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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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走私管理制度

公司反走私管理制度

公司反走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走私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反走私管理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防范和打击走私活动,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反走私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走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定期对反走私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要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意识,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二章反走私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反走私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走私管理工作的决策和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执行。

第六条公司设立反走私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反走私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反走私管理制度、开展走私风险评估、建立走私情报网络等。

第七条公司设立反走私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反走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反走私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八条公司在反走私管理中,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反走私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公司建立走私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司的走私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和防范。

第十条公司建立走私情报收集和分析机制,加强对走私活动的监测和研判,为公司的反走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走私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对走私活动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走私惩戒机制,对发现的走私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反走私管理的实施第十三条公司在反走私管理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各项反走私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与政府、行业、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反走私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反走私管理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反走私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五章反走私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反走私管理督查组,对公司的反走私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工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

沿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加强海关监管区以外的陆路查缉和河道巡航查缉,有效封堵或者切断私开的进出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

公安(边防)、外事、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沿线反走私基础设施、私开进出境通道、私建边境码头等行为。

第五条综治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

反走私解决方案

反走私解决方案

反走私解决方案
《反走私解决方案》
走私一直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它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对社会安全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和实施了各种反走私解决方案。

一种常见的反走私解决方案是加强监管和执法,通过提高对毒品、武器、仿冒产品等走私品的检测力度,加大对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减少走私行为。

此外,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加强技术装备、加强边境管控、加大对走私分子的处罚力度等,以提高对走私活动的打击效果。

另一种反走私解决方案是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国际反走私合作机制,加强各国之间的情报交流和协调行动,共同应对走私问题。

同时,各国还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合作,通过共同行动打击跨国走私活动,减少国际走私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此外,科技创新也为反走私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技术,可以提高对走私行为的检测和预防能力,有效应对走私活动的挑战。

总的来说,反走私解决方案需要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国际合作和推动
科技创新等手段,共同应对走私问题,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4【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2013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沿海、沿边、沿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明确工作机构。

沿海、沿边、沿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烟草、交通运输、渔业、林业、环境保护、商务、口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探索缉私手段,完善查缉程序,加强缉私工作制度化建设,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走私活动日益猖獗,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加强走私管理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当前走私形势分析、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1.维护国家利益。

走私活动不仅严重侵蚀国家利益,还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走私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对国内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增强国际合作。

当前走私活动已成为国际性问题,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合作,加强国际联防联控,共同应对走私问题。

因此,强化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增强国际合作和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

二、当前走私形势分析1.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趋势。

不仅涉及传统的烟酒、奢侈品等高端消费品走私,还出现了跨境电商平台走私、邮政快递走私等新型走私方式,形势复杂多样。

2.走私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购买力的提升,我国对进口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走私活动也日益猖獗,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3.走私技术手段不断升级。

走私分子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高清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走私活动,使得走私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三、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适用性,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2.执法力量不足。

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和隐蔽化趋势,需要更加专业化和高效的执法力量来应对,但目前我国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制度中,监管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对不健全,缺乏对走私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导致走私活动难以有效打击。

四、走私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咨询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下面就来和查字典范文小编看看反走私工作条例吧。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爱护市场公平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特意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特意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有功的举报人赋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别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能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别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治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权责统一、统筹协调、依法处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行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指挥、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成员单位在走私高发易发的港口、内河、公路等区域或者货物集散地,对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行为实施联合执法。

第六条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法履行查处走私行为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并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林业、烟草专卖等部门依法负责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行为进行查处。

涉嫌走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海关处理。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务、税务、邮政、人民银行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

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

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

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1. 维护国家利益走私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减少,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国内产业的发展。

建立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打击走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2. 维护市场秩序走私商品通常价格更低,且品质无法保证,这会对正常市场产生不正当竞争,损害合法企业的利益。

通过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

3. 保障消费者权益走私商品的品质往往无法保证,消费者在购买走私商品时存在一定的风险。

建立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管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维护国家安全某些走私活动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如军火走私等,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建立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遏制这类走私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二、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构建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的基础。

应该制定严厉的走私惩罚措施,加大对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

2. 加强执法力量全面加强走私活动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走私分子的查处力度,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建立走私情报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走私情报共享机制,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提高对走私活动的预警和打击能力。

4. 强化技术手段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走私活动进行监控和打击,提高反走私管理效率。

5. 增加国际合作走私活动通常涉及跨国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活动,遏制走私活动的跨境传播。

6.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走私监管机制,严格审核和监督进出口商品,防止走私商品的流入和流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7.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走私活动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走私活动的警惕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走私的氛围。

三、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的成效评估1. 增加查获量通过反走私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提高查获走私物品的数量,减少走私活动的发生。

2. 降低走私犯罪率加强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走私犯罪活动,降低走私犯罪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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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权责:
3.1公司关务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受理本公司范围和供应链关于走私的相关投诉和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察。
3.2公司保安部:协助关务人员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各种条件因素进行控制。
4.0内容:
4.1进出境运输工具
4.1.1公司所有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正在海关进行检查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4.4关税
4.4.1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4.4.2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4.4.2.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4.4.2.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4.2.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4.2.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4.4.2.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4.3进出境物品
4.3.1本公司所有人员如有进出境需要,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4.3.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4.3.3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4.1.5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4.1.6任何本司的运载工具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不得夹带任何海关允许或未得到海关备案的物品出入境.
4.2进出境货物
4.2.1本司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4.2.7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公司如果有保税物料,应严格要和其它货物分开管理.
4.2.8本司任何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1.0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市场的协调运行,使公司生产符合生产地的相关要求,特定本办法。2.0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我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相关要求交纳关税和其他税、费,严禁走私
4.5.4索取、收受贿赂;
4.5.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4.5.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4.5.7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4.5.8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4.5.9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4.5.10其他违法行为。
4.5.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如果发现任何人员有此种情况,也可向总经理直接举报.
4.2.9公司不得进口任何国家明令禁止的货物.;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4.2.10本公司任何报关资料,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严格管制。
4.4.2.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4.5公司内部监管
4.5.1公司所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4.5.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4.5.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4.5.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2.5公司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本公司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海关部门的查验.
4.2.6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4.1.2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4.1.3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公司关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4.1.4海关监管。
4.2.2本公司进口的货物,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不得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4.2.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4.2.4公司关务人员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经本公司关务部门主管审核后,方可到海关进行报关业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由司机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4.1.4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司机应当离开驾驶室,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配合海关人员的例行或特殊检查工作;如果海关人员进行侦察需要,司机人员不得暴露其身份,并配合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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