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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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上海市--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起重机,是在建筑工地、码头、货运中心等需要在空中或者跨越大型设施的工作场所中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

它的作用主要是将重物进行起重,并且移动到指定的位置和高度。

然而,由于机器的操作复杂性以及工作场所的繁忙与狭小,起重机事故时有发生,给施工工人的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在上海市文化广场的一次起重伤害事故调查中,发现了许多问题。

1.事故概要2017年8月18日上午8点,上海市文化广场某工地发生了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当时,一名工人正在高处操作物件,由于起重机主钩与支钩分离导致物品高速掉落。

在重物脱离支架之后,该工人被重物砸中,致使当场死亡。

事发地点是上海市黄浦区的府巷,事故原因有待调查。

2.事故原因(1)作业违章。

由于施工队伍对操作规程不够熟悉,没有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操作者没有正确地预见或判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2)机器故障。

由于设备长期使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主钩和支钩的承载能力降低,导致极度脆弱并容易出现问题。

(3)管理不善。

这里存在着作业爆炸工作地点的问题,每个人都在默默地奋斗,没有企业负责人去承担,缺少企业本身的监管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4)监管不到位。

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定期检查或是对起重工作进行更细致和专业的监督。

他们缺少足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去规范施工单位的起重操作,也为机器的故障和管理的不善开了一个口。

3.事故教训(1)培训和教育的重要性。

对于承担起重作业的工人,进行十分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知道如何预防和应对事故。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去预见和避免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危险。

(2)机器及设备的维护。

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机器出现故障,在有任何疑问或问题时,需要马上停止操作并检查设备。

(3)企业管理。

应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和监管意识,使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起重操作的管理。

(4)监管的重要性。

“重任2号”桥吊落江重大事故调查的报告

“重任2号”桥吊落江重大事故调查的报告

“重任2号”所载桥吊落江重大事故调查的报告2001年3月3日1350时,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所属的“重任2”半潜驳装载三台集装箱桥吊和两台集装箱轮胎吊在外高桥救捞局码头避风的过程中,受突然大风影响,发生断缆漂航,碰撞其下游的上海航道局码头上角,受涨潮水的影响,船尾左舷被压在航道局码头下,在采取调整压载水措施将该轮拖出后,因该轮驳长操作压载系统不当,造成“重任2”半潜驳大角度右倾达40°,所装载的桥吊之一(A103)甲板绑扎焊接处撕裂,桥吊整体向右倒落入江中,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人民币。

一、当事船舶概况(一)重任2。

船籍港:上海 船级社:CCS船舶所有人: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船舶种类:半潜式甲板驳 航区:无限航区 总长:135.0米 型宽:40.0米 型深:8.0米总吨:10804 净吨:3241 载重吨:17000吨 建造地点:荷兰劳比斯船厂 建造日期:1980年7月1日压载水舱深度为8米 水泵能力:16000立方/小时 船员人数:11人,分别为驳长1名、水手长1名、副水手长1名、木工1名、水手1名;机工长1名、机工3名、电工1名、大厨1名(事故发生时电工和大厨不在船上)装载情况:集装箱桥吊(起重能力50.5吨, 重量1100吨) 3台集装箱轮胎吊(起重能力40.5吨,重量180吨) 2台 共计3660吨船舶吃水:首吃水:4.3米 尾吃水:4.6米码头前沿水深:8.5米(二)德平轮。

船籍港:上海 呼号:BSCB船舶种类:拖轮 航区:无限航区船舶所有人: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总长:60.03米 型宽:12.00米 型深:5.80米总吨:1359 净吨:407主机功率:2205千瓦×2台 建造年月:1979年2月建造地点:香港宏德机器铁工厂有限公司船员人数:22人,事故时16名人员在船二、气象情况天气:晴到多云 潮流:初涨风向:北到西北 阵风:7~8级三、事故经过2001年3月1日0600时,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所属的“重任2”半潜式甲板驳装载三台集装箱桥吊和两台集装箱轮胎吊共计3660吨,由拖轮“德平”吊拖,“沪救17”拖轮旁拖从张家港上海港机厂码头开航,驶往目的港烟台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6·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6·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6·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22
•【字号】沪府〔2023〕61号
•【施行日期】202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6·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沪府〔2023〕61号
市应急局:
沪应急〔2023〕47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浦东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6·16”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请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同时,请会同有关方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上海外高桥发电公司“2·15”除尘器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摘登)

上海外高桥发电公司“2·15”除尘器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摘登)

上海外高桥发电公司“215”除尘器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摘登)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23(36)1
【摘要】022年2月15日22时48分左右,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发电机组布袋除尘器(A侧)发生坍塌,事故导致6名正在现场进行消缺作业的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831万元。

经调查认定,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5”除尘器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基本情况1.1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电厂),法定代表人:吕某;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机组火力发电等。

【总页数】8页(P18-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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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关于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5〕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6日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7月25日15时34分左右,位于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码头在建的H6002船10#大货油舱内,上海弘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打磨工在进行舱底清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号,经营范围包括船舶、港口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压力容器、冶金矿山设备、水利电力设备、石油化工设备、钢结构的设计制造修理等。

2. 上海翔舟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舟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955号1幢301室,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船舶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船舶制造工艺的设计及技术服务,船舶工程,海洋石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设工程检测,建筑业,船用机电配套设备的安装、维修等。

起重机事故案例

起重机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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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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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 •作业流程:作业时,无证或培训不足,思想麻痹,技能不足,不注意安
全防护;不按工艺操作或操作不当,习惯性违章、蛮干;与指挥人员 配合不足,不遵守劳动纪律等; •工作地点:建设工地的设备维护或拆卸;港口码头、物流场所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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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重机械事故特点分析
管理因素:起重机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缺失,安全 管理不到位,施工工艺执行不力,现场作业管理混乱,未按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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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原因与特点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因素:由于设备操作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未经培训或 无证上岗。操作技能差,不按操作工艺操作。 如:5.30事件主要是操作人员瞭望不足,对被吊物品荷载不了解等, 导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或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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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山东一起起重机事故
2008年12月30日中午,蓬莱市区以西京 鲁船业的正在调试中的600吨造船门式起重 机因刚性腿与柔性退不同步约7m而突然倒 塌。一名吊车司机在事故中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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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1.管理缺失: 企业法人缺少安全责任意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缺 失,缺少技术人员。
违规雇佣无证人员上岗,企业培训教育不足。

上海船厂某轮二氧化碳中毒调查报告.docx

上海船厂某轮二氧化碳中毒调查报告.docx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0年11月22日13时15分,上海船厂某号机舱发生二氧化碳外泄中毒事故,导致7人死亡,11人受伤。

当天13时许,该厂浦西分厂船体车间装配工滕某与同组装配工带班刘某登上停泊在部码头即将完工离厂的某轮,准备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厨房油罩移位工作。

当行至甲板第五货舱附近时,滕某看到同组外包工吴某坐在桅屋的二氧化碳灭火站室内,就跟着刘某自行进入二氧化碳灭火站室。

当刘在二氧化碳灭火站室向吴布置任务时,发现滕某正在推动二氧化碳控制瓶瓶头阀操纵杆,立刻叫滕某“不要乱动”。

但为时己晚,气控瓶头阀已被滕某启开,随着“砰”的一声,机舱灭火系统的128只钢瓶中93只钢瓶二氧化碳气体迅速通过管系和布置在舱内的33只喷嘴施放到机舱各个部位。

当时,机舱内工作的共有39人。

当二氧化碳气体喷入机舱发出阵阵声响时,正在机舱作业的人员纷纷向舱内扶梯等出入口奔跑。

但由于强烈的气体在瞬时形成一片白雾,给人员的疏散带来了很大困难,有18人未能及时跑出,昏倒在机舱里,酿成了人员重大伤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1.根据总厂新建船只的安全贯例,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门锁钥匙有专人保管。

而该厂对钥匙管理不严,随意转交,使本来不准随便进入的二氧化碳灭火站室变成了存放工具和生活用具的休息室,是诱发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

2.装配工滕某安全意识差,自行进入二氧化碳灭火站室,并随意推动二氧化碳控制瓶瓶头阀操纵杆,将瓶头阀启开,是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的处理l.对“1.22”重大事故肇事者滕某,由司法部门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甲板主管盛某、带班刘某,因对二氧化碳灭火站室钥匙管理不严,使闲杂人员自行进入,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浦西分厂副厂长阎某、工长张某,因对二氧化碳站室处于可工作状态下进行的瓶帽定位作业,在安全措施上布置、检查、督促不严,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03年12月17号凌晨1点30分,位于飞云镇南港村工业点的浙江华康纸业有限公司造纸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6年上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6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6年上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6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6年上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6年上半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沪安监管监二〔2006〕106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今年1-6月,本市地域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64起、死亡170人,同比死亡事故起数上升4.46%,死亡人数上升4.29%。

其中,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事故。

5、6月份事故出现反弹,特别是6月份上升幅度较大,同比起数上升33.33%,死亡人数上升40.74%。

一些行业事故频发态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将上半年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特点分析1.制造业和建筑业仍是事故高发行业。

制造业发生死亡事故70起、死亡72人,分别占总数的42.68%和42.35%;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56起、死亡57人,分别占总数的34.15%和33.53%。

2.硫化氢中毒仍是造成多人伤亡的主要事故。

上半年发生硫化氢中毒死亡事故2起、死亡5人,其中1起重大事故,死亡3人;另外发生2起险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引起多人中毒受伤。

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居事故种类之首。

上半年发生高处坠落死亡事故59起、死亡59人,分别占总数的35.98%和34.71%。

这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户外设施安装或维修等作业过程中。

4.私营企业是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群体。

上半年,尽管私营企业伤亡事故上升的趋势有所遏制,但死亡总人数仍居高不下,共发生死亡事故93起、死亡96人,分别占56.71%和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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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
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25日15时34分左右,位于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码头在建的H6002船10#大货油舱内,上海弘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打磨工在进行舱底清洁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公司),住所: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号,经营范围包括船舶、港口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压力容器、冶金矿山设备、水利电力设备、石油化工设备、钢结构的设计制造修理等。

2. 上海翔舟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舟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955号1幢301室,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船舶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船舶制造工艺的设计及技术服务,船舶工程,海洋石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设工程检测,建筑业,船用机电配套设备的安装、维修等。

3. 上海弘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驰公司),住所:浦东新区芦潮港镇杭弯路150号,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修理及涂装,船舶装潢(除专控),船舶配件、钢结构件、制造、加工、销售,脚手架搭制,船舶电器销售,船舶设备、船舶管件的安装。

(二)合同签订情况
1. 2015年5月1日,翔舟公司与外高桥公司签定了《船舶工程项目加工制造承揽合同(2015
年度)》,约定由翔舟公司承揽2015年期间外高桥公司各船号的分段、工装件、非标钢结构、船用设备及相关结构件加工安装等工程承包。

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2. 2015年5月1日,弘驰公司与外高桥公司签订了《船舶工程制造承揽合同(2015年度涂装)》,约定由弘驰公司承揽2015年期间外高桥公司部分船舶内场、外场涂装工程。

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7月24日17时,外高桥公司在2#码头组织召开H6002船码头工地会议,布置7月25日H6002船施工内容,明确7月25日上午船装部安装绑扎件,涂装部停止施工;下午船装部暂停施工,涂装部进行大舱清洁作业。

7月25日7时40分左右,外高桥公司船装部作业一区钳工一班副班组长杨柳向组员陈龙兵等(组员均为翔舟公司向外高桥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安排当天作业任务:安装第三档区域的绑扎桥连接杆及法兰;完成第三档区域后,安装第二档(包括10#大货油舱区域)及第三档的缺损件。

11时20分左右,第三档区域绑扎桥连接杆及法兰安装完成。

13时,弘驰公司外场打磨班组高三云等5名作业人员按照外高桥公司涂装部要求,到H6002船10#大货油舱舱底内进行清洁作业;15时15分左右,外高桥公司船装部作业一区钳工一班回到H6002船准备安装缺损件,并将材料搬运至待安装区域。

15时25分左右,陈龙兵将两根绑扎桥连接杆搬运至10#大货油舱区域。

15时34分,陈龙兵将该两根绑扎桥连接杆放置在10#大货油舱右舷舱口围后,两根绑扎桥连接杆从舱口围坠落,其中一根经反弹后击中正在10#大货油舱舱底进行清洁作业的高三云。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发现并拨打厂内110、120。

外高桥公司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用吊车、吊笼将高三云从10#大货油舱舱底救至码头。

救援人员赶到后,高三云被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当日16时50分,高三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高三云,男,49岁,安徽籍。

经公安部门查实,高三云使用名为高红源的身份证。

其以高红源的身份与弘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种为打磨工,并取得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证书。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现场勘察情况及鉴定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1.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外高桥公司2#码头在建的H6002船10#大货油舱,该舱尺寸(长×宽×高)m:1
2.6×48.8×19.3,顶部敞开,舱底近右舷侧有3m高平台。

2. 10#大货油舱顶部甲板面设有舱口围,其中左、右舷侧舱口围宽0.65m,高出甲板面1.6m。

3. 舱内有一台升降车,舱底右舷近船艉位置留有绑扎桥连接杆、装有污水的油漆桶、白色安全帽(帽面完好,松紧扣已脱落)、安全帽松紧扣、抹布,地面留有血迹及撞击痕迹。

4. 舱底右舷侧3m平台上,近船艉位置有撞击痕迹。

5. 绑扎桥连接杆长2.36m、重7.5kg,一端有鹰嘴状连接头,该连接头螺栓处有撞击痕迹。

(二)鉴定情况
1.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5No.1027919):高三云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外伤。

2.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表鉴定和死因分析,并于2015年8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272号),其鉴定意见为:高三云系遭钝性物体(连接杆)砸压至颅脑损伤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反《外高桥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敞开的10#大货油舱舱口围处堆放绑扎桥连接杆,绑扎桥连接杆失稳坠落至10#大货油舱舱底,击中正在舱底作业的人员。

(二)间接原因
1.作业计划未落实执行。

外高桥公司船装部未按照H6002船码头工地会议的安排组织施工。

2.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外高桥公司船装部在安装缺损件作业时,未对10#大货油舱内正在作业的情况进行确认。

3. 对交叉施工的组织协调不力。

外高桥公司未对10#大货油舱区域内交叉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督促作业计划执行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陈龙兵,翔舟公司装配工,外高桥公司船装部作业一区钳工一班组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徐定勃,翔舟公司装配工,外高桥公司船装部作业一区钳工一班现场带班。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杨柳,外高桥公司船装部作业一区钳工一班副班组长,班组现场负责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 王庆,外高桥公司船装部H6002船单船主管。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 顾云华,外高桥公司船装部作业一区作业长。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顾建国,外高桥公司船装部副部长,船装部H6002船项目负责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责成外高桥公司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外高桥公司,未对10#大货油舱区域内交叉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督促作业计划执行不力,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外高桥公司进行约见警示谈话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外高桥公司要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分析事故暴露出的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一)要督促本单位的作业部门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加强作业现场危险源辨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要强化对交叉作业安全的组织及管控,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合理组织施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7·25”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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