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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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
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鲁国税所[1999]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4.20
【实施日期】199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中央企业
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29号1999年4月2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信息,分析税源变化情况,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

现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一是在山东省境内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
总机构(或母公司);二是根据纳税人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在我省排前五名的中央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占主要比例的股份制和联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2、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范围:各地98年底实现利润或亏损100 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17•【文号】国税函[2005]725号•【施行日期】2005.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5]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切实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思想直接融入税源监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的常规分析工作,为组织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及时提供数据支持。

现将加强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析内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是指通过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表数据的加工整理,编制汇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基本信息的分析工作。

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主要经济税收指标变动同期比较分析。

2.行业(企业)税负测算分析。

3.企业税收入库分析。

4.企业欠税分析。

5.税收与税源变化相关性分析。

6.税收数据跨期稽核分析。

7.综合征收力度测算分析。

8.行业税负预警分析。

二、具体要求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是加强重点税源日常管理的必要措施和保证,对强化税源管理、组织税收收入、完善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总局要求:1.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重点税源常规分析工作,并调配高素质、有能力的分析人员充实到重点税源监管岗位,促进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常规分析的顺利开展,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到位。

2.各级税源监管部门要按月对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开展基本内容的常规测算分析,通过重点税源常规分析,明晰税收收入形势、说明税收增减影响因素、揭示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查找税收异常企业。

对我国税源监控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对我国税源监控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之间信息数据交换共享还未实现,还没有建立跨部门的企业基
础信息交换平台,无法实现源头控税。 (四)税源信息分析、利用水平有待加强 税收分析、预测和评估是税源信息利用的重要内容。但由 于缺乏信息系统的支撑,受信息采集渠道狭窄、技术手段落后、
人员业务素质问题的制约,月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分析、税收预
测和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与发达国家比,初步建立 的税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纳税评估模型的科学性还有待验
洞,税收流失严重。 (二)税源管理力量不足。亟需信息系统支撑 随着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机构没置的调整,减少了管理部 门,增加了稽查机构,税收管理重点被放到了事后的检查监督 上,因而税源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全国国、地税系统各有税收管 理员约10万人,人均管户超过200户。有的地市人均管户数甚 至超过l 000户,最多达3 500户。因而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 责任的问题,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亟需信息系统支撑来加 强税源管理实效。 (三)税源信息采集渠道狭窄。无法保证信息采集质量 为了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和管理,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11)06—0059-02 管理,帮助企业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税源即税收的来源。税源监控信息化是税务部门运用现代 信息技术对税源实施科学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税源 监控实效的过程。随着金税j:程的建设,税务信息化已深入税 收工作的全过程,税源管理也进入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时代。
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日趋复杂,以及企业经营
流动性的不断增强,一些企业或依法纳税意识淡薄故意少缴税
款,或缺乏专业知识、不了解复杂税收制度而无意少缴税款,或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成为了税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仅能够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顾名思义,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对可能影响税收收入的重点税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和管理。

这些重点税源通常包括大型企业、重点行业、高收入个人等。

大型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生产经营规模大、业务复杂、交易频繁,对税收收入的贡献也相对较大。

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监控,需要深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关联交易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变动,从而准确预测税收收入,防范税收风险。

重点行业的发展往往对经济全局有着重要的影响。

例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制造业等。

这些行业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对于重点行业的税源监控,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办法。

加强行业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建立行业税收评估模型,及时发现行业内的税收漏洞和潜在风险。

高收入个人的税源监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群体不断壮大,其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性强。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税收稽查力度,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为了实现有效的税务税源重点监控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体系。

首先,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整合税务系统内部以及外部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叉比对。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潜在的税源风险点,为税务征管提供决策支持。

其次,要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根据税源的规模、行业特点、纳税信用等因素,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风险较高的纳税人,加大监控力度,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赣地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缴纳地方税收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产生一定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第四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占本级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不得低于35%。

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按以下标准确认:(一)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10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50万元以上;(二)设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5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三)县(市、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地方各税达30万元以上。

(四)按以上标准确认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比重达不到35%的,可降低确认标准,在不同的行业中选择监控重点。

第六条重点税源企业一年一定,每年2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上报第七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需要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所得税事中事后管理的必然要求。

税务总局决定,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风险分析团队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团队要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统一部署,发挥所得税专业优势,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团队主要工作:一是研究、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根据税收征管和风险应对情况设计、修改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预警值;二是研究、排查、识别企业所得税风险,通过税务总局、省局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平台推送风险点;三是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和重要事项提出应对建议,跟踪、指导部分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

省局根据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布、机构人员配置、所得税管理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实际,研究部署本省市风险管理团队组建工作,优先选拔领军人才、人才库人才、业务能手等熟悉所得税、税收征管、数据管理、稽查等专家型人才。

风险管理中涉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专业问题,可以外聘专家参加除税收风险指标、预警值之外的其他专项工作。

XX省XX税务局XX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XX

XX省XX税务局XX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XX

省国家税务局****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
发文单位: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冀国税函[1999]53号
发布日期:1999-4-2
、**、**、**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国税函[1999]116号)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税源情况,确定以下五户企业为重点税源企业:
1.省电力
2.炼油化工股份有限
3.兴泰发电有限责任 **
4。

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
5.**马头电力股份有限 **
以上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情况,按时保质报送企业资料.**市局向省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为: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及税源分析报告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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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7号【发文日期】2000-01-10【实施时间】2000-01-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

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

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

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

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

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

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用。

为此,根据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2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

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

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策四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以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建库,着重对营业税税源的管理,同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个数据库的资料,实现对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为避免重复劳动和增加企业负担,各税收业务部门不再单独另外建立类似的数据库。

第五条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和指标体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数据来自“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附件3),“增值税—般纳税人产品表”(附件4),“营业税纳税人企业表”(附件5)和“营业税纳税人项目表”(附件6)。

其上报指标的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由少而多,逐步完善。

第七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

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

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

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

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月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

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省级税务局按季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季度分析报告。

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总局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考核与奖惩。

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2.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报表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报表5.营业税纳税人企业报表6.营业税纳税人经营项目报表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代码编制规定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

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为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

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XX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2000年度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

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

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推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

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

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

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

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1999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内资企业111国有中央企业112国有地方企业120集体企业121城镇集体企业122乡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 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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