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几点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交通事故这个概念,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都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毕竟随着汽车的越来越多,道路交通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交通事故就成了必然会发生的一个问题。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1、出事后立即报警,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
2、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肇事者提车后转移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也就是说,车辆不可能长久存放在存车场,一但交警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肇事者就可提车。
此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4、若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依法赔偿的数额较大,而肇事者不愿赔偿或事故车辆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进行财产保全。
5、最好请法律代理索赔,虽花了点法律费,但减少了盲目性,能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尽量多的获得合理利益,两相比较,还是请法律划算的多。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7、在交警调解时,不要轻易签定比法定数额低很多的调解书。
因为,调解书签定后,即视为双方签定了一份合同。
一旦肇事者不支付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起诉时就只能按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索赔,不能再按法定数额要求。
交通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一、保护现场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进行调解前,需要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鉴定。
当事人需配合交警调查,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交警能够作出准确的认定。
三、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交通事故调解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个人和谈、保险公司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
个人和谈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或相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
四、确保双方平等对话在进行调解时,应保证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
双方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和资料,并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调解双方应保持理性和冷静,尊重对方的观点,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五、确定公正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调解的目的是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并给予受害方合理的赔偿。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考虑双方的损失和责任,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保险公司或法院进行进一步的仲裁或诉讼。
六、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应制定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事故责任、双方的权益、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
签订协议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确保协议的执行。
七、保留法律维权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中感到不公或权益受到侵犯,可选择保留法律维权的权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调解协议中,可明确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总之,交通事故调解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平等协商,以达成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
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注重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合理需求,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共同推进事故纠纷的解决。
交通事故调解的最终目的是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赔偿和解决纠纷的渠道,确保交通事故不再给双方造成进一步的困扰和损失。
交通事故现场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现场注意事项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很不愿意遭遇的情况,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法完全避免它的发生。
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正确处理事故现场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交通事故现场的注意事项。
1. 保护现场:首先,我们需要尽量保护现场,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在发生事故后,如果车辆能够正常行驶,应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避免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
如果车辆无法移动,需要及时将警告标志放置在附近,提醒其他司机注意,并尽量维持现场的原貌,不要破坏或移动可能成为证据的物品。
2. 确认伤情: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我们应该首先确认伤情,并尽快拨打急救电话,为受伤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
在等待急救人员到达之前,我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如止血、保持呼吸道通畅等。
同时,应避免直接移动受伤者,以免加重伤情。
3. 与当事人交流:在事故现场,我们需要与其他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交换必要的信息。
尽量保持冷静并尊重对方的意见。
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在现场争吵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处理事故增加困难。
4. 寻求证人证言:如果可能的话,我们应该尽量寻找现场的证人。
他们的证言往往可以帮助推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在询问证人时,我们应该尽量详细地了解他们的目击情况,并留下他们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调查。
5. 获取证据:在交通事故现场,获取充分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使用手机或摄像机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以便事后追查责任。
同时,还可以记录现场的具体情况,如道路状况、天气情况等。
6. 联系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我们应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向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理赔和调查,以确定责任和赔偿事宜。
7.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事故影响到个人的权益,比如遭受了较严重的伤害或产生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我们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为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协助,以保障我们的权益。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完全避免的意外事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正确、迅速的应急处置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事故现场的初步处理(一)确保安全在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现场的安全。
如果车辆还能行驶,应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避免影响交通和引发二次事故。
打开危险警示灯,在车辆后方适当距离处放置警示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二)立即停车当事人应立即停车,拉紧手刹,关闭发动机。
如果有人受伤,应尽快拨打急救电话 120。
(三)保护现场尽可能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不要随意移动车辆、物品和伤者。
如果需要抢救伤者,应标记好位置。
现场的痕迹、物证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二、人员伤亡的处理(一)急救措施如果有人员受伤,应在等待急救人员到来之前,采取一些基本的急救措施。
例如,对于出血的伤口,可用干净的纱布或毛巾按压止血;对于骨折的伤员,要避免随意搬动,可用木板、树枝等进行简单固定。
(二)安抚伤者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要尽量安抚伤者的情绪,让其保持冷静,避免因过度紧张而加重伤势。
三、报警与通知相关部门(一)拨打报警电话 122向交警详细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牌号码、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等信息。
(二)通知保险公司及时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一)配合交警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交警会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五、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处理(一)车辆定损在交警处理完现场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车辆定损。
定损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车辆维修记录和相关费用凭证。
(二)财物损失评估对于事故中造成的其他财物损失,如道路设施、货物等,应进行评估和登记,以便后续的赔偿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规程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撞人、撞物等意外事件。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常常伴随着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减轻伤害、保护现场、稳定情况等方面都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要制定一套规范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以确保应急处置的快速、准确和有条不紊。
一、事故现场安全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靠边。
司机在行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将车靠边,并给予信号提示,切勿随意行车,确保安全。
2、迅速查看伤亡情况。
驾驶员、乘客应该快速查看自己是否受伤,如果有人员受伤应及时呼叫120急救车到现场。
当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应指示救护人员将重伤员紧急转送医院,对其他轻伤员进行简单处理。
3、利用警示标志标记事故现场。
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设置救援路障,保护现场和避免交会进入事故区。
4、撤离现场。
当应急车辆和警察、交通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必须迅速撤离事故现场,保证现场的安全性。
二、紧急救援处置措施1、震慑安抚情绪。
一旦发生事故,受伤者和目击者通常比较惊慌失措,可能会产生情绪波动,所以在第一时间内应对其情绪进行安抚。
2、确保伤员安全。
对于轻伤员,应直接将其移至安全地带进行检查和处理。
对于重伤员,应在不移动他们的情况下尽快报警并等待120急救车赶到。
3、采取紧急医疗护理。
当救护车队到达现场时,应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采取急救措施,并将重伤员紧急转送至医院。
4、现场交通指挥。
警察和交通指挥员应到达现场,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进行交通疏导,避免造成更大的交通拥堵。
三、司机应急处置措施1、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在驾驶车辆时,遇到交通事故应该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的情况和位置,并通知交警和救护车。
2、保留现场证据。
在驾驶车辆时,当事故发生时,包括善后处理,可能存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拍照、录音、录像等记录证据,以防止被他人定罪。
3、移车。
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造成其他安全隐患,可以将车辆移动到紧急站或安全地点。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交警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一、事故现场处理遇到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需要快速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处理。
首先,需要保护现场。
交警可以使用警车、警戒带等工具来保护现场,避免新的事故发生。
其次,需要排除危险因素。
如吸氧等,为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最后,需要收集证据。
交警需要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来获得准确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证据判断责任。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持公正中立,采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首先,需要调查事故导致的原因及责任。
比如,看是否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是否按照规定驾驶,是否逆向行驶或超速行驶等。
其次,需要采集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
最后,需要询问事故当事人,并取得他们的签字。
三、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取证,交警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在认定责任时,应该根据证据来选择合适的责任认定方式。
比如,如果事故责任明显,可以直接判定责任。
如果责任不确定或有争议,可以进行专家鉴定或调解。
同时,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不应该有任何主观偏见,应当公正中立,最终判定出事故中每个当事人的责任。
四、赔偿处理在确定责任后,可以进行赔偿处理。
如果事故中有人员伤亡,交警应及时为伤者提供医疗救助,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需要根据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金额。
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应该涵盖现场处理、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赔偿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化的处理流程和方法,不仅能提高公民的安全感,还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方案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方案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意外事件,常见的交通事故包括车辆相撞、车辆翻车、行人被撞等。
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十分重要,能够尽快保证事故现场的安全以及伤者的治疗,减少次生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以下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的方案。
1.判断现场安全:首先要迅速判断现场的安全情况,确保没有其他车辆继续发生事故,没有火灾、燃烧等危险情况。
在危险情况存在的情况下,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扑灭火源、疏散人员等。
3.现场保护:为了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摆放警戒线,以及疏导交通。
这样可以提醒过往司机注意减速、绕行,避免对事故现场产生影响。
在保护现场时,要确保救护车能够顺利进入并离开现场。
4.救治伤者: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要尽快对伤者进行救治。
首先要判断伤者的生命体征,如意识、呼吸等,对于呼吸停止、没有心跳的伤者,要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
对于出现大出血的伤者,要进行止血处理。
对有骨折、扭伤等伤者,要进行固定和包扎处理,并尽快将其送往医院。
5.数据记录:在救治伤者的过程中,要做好现场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涉及的车辆和人员,以及伤者的情况等。
这些数据对于事故责任的判断、保险索赔以及司法鉴定等都有重要意义。
6.事故调查:事故现场的处置完成后,需要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可以通过调查现场痕迹、听取当事人证词、查阅事故记录以及使用便携式摄像机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有助于事故处理、赔偿以及相关公共安全政策的制定。
总结起来,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快速的判断现场安全,发出报警并尽快救治伤者,同时保护现场和收集相关数据。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保障事故现场的安全和伤者的生命,并为事故责任的判断和赔偿提供参考。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注意事项
2.保护客户权益: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要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
原则,全力保护客户的权益。
律师应当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客户合理的
赔偿金额,并确保客户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
3.审查保险条款:律师需要详细审查交通事故涉及的保险合同和保险
条款。
律师应当了解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赔偿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以便
合理申请赔偿。
4.分析案件胜算: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分析案件的胜算。
律师应当根据事故的经过、证据的充分性、事故双方的责任等因素,来评
估案件的胜利可能性。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胜算不大,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并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
5.遵循法律程序: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程序。
律
师应当了解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流程和法定期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起
诉讼或进行辩护。
律师还应当了解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差异,以便制定恰
当的法律策略。
6.审查相关证据: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审查相关证据。
律
师应当仔细研究交通事故报告、现场照片、事故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以便
找出矛盾之处或不一致之处。
律师还应当积极寻找新证据,以补充原有的
证据。
总之,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注重细节,全力保护客户权益。
律师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与保险公司协商,熟悉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
分析案件胜算,并且遵循法律程序,审查相关证据。
通过正确的处理和策略,律师能够为客户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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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几点注意事项一、机动车所有人与肇事司机分离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案例一:雇佣关系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关系如果是夫妻关系,其赔偿责任主体也好介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
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
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
因此,出借身份证除非能找到借用者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出借、出租关系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
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
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
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结合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来探讨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看一下《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融资人将按要求购买来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一致的。
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案例五,挂靠关系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挂靠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
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
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权利。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1、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
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
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1、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2、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
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
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一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
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弱者利益。
3、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但这一免责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有人想借交通事故自杀,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没有尽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那么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
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负事故全责也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为故意)。
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受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
依据新交法第73条,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新《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16条都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标准认定:(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