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总局煤监局发出《关于近期几起隐瞒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发出《关于近期几起隐瞒事故的通报》2005/10/26 10:59鉴于今年九月份以来,被查实的隐瞒事故呈多发势头。
9月15日至10月17日,全国发生经查实的隐瞒事故5起,死亡22人。
其中特大事故1起,死亡12人。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近期几起隐瞒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说,9月15日,陕西省黄陵县苍村乡七丰村沟西煤矿(该矿为村办集体企业,被列为停产整顿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后核实。
9月21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煤运柏疙瘩煤矿(非法基建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与家属私了,后经举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后核实。
10月3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安恕煤矿(乡镇矿、证照齐全)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后核实。
10月11日,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陕西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经《华商报》披露后,由陕西安全监管局调查后核实。
10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果园背光明水沥煤矿(乡镇矿、属于关闭煤矿),在拆除设备时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调查后核实。
《通报》说,隐瞒事故多发,暴露出一些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工人生命,违法顶风作案。
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地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隐瞒事故如得不到严肃查处,将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威严、政府的权威和威信,势必助长了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违法生产。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集中力量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连民杰;杨和平
【期刊名称】《现代矿业》
【年(卷),期】2022(38)2
【摘要】长期以来,生产事故瞒报久治不绝,严重危害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杜绝这一现象,以高危行业为切入点,深刻揭示了事故瞒报带来的危害,阐述了瞒报在绩效考核与问责不科学、事故企业停产时间长、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受牵连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从树立正确的事故观、事故调查处理科学化、安全责任指标
科学量化、正确理解企业主体安全责任4个层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与方法,可为地方政府和应急管理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
【总页数】6页(P249-254)
【作者】连民杰;杨和平
【作者单位】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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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瞒报处理结果报告

矿难瞒报处理结果报告尊敬的领导:按照您的要求和指示,我对最近发生的矿难瞒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案。
现将处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针对矿难瞒报事件,责任单位应该为矿井的安全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
经过调查,事发矿井的管理层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瞒报行为,对瞒报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开除,并决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单位将会被停产整顿一段时间,以整顿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矿井的安全监控和信息披露。
2.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矿难瞒报暴露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
对此,我们将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
同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察,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和操作技术规范,确保安全监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和监管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3.关注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紧急疏散和救援工作已经展开,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
同时,我们将积极关注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好心理援助、经济救助等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建立起遇难者家属代表与责任方进行沟通的机制,解决其合理诉求,并及时公布事故的相关处理结果和赔偿安排。
4.全面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对于此次矿难事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矿井是一个容易发生事故的复杂环境,必须全面加强矿井安全管理。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矿井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矿井的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加大技术投入,引入先进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技术,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风险。
5.建立事故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矿难事件的瞒报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事故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责任单位应该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不能隐瞒和瞒报事故信息。
同时,加强事故调查和报告的专业化水平,确保事故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建立起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隐瞒和瞒报事故的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煤矿地面建筑施工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地面建筑施工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境内,隶属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属国有企业。
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270万吨/年。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迅速落实相关政策,遇难矿工家属得到妥善安抚,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够积极组织救援,抢救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事故,从事故发生到送往吉林延安医院用时40余分钟,相关部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切实加强地面选煤厂安全管理,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张庆复、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庆复、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张庆复【当事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张庆复【当事人-个人】张庆复【当事人-公司】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书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王宇玲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书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王宇玲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书王宇玲【代理律所】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庆复【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张庆复工伤事故发生后,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亦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张庆复工伤事故发生后,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亦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此后,张庆复积极主张权利,通过证人证言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张庆复在此后亦积极追索工伤保险赔偿,故张庆复的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张庆复发生工伤事故,经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德工认字(2015)58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庆复属工伤,用人单位为安然公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4•【文号】安委办函[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4〕4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现2起瞒报谎报较大煤矿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7月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8人死亡。
矿主隐瞒,经群众举报,于7月20日被查实。
鉴于黑龙江省近年来多次发生瞒报煤矿事故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并责成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及相关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政府对事故矿井及非法开采区域依法予以关闭,会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提级开展事故调查。
7月11日,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该矿自行救援结束后,随即对事故采区进行了封闭,并谎报该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死亡2人。
该起事故经群众举报后,于7月16日被查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跟踪督办,并责成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
以上两起瞒报谎报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黑龙江、江西两省要将瞒报事故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工作,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工作。
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的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纪检监察、工会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安委会报告。
对核查难度大、本级难以推进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汇报并提请组织核查。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日期: [日期]封号: [编号]调查小组成员:1. [姓名]2. [姓名]3. [姓名]4. [姓名]5. [姓名]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过初步了解的一起疑似瞒报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确保相关的事故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
调查过程:1. 调查组对事故相关的文件、记录进行了梳理和查阅,并收集了事故相关的证据和证言。
2.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事故原因进行推理和分析。
3. 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了询问和采集口供,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4. 调查组对涉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或不规范的情况。
5. 调查组对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络和协调,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和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确实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
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而是试图掩盖事故的真实情况。
2. 事故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导致,但具体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调查。
调查建议: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对瞒报事故的涉事人员进行相应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监督和落实,确保事故的及时上报和处理。
3. 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4. 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效率。
备注:本次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和处理。
调查小组组长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特别重大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33份已打包)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压缩包)文件目录1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1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上海赛科石油化工公司“11·26”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调查报告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4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5保山市隆阳区“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6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7内蒙古“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8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4·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9内蒙古某供电局“6·12”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10内蒙古银漫矿业“2·23”重大事故调查报告11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12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3吉林省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4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5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6天津“10·28”仓库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7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18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19方大特钢二号高炉“5·29”煤气上升管爆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昆明市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1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2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3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8·2”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4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5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3”闪爆事故调查报告26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27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8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9聊城市茌平县“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30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1锦溪镇昆山新鸿企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2长金大厦工程“11·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33集贤县旺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6·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是压缩包(可直接点开,或右键复制/粘贴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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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报告
2015年4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在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森·漫桦林二标段项目工地,工人在用塔吊吊运方砖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群众举报后核实,企业瞒报,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2015年10月26日,成立了由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总工会、南关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吉森·漫桦林(二标段: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8号楼);工程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至丙六十七路、西至丙六十六路、南至丙五十路、北至金宇大街);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发改审批字〔2014〕101号;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工程)。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2908.9平方米,合同造价7600.9825万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工程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是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属于出借资质未参加实际施工活动;实际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龙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
1. 项目建设单位
吉林省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5日。
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