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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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川建发[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3号)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省建设厅人事变动,经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和制度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1、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部署安排各项安全工作;2、研究制定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年度安全工作;3、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指导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4、部署安排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5、研究或决定由省建设厅负责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二)四川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建设厅与省级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事宜的联络工作,协调厅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负责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负责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事项和指示。

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四川省建设厅相关处(室、站、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筑管理处制定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绵府函〔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绵府函〔201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11号)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发布时间:2011-12-30】【阅读次数:4596】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安全生产

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全文1、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第一章总则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所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与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时时警惕,安全的生百产不是为别人,为的是自己,只有时刻绷紧度安全生产这根弦,才能为国家、为企业、为自己创造价值,专所以你提问中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我先就不用分属的那么清楚了吧,祝你生活愉快,安全生产。

3、急找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汛期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要认真汲取以往事故的深刻取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针对今年严峻的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汛期强降水、洪水、泥石流、雷电、高温等自然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

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紧、抓细、抓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专责,*前抓;专门人员负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四川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并依法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严格管理,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主体责任到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负责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全面法定责任;(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等安全生产全过程投入,满足需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教育、催促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七)签定安全生产专门合同或者协议,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等方式,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wei)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八)依法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催促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九)对确认的重大危(wei)险源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性设备、设施、专门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综合或者专项检测检验;(十二)严格事前预防工作,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及时发现、管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三)依法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确保实用、有效;(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先进手段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十五)严格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安全论证和评价,依法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十六)依法严格管理承包、租赁活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出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十七)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十八)按要求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承担事故处理所有成本;(十九)其他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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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省政府令第225号)、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业或领域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员、职责、经费、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确保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条件,支持、督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编制、职责、经费、装备,确保与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任务相适应。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和高效运转的预警、联动机制,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省能源管理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对无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予立项和给予其他支持。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收费和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服务与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协同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结构、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1.负责所管理的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指导和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负责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作为办理相关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保障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3.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业务指导。

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4.依法查处拼装车、船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在职能范围内组织、配合查处其他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

(三)教育部门。

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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