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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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物业管理)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2020年(物业管理)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东莞物业收费标准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作者:文章添加2004-9-17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壹、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各镇街为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加强社区建设,普遍对城镇农(居)民住宅实行“围院式”管理。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收费依据不充分,有的自定项目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出入卡工本费等,并存在收费项目名称不统一,收费标准高低不一,收费行为不规范等现象,对此,人民群众意见较大、投诉较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围院式”住宅收费管理通知如下:一、实行“围院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社会管理原则。

城镇农(居)民住宅实行“围院式”管理,应符合社会管理有关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依法有序开展,有利于创建平安和谐东莞。

2、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管理部门依法收取服务费用时,应为业主或住户提供相应服务,并实行收费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业主或住户监督。

3、收费合法原则。

对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收费,参照现行政策执行;对目前收费依据不充分而又确需收费的,应按程序报批。

对一些既无依据,也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收费,应立即停止。

属乱收费的,将依法查处。

二、对实行“围院式”管理而开支的费用,原则上通过收取停车服务费或从集体补贴中等支付,不得另向业主或住户收取。

确需收取服务性费用并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须按程序向市物价局申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

三、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管理部门可代有关部门向业主或住户征收“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治安联防费”,对需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代收“暂住证工本费”。

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东莞物业收费标准1. 引言物业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收取的费用。

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管理环节,物业收费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社区居民和商业单位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东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构成、收费标准制定及调整依据等方面内容。

2. 费用构成东莞市的物业收费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了满足小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的维护、管理等费用而收取的费用。

主要用于物业保洁、绿化养护、保安巡逻等方面的支出。

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计费。

2.2 水费水费是指小区居民使用自来水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小区供水设施和水费的支付。

水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根据用水量来计算,单位为每立方米。

2.3 电费电费是指小区居民使用电力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小区供电设施和电费的支付。

电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根据用电量来计算,单位为每度电。

2.4 公共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是指为了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如电梯、门禁系统等)所产生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根据小区设施的种类和使用情况来决定,以公摊方式分摊给每户居民。

2.5 停车费停车费是指小区居民车辆使用停车场所产生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根据停车位数量和使用情况来决定,一般按照每月或每年收费。

3. 收费标准制定及调整依据东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制定及调整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3.1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东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一般由小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

他们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等综合因素来制定物业收费标准。

3.2 监管部门的指导东莞市相关的市政府部门会对物业收费进行监管,并发放相关管理指导和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需要根据这些指导和政策法规来制定物业收费标准。

3.3 公示和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过公示和听取居民意见。

居民有权对物业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申诉,确保收费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2年7月10日)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各类住宅及商住合一的小区(楼宇)提供专业化物业管理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提供与居住环境、生活需求及商业经营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委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双方共同书面报市物价局和市建委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依据省审定的政府指导价,按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普通多层和高层住宅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高级高层住宅、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合理利润为原则,审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建委。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各镇(区)城建办、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精神和《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60元;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2.00元;三级:每平方米1.60元;四级:每平方米1.30元;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五级:每平方米3.50元;(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0元;四级:每平方米6.00元;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保管费标准(每月/辆)汽车摩托车一级350 60 二级300 60 三级150 50 临时停放5元/次1元/次(过夜加倍)购车位的,以其车位面积按住宅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已包含垃圾清运费、为住户代收代交水、电费用,公共防盗门维修等费用,以及为住宅小区提供房屋、公共设施日常保养、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的服务。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各镇(区)城建办、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精神和《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60元;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2.00元;三级:每平方米1.60元;四级:每平方米1.30元;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五级:每平方米3.50元;(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0元;四级:每平方米6.00元;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保管费标准(每月/辆)汽车摩托车一级350 60 二级300 60 三级150 50 临时停放5元/次1元/次(过夜加倍)购车位的,以其车位面积按住宅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已包含垃圾清运费、为住户代收代交水、电费用,公共防盗门维修等费用,以及为住宅小区提供房屋、公共设施日常保养、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的服务。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4年4月10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住宅小区是指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3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征求意见稿)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约定,为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制定我市“菜单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考标准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

二、参考标准分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部分,每部分分四个服务等级制定。

三、各等级具体参考标准以45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数据和92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资料为基础,考虑税金和合理利润后制定。

四、参考标准包含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和损耗等费用(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五、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
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六、参考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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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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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东价〔2004〕136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
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过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东莞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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