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 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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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目录1设计依据、内容与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计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建设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空气以及消防站、救护室、医院等应急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及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料危险性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提高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应急发【2013】39号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51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应急发〔2013〕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09]63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雷“三同时”管理。

4.术语4.1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 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和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部门等其它部门自行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做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完整word版)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完整word版)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目录1设计依据、内容与范围 (4)1.1 设计依据 (4)2建设项目概况 (14)2.1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142.2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17)2.3 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18)2.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192。

5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 (23)2。

6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28)2.7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空气以及消防站、救护室、医院等应急设施 (30)2.8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31)2。

9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及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35)3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7)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37)3。

2 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42)3。

3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5)3.4 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63)3.5 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63)3。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65)3.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71)3.8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71)3。

9 建设项目前期《安全评价报告》分析 (71)3。

10 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及其他安全风险分析结果 (73)3.11 多套装置或毗邻装置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 (73)4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74)4.1 工艺系统 (74)4。

2 总平面布置 (83)4。

3 设备及管道 (91)4.4 电气 (97)4。

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103)4。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一、总则二、许可证申请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安全设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申请者应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3.申请者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储存库区、工艺布置等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发放1.审查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许可证的发放或不发放的决定。

2.发放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规定的许可证格式制作并张贴许可证。

3.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办理延期手续。

2.企业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改变或变更时,应及时向审查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五、许可证的管理1.许可证持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2.许可证持有人应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许可证持有人应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审查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六、许可证的撤销和暂扣1.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关有权撤销其许可证。

2.审查机关在对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暂扣其许可证。

七、许可证的年审1.许可证持有人应每年向审查机关提交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2.审查机关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和现场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发放许可证。

八、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具体条款和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添加和修改。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62号 安全办
山东省政府
鲁政发〔2010〕77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1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53 号
安全办
省安监局 省总工 鲁安监发〔2011〕16
会 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十一届省代会21次会 议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函字[2011]9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1]186号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九届省代会17次会议
山东省公安厅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省安全生产
鲁公发〔2012〕19号
监督管理局
安全办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3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发[2012]1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2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
31 管 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
32 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
质总体方案》和省有关部门具体实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74号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
安全办 安全办
鲁安监发[2012]12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和治理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员工和外来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三、制度内容1. 管理组织(1)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聘请专业安全顾问,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2. 排查和治理流程(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对设备、工艺、场所、人员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检查;(2)及时记录和报告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将其分级管理并进行整改;(3)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关部门;(4)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5)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台账,定期进行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治理。

3.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1)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3)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 奖惩机制(1)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发现并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2)建立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

四、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内外部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五、制度宣传和执行组织培训班、安全会议、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员工宣传和解释相关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全面执行和有效实施。

以上内容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和措施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同时,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以保证其有效性和科学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2)一、目的:为了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概要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概要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39号来源: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2013-3-20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迅速将实施细则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0日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1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0、安全合格证6个月取证依据

20、安全合格证6个月取证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94号文)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领域有关文件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8号一、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四)将4.2.4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七)将4.4.1.3中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对于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承诺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十九)删除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中“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在本款后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出修改。

(九)删除原有第五十五条,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本细则中要求提供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如果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必须提供;对于新任职不满6个月尚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可提供任职证明文件,但必须保证任职6个月内通过考核并取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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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安全审查规定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五条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县(市、区)的。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第十七条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

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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