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合集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人社部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监察、调解仲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等窗口单位经办队伍,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和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

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要求相比,仍存在力量薄弱、能力不足、队伍不稳、保障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建设,打造群众满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配置人员(一)统筹用好编制内资源。

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类服务的业务内容、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统筹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合理确定工作人员数量。

通过经办力量下沉、编制内人员调剂等方式,充实窗口单位经办队伍。

建立窗口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台服务的在编人员到窗口一线轮岗制度。

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到窗口一线锻炼。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录(聘)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原则上应到窗口一线锻炼、挂职或轮岗半年以上。

(二)拓宽人员供给渠道。

通过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设立社区服务岗、纳入“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等方式,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公共服务人员供给。

支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动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公开择优原则。

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赣人社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更好服务稳定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我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工作目标以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为根本,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丰富服务手段,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财库[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

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

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二、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推进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服务采购需求标准。

第一类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赣府厅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7日江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江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5万人。

每年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万人。

二、工作举措(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示范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江西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研

江西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研

江西省财政厅采取“走出去”的"式开展了全省政府采购贫M 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研活动。

通过赴省直单位调 研和赴基层调研,了解了桕关情况,学习了相关先进经验,汴对全省政府采购贫闲地厌农副产品存在的问题进 行了反思,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江西省财政厅开展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专题调fiif文/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财 政学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财政系 统课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 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开展了全 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专题调 研活动。

调研自2020年10月开始, 到11月底结束,采取“走出去”的方 式进行调研。

具体采取了两种方式: 一是赴省直单位调研。

分别到江西省 监狱管理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体育局、江西中医药大学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二是赴基层调研。

选择到 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上犹县、泰 和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 议,学习有关先进经验。

现将有关调 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江西省政府采购贫困地区 农副产品工作现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江西省 财政厅会同江西省扶贫办印发了《江西 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 贫攻坚的通知》(赣财购[2019 ] 12号), 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预留份额采购贫 困地区农副产品,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0 年,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 支持脱贫攻坚政策,采取多项有力举1 8中国政府采» I2021年第3期措,深入持续推进消费扶贫工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采购额达2.22亿元,全省销售额达3.02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一)预留比例填报和平台账号开通情况全省在“扶贫832平台”注册预算单位账号(管理账号)15972家,激活预算单位账号(管理账号)14631家,导入交易功能账号16595个,激活交易功能账号15762个,未预留份额预算单位数量3786个。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财综〔2014〕87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显现。

突出表现为,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等方面相对滞后,专业素质不够高,内部治理不健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独立运作能力较弱,社会公信力偏低,筹集和整合社会资源能力不强,这些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因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
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

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

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

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

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

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

工业园区企业定向
培训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以下简称“赣人社发〔201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技能提升培训。

承接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