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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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一、辐射防护的原则1、防止有害辐射的产生——源头控制。

2、防止辐射的传播——环境控制。

3、减少传播辐射和被辐射者的可能暴露——个体防护。

1、辐射源安全管理体系:针对可能存在的辐射源,实施责任分派、组织安全管理、配备防护措施、实行行为准则、培训人员及技术维护、编写安全操作规程等措施,以便有效实施辐射源安全管理。

2、辐射源安全认证:应将辐射源安全认证纳入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对使用辐射源的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活动,实施必要的认证流程,以保证安全管理的严格性。

3、辐射安全培训及示范:应开展辐射安全方面的职业培训及示范,丰富操作人员的认识能力,建立安全文化,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4、辐射急救:对发生辐射事故,应确立紧急处置措施,迅速安排应急急救,减少伤亡。

5、辐射污染治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定出台治理辐射污染的措施,避免过度污染辐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辐射源的安全使用1、严格按规定使用操作者应严格按辐射源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该辐射源产生的辐射,不擅自变动设备结构或参数。

2、定期维护辐射源和相关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以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严格防护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及公众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作业人员培训应要求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辐射的培训,内容包括辐射安全管理的原理和规定,辐射源安全操作技术,用辐射源产生的辐射及其对人体健康影响,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等。

5、监督管理应加强对辐射源的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辐射源安全有效使用。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控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控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照射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是一项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问题,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的领域。

辐射源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职业照射控制对于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以及职业照射控制等方面进行说明。

电离辐射防护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人体免受电离辐射的损害。

根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辐射防护分为三个基本原则:减少辐射源的强度、减少接触辐射源的时间和增加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

首先,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辐射源来降低辐射源的强度,使其达到合理的辐射水平。

其次,减少与辐射源接触的时间,通过减少工作时间和增加休息时间等措施,尽量减少辐射的接触时间。

最后,增加与辐射源之间的距离,通过增加屏蔽物的厚度或使用遮挡物等方法将工作人员与辐射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除了以上的基本原则外,电离辐射防护还有许多具体措施。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可以通过限制医学影像检查的次数和使用数字曝光系统等现代技术来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

在核电站等核设施中,可以采取屏蔽结构,如使用混凝土和铅等材料来阻挡辐射。

此外,还需要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防护培训,提高其对辐射防护的意识和技能,保障其安全工作。

这些措施的落实有助于降低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同时,对辐射源的安全管理也至关重要。

辐射源是指放射性物质、射线发射装置和辐射设备等。

对于这些辐射源,需要确保其安全使用和储存。

在国际上,已经建立了一套辐射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如辐射源的登记和标识、辐射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辐射防护设备的规范等。

此外,在使用和处理辐射源时,需要遵循国家和国际的辐射安全法规和标准,如正确选择辐射源、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和制定应急预案等。

职业照射控制是指对从事与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管理和控制,以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照射控制需要根据不同的辐射源和工作环境,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05
电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电离辐射事故分类与特点
核设施事故
涉及核燃料、核反应堆等设施 的事故,具有大剂量辐射释放
的风险。
放射性物质泄露
放射性物质在生产、运输、使 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的事故,可 能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医疗事故
涉及放射性设备或放射性药物 的医疗事故,可能对病人和医 务人员造成辐射伤害。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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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监测与评估
对事故现场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 事故情况和辐射影响。
应急响应程序与救援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一旦发生电离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 急响应程序。
现场隔离与控制
对事故现场进行隔离和控制,防止辐 射物质扩散。
人员疏散与安置
及时疏散受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 安置。
医疗救治与辐射防护
对受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并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辐射源和技术不断涌现,需要不断更新和完 善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确保全球范围 内的辐射源安全和电离辐射防护。
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加强公众对电离辐射和辐射源安全的认知,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 度,共同维护人类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 制定了有关辐射剂量和效应的推荐值
国家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各国根据国际标准和本国实际情况, 制定符合本国情况的电离辐射防护标 准和规范
中国国家原子能法规定了电离辐射防 护和安全标准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实践正当性
确保电离辐射的应用利大于弊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电离辐射的来源
天然来源
天然放射性物质,如铀、钍、镭等,存在于地球的土壤、岩 石和水中,释放出电离辐射。
人为来源
人类通过核能、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等领域的应用产生电 离辐射。
电离辐射的特性
穿透性和散射
01
电离辐射能够穿透物质并散射,其穿透能力和散射程度取决于
辐射的类型和物质密度。
能量沉积
02
电离辐射在物质中释放能量,导致原子或分子的电离和激发。
国内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核安全局
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国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卫生部
制定了一系列医疗领域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如《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
特定行业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源的分类与标识
分类
根据辐射的性质、来源和用途,将辐射源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医用、工业、科研等。
标识
对各类辐射源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辐射类型、强度、使用范围等信息,以便使用者和管理者识别和管理。
辐射源的使用与操作规范
操作人员资质
规定使用辐射源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 操作知识和技能。
状态。
维护保养
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清 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以延长 设备使用寿命和保证安全性能。
应急预案
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 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处置和救 援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 损失和影响。
06 电离辐射事故处理与应急 响应
电离辐射事故的报告与调查
报告制度
建立完善的电离辐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确保及时掌握 事故情况。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管理生产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管理生产标准
评估与报告
对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 建议。
辐射源的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制度
01
02
03
应急预案
制定辐射源事故的应急预 案,明确应急组织、救援 队伍、救援设,及时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 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
对辐射源事故进行调查, 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生产单 位在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方面有章可循 。
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负 责
确保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和 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对生产过程中的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 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 在的隐患和不足。
国家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各国政府根据国际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和规范。例如,美国环境 保护局(EPA)制定了《联邦辐射防护和测量法规》(FRPAA)等。
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公众和工作人员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
企业电离辐射防护措施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
01
完善法规体系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提高法规的可
操作性和执行力。
02
加强科研与人才培养
我国将加大在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领域的科研投入,培养高素质的
专业人才。
03
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
我国将积极推广先进的电离辐射防护技术与安全管理经验,提高全行业
对生产设备进行电离辐射安全性能评价
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国际合作项目:如国际核安全合作项目(INSC)、国际核安全倡议(INSI)等,加强各国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技术进步:随 着科技的发展,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标准将不断提

法规完善:政 府将加强对电 离辐射防护与 辐射源安全的 监管,制定更 加完善的法规
国际合作:加 强国际间的合 作,共同应对 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
2007年,ICRP发布了ICRP 103号建议书,提出了 “辐射防护系统”的概念,强调辐射防护的全面性 和系统性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制定了一系列电离辐射防 护标准,包括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措施等
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发布了一系列电离辐 射防护标准,包括辐射剂量限值、辐射防护措施等
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剂量 辐射防护个人剂量限制原则:个人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剂量限制原则:辐射剂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辐射防护监测原则: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1928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成立,标志着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开始
监管机构:国家核安全局
评估方法:定期检查、监测和评估
监管内容:辐射源的储存、运输、使用 和处置
评估标准:辐射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和 可靠性
评估结果:对辐射源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提出改进措施
监管与评估的互动:监管机构对评估结 果进行审查,确保辐射源的安全性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实 施
保护公众健康:减少电离辐射对人 体健康的影响
明度和信任度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标准的未 来发展
挑战:新技术和新 应用可能会带来新 的辐射源和辐射风 险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辐射防护标准:确定了不同场所和不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的限制值,包括工作场所的限制值、公众暴露的限制值以及急救和救援工作人员的限制值等。

2. 辐射源安全标准:规定了辐射源的分类、标志、储存、运输、处置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 辐射防护措施标准:明确了在不同工作场所中,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如屏蔽、远离源头、限制暴露时间等,以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

4. 辐射监测标准:规定了对工作场所、环境和人员暴露于电离辐射情况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监测设备的使用、监测频率和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5. 辐射事故应急标准: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

这些基本标准一般由国家辐射防护监管机构或国际辐射防护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的进展进行更新和修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asicstandardsforprotectionagainstionizingradiationandforthesafetyofr adiationsources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2定义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3.1适用3.1.1实践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

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课件


辐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辐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辐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辐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辐射源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操作前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确保个人安全 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导致辐射泄漏 操作后,必须对辐射源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且无泄漏 定期对辐射源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相关部门
辐射防护设施:包括辐射防护墙、防护门、防护窗等,用于减少辐射对周围环境和公众 的影响。
辐射监测系统:用于实时监测辐射剂量和分布,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应急响应设施: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 辐射危害。
防护服:使用防护服可以减少辐射对人体 的伤害。
防护眼镜:保护眼睛免受辐射的伤害。
应对措施:加强法 规制定和执行力度, 提高公众对电离辐 射防护与辐射源安 全基本标准的认识 和意识,加强国际 合作和交流,共同 应对挑战。
展望未来:随着科技 的不断进步和人类对 环境保护和健康的认 识不断提高,电离辐 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基本标准将更加完善 和严格,为人类创造 更加安全、健康、和 谐的生活环境。
辐射源安全评估:对辐射源进行安 全评估的方法、程序和结果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辐射源安全监管法规:相关法规、 标准和规范,以及执行情况
辐射源安全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类 型辐射源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
辐射源安全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辐射源安全评估的内容和范围 辐射源安全评估的方法和流程 辐射源安全评估的结果和应用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 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相关法规的制定 和修订,提高标准的科 学性和适用性。

第09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一)辐射实践的正当化 •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 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照 射的可能性或受照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称为辐射实践。

• 实践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付出的代价(包括对健康损害的代 价)时称为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of radiological practice),否 则为不正当实践。

• 1977年,ICRP吸收了近10年的研究成果,在放射生物学 、辐射防护指导原则下发表了“里程碑式”的第26号出版物,此 后对26号出版物又有不断的补正、阐释和扩充。
• 1991年,ICRP第60号出版物取代了第26号出版物,规范了 辐射量与单位、放射生物效应一些概念,明确了引起照射的“ 实践”和减少照射的“干预”的概念,提出了辐射防护的三项基 本原则,强调任何防护体系应包括对其实际效能的总评价,应 当包括达到的剂量分布以及对限制潜在照射概率而采取的措施 的评估,并把照射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
•三、剂量约束 • 剂量约束是针对某一个受控源可能的个人剂量而确定的一 个限制性量值,他是辐射源对个人剂量所规定的一种上限值, 用于辐射源防护与安全最优化时的约束。 • 剂量约束是与辐射源相关的参数,它不是剂量限值,也不 是指令性管理限值,剂量约束值是考核实践活动是否达到良好 要求的最低标志。

• 由于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涉及辐射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 ,它们直接与辐射源相关;而个人剂量限值涉及的是受控源职 业和公众个人的受照射剂量,所以个人剂量限值与个人相关。

• ①辐射实践的正当化;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 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于弊 • ②辐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 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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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ICRP发表了第一号出版物,提出了尽量避免一切 不必要的照射,使受照剂量保持在“切实可行的低(as low as practicable,ALAP)”,明确将人体器官、组织分为三类,分 别建议了相应的最大容许当量剂量 1965年,ICRP提出可接受的剂量水平的概念,它的含义是 "已认识到一定危险的存在,可限制在利益与所设想的危险性
和危险保持在合理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以推动合理的应用防护
手段来降低辐射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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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二、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人类的受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由实践活动引起的照射,如从事放射性操作的职业人员; 2.已存在的照射,如天然存在的放射线对人类的照射。
职业照射(occupational exposure)
第五节 电离辐射标志与警告标志
2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第一节 放射防护标准发展概述
标准(standard)是指对重复性事物所作的统一性规定,它是
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 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标准 国际标准 国际区域标准
不同国家制定的标准称为国家标准。
我国还根据标准性质的不同,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 荐性标准两大类。 为保障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属强制性 标准,其他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对于技术尚在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 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
准化等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价)时称为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of radiological practice),否
则为不正当实践。 正当化要求在进行任何伴有辐射的实践活动时,首先必须
权衡利弊,只有当带来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
是正当的。 判断正当化的危害不仅考虑辐射因素,也要考虑由辐射引 起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建设一座核电站或其他放射性设施时往 往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
(一)辐射实践的正当化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 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照
射的可能性或受照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称为辐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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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实践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付出的代价(包括对健康损害的代
在实施中给有关单位带来了一些困难,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应
运而生。 (四)第四代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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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2002年,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核工业总公 司联合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电离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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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对已存在的实践,当其效能和后果有了新的资料时,应再 审查其正当性,如果此时不再是利多于弊,则应考虑撤销该项
实践。
(二)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最优化要求将受照剂量降低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
平,它是决定辐射水平的唯一准则,是支持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5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一、国际放射防护标准的演进 ICRP是辐射防护领域的国际性和权威性的科学组织,由 研究辐射危害与防护安全的专家组成,ICRP、UNSCEAR、 IAEA和ICRU等组织的系列出版物已成为世界各国制定辐射
防护标准的重要指导文件。
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的第二年里,X射线成像技术就被快 速应用于疾病的诊断 1902年,W.Rollins提出了用胶片表示“安全限”的方法, 错误的认为以软X射线照射底片7min无曝光现象是无害的,于
国家标准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3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Electrotechnical ssion)
国际电信联盟ITU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由以上三个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由他们确认并公布的标 准称为国际标准。 经ISO确认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机构有: 国际原子能组织 IAEA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辐射实践 医疗照射(medical exposure) 公众照射(public exposure) 对于各种放射性实践活动引起的照射ICRP提出了辐射防护 的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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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①辐射实践的正当化;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 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于弊 ②辐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 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 ③个人剂量限值: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
保证个人接受的照射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但对随机效应只保
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水平(as low as readily
achievable)" 1973年,ICRP第22号出版物将其规范为:使任何辐射照射
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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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二、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在半个世纪的历程中经历了四代的演进: (一)第一代标准(《暂行规定》与配套标准) 1960年国务院批准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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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
1977年,ICRP吸收了近10年的研究成果,在放射生物学、 辐射防护指导原则下发表了“里程碑式”的第26号出版物,此 后对26号出版物又有不断的补正、阐释和扩充。 1991年,ICRP第60号出版物取代了第26号出版物,规范了辐 射量与单位、放射生物效应一些概念,明确了引起照射的“实
践”和减少照射的“干预”的概念,提出了辐射防护的三项基
最优化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防护原则,既有定性的含义, 也有定量的含义,它需要研究如何把“可合理做到”与“经济 和社会因素”考虑在内。
20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三)个人剂量限值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对受控源实践中个人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当量不得超过的数值 称为剂量限值。个人剂量限值是与个人相关的,不超过该限值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1
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第一节 放射防护标准发展概述
第二节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四节 放射性废物的治理
任何时候造成可观察到的身体损伤”。 1956年将最大容许剂量定义修改为“这种剂量产生严重的
身体损伤或遗传损伤的概率是微不足道的”,提出的剂量限制 原则是使受照剂量减少到“尽可能的水平”(to the lowest possible l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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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第二节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辐射防护的目的 确定性效应 辐射效应 随机性效应
有剂量阈值,超过阈值有害
无剂量阈值,但效应的概率与剂 量有关
辐射防护的目的:不过分限制对人类产生照射的有益实践的 基础上,有效地保护人类健康,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使人员的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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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规定”采用了ICRP推荐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和剂量限值,
将受照部位按器官分为四类,提出了职业性放射人员的年最大 容许当量剂量,临近区域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年当量剂量限值。 “规定”还对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限制浓度、放射性
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放射性“三废”的治理和排放、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工作场所的分级,对建筑物 的主要防护要求,以及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和辐射监 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它是当时比较规范的我国第二代 放射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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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三)第三代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与《辐射
防护规定》并存) 专家们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ICRP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以及内照射计算的方法,先后编制发布了两个我国第三代放射 防护基本标准,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 和《辐射防护规定》(GB8703-1988),但这个“两个标准”
本原则,强调任何防护体系应包括对其实际效能的总评价,应 当包括达到的剂量分布以及对限制潜在照射概率而采取的措施 的评估,并把照射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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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学
第九章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1990年的ICRP第60号出版物的防护体系已趋于比较完备; 2007年ICRP第103号出版物又提出了新要求,但放射防护的基 本思想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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