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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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业经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0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包括本市陆域空间和管理的海域空间。

第三条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以全面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为指导,建立“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建设亚太对流枢纽、环渤海创新策源中心,打造魅力宜居城市,以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为总目标。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为统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坚持陆海统筹、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实施,实施规划全周期管理;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坚持地域特色,强化风貌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坚持规划管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

大连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标准

大连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标准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
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0]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促进市内四区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内四区土地的级别和土地出让金的标准重新调整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土地共分九个级别,各级别的土地又按其不同区位条件分成若干类区(详见附表一)。

二、按对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商服金融、办公及写字楼、住宅和工业仓储等四类用地,分别实行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商服金融类用地是指用于商业、餐饮娱乐、金融、旅游等项目的用地;办公及写字楼类用地是指用于办公楼、写字楼、批发交易市场、会展、综合楼等项目的用地;住宅类用地是指用于住宅(含底层公建)、公寓、别墅等项目的用地;工业仓储类用地是指用于工业、仓储等项目的用地。

其他项目用地可按相关或相近原则归入上述四类用地之中。

对一二级地的写字楼项目参照商服金融类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一二级地的工业项目参照住宅类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四、本通知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大政[1994]42号、大政发[1996]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表二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三办公及写字楼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四住宅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五工业仓储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注:当规划容积率≥1时,其数值为楼面价;当规划容积率<1时为地面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1996年7月5日大政发〔1996〕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很快,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发展业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批项目,对已审批及在建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设用地闲置,杜绝半截子工程。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期限。

凡已获得《中标通知书》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自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月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建项目可放宽到8个月)。

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即行失效,开发建设项目自动撤销,所缴纳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坚决制止无端闲置建设用地,防止国有资产效益流失。

凡已办结前期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动工开发建设,对违者要追究违约责任。

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作以下处理:自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开工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必须按期竣工。

竣工日期以《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为准。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在竣工日期3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竣工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执行,未获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大建档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归档范围》的通知(大建档发[2003]164号)市各有关委、局、办、总公司,各县(市)区规划局、城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大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整理移交工作要求》、《大连市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一、综合管理方面1、招投标文件、墙改、科研(选题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成果推广应用)2、工程施工:施工企业概况、工程施工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3、燃气规划、计划等二、规划国土方面1、国土规划:总图、发展规划图、说明书等2、总体规划:总图、发展规划图、说明书、布局规划图、说明书、工程设施规划图、说明书等3、分区规划:规划文本、基础资料、技术经济分析材料和规划审批文件、主要图纸4、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现状图、居住区用地规划图、说明书、居住区道路红线和竖向规划、居住区各项工程设施综合规划5、县镇规划:县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6、规划基础资料:法律、法规、城市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气象、地形地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文化、沿革、现状、发展趋势、各种统计数据等7、土地管理:法律、法规8、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规划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9、勘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测设计书、勘测报告、勘测记录、勘测成果、设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建方面1、园林(1)园林规划:规划依据、园林绿地规划图、说明书(2)园林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3)园林建筑(4)城市绿化(5)城市公园2、风景名胜: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3、环境卫生:垃圾管理、公厕管理、有关法规、规划、工程、统计、环卫科研及其他4、市政(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路灯)(1)管理法规、办法、各类技术规范、指标,占用和使用基础设施的计费、收费办法、规定(2)市政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3)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分析资料(4)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文件及竣工档案(5)基础设施的使用、养护、维修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道路(1)规划:道路现状总图,规划总图、说明书等(2)勘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3)道路工程(4)网络:道路系统、道路网络图广场(1)规划:广场现状总图、规划总图、说明书等(2)勘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3)广场工程(4)广场分布图、一览表排水(1)规划:排水管线现状总图、排水管线规划总图、说明书(2)工程勘测:污水、废水调查、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地形图。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

4.5元
大黑山以南区域,董家沟段为赫山西 路以南区域,除一、二级区以外的区 域;
登沙河街道(不含临港工业区)、 亮甲店街道、二十里堡街道、三十里 堡街道(不含临港工业区)、石河街 道、大魏家镇
开发区管委会、水师营街道、龙王塘 街道、铁山街道、三涧堡街道、长城 街道、龙头街道、江西街道、双岛湾 街道、北海街道
开发区及保税区
金州
旅顺
瓦房店
普兰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庄河
长海
一等
24元
二等
18元
三等
12元
四等
9元
五等
7.5元
六等
6元
以一级区为核心向外辐射、赫山西路 以东、赤峰街以西、哈尔滨路以南、 鞍山街以西,辽宁街以西、辽河西路 以南、东北大街以南、黄海西四路以 南、东北四街以西、黄海中中以南, 疏港路以西、振鹏一号路以北、振鹏 三号路以西、南至金马火车站、黄海 西路、红星、姜家沟区域。金石旅游 度假区、保税区所属行政区、高新园 区双D港
九等
3元
十等
2.4元
李官镇、许屯镇、万家岭镇、松树镇 、得利寺镇及其他工矿区所辖行政区 域
其他建制镇辖行政区域。
备注:市内四区土地等级可参考《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图集》查询
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
税务登记 对应 表填写土 税额 地等级 标准 各地征收范围 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
1、东至:港湾街-育才街-太平街-春 德街-五五路;胜利路-枫林街;西 至:中长街-升平街-马栏河;北至: 鞍山路-铁路-长江路。2、星海湾地区 东至:马栏河;南至:海域;西至: 星海湾广场外环路西100米;北至: 会展路。 东至:海之韵公园;南至:山林- 中南 路与五五路交汇处-解放路(到桃源街)山林-黑石礁;西至:大庆街- 铁路 -富 国街 - 中山路北 100 米 ( 到黑石礁 ) ;北 至:疏港路-香炉礁街-香一街-海港。 1、解放路两侧(至桃源街东);中南路 两侧;虎滩路两侧 2、东至:造船厂;西至:疏港路; 南至:二等地边界;北至:春柳河 3、西南路-马栏河-铁路围合区域 4、尖山街-龙江路-山林-中山路北 100米围合区域 1、东至:大化厂区-甘井子;南至: 春柳河-大钢厂区;西至:铁路;北 至:中华路 2、锦绣小区、辽师大学 3、软件园路东侧区域 炮台山南环路以南、龙滨路以南、五 彩城、美食村、管委会后道南侧(含 鸿宾楼)、文化艺术中心;黄海西四 路、新桥街以西、梧桐街以西、金马 路南延段以西,东山风景区及其西 侧;鞍山街以东(不含东芝工业用 地)、黄海西路南侧、振连路以东 (污水处理厂南侧)、振兴路以东; 南至海滨和小孤山西里北侧。 东起大庄铁路—解放路—五一路— 东起红光街-长江路-黄河路围合地 国防路—和平路—北山路—民主路— 域内及围合道路另一侧的临街经营用 大庄铁路围合地域 地 1、泉水(铁路以南) 2、机场、泡崖 3、马栏子 4、栾金村(理工大学、海事大学)、小 平岛、高新园区、大山村、西山水库 、辛寨子、前革、南关岭、大连湾(铁 路北) 5、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 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和大连北车集团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所属坐落在上述前四个土地等级征收 范围内的用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县(市)区、先导区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修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北三市、长海县、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二)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分为市、县、乡三级。

市级和试点县、乡规划修编工作由市规划修编办公室负责,其他县、乡两级规划修编工作分别由所在区、市、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修编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组织。

(二)市规划国土局要总结和评价1997年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完成与省级规划、市级相关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乡两级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综合评价土地利用条件,并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析和预测土地供需状况,科学测算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划分各类土地利用分区;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加强规划专题研究,重点突出对农业综合生产用地总量、城镇体系发展与用地布局、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利用、滩涂综合整治与利用等的研究,重点分析研究城镇体系中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6〕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6〕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大政发〔1996〕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为保证对市区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内四区的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区域土地在原有土地级别基础上作调级处理:(一)东北路北段、华北路和振兴路围成的三角地域由六级地提到四级地;(二)机场北侧的泡崖小区由六级地提到五级地;(三)西北路南段西侧区域(包括大连冶金机械厂、王家沟、石家沟、锦绣小区等)由五级地提到四级地;(四)富国街至黑石礁段的中山路北侧区域在原土地级别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级别;(五)寺儿沟区域由四级地提到三级地;(六)沿中南路、解放路、东北路、长春路以及八一路区域由三级地提到二级地;(七)疏港路西段邻近区域,土地级别不变,土地类区相应提高一个档次。

三、土地出让金标准重新确定,详见附表一。

其中,“二层以下住宅”、“三至七层高档住宅”项目,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属于城市旧区改造项目,将根据旧区的拆迁面积大小,对土地出让金进行调整,调整幅度详见附表二。

五、凡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项目,其土地使用费按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推算。

本通知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大连市市内四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一)<font size=+1>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Ⅷ级Ⅸ级商服一类区6653 5132 2869 2459 2049 1568 1069 857 785 二类区5940 4704 2620 2138 1782 1426 三类区5227 4277 2495 四类区4752办公、写字楼一类区5988 4562 2459 2049 1639 1176 857 785 713 二类区5346 4182 2245 1782 1426 1069 三类区4704 3802 2138 四类区4277</font>注:表中数据根据容积率不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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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
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大连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实施拆迁和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项目实施方案经各级政府审议通过的土地储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其他地区的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要坚持依法实施、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内四区政府、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承接主体可以是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国企、民企、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上述企业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备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相应的财务能力、投融资能力,且自有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开发整理总成本的30%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包含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相对应的工程施工资质。

第三章购买程序
第六条购买主体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统筹开发规模、区域布局、收益平衡及土地整理时序,甄选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七条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定按照《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市区两级联动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直接收储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其余购买主体负责编制并自行组织审定收储区域内项目的实施方案。

项目涉及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实施方案需列出分项工程内容、概算、标准、进度、资金计划等。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和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承接主体,以开发整理总成本与投资报酬(服务费)之和最低为中标标准。

第十条开发整理总成本由勘察设计、测绘、评估等前期费用、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工业场地污染调查治理费用、专业管线、电力设施等迁改工程费用、拆除费用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构成。

投资报酬可参考开发整理费用实际到账资金、相应实际占用时间(指承接主体将资金按约定划至指定监管账户起,至按约定返还开发整理总成本与投资报酬到承接主体账户的时间)和投资回报率或服务费率(参考基准利率和金融市场变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服务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报酬(服务费),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第四章验收和移交
第十条验收。

承接主体需按合同约定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包括与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购买主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验收、统一交地的原则,对开发整理完毕的地块组织验收,合格后纳入土地储备。

土地整理完毕后,购买主体组织建委、城建、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标准如下:
(一)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到位并拆除完毕。

(二)合同约定的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标准等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资金已按计划或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四)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移交。

验收合格后,购买主体按照与承接主体的合同约定履行交地程序,签订《净地交接单》。

购买主体负责土地移交后的看护管理和设施维护。

第五章成本核定和支付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对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决算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开发整理总成本进行审计,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核算投资报酬(服务费)。

第十三条开发整理总成本和据此核算的投资报酬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接主体开发整理总成本和投资报酬。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合同约定整理期限内完成开发整理的,可按节省的时间周期,给予节约资金成本50%的奖励;超过合同约定整理期限完成的,因承接主体资金到账不及时的等原因导致项目拖延的,可相应扣减投资报酬;因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迟缓导致项目拖延的,增加的开发整理总成本和投资报酬由购买主体承担。

具体奖惩条款由购买主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根据项目规模、地块区位、征收和拆迁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进度,科学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不能按约履行的,经相应的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审核结果对承接主体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同时按约定支付截至合同终止时的投资报酬。

(二)因承接主体单方面退出造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无法开展的,购买主体可以无条件接管并按规定组织
实施完成项目,承接主体已经发生的投资不予退还,因单方面退出所造成的损失,购买主体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要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取得成效等相关信息,严禁层层转包。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审计监督,防止违规和腐败行为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大规模储备项目,区域内涉及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现行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或管理机构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按工程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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