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
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浙江质量网

提高企业竞争力: 安全生产是企业 形象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企业 赢得客户信任的 关键因素之一。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 展:安全生产不仅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 经济效益,还有助 于增强企业的社会 责任感,促进企业 的可持续发展。
对浙江质量网在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的评价
浙江质量网在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显著,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和服 务支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 安全职责
建立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氛围。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针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特点和生产流程,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安全操作 行为。
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对船舶修造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检查和排查人员资质:负责检查和排查的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能够准确识别安全隐患。
记录和报告:对检查和排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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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 排查治理计划
协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 排查治理档案
提供应急救援指导和预案演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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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指导:提供专业的应急救援指导,包括救援设备的使用、救援流程 的优化等方面,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范本(2篇)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范本一、管理制度方面: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保证各部门衔接顺畅。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落实责任到位。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定期培训。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船舶修造、拆解过程中的潜在危险、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5.建立事故报告与处置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上报,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6.建立应急救援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与培训。
7.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各项指标、数据的监控、分析和管理。
二、安全设施方面:1.保证船舶修造、拆解区域的通风、照明和防火设施完好有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
3.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和警告标识,确保员工和访客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4.安装监控设备,对关键区域进行监控和录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5.设置合理的货物堆放区域和通道,保证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
三、作业操作方面:1.严格执行作业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
2.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3.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作业,严禁使用损坏的工具设备进行作业。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尘等,保证作业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5.合理安排和分配作业任务,确保人员不超负荷作业,避免疲劳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应急管理方面:1.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出快速响应。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提前组织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的有效运行。
3.建立应急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随时为员工提供安全的撤离通道。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员工安全和生产稳定的重要环节。
以下为一份针对造修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1.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完善造修船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规范、责任分工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在企业的各个环节,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预防事故的具体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3.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配备制定相应的安全设施配备标准,包括逃生通道、灭火设备、急救设备等,确保员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足够的保护和救援措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使其保持有效状态。
4. 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培养员工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开展定期的安全演习,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加强对高风险岗位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的操作要求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5. 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事故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6. 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同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7. 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使其在入职前获得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最新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8. 安全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统计和分析安全生产数据,对造修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
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2007-03-13发布2007-07-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第5、6、7、8、9章为强制性条款。
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珂、施培尧、叶峰梅、朱凯明、裘烈强、金培松。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因素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安全评价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 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船舶制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船舶制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船舶制造企业、施工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船舶制造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体作用,倡导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生产理念。
第四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更新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环境安全管理第七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规范生产场所,确保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识,提示员工注意安全,禁止在危险区域内非法进入和停留。
第十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工作,设置灭火器材和报警设备,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第十一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作业行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作业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明确作业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禁止违规作业行为,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
第十六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岗位交接和作业指导,确保作业流程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七条船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处置措施。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船舶修造、拆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一、船舶修造、拆卸现场的安全条件1.1资质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修船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
1.2场所条件:船舶修造、拆卸生产现场必须满足安全操作要求。
1.3现场环境:船舶修造、拆解场所应定期进行清理;设备、设施安放合理;物资堆放有序;安全通道畅通;环境整洁,拆船企业应严格执行《防止船舶拆解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防污染各项工作。
1.4安全设施:船舶修造、拆除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舱内作业防爆型排风设备等设施。
1.5安全警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语;做好厂区内的安全宣传,营造安全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2.1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络: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艘修造、拆解船舶均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落实好各工种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1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股东、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当地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3外包(外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企业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基本情况和证书复印件)。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模版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模版一、总则1. 本模板适用于船舶修造、拆解企业。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船舶修造、拆解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二、组织体系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管理人员组成。
3.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 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监督落实。
3. 从业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控制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安全要求。
2.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 企业应对船舶修造、拆解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 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五、安全设施1.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生产区域进行划分,建立安全警示标志。
2.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生产区域的消防安全。
3. 企业应保证必要的通风排烟设施,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4. 企业应按照船舶修造、拆解过程的需要,配置相应的防护装备和安全设备。
5.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
六、岗位安全1. 企业应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加强安全岗位人员的培训。
2.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操作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3. 企业应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评估。
4.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处理机制,及时记录和处理事故隐患信息。
七、危险物品管理1.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危险物品进行储存、运输和使用。
2. 企业应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物品登记、存放和使用的安全规范。
3. 企业应定期对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储存和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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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
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
作业流程。
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
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
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六)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七)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十九)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六、人员要求
(二十)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一)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二)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
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三)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四)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五)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二十六)应建立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
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八)企业应按ISO 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
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二十九)企业应按OHSAS 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十一)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十三)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各地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十四)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十、附则
(三十五)对本规范条件的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应按照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六)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