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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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5.08.06•【字号】赣府发[1995]5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第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一)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

今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交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赣劳社[1996]5号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赣劳社[1996]5号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6]5号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省劳动厅、省体改委赣劳社[1995]19号《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基数问题1、企业职工按省人民政府赣政发[1980]210号文件规定,1994年底已享受的井下津贴、保留工资,以及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86]44号文件规定,国防军工企业职工1994年底已享受的艰苦地区事业津贴,可以作为“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2、《改革方案》实施前,在运输和工程船舶工作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的船员,已按照交通部(1985)交劳字147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船上工资的,其船岸差工资可列为“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数。

3、1995年1月1日以后从外省或实行行业统筹的单位调入本省企业的职工,不享受增加一级工资作“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基数的待遇。

4、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国有企业中,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已离退休的职工,可在1994年底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计发离退休费。

二、关于“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百分比的问题。

5、在企业兴办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累计教龄满30年的,在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时,可以《改革方案》规定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但提高后的百分比不得超过百分之百。

6、国防军工三线企业职工在一类和二类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中人”计发第一部分养老金时,可在《改革方案》规定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但提高的百分比不得超过百分之百。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年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

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分段安排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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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1750 鹰潭 1783 (不含江西铜业公司不驻鹰厂矿为1527) 南昌 2141 赣州 1535 景德镇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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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1586 萍乡 1703 宜春 1615 九江 1483 抚州 1280 新余 2192 上饶 1482 附件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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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赣人社字[2009]6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 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月平均工资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赣劳社劳[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修改版]

第一篇: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2005]13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退休前若干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调整为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后至2004年缴费年度不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二、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Z)公式为:Z=(Z1+Z2)/NZ1--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Z2--2005年至退休当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职工(包括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下同)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当年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职工按规定计算本人若干年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前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职工不带薪上学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问题的复函-赣劳关[1997]46号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
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时效问题的复函
(赣劳关[1997]46号)
临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来函收悉。

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执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江西省《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时效问题答复如下:
一、《实施细则》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发生,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处理的工伤事故,凡经过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全国统一致残标准评定等级后,其一次性工残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定期伤残待遇改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目前还没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地区或单位,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工伤者的相关待遇。

特此函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因素挂钩。

1. 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8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1.2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30•【字号】赣府厅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赣府厅发〔1997〕41号)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

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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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赣劳社养[2008]1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6-25
【实施时间】2008-06-25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省里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执行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级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各县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年报为准。

二、设区市本级及所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统一为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去世后丧葬费参照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7]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按赣府厅发[2005]28号文件参保的三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丧葬抚恤费标准按赣劳社养[2008]15号及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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