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
农村建房标准

农村建房标准
农村建房标准通常由当地相关部门制定,以下是一般性的农村建房标准:
1. 建筑面积:一般规定不得超过统一建筑面积标准,根据户口人数和农户经济状况制定。
2. 建筑结构:一般要求房屋结构坚固、稳定,符合抗震要求。
3. 建筑材料:选用优质、环保的建筑材料,如砖、石、混凝土、钢材等。
4. 建筑高度和层数:高度和层数一般有一定限制,以保证安全和协调性。
5. 房屋布局:要求合理布局,符合居住功能需求。
6. 采光和通风:要求充分采光和通风条件,保证室内环境舒适。
7. 防水、防潮:要求房屋具备良好的防水、防潮能力,防止房屋受潮、漏水。
8. 卫生设施:要求配备基本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间等。
9. 燃气和电力供应: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燃气和电力供应设施。
以上是一般性的农村建房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
等因素有所差异。
建议在具体建房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标准和要求。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温岭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因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建设需要,横峰街道马鞍桥村、莞渭陈村、方家洋村等3个村列入实验区房屋征收范围,所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
横峰街道办事处为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一期)的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要负责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思想工作,包干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产权调换1.公寓式住宅。
征收实施单位或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房源提供单位在本区域开发建造或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屋,配置“大、中、小”三类套型,被补偿人根据家庭安置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套型和数量。
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根据原有房屋间数、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从多就高确定公寓式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有三类:一是按被征收房屋持有房产权证其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经批准的建筑面积等面积“拆一还一”安置。
二是按照农民建房报批有效人口,以2人户安置面积200/户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面积65,有效人口1人户安置面积100。
三是按照《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报批通天式排屋宅基地复建间数,以每间200的标准实行安置。
2.工业厂房。
公寓式住宅配套安置工业厂房,工业厂房面积按照拟安置公寓式住宅面积的三分之二计算。
浙江省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省宅基地的⾯积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浙江省宅基地的使⽤⾯积要根据家庭成员的⼈数来确定,宅基地使⽤权⾯积最低是75平⽅⽶以下,但前提条件是家庭成员在三位以下,如果有4位家庭成员,使⽤权的⾯积通常在100平⽅⽶以内,最多是125平⽅⽶内,⽐如六⼈及六⼈以上的家庭。
⼀、省的⾯积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宅基地的⾯积标准和家庭成员⼈数有关。
《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宅基地⾯积标准(包括附属⽤房、庭院⽤地),使⽤耕地最⾼不得超过125平⽅⽶;使⽤其他⼟地最⾼不得超过140平⽅⽶;⼭区有条件利⽤荒地、荒坡的,最⾼不得超过160平⽅⽶。
宅基地的⽤地⾯积限额为:三⼈及三⼈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的农户100m2以内,五⼈的农户110m2以内;六⼈及六⼈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耕地的,每档最⾼可增加15m2;⼭区有条件利⽤荒坡、荒⼭建房的,每档最⾼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移民拆除⾯积超出⽤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个档次的⽤地限额。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申请宅基地:(⼀)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三)现有宅基地⾯积尚未达到本办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职的职⼯,复员军⼈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宅基地⾯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旧村改造的除外;(⼆)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已⽴户且符合⽴户条件,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

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文章标题:探讨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在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宅基地作为农民建房的基础,其面积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期给读者带来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一、四川农村宅基地政策及标准的演变在此部分,我们将重点介绍宅基地政策及标准的变迁历程,分析政策实施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有了较大的变化。
从过去的标准到现在的要求,政策的变化对农民建房和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现状与问题在此部分,我们将分析当前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现状,重点关注农民对于现行标准的看法和对生活的影响。
通过采访和调研,我们将揭示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如面积不足、规划不合理等,以及农民在此方面的心声和期待。
三、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未来发展趋势在此部分,我们将展望未来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发展趋势。
结合国家政策和农村发展的现状,我们将分析未来标准可能的调整方向与可能的影响,为读者提供对未来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展望。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全面评估,我们深入了解了政策的演变、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日益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政策的改革对农民生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这一问题,并且希望未来政策能更加合理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此部分,请允许我分享一下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基石,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
政府应该更多地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合理地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通过本文的深度探讨,相信读者对四川农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多地关注农民的实际需求,为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改革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温政发200987号

温政发…2009‟8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现将•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五个街道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对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国家农村一户一宅的标准

国家农村一户一宅的标准我国的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是指政府为农村居民建设、改造、维修住房的一项政策措施。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就开始推动实施农村建房改革。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农村住房条件和建设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乡村振兴,我国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了农村居民建房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下面就对这些标准进行简要介绍。
1. 建房面积标准根据政策规定,新建农村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历史旧房翻新改造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如果涉及多层住宅,每户住房面积以120平方米为限。
对于需要多人共住的宅基地,每个宅基地住房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且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政策规定,农村住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最高建房高度不得超过9米。
另外,住宅的顶部或顶边应当留出不少于50厘米的防水檐口。
政策规定,所有农村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砖混结构等安全牢固的结构形式。
农村建房应当践行“绿色、生态、环保”的理念,推广瓦房、青砖灰瓦、木结构等传统建筑方式,保护传统建筑文化,同时注重建筑的实用性和美观性。
5. 环保要求政策规定,农村住房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装备(如太阳能、风能等)提供热水、电力等,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6. 安全要求政策规定,农村住房的燃气、电气、给排水、通风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体来说,国家的农村一户一宅标准旨在倡导“绿色、生态、环保”的建筑理念,同时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生活安全。
这些标准不仅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也为日后的住房维修、改建、拆除等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也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2002(76号令)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76号令)发布时间:2002年11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
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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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乡村建设。
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温岭市是浙江省台州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该市近年来加强了宅基地规划建设工作,制定了宅基地小康型标准,推动了乡村建设的发展。
一、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制定
为了促进温岭市乡村建设的发展,温岭市政府加强了对宅基地规划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质量,温岭市政府制定了宅基地小康型标准。
该标准是根据温岭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宅基地的规划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温岭市政府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确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内容
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宅基地基础设施标准
宅基地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路网等。
标准规定,宅基地应配备完善的供水、供电、通讯和路网等基础设施,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宅基地建设标准
宅基地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风格、绿化率等。
标准规定,
宅基地建筑面积应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化率应达到一定标准,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3.宅基地农业生产标准
宅基地农业生产标准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配备、农业生产管理等。
标准规定,宅基地应配备农业基础设施,如灌溉设施、储藏设施等,农业机械应配备齐全,农业生产应按照现代化管理要求进行。
三、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效果
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效果显著。
标准的实施,提高了宅基地的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具体表现如下:
1.宅基地建设质量得到提高
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规范了宅基地的建设,提高了宅基地的质量。
宅基地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化率得到提高,保障了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2.农村经济得到发展
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宅基地农业生产标准的实施,配备了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械配备齐全,农业生产按照现代化管理要求进行,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宅基地基础
设施得到完善,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生活质量。
四、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启示
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成功实施,对于其他地区的宅基地规划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注重实际情况
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制定,注重了温岭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因此,其他地区在制定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时,也应注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强化了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其他地区在宅基地规划建设时,也应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实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其他地区在宅基地规划建设时,也应注重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
总之,温岭宅基地小康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乡村建设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他地区可以借鉴其经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宅基地规划建设标准,推动乡村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