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
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绪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各种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之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轴心,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
换言之,作为概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支持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主要诉讼制度、要素及其关系,这些在构成民事诉讼体制的所有制度和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概括,把握住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和构架,也就把握住推动民事诉讼机制变革的主线。
当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的初衷仅仅局限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快办案进度。
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逐渐涉及到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转变,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成为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①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的要求,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①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
目录绪论 0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2)(一)概念释义 (2)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2)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2)(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3)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3)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5)(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 (6)(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8)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 (8)(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8)(二)立法的缺陷 (9)(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 (10)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 (11)(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11)(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2)(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 (12)谢辞 (13)参考文献 (14)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概念释义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无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
迈向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

迈向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现代化。
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现代化的角度探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现状和展望。
一、现代化的意义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既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要解决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民事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这就要求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现代化。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审判公正。
现代化的司法制度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案件解决模式和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审判流程优化等方式,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快更便利地获得公正的司法保护。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如何通过有效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滋生,是现代化民事诉讼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只有更加公正、高效、阳光化的司法机制,才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应当朝着以下几个方向不断发展。
是司法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电子诉讼平台,推动诉讼程序的信息化,实现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是审判流程短平快。
通过简化程序、压缩时间,实现快速审结案件,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决,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构要进一步精简审理程序,压缩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是注重调解化解纠纷。
现代化民事诉讼法应当注重调解解纷,提倡诉讼和解,鼓励当事人通过私人协商或司法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最大程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纠纷处理的时间。
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齐树洁【摘要】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民事诉讼法》.新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对民事诉讼及纠纷解决机制做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这是近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转向的一次努力.此次修法顺应了诉权保障宪法化和国际化的趋势,是“接近正义”理念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为更有效地保障民众“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今后的民事司法改革应更加注重设计的整体性与统筹性,从而实现司法各要素全方位的变革.将“诉权保障”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最高目标,不但是完善立法的必备基础,也是公正司法的当务之急.【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29)005【总页数】13页(P1-13)【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权保障;接近正义;司法改革【作者】齐树洁【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一、2012年修法:成就与不足(一)主要成就2012年8月,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此次修法汲取了近年来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所涉修改达54处,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1]。
此次修法的主要成就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新法第122条增设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新法第194条则创设了调解协议确认的特别程序。
先行调解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新法在此处着墨较多。
首先完善了起诉与受理程序。
新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民事诉讼理论发展论文

民事诉讼理论发展论文民事诉讼理论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经验和规范总结形成的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始于中国的宋代,经过明、清、民国、新中国等历史时期的漫长发展,不断地得到完善和深化。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历程、民事诉讼理论的主要内容和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谈谈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一、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历程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可以追溯到宋朝,宋代理学家朱熹从天人合一的角度来解释诉讼,认为诉讼的实现需要法官的尽责和当事人的主动参与。
明代的司法家沈德符则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角度开始对民事诉讼进行理论研究。
清代的陆游则从诉讼方式、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民事诉讼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讨论。
民国时期的袁克思则从中外比较的角度探讨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灵活性和变通性,为后来的修改和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诉讼制度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地得到深化和拓展。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
二、民事诉讼理论的主要内容1. 诉讼制度的法制化法制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有效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诉讼制度的法律规范化程度也得到了提高,以法律为基准的诉讼制度不断深入人心。
2.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和民主法治的需要。
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诉讼权利的容纳性和保护性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我的国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对其进行了保护和规范。
三、民事诉讼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1. 多元化和专业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诉讼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对法院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运用新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诉讼的程序和流程也将发生改变。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欢迎共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内容摘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
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
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
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
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
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
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
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
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
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我国诉讼模式的现状和出路

我国诉讼模式的现状和出路我国诉讼模式的现状和出路----论我国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建蔡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得到了长足的提高,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分上层建筑已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不相适应。
党中央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毫无疑问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
司法和谐与否,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和稳定,对国计民生也将产生直接的作用。
程序在各项事务的处理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如果程序不公正,毫无疑问就无法保证实体上的公正。
我国的诉讼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制定的,后来虽然有过修改,但仍然没有脱离其原则性的一些规定,在总体上没有脱离原有的体制性规定,与现行的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相匹配情况。
显然,这样是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发展需要的,这样一来就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进行改革,找到适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所需要的新的诉讼模式。
由此,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探索一下如何建立健全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和谐诉讼主义模式。
[关键词]诉讼模式司法和谐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一、我国诉讼模式的现状理论界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将当前世界上的司法诉讼模式大体分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二类。
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英语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诉讼纠纷的解决当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及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它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给法院等等。
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都有选择的权利,并且,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因此,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归于当事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的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
所谓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存在于大陆法系中,德语: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迈向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

迈向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也逐渐迈向现代化。
在案件受理方面,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
借助互联网和其他电子设备,公民可以在线提交诉讼材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这大大提高了人们的诉讼效率,减少了往返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和时间成本。
在证据收集方面,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
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核实和采集证据,包括监控视频、电子数据、网络通信记录等。
这些科技手段的应用,不仅提高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也方便当事人提供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材料。
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法院也积极推动调解等非诉讼程序,以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
一方面,这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满意度,减少了长时间诉讼过程带来的不良影响。
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素养的提升。
法院注重培养法官的专业技能,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经验和司法解释等。
法院也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现代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倡导法治精神,注重法律的适用和合理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还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合理和效果,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标志着中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证据收集的科技手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官的专业化和法治精神的注重,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正朝着更加公正、高效和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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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与发展实际来看,无论是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其民事诉讼都呈现出一种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协同诉讼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要遵循世界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标签:诉讼模式;当事者主导原则;对抗式辩论原则;协同主义一、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关于诉讼模式的认识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在《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一文中认为,现行的日本审判制度是以来自德国法的要素为主干,并具有很多美国法要素的混合体。
因此,为了说明日本民事诉讼制度,此篇文章从德国法、美国法和日本自身的特点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具体介绍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者之间对抗式辩论”的表现方式,美国法中这一法理的本质以及在此基础上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谷口安平认为“当事者之间的对抗式辩论”是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共同的特征,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仍然是很明显的。
德国主要奉行的是“当事者主导原则”。
但是,在德国,诉讼并不仅仅是当事者私人之间的事务,即使开始纯粹是私人间的事务,一旦交给法院处理就变成了公共事务。
法官被授权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在有秩序和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这正是所谓的职权进行原则。
当事者主导原则包含如下的意思:“只有当事者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者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跟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但是法官却不是消极无为的,法官主持程序的展开以保证诉讼在有秩序和公正的条件下进行,而且还应当保证当事者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推动程序展开的有效作用,可以看出,在德国当事者主导原则在法理上仍然是有效的,但是法官被期待着发挥更大的作用。
美国的诉讼制度建立在“对抗式辩论原则”之上,对抗性程序的中心含义是:双方当事者在一种高度制度化的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据和主张的正面对决能够最大限度的提供关于纠纷事实的信息,从而使处于超然性地位的审判者有可能据此作出为社会和当事者都接受的决定来解决该纠纷。
而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为了使复杂案件的程序进行更有效率允许法官积极介入辩论过程成为了法学界的明显动向。
法官的这种作用被描述为“管理型法官”。
谷口安平在该文中还从律师的作用、作为最后救济手段的诉讼、准备阶段和集中审理、对抗式的证据提出和审查、法官的释明五个方面入手分析,最后得出日本民事诉讼是具有中等程度的对抗性,同时又适用当事者主导原则的一种新型对抗式制度。
该文中虽然没有出现诉讼模式这个概念,但是内容却对应着我国所说的诉讼模式,但又与我国的诉讼模式不尽相同,应当引起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协同主义德国著名法官瓦塞曼在1978年出版了《社会民事诉讼》一书,主张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作运作,在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对话的桥梁,通过对话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
这种模式被称为协同主义,它的特点在于各种解决力量在诉讼程序的集结,而且为了这种集结,诉讼程序应该是面向社会,求得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公正。
(一)协同主义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表现现行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过分强烈的对抗性色彩已经刺激了许多司法界人士和法学家开始重新考虑这样的程序是否明智。
郎贝恩题为“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优点”这一富于挑战性的论文引发了异常热烈的讨论。
诚然,因为传统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采用对抗制,当事人之间完全对立,法官则消极中立,由此引发的诉讼拖延、成本高昂等问题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协同主义在改革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协同和扩大法官的职权。
以美国为例,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协同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强制的证据开示制度,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要求对方开始证据之前有义务主动向对方自主开市有关信息和证据,然后才有权利要求对方开始证据,这样就加速了当时人之间的基本信息交流,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同使其不再是绝对对立的双方。
法官职权的扩大明确体现在对准备程序的主动介入力度加大并积极进行管理上。
这在审判程序中体现的尤为充分,法官积极地介入审判程序促进诉讼的进程,具体包括设定证据开示的最后期限、确立审判日期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面。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司法改革中加强了诉讼主体间的合作并扩大了法官的职权,但这种改革还没有达到彻底改变其原有诉讼体制的程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协同主义的理念却被各个国家所普遍接受。
(二)协同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改革中的体现以德国为例,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协同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原则上有义务提交所掌握的文书和其他书面证据,有义务容忍专家进行勘验。
加强当事人与法院的协同表现在法官行使阐明权方面,规定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于事实和法律关系加以阐明,并且提出发问。
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则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的问题。
所以,两大法系不断调整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协同的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主要通过赋予法官阐明权、形成心证发现真是所必要的权力;赋予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促进诉讼义务等等,确保法官权力运用与责任强化,促进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良好互动。
两大法系不约而同都走向了协同主义。
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探究(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现状在外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很少有学者使用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一概念,也很少运用模式分析的方法去探讨各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差异。
而在中国,张卫平老师最早将“模式”理论引入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
他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
如何对当前诉讼模式进行划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当今世界存在两种民事诉讼模式,即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日本由于其特殊性,该国的诉讼模式介于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之间。
而以张卫平老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苏联东欧各国都可以纳入职权主义模式。
可见,在我国学者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当今世界有两大诉讼模式:一种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另一种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学者们的分歧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到底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一问题上。
谷口安平老师在《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一文中说到:“当事者主义与职权主义是决定诉讼形态的重要原则之一。
其核心问题在于把诉讼的主动权交给当事者还是交给法院。
采取前者的是当事者主义,采取后者的则为职权主义。
对当事者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分析可以分别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即:谁在程序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以及主要由谁来确定审理对象。
我们以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为例,德国奉行当事者主导原则,按照谷口安平老师的观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带有主导性时,该民事诉讼制度就呈现出当事人主义的状态。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德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其所代表的大陆法系自然也是当事人主义。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比较赞成张卫平老师的观点。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前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最终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学者们对此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应该摒弃现行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也有学者主张,我们不应该放弃现行法典所实行的职权主义模式,但是应该注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诉讼地位的保障;而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应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学者们的上述观点都各有各自的道理,但是放眼国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已走向协同主义之际,而我们的研究还仅仅停留在单纯的强调某一种模式上,这不能不说是远离了时代的潮流而毫无意义的。
直接会导致我们的法律制度处于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今天是我们的明天,而其明天又好像是我们们的昨天这一尴尬境地。
有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种国际形势,例如刘荣军老师,在其著作中就曾提到,我们不应该单纯强调某一种模式,因为这已经远离了时代的潮流而失去了意义,刘老师还进一步提到了德国学者主张的协同主义和日本的新型当事人主义。
这些对我们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因此,中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该看到国际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方向,跳出单纯的当事人主义或者职权主义的模式,更加注重程序内容的研究。
但是,我们要遵循世界趋势,并不意味着要完全照搬别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因为全球化不反对多元化,一体与多元并不矛盾。
我们应该从诉讼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出发,并兼顾法官诉讼管理职权与当事人诉讼自主权的平衡,努力构筑能够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沟通的对话性的新的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张卫平.守望想象的空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江伟、杨荣新.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6]吴如巧、姜洁.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观——以诉讼模式为视角的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6,(6).[7]张珉,王竞.各国民事诉讼模式之共同发展趋势:协同主义[J].理论建设.2008,(3).[8]吴霞,于丽娟.论民事诉讼理念与诉讼模式的关系——兼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J].今日湖北理论,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