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教育模考试题含答案

劳动教育模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时的工时制度。
A、44B、40C、42D、38正确答案:A2、对于检查表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针对工厂、车间、工段或装置、设备以及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B、事先将要检查的内容以提问的方式编制成表,随后进行系统检查C、是一种基础、简单、应用广泛的识别方法D、是一种基础、复杂、应用范围单一的识别方法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C、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D、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正确答案:B4、()年成为中国的“劳动立法年”。
A、2010B、2000C、2005D、2007正确答案:D5、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A、劳动力B、劳动行为和财物C、劳动行为D、财物正确答案:B6、一个人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称为()A、自愿性失业B、周期性失业C、摩擦性失业D、结构性失业正确答案:C7、在极度紧张的脑力劳动时,尿中磷酸盐的含量()A、不确定B、有所降低C、有所增加D、不变正确答案:C8、在某种职业条件下,客观需求与个人适应能力之间的失衡所带来的生理和心理的压力,称为()A、职业暴露B、职业倦怠C、职业压力D、职业紧张正确答案:D9、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者权利()A、遵守劳动规章B、领取劳动报酬C、获得劳动保护D、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正确答案:A10、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为代价。
A、利益B、生命C、利益D、人权正确答案:B1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界定劳动者的标准主要是()。
A、“适当性”标准B、“合法性”标准C、“独立性”标准D、从属性”标准正确答案:D12、大学生暑期在学校实验室中进行实验实践,由于实验室缺失空调和风扇而中暑,其事故原因属于:()A、机器的不安全状态B、人的不安全行为C、环境的不安全条件D、管理缺陷正确答案:C13、以下哪项危险源属于动态危险源:()A、变电器B、输电线路C、液化气运输车D、冲压机床正确答案:C14、工匠作为现实的个人,必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之中,工匠的实践活动也就必然被一定的()条件决定,并被一定的政治要求所规定,而由此展现出的工匠精神也必然具有特定的社会政治性质。
“双重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再论

法 治 研 究
“ 双重害体说”劳动法律关系害体再论 :
许 建 宇
摘
要 : 确 定 劳 动 法律 关 系客 体 的 具体 类 型 时 , 们 应 以 “ 在 我 涵盖 性 ” “ 作 用 性 ” “ 括 性 ” 为 判 断 、反 、概 作
客 体 形 态的 基 本 出发 点 。 此标 准衡 量 , 劳动 力客 体 说 ” “ 以 “ 、 劳动 行 为 ( 劳 动 活 动 ) 体说 ” “ 从 客 体 说 ” 或 客 、主
等 方 面 产Biblioteka 生 的制 约 作 用和 决定 性 影 响
关键词 : 劳动 法律 关 系客 体 劳动 力 劳 动 行 为 “ 重 客 体 说 ” 双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研 究 劳 动 法律 关 系 客 体
抑或 是 物 质 财 富 中 的动产 或者 不 动 产 时 )它 们 就会 对 法 . 律 关 系 当事 人 之 间 的 利 益关 系 ( 要 表 现 为 权 利 和 义 务 主 的配 置 ) 以及 相 关 的 制 度设 计 产 生 重 大 的影 响 。 如 . 例 保 护 物 权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法 律 手 段 是 有 所 不 同的 . 通 普 商 品 交 易 和 房 地 产 商 品 交 易 的 法 律 规 则 也 是 有 着 明 显 差 异 的 . 这 些不 同和 差 异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正 是 由客 体 ( 而 即 上述保 护对象 、 易对 象 ) 交 的特 殊 性 所 决 定 的 。 同样 , 在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中 。 体 作 为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承 载 体 , 际 客 实 体 现 双 方 当事 人 的 利 益 : 时 . 体 作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所 同 客
2013年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06089

三。
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3.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5。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6。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7。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再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8。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意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9。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0。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1。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
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13。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在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满16周岁,包括能够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外国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
14。
下岗: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
1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6。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一编 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p 19
p 11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上体,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 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 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 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 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能力。它是公民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 本条件。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就小 能够实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 义务。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关键术语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劳
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劳动法律事实
p1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
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 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 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 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 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 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p6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
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 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者损害对方 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示法院强制其 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 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 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1劳动法概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关系及与劳动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最基本的关系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 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 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 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四)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三)(四 ,(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 位负举证责任。 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法的渊源
1. 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基本法及法律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基本法及法律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 6. 地方规章 7. 国际法律文件 8. 国际惯例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 用范围不同。 用范围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国务院及其各 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 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 适用于全国。各地域、 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 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 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 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可以分为物质财富或精神产品两大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和义务是核心,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是基本内容,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则是外部表现形式。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能够引起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主要包括: (1)企业根据国家计划确定本企业的生产任务、工作方针和经营管理方法的自主权;(2)企业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的自主权;(3)企业选择经营管理方法和分配形式的自主权;(4)企业决定招用职工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形式的自主权。
5、资产受益权。
主要包括:(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经营管理,编制和执行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增产节约和提高效益的权利;(2)企业享有资产折旧的权利;(3)企业有权拒绝摊派;(4)企业有权拒绝无偿调拨其资产;(5)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的负担。
6、人身受保护权。
主要包括:(1)企业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权利;(3)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权利。
7、经营管理自主权。
主要包括:(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2)管理生产经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有关费用的权利;(3)对职工进行奖惩、辞退、开除的权利;(4)对生产、销售、供应、财务、质量、安全等问题有权决定的权利。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仅只是用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任务的确定,更重要的还是体现在企业如何确定这些经营目标和任务。
大学—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考试题库与答案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
收藏A. 4B. 2C. 5D. 3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关于就业歧视,表述不正确的为?收藏—A.与公平就业原则背离B.与平等待遇原则背离C.内容非常广泛D.不应有例外规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D劳动行政相对人不包括?收藏A.劳动者B.劳动行政主体C.用人单位D.劳动服务主体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关于惩戒权,表述错误的是?收藏A.要遵循一定的原则B.要受到程序限制C.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理》D.要受到实体限制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应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收藏A.15B.10C.18D.20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职工参与制度在许多国家盛行于?收藏A.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B.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C.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D.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收藏A.社会福利B.社会优抚C.社会救济D.社会保险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颁布时间为?收藏]A.1349 年B.1839 年C.1848 年D.1804 年正确答案:A普通立案程序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收藏A.30B. 60C50D.40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关于劳动者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不正确的为?收藏」A. 自由流动受法律保护B. 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C. 劳动者年满16周岁D. 可以以户籍为由进行限制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收藏]A. 4B. 2C. 1D. 3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责任,错误的为?收藏A. 法定责任B. 客观责任C. 单方责任D. 约定责任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我国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方式?收藏」A. 单方自主确定B. 立法确定C. 自主协商或单方自主确定D. 自主协商确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的区别,不正确的选性项为?收藏]A. 意义不同B. 内容不同C. 属性不同D. 根据不同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不超过?收藏]A. 6个月B. 1个月C. 2个月D. 3个月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即时辞职属于?收藏]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B. 协议解除C. 单方解除D. 劳动者单方解除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职工福利委员会()。
《劳动法》判断改错题

【改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 .... ”.... 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错。
(将“客体”改成“内容。
) 容务。
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既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错。
(将“90”改成“60”,申请只可以是书面形式。
)【改正】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违反劳动法责任形式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刑事责任。
错。
(将“刑事”改成“行政。
) 【改正】违反劳动法责任形式中最主要的形式是行政责任。
4.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错。
(将“工资”改成“最低工资”。
)【改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作报酬。
错/不准确。
【改正】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 ”....... ””6.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错。
(将“工资”改成“最低工资。
) 【改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通常被称为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错。
(将“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改成“劳动法律事实。
) 【改正】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通常被称为劳动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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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
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
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追根寻源,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
(注: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光谟、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
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
侯文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
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
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
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
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各种法律关系都无不例外地存在“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我国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这种观点。
张文显认为,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
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
按照这种观点,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七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7)信息。
这七类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
(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179页。
)在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我国民法学者以“三要素”理论为基础,形成了“身体说”、(注:参见郑新剑:《“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吗?》,《法学评论》1986年第6期。
)“精神利益说”、(注:参见郑立:《关于人身权概念的思考》,《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
)“无形利益说”(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三种观点。
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为了给人身法律关系找客体,民法学者们已经突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非物质财富的观点,将“身体”、“利益”引入客体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并不是每种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周沂林、孙皓晖等人对“三要素”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所谓法律关系三要素构成说是一种杜撰。
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根本不是什么缺一不可的三要素构成的。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从对财产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引申出的非一般概念。
全部混乱来自于这种无根据的引申。
”他们认为,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如所有权关系,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以及相应的他人的抑制行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于这样的关系,之所以能够提出而且也有必要提出客体问题是因为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财产物本身的性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对某项消费品拥有的所有权与对某项不动产拥有的所有权在自由处置上要受到完全不同的限制。
前者限制很少,后者限制很多。
可见物本身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要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
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物则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这样一种结构并不具备一般意义。
(注:参见周沂林等:《经济法导论》,未来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245页。
)笔者认为,把“三要素”理论不加限制地引申到一切法律关系中,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是不恰当的。
其结果是法律关系客体外延全面且又广泛,而内涵却丧失了任何规定性。
这种法学理论对于我国的立法并无指导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从静态向动态转化,从宏观向微观转化的重要环节。
它是特定主体之间依据法律而产生的一种非常具体的联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应是法律关系主体所能直接控制的东西,而不应该将其说得过于玄乎。
对于有些法律关系,如某些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只要明确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以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可,并无必要再确定一个所谓的客体。
将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无形利益”、“精神利益”,按这一思路,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说成是“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有的客体都可以归结为利益。
法律关系归根到底总是一种利益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各类利益的人格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利益的规范化,权利乃是法律保障的利益。
可以说,利益是基础性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相对说来是一种表象性的内容。
将基础性的内容直接引入表象的层次,不能不说是一种理论上的混乱。
但据此而主张“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的看法未免矫枉过正。
它忽视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的标准应当是两类: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客观上存在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是这种对象化的情况是否会反作用于主体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从而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有必要将客体独立出来加以关注。
反之,则并无必要给其硬安上一个客体。
就劳动法律关系而言,劳动力正是劳动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力的不同类型,显然也直接影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实质内容。
例如,有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脑力劳动能力、体力劳动能力等受到的限制完全不同,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也是客体不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在法律关系的研究中,“三要素”论未必具有普遍意义,但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应由“三要素”构成。
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从事劳动法学研究的绝大部分同志,在“三要素”理论的基础上,为劳动法律关系寻找“客体”,并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多样说”。
在较早的著作中,有的学者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1)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行为,如实施劳动的行为;(2)与劳动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如民主管理行为;(3)物,在劳动保险待遇和集体福利事业方面,客体是货币、疗养院、托儿所等设施;(4)人,如在职工调动方面,调入方与调出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是职工。
这种观点将一些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进来,错误比较明显。
如职工调动中调入方与调出方是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随意扩大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就会使劳动法律关系因丧失特性而难以深入研究。
“多样说”的观点在以后的论述中,逐渐演变为一种空泛议论。
一些著作只是重复民法教材中的表达,笼统地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8页。
)这种观点忽视了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类概念的统称。
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笼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只有具体的购销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关系、损害侵权关系等等。
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如果我们不是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的话,未必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就是在存在客体的情况下,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相同。
民法学的重点应在于研究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
如果当我们说到每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只是简单重复“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就毫无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项内容的整体,是带有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如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用人单位的招工权、用人权、奖惩权、辞退权、分配权。
这是每一劳动法律关系都包含的内容。
当我们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时,由于外延的无限扩大,而使内涵丧失了任何规定性,成为一种无意义的理论演绎。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单一性的特征,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单一说”。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之所以缔结,是因为劳动者一方需通过劳动法律关系提供自己的劳动,并通过提供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己一定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一方则通过劳动法律关系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通过使用众多劳动者提供的总体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实现国家的利益。
这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过程中其他具体的权利义务都由劳动所派生,都不可能离开劳动而独立存在。
所以,“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活动,或劳动行为”。
(注:吴超民:《劳动法通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这种观点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括更为明确,故为大部分劳动法研究者所赞同。
(注:参见龚建礼、吴思、李琪:《劳动法教程》,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我国学者对劳动行为的理解只限于“劳动者的行为”。
而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还应包括集团劳动法律关系的学者,多少对这种观点有了修正。
劳动行为“既指雇员的履行劳动行为,也指雇主的管理劳动行为,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指雇员组织的集体劳动行为”。
(注:杨体仁主编:《劳动法学》,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5页。
)从这一修正可以看出,持“单一说”的学者已经多少意识到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涵盖性不够。
但将劳动行为扩大为管理劳动行为和集体劳动行为,已经有些牵强,尽管如此,仍不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