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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证书管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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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渔船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科学规范,严格培训;(三)依法行政,保障权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四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四)有必要的培训设施;(五)有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渔船船员培训业务。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渔业法规和政策;(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渔业船舶操作技术;(四)渔业船舶设备使用与维护;(五)渔业环境保护知识;(六)海上急救与救生;(七)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职务、不同等级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模拟操作等。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方式包括:(一)全日制培训;(二)业余培训;(三)远程培训;(四)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当采用书面考试、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系统自定义字典培训教材

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系统自定义字典培训教材
04
05 培训计划与实施
培训目标与内容
培训目标
确保渔业船员能够熟练掌握中国 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系统自定义字 典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 准确性。
培训内容
介绍系统自定义字典的功能和特 点,讲解如何创建、编辑、导入 导出字典数据,以及如何进行数 据查询和统计。
培训方式与时间安排
培训方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相结合,包括视频教程、PPT讲解、实际操作演示等。
报表生成错误
解决报表数据不准确或报表无法生成等问题。
系统安全与维护
01
数据备份与恢复
介绍定期备份数据的重要性,以及 在数据丢失时如何恢复数据。
权限管理
强调权限设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 合理分配权限。
03
02
系统更新与升级
指导用户如何及时更新系统,以及 升级后如何进行数据迁移。
网络安全防护
提供防范网络攻击和保护系统安全 的建议和措施。
数字类型
用于存储数字数据,如 数量、重量等。
日期类型
枚举类型
用于存储日期和时间数 据,如出生日期、事故
时间等。
用于存储有限的可能值, 如性别、状态等。
字典数据结构
01
02
03
04
一维数组
用于存储线性数据,如列表、 队列等。
二维数组
用于存储表格形式的数据,如 表格、矩阵等。
树形结构
用于存储层次结构数据,如组 织结构、文件目录等。
数据查询与导出
指导用户如何根据特定条件查询数据,以及 如何导出数据为常用格式。
报表生成
介绍如何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如船员信息统 计、培训记录统计等。
系统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登录问题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16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遍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凡从事和开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工作的培训机构均需进行资质认定。

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管理需要,将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二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三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

三、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一)具有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海洋渔业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实施方案

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实施方案

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实施方案一、培训目的。

渔业职务船员培训旨在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保障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提升整个渔业行业的发展水平。

通过培训,使船员具备丰富的渔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安全。

二、培训内容。

1. 渔业知识培训,包括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法规法律、渔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使船员了解渔业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2. 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包括船舶驾驶技术、船舶维护保养、船舶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技能培训,使船员能够熟练操作各类渔业船只,保证船只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 应急处置培训,包括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理、紧急救援、船舶逃生等方面的培训,使船员能够在危急情况下冷静应对,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三、培训方式。

1. 理论教学,采用课堂讲授、专题讲座等形式,传授渔业知识和相关法规,使学员建立正确的渔业观念和法律意识。

2. 实践操作,采用模拟操作、海上实训等方式,让学员亲自操作船只,掌握船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知识考核,采用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对学员进行全面的知识和技能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四、培训机构。

渔业职务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设施,能够提供专业的师资力量和实践操作场地,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师资培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渔业行业的发展需求。

五、培训评估。

对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包括培训内容的合理性、培训方式的有效性、培训机构的资质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培训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六、培训效果。

通过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使船员能够全面掌握渔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降低渔业生产中的安全风险,促进渔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总结。

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渔业生产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渔业企业能够重视渔业职务船员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为渔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4、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14、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四、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自治区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内陆甲类渔业职务船员、海洋乙类三等、四等渔业职务船员、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级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区内陆地区乙类渔业职务船员、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五等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根据《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六条规定:申请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凡在**县水域范围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的渔业船舶工作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六、申请材料(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合格证;(二)职务船员身体检查表(三)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核)申请表(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五)两吋照片四张。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9-3-29生效日期:2019-3-29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苗种生产第三章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实行限额捕捞,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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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
苏渔培〔2014〕1号
江苏省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
关于举办三等及以上海洋渔业职务
船员考试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省海洋渔业生产的需要,为全省海洋渔船万船更新改造工程输送合格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拟于今年伏季休渔期间举办三等及以上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申考三等及以上(200总吨以上)海洋渔船驾驶和三等及以
1页
上(250千瓦以上)轮机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

二、培训时间
初定2014年6月~2014年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报名,并于5月10日前将参培人员回执传真至6。

联系人:王春雷;
联系电话:9,。

附件:回执
江苏省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
2014年3月6日
抄送:江苏渔港监督局培训处、港监处、各分局。

江苏省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2014年3月6日印发附件:
回执
江苏省渔业职务船员培训中心:
培训通知收悉。

我单位派以下人员参加培训,特此回函确认。

2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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