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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赣人社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为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通过民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企业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二、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门槛。

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

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年度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三、不断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坚持职称评审为用人服务,评审标准贴近用人需求。

要将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纳入职称评审业绩成果范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会〔2017〕27号)精神,现就我省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广大会计人员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配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省财政厅决定废止《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财会字〔1993〕1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09〕2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会〔2012〕3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6号)等文件,凡是与新《会计法》相悖的文件、规定一律以新《会计法》为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赣人社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会计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1〕36号)精神,我省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并从2017年起开展相关的资格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格条件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赣人社发〔2017〕8号)执行。

二、评审组织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申报、评审、审批等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字〔2011〕37号)执行。

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时间安排与全省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步。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材料评议和面试答辩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有关要求(一)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拓宽会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加强宣传,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员积极申报,又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要加强评委库建设,调整和充实评委库成员,提升评委层次。

评审委员会要不断完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要不断探索科学的评价方式,提高评审质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筹管理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结合所属县(市、区)培训工作进展和专账资金结余情况,建立并落实专账资金市级统筹使用工作机制,在本辖区内进行调剂使用,并向培训任务重、资金出现短缺的地区倾斜,切实解决专账资金结余和使用不平衡问题,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和使用完专账资金。

统筹调剂情况请于11月10前函报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各地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及易返贫致贫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政策,打破户籍和地域限制,支持帮助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根据就业需求,适当放宽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年龄限制,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范围。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赣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我们对现行使用的江西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

为了做好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平台”上线时间“服务平台”将于2018年12月中、下旬正式上线运行,具体上线时间以省财政厅公告为准。

“服务平台”上线后将替换现行使用的“江西会计网”,继续使用原网站地址(),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频道版仍然保留。

二、信息采集对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本次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四、信息采集流程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相关资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此前已经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只需在“服务平台”上修改、完善个人信息即可。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赣人社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平稳过渡、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实现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有序地开展基础信息、数据、基金等各项移交工作。

(二)确保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工伤保险基金违规转移、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现平稳过渡。

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本级与属地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实现平稳过渡。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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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
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以下统称“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4.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5年以上。

5.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从事会计财务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三)工作业绩方面
能解决财务会计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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