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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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十条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2018-02-02 09:4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吸取教训】
2、重视常压储罐的外部检查工作,重点检 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罐底边缘 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阀门、人孔、清 扫孔等处的紧固件使用情况,储罐附件完 好情况,做好静电接地电阻测试工作,检 查静电接地线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无腐 蚀生锈和断开现象;
【吸取教训】
3、要加强对高温法兰、测速孔板、引压管 线、分析取样管线等流变部位及空冷器出、 入口部位的定期检查和巡检工作,检查压 力表接管、倒淋接管等部位安装、材质是 否符合设计规范;
六、组织制度不落实 由于企业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安全组织上未落到实处,导致 事故发生频率增高。其主要表现:a、安全网络未健立;b、安全机构未 设立或运转未设立或运转不灵;c、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未落 实;d、生产操作岗位安全规程不完善。
生产工艺过程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引发的事故
案例
3.16炼油厂联合装置车间着火事故
全国化工行业安全形式
2007年全国化工行业共发生伤亡事故340起,死亡389人,同比分别下降18.9%和 31.7%;全国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97起、死亡161人,同比减少61起、116 人,分别下降38.6%和41.9%,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但是, 2008年开局不利,形势严峻。元旦过后短短半个月,就接连发生5起较大化工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已造成23人死亡、37人受伤;与2007年1月前半个月 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给今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今年重大事故:
二、发展过快、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近几十年来,化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化工企业增长速度太快。造成物质、 原料、材料供不应求,仓足拼凑投产,留下隐患。不少的企业在进行扩建改 造中,不按“三同时”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增加了不安全 因素。

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符合性

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标准符合性
国家标准局
2003。09.01
GB/T8196-2003
符合
80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3.09.01
国质检锅[2003]207号
符合
8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10.01
GB7231—2003
符合
8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技术监督局
2006.08。01
GB12158—2006
符合
10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10。01
第8号
符合
11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部
2006。10.01
公安部令第87号
符合
1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局
2007.06。01
国务院令第493号
符合
1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
2007。07.12
安监总局第13号令
符合
116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2007。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9。12.26
主席令第22号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8.01.01
主席令第28号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10。27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鲁安监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1号)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令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表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公司依据以下检查表对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序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符合不符合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019年整理化工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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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事故原因】
1.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 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 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 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 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 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 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 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 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 施连续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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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吸取教训】
2、重视常压储罐的外部检查工作,重点检 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罐底边缘 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阀门、人孔、清 扫孔等处的紧固件使用情况,储罐附件完 好情况,做好静电接地电阻测试工作,检 查静电接地线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无腐 蚀生锈和断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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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吸取教训】
二、发展过快、未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近几十年来,化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化工企业增长速度太快。造成物质、 原料、材料供不应求,仓足拼凑投产,留下隐患。不少的企业在进行扩建改 造中,不按“三同时”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增加了不安全 因素。
三、企业管理不善,安全生产无保障 化工生产特点决定了车间之间、岗位之间,必须有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因 而对企业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没有 真正牢固树立,还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观念,不能正确处理安 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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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事故原因】
4.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
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 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课件精选全文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课件精选全文
三、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又称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 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 学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 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判定注意事项
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条) 专家判定原则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 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 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 的,视为未取证。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条款背景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明确了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 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 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背景:(修订征求意见稿)涉及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的特 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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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二)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产品的企业,没有分别建立独立的烟花生产线和爆竹生产线而混用生产厂房的。

(三)危险品生产厂房或危险品仓库与邻近厂房、仓库、值班室等建筑物的内部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应当设置防护屏障的A级建筑物或危险场所没有设置防护屏障或防护屏障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烟花生产企业没有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固定的礼花弹和亮珠晒场的。

(六)不使用礼花弹晒场,而是在生产厂房门前或其他地方就近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

(七)在危险品储存仓库内混存A3级和C级烟花爆竹产品或混存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药物的。

(八)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A级建筑物和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C级建筑物耐火等级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A级建筑物和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C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标准的。

(九)A、C级厂房的门、安全窗的设置或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或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一)在A、C级厂房或危险品储存仓库内部以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用火炉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十二)有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A、C级建筑物或线路轴线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足50米、与C级建筑的距离不足电线杆高度的1.5倍的。

(十三)有380/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A、C级建筑物或线路轴线与生产储存烟火药和黑火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足50米、与其它A、C级建筑的距离不足电线杆高度的1.5倍的;(十四)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和工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五)消防水泵、消防水、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配备严重不足的。

(十六)危险性建筑物和危险场所无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十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工厂或储存仓库地址已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

(二)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与外部周边的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生产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办公生活区没有分别设置或相互间内部安全距离不足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生产厂房、危险品储存仓库等的功能和用途的。

(五)存在严重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危险品储存仓库超药量储存现象的。

(六)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八)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九)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十)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一)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十二)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十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十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十五)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十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十九)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二十)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十一)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四)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九条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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