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割或分摊的土地的处理原则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ee829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f4.png)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正文:----------------------------------------------------------------------------------------------------------------------------------------------------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土地登记面积分摊的规定(宁国土资〔2008〕288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妥善解决住宅小区土地登记发证的后续管理问题,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住宅小区土地登记的面积分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土地面积分摊基本原则1、公正合理的原则业主的地上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主要依据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按比例确定,做到公正、合理。
2、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规定”的做法,保持面积分摊方法的基本稳定。
即:对2004年7月前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仍采用宗地面积分摊法;对2004年7月后实施土地登记的住宅小区,采用房基地分摊法。
3、维护权益的原则因合法增减建筑等原因,造成业主已登记面积需做调整的,须由建设方对涉及的业主利益进行处理,土地面积调整过程和结果实行公开、透明,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简便操作的原则住宅小区土地面积分摊力求简单易行、方便业主,成果便于日常的管理与使用。
二、土地面积分摊方法按照面积分摊基本原则,今后对住宅小区土地面积的分摊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1、房基地分摊法。
以楼栋为单位,业主按其建筑面积占所在楼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楼栋基地面积并登记发证。
宗地内其他公共部分土地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在业主土地证书中予以备注(不标注共有面积)。
2、契约分摊法。
对带独立院落的商品房、别墅等用地,有契约约定的,按契约分摊;无契约约定的,按房基地分摊。
土地使用权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土地使用权分割是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为若干部分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分割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流转、保障土地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使用权分割概述1. 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分割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方式分割为若干部分的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种类(1)按比例分割:即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面积比例进行分割。
(2)按用途分割:即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将土地使用权分割为若干部分。
(3)按地块分割:即根据地块的自然界限或规划界限进行分割。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分割的规定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三、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条件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权分割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政策。
2.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3. 分割后的土地使用权仍具备使用价值分割后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使用价值,不得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分割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土地成本分摊有哪些基本原则

土地成本分摊有哪些基本原则?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分类,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项目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项。
在实务中,大多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的开发用地是净地,除特殊情况外,已经不再单独发生“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成本分摊的原则是“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基本方式为占地面积法与建筑面积法,也可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土地成本的分摊大致有如下原则(方法),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差异:一是能明确成本对象的归集。
对于能明确成本对象可以直接归集的土地成本,应该直接归集到相应的成本对象中,即采取直接成本法。
二是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分摊。
对于分期、分批或多个清算项目之间的土地成本的分摊,一般采取的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三是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分摊。
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中的土地成本分摊,一般是采取建筑面积法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4d46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0e.png)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管理第六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了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南府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8〕28号)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南办发〔2002〕37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2〕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二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2〕7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第三批移交国有资产单位名单的通知》(南府发〔2003〕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精神,尽快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土地、房产的产权移交及确权办证工作,以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移交、确权、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单位务必对国有资产再次进行认真核查清理,于5月30日前按要求将尚未移交(含未交清)的资产移交给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一)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审批表、土地无偿移交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直接转移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不动产分割后的土地分摊问题

但 共有 人之 间 另有 约定 的除 割 出售 后 的不 动产 ,如 果 没
、
根据 《 海 市土 地使 用权 有偿 转 让 办法》 上
房地产行政管理
Ret n
集 土 房 记 种 及 践 休 地 屋 的 类 实
一
程序 拒绝 登记 ,势必 引起 申请人 的不 满与异 议 。 因此 , 记 部 门应 根据 当地 农村 建 房 实 际 , 择 登 选
确 认 房屋 是 否 应完 整 具 备建 房 手 续 的时 间临 界
点 。《 例》 条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城 市规划 法》 国务 院 《 庄和 集镇规 划建 设管 理 , 村
动产 中 的一个 商业 单元 等等 。 述现 象使 得相 关 上
不动 产 虽然 有 明确 的建筑 面 积 , 但没 有 明晰 的土 地界 限 及分摊 面 积 。这样 , 能会产 生 一些 使用 可
上 的疑虑 与 问题 。
一
条 , 分共 有 的不动 产 或者 动产 以及 对 共有 的不 处
途 的不 动产 , 割 后并 未进 行 土地 分摊 。也就 是 分 说, 房地 不动 产建 筑 面积 , 土地 使用 面积 是 分 割前 的 而
整 体不 动产 所使 用 的土 地面 积 , 而非 分 割 后分摊
行 的 物 理 分割 就 无 法 律 依据 。 而不 进 行 物 理 分 割, 物业 管理 就会 很复 杂 、 加 安全 隐患 。 增 尤其 当
的房地 证上 没有 明晰 分摊 土地 面积 。 虽然 该 房地 证 合 法 有 效 、 影 响 建筑 物 的正 常 使 用 , 缺 乏 不 但
房产测绘中有关分摊的问题

房产测绘中有关分摊的问题在房产测绘中,分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土地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分摊、公共设施分摊等。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1. 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分摊是指将一个大块土地分割成多个小块,并按照每个小块的使用权进行分摊。
这在规划开发新的房产项目时非常常见。
分摊的原则通常是根据每个小块的使用价值来确定,比如位置优劣、朝向等因素。
2. 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分摊也是房产测绘中常见的问题。
在多层建筑或者小区内的多个建筑物中,各个单位的建筑面积如何进行合理的分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常的做法是根据每个单位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比如公寓楼中每个单元的面积比例。
3. 公共设施分摊在一个小区或者大型房产项目中,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需要由所有业主共同分摊。
这包括公园、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费用。
分摊的原则通常是按照每个单位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进行分配,以保证公平合理。
如何解决分摊的问题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 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一个小区或者房产项目中,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非常有必要。
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业主们选举产生,他们可以参与到分摊的决策和问题解决中去,保证每个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
2. 制定分摊规则在房产测绘的过程中,制定一套合理的分摊规则也非常重要。
规则应该明确具体,包括分摊的原则、计算方法等。
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3. 公开透明在分摊问题上,公开透明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所有的决策和费用明细应该向业主公布,让每个人都清楚地知道他们需要分摊多少费用以及费用的具体用途。
4. 定期查核分摊问题的解决不能停留在一次性的决策上,需要定期进行查核和评估。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保证分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结起来,房产测绘中的分摊问题是一个必须重视的方面。
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规则、公开透明和定期查核等方式,可以解决和减少分摊问题带来的争议和纠纷,保证每个业主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需要分割或分摊的土地的处理原则
一、土地分割
1、需要分割的情况
①同一本证载宗地范围内,部分是企业的办公楼、营业楼等经营性用地,部分是住宅楼等非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是相互独立的;
②同一本证载宗地范围内,改制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在宗地内,各自的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
③同一本证载宗地范围内,宗地边界存在纠纷、部分土地被市政规划征用等;
④其他需要分割的情况。
2、土地分割的程序
①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共用需分割的情况:企业内部做好分割方案,持分割方案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测绘,取得测绘图件,对于土地证载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分割后尚需办理土地使用证;
②与外单位共用一宗地需分割的情况:首先需与共用单位签订分割协议,然后持分割协议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测绘,取得测绘图件;
③存在纠纷的情况: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将有争议土地划出,剩余土地单独申请测绘;
④规划占地的情况:需持规划部门占地文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将剩余土地单独申请测绘。
3、分割面积的确定方法
①宗地内有围墙、道路等明确界限的,按明确的界限分割土地;
②宗地内无明确界限的,可按照道路中心线、花坛边界等进行分割,并留有通道,不能按照建筑基底进行分割。
二、土地分摊
1、需要分摊的情况
①在同一建筑物内,既有办公用房,又有职工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
如一幢七层的综合楼,第一、二层作经营用房,三~七层为非经营用房;
②在同一建筑物内,在不同的楼层,既有企业的办公营业用房,又有外单位的房屋。
如改制单位与外单位共同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同一商品房;
2、土地分摊的程序
需按照房屋面积证明(如房产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进行分摊。
3、分摊面积的确定方法
共用土地一般情况下按共有使用者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经营性资产分摊土地面积=(经营性用房地上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证载土地面积
地上总建筑面积=经营性用房地上建筑面积+非经营性用房地上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分摊说明
我单位使用的位于号宗地,土地面积平方米,地上共用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以上建筑面积中住宅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按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列入本次改制范围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住宅土地面积平方米。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