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7.5”青岛马士基集装工业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事故调查报告青岛事故调查报告引言:青岛事故是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深入调查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背景、调查过程和结果,以及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能对未来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事故背景:青岛事故发生在某化工厂,该厂主要生产有机溶剂。
事故当天,由于某设备的故障,导致有机溶剂泄漏,随后引发爆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据初步统计,事故造成了数十人死亡,数百人受伤,同时还对周边环境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调查过程:为了全面了解事故的原因,调查组采取了多种调查手段。
首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和拍照记录,以便后续的分析。
其次,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设备和工艺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查看了相关的操作记录和维护记录。
此外,调查组还与事故现场的目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以了解更多的细节信息。
三、调查结果:经过调查组的努力,我们初步确定了导致青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设备故障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在事故发生前,该化工厂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隐患,例如设备维护不及时、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此外,事故现场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也存在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的发生。
四、建议和改进措施:基于对事故的调查结果,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了以下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提高类似化工厂的安全管理水平:1. 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化工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
2. 提高操作人员培训水平:化工厂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设备并应对突发情况。
3. 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化工厂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

起重吊装施工事故案例目录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 (2)1.1 吊装过程中物体打击事故 (3)1.2 吊装过程中钢丝绳断裂事故 (4)1.3 吊装过程中起重机故障事故 (4)1.4 吊装过程中操作不当事故 (6)二、特定类型起重吊装事故案例 (7)2.1 桥梁吊装事故 (8)2.1.1 在建桥梁吊装时支撑体系失稳事故 (9)2.1.2 桥梁吊装过程中构件变形事故 (10)2.2 建筑物吊装事故 (11)2.2.1 高层建筑物吊装时基础不稳事故 (12)2.2.2 建筑物吊装过程中结构失稳事故 (13)2.3 设备吊装事故 (14)2.3.1 大型设备吊装过程中吊装带断裂事故 (15)2.3.2 设备吊装过程中安装不当事故 (16)三、典型案例分析 (17)3.1 案例一 (18)3.1.1 事故经过 (19)3.1.2 事故原因分析 (20)3.1.3 防范措施 (21)3.2 案例二 (22)3.2.1 事故经过 (23)3.2.2 事故原因分析 (24)3.2.3 防范措施 (26)3.3 案例三 (27)3.3.1 事故经过 (28)3.3.2 事故原因分析 (29)3.3.3 防范措施 (30)四、起重吊装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31)4.1 预防措施 (33)4.1.1 合理规划吊装路线 (34)4.1.2 严格设备检查与维护 (35)4.1.3 提高操作人员技能水平 (37)4.2 应急处理 (38)4.2.1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9)4.2.2 积极组织救援行动 (39)4.2.3 完善事故调查与报告机制 (41)一、通用安全事故案例某建筑工地,一台起重机在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由于吊装物品超载,导致起重机钢索断裂,钢结构构件坠落。
事故造成地面作业人员一名死亡,两人受伤。
操作人员在吊装前未对吊装物品的重量进行准确评估,且起重机的安全监控系统存在故障未能及时报警。
在另一建筑工地,一台塔吊在进行材料吊装时,由于吊索固定不牢,导致吊装物品在空中发生摇晃,操作人员为避免碰撞而操作失误,造成吊索断裂,吊装物品从高空坠落。
城阳区“7.5”青岛马士基集装工业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之力(页眉可删)城阳区“7.5”青岛马士基集装工业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5日晚21时12分许,城阳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一名机修科员工(王富清,男,28岁,具体身份信息见附件1)在二工厂维修油缸时,被下落的翻转架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流亭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见附件2),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和安全专家参加,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防范和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马士基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法定代表人Stig Jorgen Hoffmeyer,总裁何瑞森(公司现主要负责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现有员工1800人。
主要从事制造:干箱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特制集装箱及其他集装箱等、冷机、冷机配件、相关设备、集装箱、运输设备配件、附件;集装箱维修、冷机维修、装备和改造业务;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
刘均清、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均清、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0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均清;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均清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均清【当事人-公司】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林亚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彭山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依娜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国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林亚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彭山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李依娜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国辉林亚楠彭山岭李依娜【代理律所】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均清;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均清提交的该二份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马士基公司单方解除与刘均清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2、双方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马士基公司解除与刘均清之间的劳动合同,事由不正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消除危险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马士基公司单方解除与刘均清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2、双方劳动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3、当事人原告:海阳金阳食品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第二被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
二、基本案情2009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订舱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一被告作为承运人,负责将原告的一批冷冻去骨海鲈鱼排由山东青岛出口至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原告预付了运费。
第一被告为原告预订船舶为“艾伯特•马士基”轮,订舱号为801369671,开船日期为2009年5月12日。
第一被告为原告指定了集装箱,集装箱号为PONU4770828,空箱堆场地点为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装货后的交付地点为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放箱日为2009年5月5日1554时,返箱日为2009年5月12日2000时,货物在运输期间的温度要求为-18摄氏度。
2009年5月8日0925时,原告的货运代理人青岛百杰捷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编号为PONU4770828的集装箱从捷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当日下午达到原告所在地进行装货。
装货完毕后,涉案集装箱于2009年5月9日0733时进入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的码头前沿插电,等候装船。
2009年5月12日,第三被告作为实际承运人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装船时,其所属的“艾伯特•马士基”轮大副发现该集装箱的加载温度异常,供风温度为-20摄氏度,回风温度仅为-10摄氏度,温度日志显示该集装箱回风温度至少2天未低于-11摄氏度,因此拒绝将该集装箱装船。
为使涉案货物装船出运,原告于当日向“艾伯特•马士基”轮出具保函一份,载明“我司出口冷箱,回场站晚,温度不能达到设定温度,请先予以装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问题由我司承担”。
但,该集装箱最终仍被拒绝装船。
2009年5月25日,原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存放于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的涉案集装箱内货物的损坏范围、原因、程度进行勘验鉴定。
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于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于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审理法官】马喆孙向东齐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于欢【当事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于欢【当事人-个人】于欢【当事人-公司】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山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肖丽君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山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肖丽君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山岭肖丽君【代理律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员工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记载于欢存在未按照要求进行班质量自检抽查检查、工作期间在工装办公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不好的违纪行为,但马士基公司未举证证明于欢上述行为造成了医疗处理事故、工作受限事故或损工事故,应属于一般违纪行为,马士基公司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过于苛刻且依据不足;马士基公司将于欢第三次违纪行为即对生产出现部分质量问题时没有合理安排好工作认定为严重违纪,并无不当;于欢上。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确认于欢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7742.55元。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吸取“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吸取“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青工商办发[2008]271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吸取“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青工商办发〔2008〕271号)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2008年12月4日凌晨1时40分,城阳区青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临建宿舍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下发了《关于认真吸取青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全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青岛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12.4”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仍然不扎实,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
当前,正值岁末,极端天气增多,各项工作任务繁重。
这一时期,既是生产经营活动旺季,更是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期。
全市工商系统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稳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做好系统安全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领导,周密组织,严格落实层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督查,严格问责,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市场消费安全和社会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迅速行动,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小度写范文[车间安全事故通报]近期安全事故通报模板
![小度写范文[车间安全事故通报]近期安全事故通报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7e9c7e2001f69e31433294e8.png)
[车间安全事故通报]近期安全事故通报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车间安全事故通报,供大家参考!车间安全事故通报范文一关于四车间89安全事故的处理通报一、事情经过2013年8月9日下午14:30分,四车间电工班二班员工郭小兵在老区238㎡机烧余热发电高配室进行变压器冷却风扇故障检查,郭小兵在更换了二次保险后见仍无效果,便到电源柜后面打开柜门对冷却风扇的低压侧及高压侧分别进行测试、检查,在此过程中造成触电事故,送九江171医院进行救治。
二、原因分析(一)郭小兵违反《高压供电设备点检、维护、检修、倒闸管理规定》,在未停电的情况下违章对带电高压设备进行近距离测试、检查,是导致发生触电的直接原因。
(二)现场联保的操作工违反《高压供电设备点检、维护、检修、倒闸管理规定》,在未执行停、送电流程的同时,也未对郭小兵的违章操作做到发现与制止,是郭小兵发生触电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班组在对设备故障检查的派工中,未按厂部一事一票制度要求,对班员只进行口头派工,造成了监管漏洞,加上生产单位操作工(现场联保人)的现场监护缺陷,是导致此次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管理原因。
(四)车间在对隐患处理及信息汇报、检修作业规范的管理环节中,存在一定的监管缺陷,也是导致班组发生事故的间接管理原因。
三、防范措施(一)对8月9日郭小兵触电事故案例组织维修厂全员进行学习,组织全厂电工班成员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学习。
(二)由厂部电仪科牵头组织对高配室的点检安全距离、标识、柜子门与墙间距等方面进行重点排查。
对1万伏以上母排或接线端裸露的,做绝缘处理。
(三)继续坚持厂部一事一票制原则,对高压作业项目许可作业票必须经专业主管厂长签字审批。
(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营造反违章专项检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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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7.5”青岛马士基集装工业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报告
2017年7月5日晚21时12分许,城阳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一名机修科员工(王富清,男,28岁,具体身份信息见附件1)在二工厂维修油缸时,被下落的翻转架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流亭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见附件2),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和安全专家参加,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防范和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马士基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法定代表人Stig Jorgen Hoffmeyer,总裁何瑞森(公司现主要负责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现有员工1800人。
主要从事制造:干箱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特制集装箱及其他集装箱等、冷机、冷机配件、相关设备、集装箱、运输设备配件、附件;集装箱维修、冷机维修、装备和改造业务;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
(二)涉事故集装箱内侧板折弯设备情况
该设备用于马士基公司mark-Q新箱型内侧板圆弧折弯,主要由折弯部分、卷边部分、翻板部分组成。
其中翻板部分由一套液压新系统驱动(液压站,三支升降液压油缸)、翻转架体、横移夹钳装置组成。
翻转架长约12米,宽度1.6米,距离地面0.60米,重约3吨,翻转架以南侧边为铰边,底部设置了三支液压油缸伸缩实现翻转架升降开合。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位于马士基公司二工厂侧板班内侧板折弯设备处。
该设备的翻转架上方有一台行车(konecranes-科尼单梁电动葫芦式起重机,非特种设备),其吊具为一长度约12m的单吊点多分支板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