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948-2010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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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兽医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验室
• (低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设备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 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于教学 的普通微生物实验室等。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 (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
•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 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或环境 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所 谓“中等潜在危害”指一般性可 致病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伯明翰大学天花外泄事件
• 1978年9月11日,英国伯明翰大学医学院 的一个摄影师帕克太太死于天花 • 在这5天之后,该校天花实验室主持人拜德 生自杀死亡 • 这件事震惊了WHO和各国的政界人士
调查工作
• 发现天花是从实验室泄漏出来的 • 分离帕布太太身上的病毒发现这病毒是来 自拜德生实验室 • 杀人的是代号为Abid的天花病毒,这株病 毒在1970年有巴基斯坦三岁男孩身上分离 而得,1978年5月才到拜德生手上,没想 到立刻发生了意外
• (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
•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 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 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 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 素。。
实验室标识图例、制度与职业曝露 预防
尖锐器具安全使用
• 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实验室使用针、注射器及其他 利器。尽可能使用塑料器材代替玻璃器材。 • 尽可能应用一次性注射器,用过的针头禁止折弯、剪 断、折断、重新盖帽、从注射器取下,禁止用手直接 操作。用过的针头必须直接放入防穿透的容器中。非 一次性利器必须放入厚壁容器中并运送到特定区域消 毒,最好进行高压消毒。 • 尽可能使用无针注射器和其他安全装臵。 • 禁止用手处理破碎的玻璃器具。装有污染针、利器及 破碎玻璃的容器在丢弃之前必须消毒。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5章以及6.1和6.2是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

需要时,6.3和6.4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气溶胶aerosols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μm~100μ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2.2 事故 accident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以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3 气锁 air lock具备机械送排风系统、整体消毒灭菌条件、化学喷淋(适用时)和压力可监控的气密室,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4 生物因子biological agents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2.5 生物安全柜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BSC具备气流控制及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溶胶对操作者和环境的危害。

2.6 缓冲间 buffer room设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的实验室区域间的密闭室,需要时,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7 定向气流directional airflow特指从污染概率小区域流向污染概率大区域的受控制的气流。

2.8 危险 hazard可能导致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9 危险识别 hazard identification识别存在的危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10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通常以0.3μm 微粒为测试物,在规定的条件下滤除效率高于99.97%的空气过滤器。

兽医实验室的生物防护

兽医实验室的生物防护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对周围环境 的影响。 ➢ 实验室必须依据所需要的防护级别和标准进行设
计和建造,并满足最低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
➢ 动物实验室除满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要求外,还 应隔离,并根据其相应生物安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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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如果管理紊乱,影响实验效果和数据 质量。所以一个好的兽医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 的管理制度。
对各种病原微生物均有明确的生物危害分类,实 验室应根据其操作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特殊生物 安全操作规程,并列入其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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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危害分4级
生物危害1级:对个体和群体危害程度低, 已知的不能对健康成年人和动物致病的微 生物。
生物危害2级:对个体危害程度为中度, 对群体危害较低,主要通过皮肤、粘膜、 消化道传播。对人和动物有致病性,但对 实验人员、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 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 疗措施。
外来病:在国外存在或流行的,但在国内尚未证实存在 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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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生物安全防护:在处理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时,为确保实 验对象不对人和动物造成生物伤害,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 污染,在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的设计与建造、使用个体防 护装置、严格遵守标准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规程等方面 所采取的综合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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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危害3级:对个体危害程度高,对群 体危害程度较高。能通过气溶胶传播的, 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疫病,导致严重经济损 失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外来的动物致病 微生物。对人引发的疾病具有有效的预防 和治疗措施。
生物危害4级: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 高,通常引起严重疫病的、暂无有效预防 和治疗措施的动物致病微生物。通过气溶 胶传播的,有高度传染性、致死性的动物 致病微生物;或未知的危险的动物致病微 生物。

GB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相关内容

GB19489-2008《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相关内容

BSL-2标准微生物操作规程
5、必须制定并执行如针头、刀片、碎玻璃等锐器的安 全处置方案。只要可能,实验室主管要采用可以降低 锐器损伤风险的装置和实验控制措施。在处理锐器时 通常必须特别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a、首要一点是必须小心处理针头及其他锐器。针 头在丢弃并不得弯曲、截断、打破、回套针头护套、 从一次性注射器上取下以及徒手操作。 b、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和注射器必须小心置于恰 当位置的用于盛放锐器的耐刺破容器中。 c、非一次性锐器必须置于硬壳容器中转移到 消毒的地方,最好采用高压灭菌。 d、打破的玻璃器具不能直接用手处理。而必须用 扫帚、簸箕、钳子或镊子来清除。 只要可能,尽量用塑料器皿代替玻璃器皿。
BSL-2实验室的个体防护
3、 必须佩戴手套以免双手暴露于危险材料。要根据风险评估结 果来选择适当的手套。要备有乳胶手套的替代品。手套不得带离 实验室外。此外,BSL-2工作人员还应: a、每当污染、破损或其他必要的时候,均要更换手套。适当时 要带双层手套。 b、每当操作危害性材料的工作结束时,以及离开实验室之前, 要脱去手套并洗手。 c、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或重复使用。将使用过的手套和其他实 验室污染废弃物一 起处理。要严格遵守洗手的规程。 4、 房间内有感染性动物时,要在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需要使用 眼睛、面部和呼吸防护装备。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 生部,2006.0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 2005.05


实验室活动(第21条)
■ 一级、二级实验室
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 三级、四级实验室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 经国务院卫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发给从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畜牧兽医生物安全文件对实

畜牧兽医生物安全文件对实

202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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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L-1实验室
• 6.1 BSL-1实验室 • 1)无需特殊选址,普通建筑物即可,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 2)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 3)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放置。 • 4)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
害的病原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 限。 • 3.3 危害等级Ⅲ( 高个体危害,低群体危害) • 能引起人或动物严重疾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通常不能因偶然接触而在个体间传 播,或能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治疗的病原体。 • 3.4 危害等级Ⅳ(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 • 能引起人或动物非常严重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容易直接、间接或因偶然接触在人与 人,或动物与人,或人与动物,或动物与 动物之间传播的病原体。
2024/2/17
第2页/共58页
文件编写的依据
一、分两大类 • 基本知识与技术要求 • 规范与制度 二、编写依据 • ( 1)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 (2)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管理条例》(2003) • (3)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 (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 (5)《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 • (6)《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GB19781-2005) • (8)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 • (9)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10)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 • (11) 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不同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5章以及6.1和6.2是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基础要求,需要时,适用于更高防护水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以及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针对与感染动物饲养相关的实验室活动,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验室内动物饲养设施和环境的基本要求。

需要时,6.3和6.4适用于相应防护水平的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气溶胶aerosols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粒径一般为0.001μm~100μm的固态或液态微小粒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分散体系。

2.2 事故 accident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以及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3 气锁 air lock具备机械送排风系统、整体消毒灭菌条件、化学喷淋(适用时)和压力可监控的气密室,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4 生物因子biological agents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2.5 生物安全柜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BSC具备气流控制及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操作柜,可有效降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溶胶对操作者和环境的危害。

2.6 缓冲间 buffer room设置在被污染概率不同的实验室区域间的密闭室,需要时,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门具有互锁功能,不能同时处于开启状态。

2.7 定向气流directional airflow特指从污染概率小区域流向污染概率大区域的受控制的气流。

2.8 危险 hazard可能导致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9 危险识别 hazard identification识别存在的危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10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通常以0.3μm 微粒为测试物,在规定的条件下滤除效率高于99.97%的空气过滤器。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PPT课件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管理规范PPT课件
(199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
304号令)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
农业部7号令)
3 定义
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 Laboratory):一切从事兽医病 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 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兽医微生物(Veterinary Microorganisms):一切能引起 动物传染病或人畜共患病的细菌、病毒和真菌等病原体。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总则
➢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内容包括: 安全设备、个体防护装置和措施(一级防护); 实验室的特殊设计和建设要求(二级防护); 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与规程。
➢ 兽医实验室除了防范病原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感染外, 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病原体的逃逸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总则
➢ 对每一特定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生物安全防护综合措施, 编写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有专人负责生物 安全工作。
➢ 生物安全水平根据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分为4 个等级,即Ⅰ、Ⅱ、Ⅲ、Ⅳ级。
➢ 有关DNA重操作和遗传工程体的生物安全应参照 《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4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fil-ter):在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等于0.3μm的粒子捕 集效率在99.97%以上及气流阻力在245 Pa以下的空气过滤 器。
生物安全柜(Biosafety Cabinet):处理危险性微生物时所 用的箱形负压空气净化安全设备。分为Ⅰ、Ⅱ和Ⅲ级。
时间防护 距离防护 屏蔽防护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标准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确保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以及畜牧业生产安全,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有关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

现予公告。

附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附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VETERINARY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1 适用围本规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本规为最低要求。

本规适用于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2 引用标准本规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规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1997)《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304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农业部7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国家科委2号令)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6803-1997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GB/T 14295-93 空气过滤器GB/13554-92 高效空气过滤器GB 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J 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WS 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OIE 2002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JCJ 71-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NF EN 12021 可呼吸空气生产标准3 定义本规采用下列定义: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 LaboratorY):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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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948-2010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前言本标准遵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农业部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京、关云涛、王君玮、吴东来、刘伟、王宏伟、杨汉春、郭昭林、梁智选。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应急处置预案编制原则、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报告、持续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兽医实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accident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2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根据生物安全方针,不断促进和提高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保证的过程。

3.3 危险 hazard可能导致死亡、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4 生物因子biological agents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

3.5 危险识别 hazard identification识别存在的危险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6 事件 incident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7 兽医实验室 veterinary laboratory一切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教学、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3.8 实验室生物安全 laboratory biosafety为了避免各种有害生物因子造成的实验室生物危害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

3.9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bio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实验室系统地管理涉及生物风险的所有相关活动,控制、减少或消除实验室活动相关的生物风险,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3.10 个体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防止人员个体受到生物性、化学性或物理性等危险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

3.11 风险risk危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严重性的综合。

3.12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4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验室建立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应与实验室规模、实验室活动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相适应。

4.1 组织机构4.1.1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成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和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

4.1.2 应明确生物安全委员会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4.2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4.2.1实验室应编写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应考虑以下内容:a) 生物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和承诺;b)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描述(组织机构、人员岗位及职责、体系文件架构等);c) 文件控制;d) 外部服务和供应;e) 安全及安保要求;f) 样品和菌/毒种管理;g) 废弃物处置;h) 应急处置;i)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持续改进;j) 安全检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k) 记录。

4.2.2 实验室应编制程序文件,明确规定实施具体安全要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责任范围、工作流程、任务安排及对操作人员能力的要求、与其它责任部门的关系、应使用的工作文件等。

制订的程序文件应考虑以下内容:a)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程序和健康监护程序;b) 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及记录管理程序;c) 供应品(如消毒剂、仪器设备、个人防护装备)控制程序;d) 样品管理程序;e) 菌/毒种管理程序;f) 废弃物处理和处置程序;g) 安全检查、内审和管理评审程序;h) 生物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4.2.3 实验室应根据开展的实验活动和使用的设施、设备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4.2.4 实验室制定的安全手册(快速阅读文件)应考虑以下内容:a) 实验室平面图、紧急出口、撤离路线;b) 实验室标识系统;c) 紧急电话、联系人;d) 生物安全、化学品安全;e) 低温、高热、辐射、消防及电气安全;f) 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g) 事件、事故处理及工作区撤离的规定和程序。

应要求所有员工阅读并在工作区随时可用。

实验室管理层应至少每年对安全手册进行评审和更新。

4.2.5 实验室应对所有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活动进行记录。

5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基本要求5.1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在建设和开展实验活动前组织适当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并持续进行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编制的报告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a) 生物因子已知或未知的特性;b) 已发生的事故分析;c) 实验室相关所有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过程中的风险;d) 设施、设备等相关的风险;e) 实验动物相关的风险;f) 人员相关的风险,如身体状况、能力、可能影响工作的压力等;g) 消除、减少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以及采取措施后残余风险或新带来风险的评估;h) 应急措施及预期效果评估。

5.2 标志的使用实验室应正确使用各种标志,见附录A。

5.3 样品的管理样品的采集、运输、使用、保存和销毁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4 菌/毒种管理菌/毒种的使用、保藏、运输和销毁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5 人员管理5.5.1 实验室组成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应能满足所开展工作和生物安全的需要。

5.5.2 所有人员都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5.3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5.6 文件控制管理体系文件应能唯一识别、受控并现行有效。

5.7 安全操作应保证所有实验活动按附录B的要求开展。

5.8 实验动物应保证所有涉及动物的实验活动按附录C的要求开展。

5.9 废弃物处置应符合GB19489的要求。

5.10 设施、设备实验室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11 档案管理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附录D的相关要求。

6 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具体参照附录E要求编制。

7 安全保卫实验室应制定安保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8 生物安全报告实验室应将工作情况、实验活动情况、关键人员变动情况和事故等报告有关部门,具体见附录F。

9 持续改进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兽医实验室标志规范A.1 设置原则兽医实验室使用的标志分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标志设置应遵守“安全、醒目、便利、协调”的原则。

A.1.1 标志设置后,不应有造成人体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及影响开展实验活动。

A.1.2 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的因素而需要用标志加以提醒时,应设置相关标志。

A.1.3标志应设在最容易看见的地方。

要保证标志具有足够的尺寸,并使其与背景间有明显的对比度。

A.1.4 标志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要根据周围环境因素选择标志的材质及设置方式。

A.2 设置要求A.2.1 便于视读A.2.1.1 标志的偏移距离应尽可能小,应放在最佳视觉角度范围内。

A.2.1.2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A.2.1.3 标志通常不设在可移动的物体上。

A.2.2 应将标志设在明亮的地方。

如在应设置标志的位置附近无法找到明亮地点,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或使用灯箱。

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带有规定颜色的标志经光源照射后,标志的颜色仍应符合有关颜色规定。

A.2.3 设置地点A.2.3.1 提示标志应设在便于人们选择目标方向的地点,并按通向目标的最佳路线布置。

如目标较远,可以适当间隔重复设置,在分岔处都应重复设置标志。

提示标志中的图形标志如含有方向性,则其方向应与箭头所指方向相一致。

A.2.3.2 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要说明(禁止、警告、指令)的设备处或场所附近醒目位置。

A.2.4 设置禁止标志时,标志中的否定直杠应与水平线成45°夹角。

A.2.5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可根据具体场所的客观情况来确定。

A.2.6 布置要求A.2.6.1 图形标志除单独使用外,常与其他图形标志、箭头或文字共同显示在一块标志牌上,或多个单一图形标志牌、方向辅助标志牌组合显示。

图形标志、箭头、文字等信息一般采取横向布置,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纵向布置。

A.2.6.2 图形标志之间的间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2.6.3 导向性提示标志的布置A.2.6.3.1标志中的箭头应采用GB1252中的形式,箭头的方向不应指向图形标志。

A.2.6.3.2箭头的宽度不应超过图形标志尺寸的0.6倍。

箭杆长度可视具体情况加长。

A.2.6.3.3 标志中的箭头可带有正方形边框,也可没有该边框。

没有边框时,箭头的位置可按有边框时的位置确定。

A.2.6.3.4标志横向布置应遵循:a) 箭头指左向(含左上、左下),图形标志应位于右方;b) 箭头指右向(含右上、右下),图形标志应位于左方;c) 箭头指上向或下向,图形标志一般位于右方。

A.2.6.3.5 标志纵向布置应遵循:a) 箭头指下向(含左下、右下)时,图形标志应位于上方;b) 除a的情况,图形标志均应位于下方。

A.2.6.4 图形标志与文字或文字辅助标志结合与某个特定图形标志相对应的文字应明确地排列在该标志附近,文字与图形标志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不得在图形标志内添加任何文字。

A.3 标志规范A.3.1 标志的制作A.3.1.1 各种图形标志必须按照规定的图案、线条宽度成比例放大制作,不得修改图案。

A.3.1.2 图形标志应带有衬边。

除警告标志用黄色外,其他标志均使用白色作为衬边。

衬边宽度为标志尺寸的0.025倍。

A.3.1.3 标志牌的材质应采用易清洁、不渗水、不易燃、耐化学品和消毒剂腐蚀的材料制作。

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A.3.1.4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瑕疵。

A.3.1.5标志所用的颜色应符合GB 2893规定的颜色要求。

红色——表示禁止和阻止;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A.3.1.6 用灯箱显示标志时,灯箱的制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3.2 固定规范各种方式设置的标志都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依托物上,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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