得科处前 述相 同之罚款 。 如有合 理障碍不 能 但
本 文 系 司 法 部 国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研 究 项 目“ 事 速裁 程 序 比较 研 究 ”项 目编 号 :9 F 2 2 ) 阶段 性 成 果 之 一 。 民 ( 0S B08 的 作者 简 介 : 中洪 , 廖 西南 政法 大 学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学 博 士 。 博 法 3 8
的产 生. 不仅 与其历史传统、 实需要和 司法习惯存 在密切的联 系, 现 而且与有 关的理论 思想也存在 直接的
关 系。 深入研究法 国民事速裁程序 制度 的立法模 式及其规 定, 于我 国《 对 民事诉讼 法》 有关民事速裁程序制
度 的 设 置 与 完 善很 有借 鉴 意 义
关键词 : 国民事速裁 制度设置 法
“ 以拖 延 诉 讼 方 式 . 者 以滥 诉 方式 进 行 诉 讼 者 . 科 处 或 得
第 9 5条 第 1 与第 2 规 定 :上诉 人 的 诉 讼 代 辩 人 , 1 款 款 “ 应 当在 上 诉 声 明 提 出后 4 月 内 。 个 向法 院书 记 室 提 交 其
10法 郎 至 10 0法 郎 的 民事 罚 款 . 不 影 响 可 能 对 其 0 00 且 要 求 的 损 害赔 偿 。 ”


法 国 民事 速 裁 程序 制 度 的基 本 内容
则 ” 规 定 来 看 . 及 到 简 易 与 速 裁 程 序 性 规 定 的 条 文 的 涉
及 其 内容 达 4 0多条 。 如 , 例 该卷 第一 编 中 的第 3条 规
法 国 《 民 事 诉 讼 法 典 》 关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制 度 的 新 有
陈述 准备 书 . 但如 负责 审前 准 备 的审判 官规 定更 短期 限. 不在此限 。 如未在规定 的期 限 内提 出陈述准备书 , 即 可作 出决定 . 案件从庭 期表上 撤销 。 此决定不 得提 将 对 出上诉 决定之副本 以平信 寄送至上诉人 的实际住所或

论我国速裁法庭的价值与完善路径


革举措 。速裁 法庭 的产 生, 不仅 进一步完善充实 了我 国的审判流程管理 , 彰显着我 国司法改革 的进 步。但 目前速 裁法庭所 也 采用的速裁机制只是在程序法框架 内对 简易程序的能动运用 , 审判 实践 中尚处 于摸 索阶段 。因此 , 在 在肯 定速裁法庭价值 的
基 础 上 , 客 观 地 分析 其 存 在 的 问题 , 善 与 速 裁 程 序相 适 应 的 配 套 制 度 , 强 对 程 序 运 作 过 程 的监 督 与 管理 , 速 裁 程 序 的 应 完 加 使
“ 公正与效 率” 是新 世纪 人 民法 院工 作 的主题 , 也 现 了公正与效 率 的有机 结合 。速 裁 , 意指 “ 迅速 审判 ,
是 现 代 司法 权 运 作 的 两 大 目标 。一 套 方 便 、 正 、 理 即时 裁 决 ” 公 合 。综 观 各 法 院 的 速 裁 程 序 改 革 , 然 各 有 其 虽
不 出预期效 益时 , 人们 就 会转 向其 他 渠道 。法 院收 费 地减轻 了执行工作 的压力 。 高昂、 程序繁杂 、 效率偏 低 , 当事人 望而 生畏 , 发加剧 愈 了民众畏讼 、 厌讼 的心态 。因为 , 论 审判能够 怎样 完 无
j2. I㈨5 『
民与治 主法
论 我 国速裁 法庭 的价值 与 完 善路 径
刘 烁 玲
( 江西财 经 大学 法 学院 , 西 南 昌 3 0 3 ) 江 年来人民法院应对 司法需求急剧扩 张、 司法 资源供不应 求的局 面而尝试 的一种 民事审判 方式改
革过 程中的新 生 事物 , 速裁 法庭 本身 折射 出的价值 与 证 、 质证 、 不 不辩 论 , 接进 入调 解或 裁判 。提高 当庭 直
功能 , 在运行过程 中存 在 的缺漏 与问题 , 以及今后 的改 宣判率 , 简化裁 判文书制作 , 拟定有相 对 固定 内容 和格 裁定 笔 录 、 判文 书 电子模 板 , 裁 对裁判 革走 向与路 径选 择 , 是我们 必 须认 真审 视 与探讨 的 式 的庭审笔 录 、 都 问题 。

法院速裁范本

法院速裁范本1.速裁案件工作规则格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第一条为贯彻简便、有序的民事诉讼原则,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结合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院设立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庭---民三庭,其业务指导直属于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

第三条民三庭根据简便、灵活、快捷的原则,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洁便利之功能,承担民商事简易案件的快速审裁职能。

第四条纳入民三庭快速审裁的案件范围:(一)主要证据具备的民间借贷案件;(二)主要证据具备的涉金融机构借款案件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借款案件;(三)身份关系明确,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四)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五)主要证据具备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六)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七)无特殊疑难情况的离婚案件;(八)适宜速裁审理的其它民商事案件。

以上案件限被告人数在三人以下,且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及鄞州中心区范围内。

第五条案件立案后,由立案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快速审裁范围。

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不进入排期开庭的流程管理。

第六条纳入快速审裁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速裁庭。

当事人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全和送达工作,并将案件移送民三庭。

第七条民三庭接到案件后,由庭长负责分案,审判人员应立即对案件实施快速处理,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结,被告需要15天书面答辩期的案件,一般应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

第八条案件移送后,审判人员应当于收案当日或次日以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如无法用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的,则将应送达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文件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实行直接送达。

立案庭应当在接到相关诉讼文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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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诉讼速裁机制概述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蓬勃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变以及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的情况下,引发了民商事案件的急剧增加,在法院司法资源捉襟见肘的冲突背景
下,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也势在必行。在改革的过程中,如何探寻程序正义与结
果正义、公正与效率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将成为民商事审判方式的重中之重。
对速裁机制进行理论探讨、宏观构想、微观分析以及制度构建之前,“民事
速裁机制”的概念和特征,无疑是对该机制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针对我国的司
法实践,揭示速裁机制本身应有的内涵和特征,明确何种制度的构建是最适合中
国国情的。
(一)速裁机制的概念
就国内的理论研究而言,有关“速裁”的表述存在差别。在表述方式上,学
界对其表述至少存在“速裁制度”、“速裁机制”、“速裁程序”等几种称谓。笔者
认为,对“速裁”称谓的不统一,其与目前理论界缺乏对此方面研究不无联系。
因此,首先应当从概念上理清,只有明确“速裁”究竟是一种程序还是一种制度,
或是机制,才能明确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为其合理化的构建提供理论支
持。
在法学领域,“制度”、“机制”、“程序”是有差别的。“制度”主要有两层涵
义:一是要求各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
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机制”侧重于强调一种内在的
运作原理以及各构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程序”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
的工作步骤。1这三个词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将
“速裁”定义为“机制”更为妥当。“制度”强调的是事物之间的横向关系,而
速裁是一种纵向的过程。但“速裁”又不能称之为“程序”,因为,如果将速裁
界定为“速裁程序”,那么就会使人们误认为速裁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
的一种流程。将其界定为“速裁机制”既能在内涵与外延上都能达到周延,也能
避免上述两方面的歧义。
因此,速裁机制,是指为实现诉讼正义,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
效率,实现民事案件的简繁分流,通过制定专门的工作办法,设立专门的速裁机
构,针对需要快速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无实质争议的民商事纠纷以及其他
应当快速审判的民商事纠纷而设立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简化审理
程序,试图以较少的审判人员,来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


1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 《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779年版,第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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