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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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案例

高空落物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案例

高空落物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案例1、高空坠落钢管,捞渣机检修人员被砸身亡【案例简述】2011年10月5日8时45分左右,某电厂外包施工人员庄某、李某、王某等3人从1号炉厂房入口,由南向北准备前往1号炉捞渣机西侧进行捞渣机内部铺设铸石板工作。

8时54分左右,当3人并排行走在1号炉渣斗下方捞渣机西侧通道时,从高空坠落一钢管(长约2m,重约6.1kg),钢管击中李某安全帽,李某当即倒地。

同行的王某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该单位立即启动人身伤亡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拨打120电话,组织车辆运送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后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日16时左右,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评析】1.8时54分左右,某实业公司F1喷燃器施工人员在做施工准备工作时,所使用的一根钢管工具从1号炉墙与作业平台膨胀间隙处(锅炉冷态时480mm宽)掉落(见附件示意图),钢管在下落过程中碰到锅炉构架向东偏移约 4.5m,掉落的钢管击中正在渣斗下方通道行走的李某安全帽,安全帽受撞击变形、破裂,帽衬脱落,李某头部受到打击,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单位对锅炉炉墙与喷燃器平台之间的膨胀间隙有可能掉落物件认识不到位,未做好防止落物的措施,在喷燃器施工作业区下部未加装安全防护网,在作业区下方锅炉0m区域未设置安全围栏并进行警示。

3.施工管理不到位,在资质审查时,李某不在施工单位提供给业主的施工人员名单之内,增加施工人员时未向业主方提供有关李某的信息,并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安排李某进入施工现场。

李某所戴的安全帽为普通塑料材质,无“安全劳动防护”标志、“质量安全标志”和“合格证”,属“三无”产品。

4.业主单位对施工作业区可能存在高空落物的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存在死角,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现场存在的装置性违章等问题;对外包工程的人员管理和劳动防护器具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致使未经业主方许可,承包单位擅自变更施工人员,且佩戴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人身伤亡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人身伤亡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人身伤亡典型事故案例汇编(第一部分)(收集版)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一、起吊孔无护栏不慎坠落死亡某厂更换皮带打开起吊孔,仅用尼龙绳设置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简易围栏,一清理积煤人员从起吊孔坠落死亡。

【简要经过】某厂检修人员为更换输煤皮带打开吊砣间的起吊孔(标高25m),仅用一条尼龙绳作为简易围栏。

1月17日上午,工作负责人于某带领岳某等人到达吊砣间,进行疏通落煤筒工作,虽发现起吊孔未设围栏,未采取防护措施,便开始作业。

一工作人员用大锤砸落煤筒,岳某为躲避大锤后退时,从起吊孔坠落至地面(落差25m),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及暴露问题】1.检修人员打开起吊孔,未设安全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2.虽用尼龙绳设简易围栏,但过于松动,垂落在地,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3.工作负责人带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虽发现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未要求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刚性临时围栏;4.工作负责人在临时围栏起不到任何防护作用的情况下,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盲目组织开工。

【事故图片及示意图】【知识点】1.打开起吊孔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刚性围栏;2.工作人员发现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应停止作业,通知检修人员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方可开工。

【制度规定】1.《安规》(热机)第13条规定:“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mm高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2.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规定:“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二、吊孔打开无围栏人员掉入险丧命某厂一工作人员不慎踏入未设围栏的起吊孔(12.6米),集中生智,双手抓住起吊孔中间的工字梁,捡回一条命。

电力企业人身伤害事故案例选编

电力企业人身伤害事故案例选编

电力企业人身伤害事故案例选编批准:张利君审核:李宝明编写:王新平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2011年9月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9月14日公司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黄玉川煤矿9.7人身事故教训,安健环部选编了电力企业所发生的一些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案例供生产一线员工学习。

希望通过学习能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保证安全生产,落实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方针。

惨痛的事故教训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一个个活生生的弟兄姐妹的生命转瞬即逝,他(她)们有的年龄仅有十八、九岁,豆蔻年华葬送在无情的事故当中。

事故犹如一只魔兽张开血盆大口顷刻间吞噬了他(她)们的生命,给他(她)们的亲人留下的只有悲痛欲绝的哀思与心灵上挥之不去的阴影。

逝者永逝,生者犹存。

痛定思痛,事故的导火索是什么?是习惯性违章,是管理上的失误,是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是作业环境不良等等,而这都与人们的安全意识、技术水平、遵章守纪和安全教育培训有直接关系。

安全工作,重在预防。

通过学习,我们要居安思危。

剖析我们工作中是否进行了作业或操作危险点分析,是否进行了预控,所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人员是否熟悉《安规》、《运规》和《检规》,是否熟知公司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并能认真执行……《选编》通过大量活生生的事故案例和血的教训,揭示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防范措施,是我们安全教育的很好教材。

希望能够为我们杜绝违章,防范事故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神华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安全健康环保部2011年9月20日案例一 青山热电厂8号炉炉膛爆炸6人受伤事故一、事情经过1988年4月30日10时57分,青山热电厂8号炉(WGⅠ220/100-7型燃油炉)在计划小修完工后,准备启动时焦炉瓦斯经分闸门漏入炉膛,检修人员在进行扩大点火孔面积而动用明火作业时,引起炉膛聚积的瓦斯爆炸,炉膛四角,尾部烟道,膨胀节开裂,巨大的爆炸力(能)使锅炉右后立柱炸弯并断裂,钢架失稳。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双方原系同事,因工作关系相识。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共同参与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某情绪失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前往施工现场。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作分工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张某某。

2. 伤害后果:张某某被李某某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头部、面部、胸部和手臂等。

经医院诊断,张某某头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挫伤、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3. 报警处理:张某某在受伤后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

经调查,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4. 调解失败:双方在警方介入后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而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工作中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5. 提起诉讼:调解失败后,张某某于2019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李某某的伤害而造成的损失。

李某某则提交了工作分工记录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殴打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人身伤害的法律案例(3篇)

人身伤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二人系邻居关系。

2021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2021年5月某日,张某某因家中下水道堵塞,前往李某某家中寻求解决。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因观点不同发生争执。

争执升级后,李某某情绪失控,对张某某进行了殴打。

张某某被迫还手,双方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某持棍棒击打张某某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2. 救治情况事发后,张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某某头部外伤、胸部挫伤,需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张某某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赔偿协商事发后,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与张某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因个人情绪失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李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某某的实际损失、李某某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人身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人身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人身安全警示教育事故案例1、陶思浩727km人身伤亡事故事故概况:1990年7月27日陶思浩养路工区班长带领8人在京包线727km +500m处,作业地段是半径为1200m的曲线区,当作业进行到727km+153m处时,上行12404货物列车通过并与下行的157次列车在726km+800m左右交汇,由于交汇地点在曲线上,影响了157次乘务员的瞭望视线,当157次列车每小时75km的速度运行到727km+100处时,发现线路上有人,立即鸣笛并采用自停装置停车,施工作业的9人中有7人下道,临时防护员与一名线路工由于下道不及时,被列车当场撞压致死。

原因分析:(1)、陶思浩养路工区指派临时防护员违反了工务《安规》、《铁路局职工劳动作业标准》的有关规定,(2)、防护员因对防护业务不熟,未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2、包头大工区替班巡道工伤亡事故事故概况:1992年8月15日,包头大工区替班巡道工巡至包兰下行8km 时,走小路越过包神铁路去农场,10点45分左右由原路返回,在包神线0km+915m处,被包神线的机车当场撞死。

一个年轻的年仅三十一岁的汉子倒在钢轨上,给单位、给家庭、给工友留下了很多很多的遗憾。

3、东兴782km+647m人身伤亡事故事故概况:1996年2月5日,东兴大工区代工长、和一见习生调查路基,当调查至京包上行782km+700m时,被2208次列车双双撞压致死。

4、包西下行人身伤亡事故事故概况:2000年8月31日,包西下行二工区工长带领几名职工在包西到达场126#道岔进行打浮起道钉作业,15点左右,工长让防护员给另一组作业人员送水、造成无防护作业,15点15分,调车机由包西一场8道、推48节经126#道岔,北推线进行峰上作业,将正在作业的工长撞倒在道岔转辙部,另两名职工被车辆擦伤,工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5、“7.13”哈尔滨局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事故概况:7月13日16:00分,哈尔滨工务段人员在哈尔滨南站驼峰场3道,进行线路扣件涂油、紧固作业中,既不联系登记,也不设专人防护,致使维修人员被溜放车组轧上,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近年来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汇编

近年来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汇编

近年来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汇编一、2011年5月13日甘谷发电厂人身群伤事故1、事件经过2011年5月12日9时15分,检修人员处理“捞渣机找中心、链条入轨并找平衡”,开出“2号炉捞渣机链条调整消缺” 热力机械第一种工作票,发电部值班人员于10时07分许可开工。

17时30分检修工作完工,押票试转,捞渣机过流跳闸,判断故障为捞渣机链条刮板卡涩,随即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处理刮板脱落、销轴掉落缺陷。

22时47分消缺结束。

运行人员进行系统恢复。

13日0时25分注水结束,运行人员组织开始排渣。

西侧关断门打开后焦渣排放正常,东侧焦渣下落不畅,经检查在冷灰斗处灰渣蓬住。

2时10分,值长向带班领导汇报后联系设备部、消防队等有关人员,并调来消防车进行冲渣排渣。

工作至13日5时许,效果仍不明显。

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到集控室旁会议室研究下一步处理方案。

7时40分左右,生产副厂长、设备部主任、副主任、锅炉点检长、副总工程师兼发电部主任、发电部副主任、发电部除灰专工、检修项目部经理等人返回现场。

生产副厂长看了情况后,回办公楼组织8点生产调度会,副总工程师兼发电部主任接电话后去查看脱硫系统缺陷,发电部副主任回集控室,锅炉点检长身体不适也离开了现场。

约08时10分,突然发生大量灰渣塌落,锅炉下水封被破坏,热汽、热灰渣从捞渣机与液压关断门(打开状态)结合部喷出,造成9名人员被烫伤2、事故暴露问题1)现场检修组织不力,缺陷处理时间过长设备健康水平差,缺陷频发,现场缺陷工作组织不力,导致消缺时间过长。

在“捞渣机链条调整消缺”结束后,试转时又出现捞渣机过流跳闸,最后发现“刮板脱落、销轴掉落”,从许可开工到消缺最后结束进行了12小时40分钟,致使灰渣过长时间无法排除。

2)危险点分析不够,安全措施不完善锅炉异常运行,冷灰斗上部大量积存灰渣的情况下,对作业可能存在灰渣塌落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措施不完善,管理人员急于处臵,造成多人聚集在捞渣机附近,以至突然发生塌落后人员躲闪不及烫伤。

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编(1)

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编(1)

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编案例一:丰县鑫成热电有限公司输煤值班员左手臂受伤事件一、事件经过:12月11日16:40分,丰县鑫成公司输煤皮带值班员李克彬接输煤班长范明昆令,进行皮带启动前的检查工作,确认现场无其他人员且设备正常的情况下,输煤班长范明昆于16:50分在输煤程控室启动输煤皮带开始上煤。

17:05分,#2皮带值班员李克彬用对讲机讲话,要求停皮带。

听到讲话后,在输煤控制室的班长范明昆立即停止2A皮带并跑至现场,发现李克彬左胳膊卡在2A皮带尾部滚筒与支架之间,帮其拉出胳膊,立即汇报专工史洪坡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用对讲机通知其他皮带值班员到#2皮带处,帮忙将李克彬搀扶至铲车房门口等候。

17:25分救护车到现场把伤者送丰县人民医院救治。

丰县人民医院拍片后发现左手尺骨桡骨骨折,部分肌腱撕断,建议转院。

经征求伤者家属和伤者所属公司意见,12日08:40分转入徐州市仁慈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二、事件原因分析:1、伤者李克彬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差,发现#2皮带尾部有少量积煤,在俯下身查看积煤情况时,身体距离皮带过近,失去重心,不慎跌倒,左手臂卡在2A 皮带尾部滚筒与支架之间导致受伤,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2、设备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2A皮带尾部滚筒处未装设防护网,拉绳开关拉线未延长到皮带端部,是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采取防范措施:1、按照设备安全防护标准,在皮带转折部位滚筒处装设防护网,拉绳开关拉线延长到皮带端部,设置“禁止运行中清理沾煤”警示标志。

2、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案例二:徐州金山桥热电有限公司11.05煤仓清仓人身伤亡事故一、事件经过:2011年11月5日,金山桥热电有限公司对5#炉煤仓进行清仓。

8:10左右,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队长李锡银带领民工李扬、王跃顺和李君付,共计4人,带着安全绳及清仓工具到5#炉煤仓平台进行清仓。

第一阶段清仓结束后,约9:14左右,王跃顺系好安全带,进入5#炉煤仓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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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汇编青岛供电段2015年1月为增强职工安全忧患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减少作业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这里汇集了供电系统多起人身伤亡案例,希望能引起广大职工的警醒,杜绝人身事故的发生。

目录第一部分“十大作业恶习”典型通知书及事故案例第二部分2014年供电系统人身伤害事故1.大连供电段“3.21”一般重伤事故2.合肥供电段“5.8”职工触电伤害事故3.重庆供电段“5.20”一般重伤事故4.宝鸡供电段“5.22”一般重伤事故5.乌鲁木齐供电段“6.5”一般B类事故6.锦州供电段“6.16”责任事故7.重庆供电段“7.9”一般重伤事故8.济南维管段“7.31”责任事故第三部分供电系统典型人身伤害事故一、触电伤害1.超范围作业误触未停电设备伤害2.盲目作业造成一般轻伤事故3.盲目销令送电后攀登带电支柱伤害二、电弧烧伤1.盲目接线短路灼伤2.错接地线烧伤其他操作人员三、感应电伤人1.先撤地线接地端触电伤害2.提前撤除地线造成作业人员伤害四、高空坠落伤害事故1.材料质量不良造成作业人员伤害2.行走路线选择不当造成作业人员滑倒摔伤3.臆测行走造成一般轻伤事故4.双节电杆折断造成作业人员坠落伤害5.新职人员操作不当造成高空坠落伤害6.平腕臂抽脱造成作业人员坠落伤害7.倚靠状态不良栏杆作业人员伤害8.大风吹倒车梯造成人员伤害五、机车车辆伤害事故六、机械伤害事故七、交通肇事伤害事故八、其他人身伤害事故567第二部分2014年供电系统人身伤害事故1.大连供电段“3.21”一般重伤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3月21日,沈阳局大连供电段杨军(男,45岁)在大连北牵引变电所检修清扫绝缘子作业过程中,一名作业监护人员擅自进入安全警戒绳内,攀登正在运行的2#主变压器,造成人身感应电伤害,构成人身重伤事故。

事故原因:一是监控干部随意离开监控岗位,越过停电区域安全防护警示带,擅自攀爬有电2号变压器,导致触碰有电设备被电击伤,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监控干部安全风险意识不强,盲目臆测停电设备,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合肥供电段“5.8”职工触电伤害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5月8日12时51分,合肥供电段阜阳供电车间阜阳电力工区电力线路工范奎海(男,44岁),在京九线阜阳-颖南10KV自闭线检修作业时,误登阜阳-颖南10KV 贯通线9#电缆终端杆触电受伤,送经阜阳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该电力工进行自闭线检修登杆作业时,未确认作业范围、核对杆号和验电情况下,盲目登上带电的10KV贯通线电杆;工区工长没有按照“设备复杂处所一人登杆一人监护”的规定安排监护人员实施监护;作业组组长对该电力工离开作业群体没有及时制止,失去互控作用。

3.重庆供电段“5.20”一般重伤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5月20日,成都局重庆供电段电力工李文雍(男,27岁),在进行大渡口站投光灯塔缺陷处理作业过程中,由于临时固定升降装置的铁丝突然松脱,灯塔照明灯具从20多米高处坠下,砸在李文雍的身上,构成人身重伤事故。

事故原因:当事人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判断不准,对作业环境没有认真研判,个人安全防护意识不强、保护能力不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宝鸡供电段“5.22”一般重伤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5月22日,西安局宝鸡供电段电力工区工长邓金岭(男,49岁),在大佛寺至上孟区间进行贯通线停电检修作业,在未采取停电措施情况下,擅自打开带电的高压柜,拿取箱变内存放的隔离开关专用手柄时造成触电伤害,构成人身重伤事故。

事故原因:一是工区工长安全风险意识差,作业行为随意。

电力工梁光顺在工长只安排高密宅变抄表和清扫低压间室内卫生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带电的高压柜。

二是监护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尽到监护提醒的职责。

5.乌鲁木齐供电段“6.5”一般B类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6月5日,乌鲁木齐局乌鲁木齐供电段接触网作业人员梁晓虎(男,27岁)在兰新线芨芨槽子至乌拉泊间攀登接触网供电线铁塔进行检修作业,由于与临近的接触网锚柱终锚辅助绳安全距离不足,在其右手到腰带中拿钳子准备敲打M销子的过程中,发生触电伤害,构成人身重伤事故。

事故原因:一是修前调查工作不实。

芨芨槽子牵引所211、212供电线026#、028#支柱与芨芨槽子站4道195#锚柱带电体中锚辅助绳距离较近,水平距离1.0米、垂直距离1.8米,不符合铁运[2007]6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停电作业一般规定第61条要求: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25KV和35KV为1000mm的规定。

不具备作业条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分工及施工预想会流于形式。

6月4日召开的班前预想会未根据作业内容对设备供电方式、带电设备范围及应注意事项讲明白、说清楚,作业人员对现场设备状况不熟悉,不清楚195#锚柱中锚辅助绳有电,作业过程中因触及带电设备造成触电。

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是现场作业违章蛮干。

接触网工梁晓虎从事接触网作业安全等级为四级,到达作业现场后,梁晓虎在未确认195号锚柱终锚辅助绳是否有电,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要求的前提下,从靠近带电线195号锚柱带电体终锚绳一侧,攀登到G26铁塔支柱上作业被电击伤。

严重违反铁运(2007)6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停电作业一般规定第61条要求: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220KV为3000mm;110KV为1500mm;25KV和35KV 为1000mm;10KV及以下为700mm的规定,及工作前对作业场地、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作业的规定,是导致事故产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6.锦州供电段“6.16”责任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6月16日,沈阳局锦州供电段在大新贯通线进行立杆作业,作业人员刘斌(男,49岁)在电杆没有进行回填土夯实、没有采取防倾倒措施的情况下,登杆撤除挖掘机立杆时使用的钢丝绳,造成电杆倒伏,将作业人员压在下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大虎山电力工区工长对立杆作业流程不清楚,对安全关键环节不能有效把控,使违章作业贯穿全过程。

7.重庆供电段“7.9”一般重伤事故事故概况:2014年7月9日,成都局重庆供电段接触网工区工长王海(男,39岁)在接触网检修作业时,攀登带电的接触网钢柱处理废弃的铁丝,由于身体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足,造成触电伤害,构成人身重伤事故。

事故原因:一是工前勘察不认真。

二是分工及施工预想会流于形式。

没有对设备供电方式、带电设备范围及应注意事项讲明白、说清楚。

三是作业人员现场作业违章蛮干,未确认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要求。

8.济南维管段“7.31”责任事故事故概况:7月24日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维管段淄博供电车间周村东供电工区添乘检查胶济客专线,发现周村东至淄博客运车场间下行线179-199#支柱间有危树1棵。

7月31日,周村东供电工区工长周东耀在未申报天窗计划、未在车站办理登记和设置防护的情况下,私自安排物资管理员王飞带领王家鹏、李志伟2人,利用夜间图定天窗时段上线清理危树。

21时10分左右,3名作业人员经胶济客专线上行侧287km300m处作业门进入线路,21时23分,沿下行线道心顺行车方向行走的李志伟被晚点24分钟的G235次列车自后部撞击死亡。

(二)事故原因济南维管段淄博供电车间周村东供电工区工长违章指挥,在无作业计划、未在车站登记、未设置防护的情况下,私自安排人员进入客运专线进行危树处理;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臆测天窗作业时间,进入下行线内顺行车方向行走,被晚点的G235次动车组列车撞击致死。

第三部分供电系统典型人身伤害事故一、触电伤害1.超范围作业误触未停电设备伤害事故概况:2005年6月9日,某电力运行工区,按照检修计划对车辆段院内车间变电所进行检修,作业范围:车辆段变电室1#—5#高压柜至低压线路末端。

按照当天工作分工,祝XX 负责清扫1—5号高压柜母排。

祝XX由5#柜登上柜顶,往1#柜方向清扫高压母排。

9时20分左右,祝XX清扫完高压母排,在1#柜北侧下高压柜时,左手不慎碰到带电的高压进线隔离开关静触头,触电坠落,头东南、脚西北方向倒在1#柜前地面上。

送医诊断为“电击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原因分析:1.电力工祝XX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思想麻痹大意,违反作业标准,在清扫完1#—5#柜高压母排后,没有按原路线返回至5#柜,盲目在1#柜下柜,超出停电作业范围,不慎触及高压带电部位,违章作业是造成触电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2.祝XX清扫1#柜时,活动范围距带电的高压进线隔离开关静触头仅1米左右,尽管设置了接地封线,但临近带电作业没有专人进行监护;在其超出停电范围和封线范围从1#柜下柜时现场无人监控和提示。

3.此次作业虽然安排了干部盯控,但盯控干部自身责任意识不强、定位不准,用顶岗作业代替盯控监控,作业开始后便投入维修作业中,没有对安全关键点和关键环节进行监控把关。

2.盲目作业造成一般轻伤事故事故概况:2013年2月20日,青岛供电段电力工梁XX在清扫电器作业过程中,在工长只安排高密宅变抄表和清扫低压间室内卫生的情况下,擅自对配电柜内设备进行清扫,清扫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使用的毛刷触及了带电体,造成了相间短路,发生触电伤害责任一般轻伤事故。

事故原因:一是电力工梁XX安全风险意识差,作业行为随意。

电力工梁XX在工长只安排高密宅变抄表和清扫低压间室内卫生的情况下,擅自对配电柜内设备进行清扫,清扫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使用的毛刷触及了带电体,造成了相间短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监护人员张X责任心不强,监护不到位。

张X作为现场作业的监护人员,在发现梁XX超出工区安排的作业范围时,未及时制止,并且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监护提醒的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盲目销令送电后攀登带电支柱伤害事故概况:2006年10月27日,某工区在某站上行处理接触网硬点、清扫绝缘子作业,工前预想会上工作领导人宣读工作票计划停电作业至07时50分。

06时10分,发布停电命令,准许停电作业时间为06时10分—07时35分。

07时23分左右,工作领导人通过询问地线监护人,确定清扫绝缘子的作业成员全部由支柱下来后,通知撤除地线并消除停电命令。

此时2道清扫绝缘子作业人员不知道已销令送电,误认为停电销令时间还是工作票的计划停电时间,作业监护人(未携带对讲机)又安排作业人员刘X去清扫040#支柱绝缘子,07时34分左右,刘X攀登上040#支柱后触电烧伤,衣服起火,在此情况下,另一名工作组员赵X急于救助刘X,在接触网未停电的情况下攀杆救助,也触电造成局部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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