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 (199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版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  (199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版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  (199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版

通过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条本法制定,按照宪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在他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利益的目的,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将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发展,并促进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

?第2工作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不论是否发表,应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出版的作品,应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任何人民对中国共和国资格来享受根据协议版权境内外公布的1外国人的工作总结与该国的外国人所属和中国,或1国际条约向这两个国家是各方下,应依照本法保护。

?对于本法第3条,“工程”一词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并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

?

?(1)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和视频图形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9)其他工程提供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工程,这是法律所禁止出版,传播,不得由该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其他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表格的普遍使用和公式。

?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6项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凡任何科学或技术工作,是根据专利法保护,技术合同法“或类似的法律,这些法律的规定应适用。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每个省的人民的政府管制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应负责其各自的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

[ 编辑 ]第二章著作权

[ 编辑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的版权拥有人”应包括:

?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第10条的“版权”一词应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1)出版的权利,即有权决定是否作出向公众提供的作品;

?(二)署名权,即有权向著作权,并有作者的姓名权,表示对他的作品;

?(3)交替的权利,即有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工作;

?(4)完整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工作,以防止变形和multilation;

?(5)的权利的剥削和报酬,也就是通过繁殖,性能,广播,展览,分销,电影,电视或录像制作,改编,翻译,注释,汇编利用自己的工作权的权利之

类的,并授权他人利用上述手段,一个人的工作权,并由此获得报酬的。

[ 编辑 ]第二节著作权的所有权

?除本法另有规定“第11条,在作品的版权应属于作者。

?作品的作者是谁创造了工作的公民。

?凡工作的意愿和创建的赞助下,法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无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实体的责任,应被视为该作品的作者。

?没有法人资格,其名称的公民,法人或实体上的工作表示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视为是该作品的作者。

?第十二条工作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创建的,版权在创建工作中应享有的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提供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版权在原来的工作。

?第十三条在哪里工作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著者共同创建的,应当在该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任何人没有在参与创建工作的人不得要求共同署名。

?如果是合作作品可以分成独立的部分,并分别利用,每个合著者可享有独立版权,他创造的部分,提供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版权的联合工作作为一个整体。

?第十四条著作权由汇编创建工作中应享有的编译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著作权的侵犯原作品的汇编包括。

?中可以单独使用的编译包含这些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生产者应享有第15条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师和其他作者的电影,电视,录像或者图形工作,应享受于工作,而在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包括署名权工作。

?剧本,音乐作品和其他作品,包括在电影,电视,录像或者图形工作,并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在履行无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实体指派给他的任务创建的工作应被视为是在就业的过程中创造了一个工作。在这样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作者享有,法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应优先开采权工作范围内的其专业活动。在两年后完成的工作,作者不得,没有同意,没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实体,授权的第三方,利用没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实体,在相同的方式工作一样。

?在就业过程中创建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并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图纸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和在就业过程中创建的其他作品,主要是没有法人资格,并根据其责任的法人或实体的物

质和技术资源;

?(2)工程创建在版权就业过程中,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商定在调试和委托方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样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委托方。

?第十八条美术或其他作品,作品的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得被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提供的权利,表现出一个做工精细的正本艺术应享有由雇主等原件。

?他去世后,第19条凡在工作中的著作权属于公民,开采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工作,应当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按照转移继承法的规定。

?凡在工作中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开采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实体,没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实体的变更或终止后,应在保护期限提供本法的,可以享受后续

法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已超过前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或者,在这样的后继实体的情况

下,由国家。

[ 编辑 ]第3项权利的保护

?第20条的一个作者的署名权,修改和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

?发表权的保护期,第21条的剥削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尊重公民的工作权应是笔者和他去世后五十年内的续航时间,在12月31日届满他的死亡后第五十年。在合作创作的作品的情况下,这种任期届满的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出版物,开采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尊重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工作的权利的保护期,或在就业过程中创造了一个工作法人或者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应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提供,还没有任何此类工作五十年内公布,自创作完成后,将不再依照本法规定的

保护。

?权利的剥削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电影,电视,视频,图形或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应五十多年来,首次出版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到期这样的工作,

将不再依照本法规定的保护,任何这样的工作尚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出版。

[ 编辑 ]第4节对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工作不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版权拥有人,应当注明的作家和作品的标题名称和其他权利的享有凭借本法规定的著作权所有者不得损害:

?

?(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一个用户自己的私人学习,研究或自我娱乐;

?(2)在一个人的工作,从他人已经发表的工作中适当引用引进的目的,或评论,工作,或示范点;

?(3)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报纸,期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或为报道时事新闻影片;

?(四)报纸,期刊,或由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表社论或评论员文章,电台或电视台转播的重印;

?(五)报纸,期刊,或由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但作者已经宣布,不允许出版物或广播,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讲话,公布;

?(6)翻译或复制在一个小副本的数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在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转载,不得发表或分发;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目的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在其馆藏作品再现库,档案处certre,纪念馆,博物馆,艺术画廊或类似机构,显示的目的,或保存副本,工作;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复制,绘画,摄影,或位于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录音录像;

?(11)从汉族到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分布在全国的语言翻译出版工作;

?(12)一个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和译音工作的出版物的音译。

?上述权利的限制,应当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制作的权利。

[ 编辑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利用他人创作的作品,应当在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缔结一项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二十四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

?(1)受剥削的工作方式许可证;

?(2)的独家或非独家性质的权利,利用该牌照所涵盖的工作;

?(3)许可的范围和期限;

?(4)薪酬和金额及其支付方法;

?(五)违约责任;

?(6)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事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第25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合同权利的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效力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订合同。

?第27条关税剥削作品的报酬应当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

?合同另有约定,支付的报酬,可以按照合同条款。

?第三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谁或者有其他实体的生产者,依照本法规定,获得开采权,包括在他人著作权,不得损害等人的“署名权,修改,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编辑 ]第四章出版,性能,录音,录像,广播

[ 编辑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应当在合同期内,有一个独家发布权由著作权人交付出版他的工作。的独家发布权,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中注明,工作期限不得超过十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订合同。

?由图书出版者应当享有的专有权发布工作,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不得由他人已经发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出版者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交付工作。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质量要求,并在合同期限内speclfied发布工作。

?图书出版者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他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工作。

?图书出版者应当通知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工作是要重印,再版时。如果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工作时,这本书的脱销,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32著作权人向他的作品的手稿1报纸或出版1定期出版和已没有收到从该报纸出版商或在30日内,日起十五日内任何的表示,出版商的出版工作的通知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定期出版,版权拥有人可能会提出同样的工作,到其他报社,期刊社出版的手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后在报纸或期刊,其他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的可能,除著作权人声明不perimitted转载或摘编,转载作品或抽象的,它打印或打印它作为参考材料,但其他出

版商应法规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3图书出版者可能会改变或缩短与著作权人许可的工作。

?报社,杂志,期刊社可以作文字性修改,在工作中,删节,但不得在工作的内容作出任何修改,除非已经从作者获得许可。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制预现有的工作创造了一个工作时,出版者应当支付报酬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创建工作的雇主,并在原价的工作版权的所有者。

[ 编辑 ]第二节表演

?表现为利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表演者(个人表演或表演剧团)第35条须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

?营业性演出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由他人创造并不需要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向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声明等工作,不得利用这种剥削是不允许的。

?表演者为营业性演出改编,翻译,注释,或预现有的工作安排创造了一个工作,应当支付报酬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创建工作的雇主和在原作品的著作权

所有者。

?凡表演执行工作由他人创造的生产录音,录像,广播节目或电视节目的目的,该法第37条和40的规定申请。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他的表现,享有下列权利: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2),以保护他从失真性能的固有形象;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和录像,并获得报酬。

[ 编辑 ]第三节录音和录像

?第37条的录音,录音制品,利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录音,为录音制品的生产,利用已发表的作品,由他人创造的生产者,并不需要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等工作不得这种剥削不允许利用那里的著作权人声明。

?的录像,录像制品,利用他人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人的许可,将,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或录像,利用由适应,translahon,注释或预现有的工作安排创建工作的一个生产者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创建工作的雇主,并在原作

品的著作权所有者。

?第38条,制作录音或录像时,生产者应当签订一个合同,并支付报酬,表演。

?第三十九条录音或录像的生产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他的录音或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授权复制和分发由他人创造的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的生产商还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按照规定的表演。

[ 编辑 ]第四节广播电台或电视台

?第40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一个电台或电视节目的生产,创建一个由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

?已经发表的作品,由他人创造一个电台或电视台,利用一个电台或电视节目的生产,并不需要从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利用工作,如剥削是不允许的。

此外,按照规定,除非本法规定,没有报酬,需要支付的,应当支付薪酬。

?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利用一个电台或电视节目的生产,创作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或预现有的工作安排,应当支付报酬。在著作权所有者由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并在原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的创建工作。

?第41条产生无线电或电视节目时,电台或电视台应当签订一个合同,并支付报酬,表演。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由它产生的程序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

?(1)广播节目;

?(2)授权他人播出节目,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和分发无线电或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在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届满。

?谁被授权复制和分发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录音或录像制作,还应当支付报酬的版权拥有人及按照规定的表演。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用于非商业目的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发布的录音。

?第四十四条电视台,广播电影,电视,录像或者图形的工作由他人生产须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制片人的电影,电视,录像或者图形工作。

[ 编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45条任何人犯任何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或赔偿损害等,根据具体情况等民事责任: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工作;

?(二)出版合作创作的作品,没有其他合著者许可,完全由自己创造的工作;

?(3)有一个人的名字表示对他人创建工作,以谋取个人名利,其中一个没有参与创建工作;

?(4)被别人扭曲或毁损的创建工作;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的工作,广播,展览,发行,电影,电视或录像制作,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通过其他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除非另有规定,在这法;

?(6)利用他人创建的,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工作;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广播现场表演;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第46条任何人犯任何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或赔偿损害等,根据具体情况等民事责任,并可以,此外,受到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征收罚款等行政处罚:

?

?(1)剽窃,抄袭他人创作的作品;

?(2),复制发行其作品的,用于商业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出版一本书出版专有权属于其他出版商;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生产和出版的录音或视频录制的性能;

?(五)复制发行其生产许可他人产生不录音或录像;

?(6)复制和分发一个电台节目或电视节目,而不该方案的电台或电视台的许可;

?(7)生产或销售美术作品作者的签名是伪造的。

?第47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执行的方式,这是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前一后,如果从他的诺言,各方缩回调解达成的协议,诉讼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被直接如果当事人不希望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签订后的合同已经签署,它也可能被提交给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已要求执行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是违反法律的,有权拒绝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在合同中规定,并已签订合同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签订,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直接。

?第50条,任何人不具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人民法院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期限内,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编辑 ]第六章附则

?对于本法第51条,“zhuzuoquan”(作者的权利)是与长期的“阪泉”(版权)的代名词。?第52条本法的“复制”是指以印刷生产工作的一个或多个副本的行为,影印,复印,拓印,录音或录像,录音复制,或复制摄影作品或通过其他手段。

?在本法中的“复制”一词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基础上,或制造的工业产品。

?第53条,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法的实施条例第54条应制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55条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和录像,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作为本法规定的生产者的权利,如果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尚未届满的日期该法生效的,依照本法保护。

?任何侵犯或违反本法生效前所犯的合同行为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这种行为时生效的有关规定或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截至1991年6月1日生效。

^ 1。英文版本是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事务委员会提供的初步的英语翻译。它应再版后进一步修改,并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事务委员会最后确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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