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

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DB44 37—90

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

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3·4Ⅲ类排污控制区系指:番禹县境内南湾洲和大虎岛以南与蕉窖涌和上横沥以东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4标准值

4·1本标准按污染物性质分为两类规定标准值。

4·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车间(含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注: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4·1·2第二类污染物,指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小于第一类的物质。含此类有害物质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和表3执行。凡未列入表3的行业,均按表2执行。列入表3的行业,除执行表3所列项目的规定外,其余项目、标准值仍需执行表2的规定。

4·2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按表3执行。

注:(1)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三级标准PH值放宽至9.5。

(2)造纸制浆、苎麻粘胶工业色度暂不考核。

(3)执行一级标准的现有企业中:选煤、钢铁企业SS均放宽至150mg/L。

(4) 第三产业氨氮暂不考核。

(5)为排人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水域的污水控制指标,其他水域暂不考核。

80200200 80200200 100250 100250 25米3/吨纤维板 25米3/吨纤维板

12

(1)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2)印染污水排水定额按布幅宽36寸折算(不包括洗毛水、煮茧水)。(3)执行二级、三级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氨氮为参考指标

5其他规定

5.1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和GB8703外,还需符合《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

5.2医院排放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需执行GBJ4s的规定。

5.3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污染物项目、行业或产品的污水排放量限额,相应按照DB44 26一89、GB8978的有关规定执行。

5.4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暂按GB8978的规定执行。

5.5排入多单位联合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处理的污水和直接用于农业灌溉的污水,其水质控制指标以及联合污水处理厂(站)的排放标准,按市环保部门批准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5.6禁止船舶在特殊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船舶在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内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按GB3552执行

6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的实施由广州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其中,排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污水由市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6.2在广州市境内凡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域,均应纳入本标准相应的级别进行管理。

6.3本标准的监测方法采用GB8978规定的分析方法际准和采样方法标准。该国家标准尚未规定统一监测方法的项目,暂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选定。6·4污水排放口的例行监测按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广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补充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