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鄂政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13日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6年底,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4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7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保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招收定向培养五年一贯制大专毕业农村教师(本文所称农村教师限于县及县以下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切实落实做好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当前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省从2007年开展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以来,吸引了大批优秀的中学毕业生就读师范专业,有效提高了生源质量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进一步优化我省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教师队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教师队伍建设还存在不足。

1月5日至9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我省申报的11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反馈意见指出,各受检县(市、区)普遍存在教师学科结构不尽合理,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配置不齐,综合实践活动课指导教师匮乏。

江西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

江西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

江西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学苑教育》
【年(卷),期】2015(0)19
【摘要】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该省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将执行新标准,最边远地区教师每月可增收140元。

据介绍,按照新标准,自2015年1月以来,江西边远和最边远两档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和36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和500元。

特殊津贴发放对象为江西省县(市、区)所属山区、库区、湖区等相对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企事业单位自办中小学教师可与所在地学校教师享受同~政策。

今年前几个月的特殊津贴将补发差额。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25.1
【相关文献】
1.一项政策惠及近9万农村教师——江西全省施行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制度
2.江西提高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贴标准
3.张雁灵: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医待遇
4.江西下发意见将适当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5.太原市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03.09
•【文号】人薪函[1989]7号
•【施行日期】1989.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
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人薪函〔1989〕7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费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和职工增发补贴费的函》(88教初字007号)收悉。

现对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职工担负着培养、照料残疾儿童的任务,工作比较在辛苦,为鼓励他们在本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服务,促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上述学校中,除教师、校长、教导主任继续按原教育部《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56计劳董字第30号)的规定,享受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此办法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自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工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该项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
c60199--011225fjk。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
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
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费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结束——。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特殊教育津贴文档-------------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事局二??三年八月十九日-------------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号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007〕237号,收悉。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赣人社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日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者尤其是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是指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5.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特殊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为残疾少年儿童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职工特教津贴费标准由原15%提高到25%,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教津贴费发放对象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特教津贴费核算标准
按本人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固定部分)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活的部分)两项之和的25%计发。

三、特教津贴费的审批程序
特教津贴费由特教学校(班)提出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四、其它要求
1、调离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的,停发特教津贴;
2、特教津贴费的资金来源仍由原渠道解决;
3、具体执行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发给特殊教育学校职工补贴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赣人薪[89]4号、[89]赣财文字43号)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