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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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三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三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各类先进评选条件(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模版(3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模版(3篇)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意识,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电力生产、供应、输送、使用单位。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应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奖惩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应当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各自责任,注重以奖促进、以罚约束相结合,综合考虑单位的规模、性质、行业地位、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五条奖惩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透明,对奖励和惩罚的依据、过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奖项设置应充分激励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设置以下奖项:(一)先进单位奖:每年评选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先进单位奖。

(二)优秀个人奖:每年评选出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优秀个人奖。

(三)技术创新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创新成果和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创新奖。

(四)先进团队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协同作战、团结合作良好,并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给予先进团队奖。

(五)先进工作者奖: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勇于担责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先进工作者奖。

(六)其他奖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其他奖项,以激励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奖励的评选应当经过公开、公正、严肃的程序,奖励人选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审定。

第九条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选奖项,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

第十条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充分的宣传和表彰,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强宣传,提高其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使用、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电力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控,及时纠正错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四条电力行业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相关标准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制定和修订,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电力行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条电力行业应加强对电力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力行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通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进行任命和考核。

第九条电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电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电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电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生产情况和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风险管控。

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十三条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以下奖励:(一)表彰奖:对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二)荣誉称号: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相关的荣誉称号;(三)长期有效优惠政策: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遵守法律法规的单位,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是水电站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下面是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一、奖励措施
1. 优秀员工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个人奖励和公开表彰,每年评选一次。

2. 公司贡献奖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以示激励和鼓励。

3. 安全奖金
根据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和安全绩效,进行奖金发放。

该奖金主要用于激励员工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惩罚措施
1. 通报批评
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通报,并进行批评教育,以警示全体员工。

2. 记过处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

3. 职务调整
对多次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员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进行职务调整甚至降职处理。

4. 组织处理
对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规定并致使重大事故的员工,由上级组织对其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严肃批评、暂停工作、解聘等。

以上为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内容。

通过这些奖惩措施,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注重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以确保水电站的电力安全生产。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是指某电力公司或机构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电力生产和运营的安全性。

以下是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可能会包含的内容:
1. 奖励机制:
- 建立安全生产举效奖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 设置安全先进工作者、优秀安全干部、安全标兵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 鼓励员工提出安全生产改进建议,并给予提案奖励。

2. 惩罚机制:
-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潜在安全隐患的个人或团队,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责任追究、罚款、扣减绩效等。

-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且后果严重的情况,可以进行停职、辞退等更严厉的惩罚。

3. 评定标准:
-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评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分体系。

-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差异性和风险程度,设置不同的评级,确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4. 监督和执行:
-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监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

- 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适应当地的电力生产和运营环境。

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2023年某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现将其内容如下:一、总则1. 该《奖惩管理办法》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行为,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的奖励和惩罚,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电力安全工作机制。

2. 电力行业的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奖惩管理办法》。

二、奖励办法1. 电力行业的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表彰制度、奖金发放、荣誉称号等多种方式进行奖励。

2.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参与、防范安全隐患,提出有效措施的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发放奖金。

3.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履职尽责,带领团队有效防范事故的团队负责人,可以给予荣誉称号,并奖励一定的经费用于团队建设。

4.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电力行业范围内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其影响力和知名度。

5.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推动创新和科技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科技进步奖励,并资助其相关研究项目。

三、惩罚办法1. 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封停设备等相应的惩罚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

2. 对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过严重事故或多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追责,进行严肃问责,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级、停职、罚款、开除等措施。

3. 对于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一般性安全事故,责任人将受到警告、记过等轻度处罚。

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进行公示,暂停相关许可证的办理。

四、监督管理1. 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

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2...第三章处罚5...第四章附则............................................................... 1..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奖惩管理办法(A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的原则。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机构(本处特指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机构和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生产运营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与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容量及台数以上半年为准,按新定员编制的新厂奖励标准取80% :火电企业奖励标准水电企业奖励标准第八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第九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一)先进机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2、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计划;3、本机构及所管理企业未发生主业和辅业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4、本机构所管理企业的全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总次数不超过规定值;5、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奖励标准:(二)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生产部分实现满分;2、当年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规定值,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3、全年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未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专家查评问题的整改率达到80% 以上,其中管理性问题整改率100%重大问题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5、火电机组大修后实现《燃煤机组检修管理办法(A版)》关于全优的要求;水电机组大修后可调率达到100%且无非计划停运;6、当年一般技改项目完成率大于80%重、特大技改项目完成率要达到100%奖励标准:火电企业奖励标准水电企业奖励标准(三)先进集体(只限车间及管理部门)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评选条件:1、本集体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2、本集体本年度未发生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3、本集体在全企业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有值得推广之处。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电力公司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1)第三章处罚 (6)第四章附则 (14)附录 (15)附表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管理过程考核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过程管控以及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以强化安全管理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公司设立年度安全奖励基金。

年度安全奖励基金设为5000万元,并适当调整。

1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和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其中,年度安全目标奖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40%,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占年度安全奖励基金的60%。

第六条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是公司每年对实现年度安全目标(附录1)的公司本部和直属各单位给予安全生产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权重、作业风险大小等因素,将直属单位分为生产性单位和非生产性单位。

其中生产性单位分为四类。

(各单位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奖励标准见附录2)第七条安全生产过程管控奖励。

1. 百日安全奖励;2. 安全生产主要指标考核奖励;3. 对防止人身事故、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的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一次性嘉奖;4. 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5. 对重大安全技术革新项目的一次性奖励;6. 公司认为有必要奖励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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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和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分(子)公司、发电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发电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表彰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条各类先进评选条件(一)分(子)公司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区域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要求,对所管理企业进行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有创新、成绩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二)发电企业评选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本企业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通报批评。

3. 当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次数不超过公司系统平均数。

(三)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评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基层生产一线的员工和管理人员。

1. 所在单位未发生事故,未发生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2. 个人在3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无违章记录。

3. 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创新并取得实效,或在安全生产中避免了事故发生、多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表彰名额(一)先进分(子)公司数量按照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数量的25%左右确定。

(二)先进发电企业数量以分(子)公司为单位,以所管理发电企业数量为基数,确定表彰名额如下表:分(子)公司管理企业数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表彰名额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递进原则,发电企业数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额增加1名(三)先进个人数量每家发电企业原则上确定1名先进个人。

对个别装机容量大、安全生产管理较为突出的发电企业可再增加1名。

对一些装机容量小的水电、风电等发电企业,按照每单位少于1人、分区域统筹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评选实行逐级申报。

先进发电企业、先进个人评选采取基层单位申报,分(子)公司推荐上报(当年12月15日前),集团公司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申报表见附表1-3)。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实现长周期连续安全记录、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电企业,视情况进行专项奖励。

第十条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健全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单项奖励,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处罚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 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2.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

(三)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四)对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加倍扣罚。

第十四条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六)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重伤事故或一次发生3人以上人身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人员责任的内部统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一般事故的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七)发生较大供热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条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分(子)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第二十五条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隐瞒事故:(一)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

(二)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重要情节。

(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

(四)躲避、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和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有关班子人员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处罚低一级执行;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对负联责责任的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按照不低于下一个事故等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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