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
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第1.0。
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 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
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
0。
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0。
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
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24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功能、环境设计、建筑形态与风格、空间规划、建筑设备与管线、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该标准对建筑功能进行了规定。
建筑功能是指建筑物用途和功能的确定,包括居住、办公、商业、教育、医疗等。
标准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功能布局和功能划分,以满足用户需求和建筑物使用效益。
其次,该标准对环境设计提出了要求。
环境设计是指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统一,包括建筑物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筑物与城市景观的关系等。
标准要求在设计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物的环保性能。
第三,该标准对建筑形态与风格进行了规定。
建筑形态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和风格,包括建筑物的布局、层高、立面等。
标准要求建筑形态应符合功能、美观、实用等原则,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统一的建筑风格。
第四,该标准对空间规划提出了要求。
空间规划是指建筑物内部各功能区域的布局和空间关系的规划。
标准要求空间规划应合理、灵活,充分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并考虑到功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该标准对建筑设备与管线进行了规定。
建筑设备与管线是指建筑物内部各种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布置和安装。
标准要求设备与管线的布置应合理、安全、便捷,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维护便利性。
最后,该标准对景观设计进行了规定。
景观设计是指建筑物周围的景观绿化和环境美化。
标准要求景观设计应与建筑风格相一致,与周围环境协调,形成完整的建筑景观。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一项对民用建筑设计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建筑物的功能性、美观性、环保性和使用效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作者:————————————————————————————————日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字体: 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第1.0.3条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
0。
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 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 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
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略)第1。
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
8条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略)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建筑基地第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07年02月06日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字体: 大小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construction site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制 、
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 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 2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 (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包括引道、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包括引道 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 3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 距地铁出人口、 于15m; ;
2.0.10、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 、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 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 、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 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 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4.1 建筑基地 4.1.2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 积小于或等于3000平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 平米时, 积小于或等于 平米时 应小于4米 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且 应小于 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平米且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 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米,若有两条以上不应小于 4米。 米
3、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居住和公 共建筑两大类。 共建筑两大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别类 1 2 3 4 设计使用年限 5 25 50 100 示 例 临时建筑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纪念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0.9米(住宅)或0.8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
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第121页中,10.5.4条规定: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住宅应不小于0.9米)。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低窗台高度低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2)低窗台高度高于0.5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
但护栏下部0.5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
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
因为在0.45米~0.55米高的窗台上安装0.9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1.35米~1.45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
至于“栏杆高1.05米、1.10米”之说,源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该条适用于“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室内窗台不在其(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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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以此为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中,应该在550毫米高的窗台上做米(住宅)或米(其他建筑)高的栏杆。
之所以出现混淆,可能和下面这本书的相关条款有关,请参阅。
《200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米(住宅应不小于米)。
1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低窗台高度低于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2)低窗台高度高于米时,护栏或固定扇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
但护栏下部米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
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米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1)凡凸窗范围内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起算;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本人之前遇到过类似问题,非常棘手。
因为在米~米高的窗台上安装米高的栏杆后,栏杆距地面米~米,刚好是普通人眼睛的高度,遮挡视线,实在是很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